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须加学园5第八集:《税法一》税法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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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税法的运行

 2010-6-22 17:44: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一)概述

  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有关调整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

  (二)税收立法权

  主要分为: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三)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的创制程序

  1.税收法律的创制程序包括:一是税收法律案的提出;二是税收法律案的审议;三是税收法律案的通过;四是税收法律案的公布。

  2. 税收法规的创制程序包括:一是立项,二是起草,三是审查,四是决定和公布。

  二、税收执法

  1.税收执法的实质是税收执法主体将深藏在税法规范、法条中的国家意志贯彻落实到社会经济生活与税收活动之中。

  2.税收执法的特征

  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二)税收执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1)执法主体法定

  (2)执法内容合法

  (3)执法程序合法

  (4)执法根据合法

  (三)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1.概述

  税收执法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

  (3)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2.税收执法检查

  首先,税收执法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其次,税收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

  最后,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外部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文书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