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妻子出轨: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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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目的:加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之间在权力、财产和土地继承上的矛盾。   也是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了因王位而引发的纷争甚至战乱,稳定国家。  特点:  ①嫡长子继承制度(核心);  ②大宗可以命令和约束小宗,小宗必须服从大宗。严格的大宗、小宗体系(同时大小宗地关系是相对的);  ③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结合;  ④周王:天下的大宗,政治上的最高领袖影响

积极

  ①宗法制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②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祖国统一大业有促进作用

消极

  过分强调宗族、宗法观念,人为划分远近亲疏,又束缚了人的自主发展

实质

  根据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 ,保证了各级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有利于巩固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影响作用:  ①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结合。保证王权的稳定,保证贵族的特权;  ②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建立封建等级政治结构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解决贵族之间矛盾。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如此,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级。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贵族阶级中占居首要的地位。但是这并不排斥异姓贵族。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同时,在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用以加强联系。这种通婚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  宗者,到底是什么?宗者,尊贵的意思,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高祖迁于上,宗则易于下。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以上至高祖,皆为小宗,以其转迁,别于大宗也。别子者,自为其子孙为祖,继别也,各自为宗。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亲,所以备矣。诸侯夺宗,明尊者宜之。大夫不得夺宗何?曰:诸侯世世传子孙,故夺宗;大夫不传子孙,故不宗也。  ──《白虎通义·德论》  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靖侯之孙栾宾傅之。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惠之三十年,晋潘父弑昭侯而立桓叔,不克。晋人立孝侯。惠之四十五年。曲沃庄伯伐翼,弑孝侯。翼人立其弟鄂侯。鄂侯生哀侯,哀侯侵陉庭之田。陉庭南鄙,启曲沃伐翼。  ──《春秋左氏传·桓公》

与分封制的关系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在于:  1.二者是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  2.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

构成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国则是大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对诸侯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关系与上同。世袭的嫡长子即是宗子,地位最尊。如此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于是,在全体贵族内部,举国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不但得到族权而且得到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在这里获得完备的、严格的体现,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从而也是周礼的根本原则。  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代的事情。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宗法制、分封制与姓氏

