金金果实赤犬都怕:肖一禾:通州老百姓怎么打不赢“民告官”官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50:05

  去年两会上,高法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司法民主”,说是要以此来促进“公平正义”。一年过去了,“司法民主”在实践中的效果如何,具体来说,就是:中国的司法,带来了公平正义吗?

 

  新京报(2011-07-10)的消息说:日前,通州法院发布针对去年行政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在全年民告官案件中,九成以上老百姓输掉官司。

 

  老百姓在哪些问题上输掉了官司呢?

 

  消息说,主要集中在城建、土地行政许可等,占据六成以上。其中,城建类案件48件,主要涉及房屋权属登记、拆迁等,占总数的42.1%;土地行政许可类案件共21件,占总数的18.4%。并且,房屋拆迁裁决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虽然消息所反映的情况发生在北京通州,但其实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如通州的这类案件,几乎在中国所有地方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而且,基本上也与通州一样,老百姓很难赢得官司。

 

  老百姓为什么难以赢得官司?

 

  根本问题就是一个:中国司法不独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实际上中国司法具有严重的行政依赖性,因为他们的“吃喝拉撒”全都要仰赖政府,得罪了政府就等于断了自己的“生路”。所以,司法部门往往唯政府马首是瞻;尤其是在涉及民告官这类案件的时候,司法部门一般要看政府脸色行事。这是一。其二,“替老百姓说话,还是替党说话”,这句具有非常震慑力的话虽然出自一位低级别官员之口,但它是所有中国官员的行动指南,司法部门自然不能例外。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在任何事情上都要坚定地站稳党的立场。无疑,政府是党领导下的行政机关,当然要时刻维护党的立场;维护了党的立场就是维护了党的利益,而党的利益就是全民的利益。逻辑是一贯的。因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利益上,司法机关这根弱藤都难以自立,只能依附在政府这颗大树上。如此一来,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就无形中打了水漂。

 

  这就是北京通州民告官案件中九成以上老百姓输掉官司的真实原因。

 

  说来很可笑:在中国,民告官,输的总是民;而理亏的又基本上都是官。比如说吧,在强拆这个问题上,弱者当然是民,只能任人宰割;有权强拆的必然是政府,虽然出面干这种勾当的一般不是政府,但也统统都有政府作强大的靠山。地方政府强拆民房,目的只有一个:要土地。要土地干啥?卖钱。政府要钱干啥?“创造”GDP。地方政府的GDP这个“口袋”越膨胀,地方政府的政绩就越大,一把手的升迁资本也就越雄厚。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老百姓要想打赢“民告官”的官司,不是比登天还难么?

 

  中国地方政府的行政作为,口头上是“执政为民”,实际上相当一些政府是“执政为官”。所以,连中国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也坦言:中国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的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权大于法”的思想依然存在;有的行政机关随意决策、拍脑袋决策的问题仍然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问题时有发生……(新华网2010年03月13日)

 

  于是乎,官民矛盾日渐突出,且日益严重化、尖锐化。今天的中国,官民矛盾已然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了。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维护稳定现在是中国的头等大事。中国社会何以不能稳定?就是现在的中国无法有效解决这个社会主要矛盾。

 

  高法提出了所谓的司法民主,强调“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以实现“公平正义”,希望以此来化解官民矛盾。但平心而论,“司法民主”这个口号与司法的实践基本不搭界。司法要的是公正,不是民主。如果一定要说民主,那么,司法的民主首先表现在司法独立上面。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民主。“人民群众的参与”是不是民主?当然不是。任何官司都有原告和被告,他们之中肯定有一方是“人民群众”,没有“人民群众参与”的官司并非绝无,但一定少之又少。不能说,凡是有“人民群众参与”的司法实践就是“民主”。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其关键在于“权由民所赋”,而不是任何具体事项都要由“民”来参与。代议制就是由“民”票选出来的人代行其事,“民”一般不参与。至于司法活动,“民”虽然直接参与其事,但最后的判决不能由“民”说了算。我们总不能用“总统大选”的票决办法来判案吧?法官判决案件,根据的是国家法律。司法的公平正义就是要通过国家法律来实现。

 

  说起法律,我们的理论一直强调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事实上,法律不能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应该表现出全体国民的意志。国民是分阶级的,或者分阶层的,其利益诉求各各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都要求法律应该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打官司就是要“打”出个公平正义来。所谓的“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其实就是看具体的司法活动是否体现出了法律的公正。专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没有公正可言。希特勒主宰下的法西斯德国也有法律,也有司法活动,但谁能向这位魔鬼要公正?

 

  温总理强调说,“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单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能有公平正义,能“比太阳更有光辉”?

 

  有了真正体现国民意志的法律和主持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制定出真正体现国民意志的法律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才是真正的“司法民主”。不待说,有了真正体现国民意志的法律和主持公平正义的司法实践,法官才不会看别人的脸色行事,而其必然是保持自己独立的“法格”,严格依法办事。

 

  如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这是摆在中国司法面前一道无法逾越的门槛。与其笼统地空谈“司法民主”,不如踏踏实实地在落实上述宪法条文上下功夫。惟有如此,通州的民告官,老百姓就不会输掉九成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