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功能锻炼:艰难的历程 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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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到2008年的30年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的指引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国的税制建设经历了一个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时期,走过了艰难的道路,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状况(1949年~1978年)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的29年间,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
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1957年),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8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的形势,推行了以简化税制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甚至一度在城市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合一,在农村人民公社试行财政包干。至此,我国的税制一共设立14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从1958年到1978年的20年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和苏联经济理论及财税制度的影响,我国的税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税制几经变革,走的是一条片面简化的路子。同时,税务机构被大量撤并,大批税务人员被裁减。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大大地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减小了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严重地妨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1978年,全国的税收只有519.3亿元,占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45.9%和12.6%.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1978年~1993年)
从1978年底到1982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年~1990年)逐步推开。这些重要的会议及其所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于这一期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时期是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和税制上为后来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期间,我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次全面重大突破。
财税部门从1978年底、1979年初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与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征税的问题。
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国务院明确,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适应了中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
在建立涉外税制的同时,财税部门就改革税制和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1981年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并很快获得批准。
1982年11月,国务院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了今后三年税制改革的任务,获得大会批准。
在此期间,国务院还批准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了重大突破,从而为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和法律、政策依据。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改革全面展开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第二次重大突破。
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功。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税收的行政法规。
此后,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发布,1985年修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筵席税等税收的行政法规,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至此,我国的税制一共设立37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从1978年至199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的,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993年,全国税收达到4255.3亿元,占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97.8%和12%.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以后)
1992年以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以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进展。这一时期是我国税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从此,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财税部门开始加快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到1993年12月底,税制改革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公布,从1994年起在全国实施。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了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对其他税收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至此,我国的税制一共设立25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其中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没有开征)。
此后至2000年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陆续改革了农业特产农业税制度,修改了契税暂行条例,发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并从2000年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的方案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后来的逐步完善,到20世纪末,我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以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了满足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继续完善税制,分步实施了以下重大改革。
逐步推行农村税费改革。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从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从2005年到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牧业税和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
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4年7月起先后在东北3个省全省、中部6个省的26个城市、内蒙古自治区的东部地区和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选择部分行业、产品,开展了将生产型增值税改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试点;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标准)作了比较大的调整;逐步完善了出口退税制度。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关税条例。
完善所得税制。从2005年到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三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完善财产税制。从2006年到2007年,国务院先后将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修改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此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盐等若干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此外,将船舶吨税重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消了筵席税,不再提及开征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
通过这些改革,我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2007年,全国税收达到45622亿元,占财政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8.9%和18.3%.
展望未来,我国将继续改革、完善税制,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调整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和税负,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和进口税收政策,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资源税和房地产税收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适时开征燃油税。这些措施的实行必将使我国的税制更加优化,税制的聚财和调节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从而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