  夏、商、周被史学家称作“三代”。夏、商两代的国家最高元首称“帝”。夏朝的帝位由儿子接任,偶尔也有传给兄弟接任的。商朝的帝位大多传给弟弟,最后由最年幼的弟弟再传给长兄的长子,或以行传给自己的儿子。公元前八世纪,周武王灭商建周,都于镐京,并改“帝”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确规定只传长子,而且是“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  周王朝的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的内涵对中国姓氏有着直接的关系。宗法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其主要精神为“嫡长继承制”,这是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准绳的“遗产(包括统治权力、财富、封地)继承法。”  宗法制源于父权家长制家庭。随着社会发展,漫长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逐渐被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并最终确立了父权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历史终于画上了句号。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定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子妇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子女(女儿不在其中)划分为“嫡”和“庶”两类。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嫡庶的划分标准如图所示:  妻 妾 一般称谓 宗法称谓 继 承  妻(正配) 三哥(20岁) 六哥(14岁) 嫡长子 嫡次子 嫡 子 庶 子  妾一(侧室) 大哥(25岁) 四哥(19岁) 庶长子 庶三子  妾二(侧室) 二哥(22岁) 五哥(15岁) 庶次子 庶四子  据《史记·殷本记》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从而造成“比九世乱”、“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后期,兄终弟及制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帝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因启的母亲身微,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帝乙的小儿子辛(即纣王),因其母是正宫,嫡出,故继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这位辛使殷商走向灭亡。这说明殷商末期,嫡长继承制已经确立。  据黄河流域周原(今陕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时,嫡长继承制还没完全确立。古公少子季历继承了王位,而长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长江三角洲,后来建立了吴国。季历传位于长子姬昌,姬昌又传位于长子姬发。姬发灭商后,大力推行嫡长继承制。自此宗法制度被作为立国的原则世世代代延续了下来。  根据宗法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精神,周王朝规定: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不者,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为此,周王朝依据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创设了“分封制”,其具体办法是:一、周王朝的国王以都城镐京为中心,沿着渭水下游和黄河中游,划出一大片圭地,建立由周王直接统治的中央特别行政区,此谓之“王畿”。二、王畿以外的全国所有土地,划分为大小不等无数块,分封给各路诸侯。但这些封国面积很小,实质上都是一个个城堡式的军事据点,以此为中心对四周地方加以控制,大概二三十个封国加起来的面积也没有王丝大。这就保证了中央对封国的绝对控制权,诸侯国象群星捧月似的,环绕拱卫着王畿。诸侯国的分封有两种情况:1.同姓封国。凡是姬姓的周王室亲族,每人都可分到一块土地,在那里建立封国,此即同姓诸侯国。周初,先后分封了71个诸修国,其中周武王封其兄弟立国者15 ,姬姓立国者40人。如,周武王封其弟振铎于曹(今山东定陶),成王封其弟叔虞于唐(山西翼城)。周公平定武庚叛乱后,又分封周朝王室子弟26国。2.异姓诸修。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分封少数有功之臣,如姜子牙封于齐;二是发封一些既不能征服又防止作乱的部落,如夏王朝的后裔东楼公(姒姓)封于杞国,伏羲氏的后裔(风雄)封于宿国。周武王又将已灭国商纣王之子武庚(子姓)封于宋国,以示政治安抚。后武庚与管叔、蔡叔作乱,被周公平息,改封纣王庶兄微子启于宋国。  周王朝分封诸侯国之后,上古长期存在的“部落”自此逐渐消失,为封国所代替。周初封国地位平等,直属中央管辖,但国君的爵位各有高低,故封国的面积也大小不一。周王朝将封国国君的爵位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级,五级以下还有第六级“附庸”。附庸国的面积更小,附属于附近较大的封国。这五级爵位的产生,系根据宗法制的嫡、庶关系而定,如图:  第一代 第二代 第三代 第四代 第五代 第六代 第七代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国 王  小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大 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公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嫡子  伯爵 伯爵 伯爵 伯爵  小宗 大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嫡子  子爵 子爵 子爵  小宗 大宗  庶子 嫡子  男爵 男爵  小宗  庶子  平民  所有封国的国君总称“诸侯”。周初五级封国与附庸国的情况如下:  等级 爵位 法定面积 举例  一 公国 50平方公里 齐、鲁  二 侯国 35平方公里 晋  三 伯国 35平方公里 申  四 子国 25平方公里 黄、罗、祝、邾  五 男国 25平方公里 许  六 附庸 不足25平方公里 萧  由上可知,西周初期的诸侯国领土很小,不少封国只是一个城。东周开始,各诸侯互相吞并,疆城才逐渐膨胀,各诸侯大国才建都,并成为和周王室分庭抗礼的独立王国。  在西周时代,除了中央直接分封各路诸侯外,各诸侯在自己和领地内再分。诸侯一般将的中心地区留给自己直接统治,其余土地再分封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卿大夫,此类封地称为“采邑”卿大夫也将自己分得的采邑再分割给他嫡长子以外的亲属——士,称作禄田。于是,全国就形成了一个以国王室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由四周拱卫的统一的等级分明的宗法分封政治结构。  由上,我们可以提出:(1)宗法制规定嫡长子继承王位、国君位,其余的庶子一律分封出去;(2)诸侯之封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之爵;(3)诸侯再将部分国土分封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又将部分采邑分给作为禄田。这样,周王朝与分封诸侯国就保证了他们世世代代的血族统治,万里江山遂成一家。如下图示:  嫡长子(大宗)——承袭王位  周天子 嫡长子(大宗)——承袭国君  众庶子(小宗)——分封诸侯 嫡长子(大宗)——卿大夫  众庶子(小宗)——分封卿大夫  众庶子(小宗)——分士  西周宗法制直接导致了分封制,分封抽使国内分割成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诸侯国又产生了众多卿大夫的采邑。采邑又被分成无数大小的禄田。由于诸侯国、采邑(邑、关)、禄田(乡、亭)的地名直接转变成了“氏”(以国为氏、以邑为氏、以关为氏、以乡为氏、以亭为氏),于是,中国人的姓氏遍地开花,骤然增多。——这就是宗法制度对中国姓氏产生的根本影响。  "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我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夫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为诸侯,他们是从属"大宗"的"小"。这些诸侯也是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子则由诸侯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次类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不再分封。在这样的情形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