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业注册资本查询:司法强制拆迁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0:13:48
 行政强拆改称司法强拆

  【条文摘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制办说明】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对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专家解读】

    沈岿(北大法学院教授):实施司法拆迁,至少在理论和程序上,法院要对行政决定的征收有一个审查过程,如果不是公共项目和明显违法的,在理论上可以不支持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

  当然,强制搬迁或者说强拆并不一定就是“暴力”和“野蛮”。之所以公众将强拆同暴力联系起来,是因为当前现实中的确发生了这类事件。因此新法规还明确地规定暴力野蛮拆迁的法律责任,明确暴力拆迁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等。

  但是,司法部门并不愿意介入强制拆迁,因为现实中法院判决的独立性是个问题。很多法院可能因为扛不住政府部门的压力,行政部门向法院提出申请只是走过场。这个问题最终通过推动司法改革来实现。

  观点:地方法官:“法院需权衡法理与情理”

  在部分情况下,合议庭一般不会轻易裁决

  对于司法拆迁取代行政拆迁,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会怎么看待?广东茂名一家地方法院行政庭庭长表示,政府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拆迁与法院强拆不完全一样,其他执法部门在程序上和具体操作细节上与法院不同,暴力拆迁的情况多一些,相比之下法院强拆的程序更严格更规范,也更透明。

  根据新条例规定,今后的强制拆迁只能由政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执行。该庭长坦言,对于法院而言,这样将面临更大的压力。首先是法院工作量将急剧增加,除了需要更多执行人员外,还将投入相应的财力、物力。

  其次,从实践来看,法院也将面临更多难题,如何在法理与情理之间裁量,会让法院为难。比如,强拆有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强拆后将无房可住的人,如果政府申请司法强拆的话,拆还是不拆?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一般不会轻易裁决,当会谨慎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权衡。

  地方官员 “司法强拆减轻政府压力”

  政府不反对司法强拆,实施司法强拆,政府“省事”

  针对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变“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的问题,昨日辽宁省沈阳市一位曾经负责拆迁的基层拆迁办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表示欢迎。

  “实际上政府是不反对司法强拆的,实施司法强拆,政府‘省事’。”他告诉记者,以往行政强拆时,作为基层的拆迁官员是受“夹板气”的,一方面上面要求限时拆迁完毕,另一方面被拆迁老百姓都希望更多补偿,不愿意搬迁。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暴力拆迁,根源就在于这个原因。

  “我们其实是不怕拆迁户在合理范围内多要一点面积和补偿,就怕他们不切实际的蛮要,而且没达到目的坚决不搬。”该人士认为,如果条例实施,拆迁出现纠纷时,双方直接走司法程序,法院来决定是否强拆,这将给政府拆迁部门减轻很大压力。如果有一些“狮子大开口”的拆迁户走了司法程序后仍然不搬,就可以由司法部门出面实施强制拆迁。

  该人士认为,如果新条例出台,他相信无论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方都会非常欢迎。老百姓也会更愿意配合,因为他们会觉得整个拆迁过程更加公正。

  对于强制拆迁产生的根本原因“房屋补偿”,该人士称,从他以前的工作情况看,目前大城市拆迁补偿的金额已经和市场价格相当接近,可能一些城乡接合部或者小城市偏低。条例从国家层面进行制度性约束后,在补偿问题上,地方政府也会按照市场估值公平的予以补偿,强制拆迁发生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本月30日。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一个立法项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立法中极为少见。

  再征民意征收补偿修改较大

  对修法的主导思路,法制办在昨日同时公布的草案说明中表示,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应取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和上次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在房屋征收的核心之一补偿问题方面,草案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在上次征求意见中,13000多条意见涉及补偿问题。

  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制办表示,该条的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

  为消除歧义,二次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予以明确,法制办表示,这些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焦点问题一:公共利益界定仍有“弹性”

  公共利益界定,在过去数年中一直是个争议不止的问题,物权法立法时就因难以界定而未能采取列举方式界定。

  在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共利益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界定,不少学者当时对危旧房改造等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展开了争论。

  法制办此次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制办认为,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旧房改造“90%被征收人同意”被删

  【条文摘录】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情形之一: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法制办说明】

  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专家解读】

  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公共利益”没有像上一稿简单列举,而是有一个实质性的标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定义尽管还不全面,但却是现实中能够提炼出来的比较准确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

    焦点问题二:征收补偿金拟不低于市场价

  【条文摘录】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制办说明】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专家解读】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有两个好处:1、征收补偿成本提高,会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产生事实上的制约作用。做征收决定时要考虑好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2、以往在征收拆迁中,大多数情况不是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而是对补偿不满意,确定这样的标准,对于缓解利益紧张关系,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

  焦点问题三:实行司法“强拆”制约政府

  在此前学者们多次提出不同意见的行政强拆问题上,二次征求意见稿将措辞修改为强制搬迁,并将该权力赋予法院行使。

  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为在政府和建设单位间设立了征收实施机构。法制办表示,现行建设单位是拆迁人,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设立征收实施机构旨在控制征收人和建设单位间过于紧密的利益联系。

  【条文摘录】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制办说明】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焦点问题四:拟规定被征收人自选房产评估机构

  【条文摘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专家解读】

  高喜善(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征收补偿中,被征收房屋能够补偿多少钱,评估机构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新条例,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这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如果对评估价格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复核,复核不满意还可以提出鉴定,评估不满意,被征收人就不会搬,按照征求意见稿,政府也不能强拆,最后必须由法院裁决,我们应该相信法律还是公正的。

  意见提交方式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信函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揭秘:拆迁“变法”三年千人论证

  事实上,条例的修改工作自2007年即已开展。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表示,从2007年至今,国务院领导对于该工作作出的有关批示达53次。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国务院领导明确表示,法制办“在修改过程中,组织专家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

  上述人士介绍,在近一年时间里,法制办与发改委、国土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成立工作组共同承担条例制订工作。在对6万多条意见整理分析后,法制办频繁召开各种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专家、被拆迁人、开发商、拆迁公司、评估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

  为照顾地区差异,工作组选择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多次召开城市政府负责人座谈会和法律、经济、土地、规划、评估等方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和上述座谈会不同的是专题研讨会,涉及公共利益界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征收程序、补偿等问题。

  上述人士介绍,从着手研究起草条例后,除工作组研究讨论会议,召开了43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共达1070人次参加。在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座谈会、论证会27次,760多人次参与。

相关背景知识:

   新拆迁条例:突出“公共利益”

  新拆迁条例意见稿中摒弃了“拆迁”的概念,而选择的是“征地”,也就是说依照新条例意见稿的规定,是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实施的征地行为,包括征地后的拆迁行为都是政府实施的。新条例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也有相关规定。整个征地的启动决定及征地过程都是在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进行的,能够保证以民主的方式解决民生的问题。

  产权问题仍无法解决

  意见稿是总结了全国各地拆迁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并经过反复论证后出台的,其宗旨为“以民主的方式达到稳定,在稳定的基础上谋发展”,而整个条例也体现了“事前民主参与、事中有力监督、事后合法救济”,所以应该能得到很好执行。而新条例里面也设置了相关合法救济的途径,比如可以通过复议或者是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意见稿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一方面很好地做到了新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另一方面能够真正地为老百姓谋利益、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

  但是任何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也一定会有漏洞存在,该意见稿的局限性在于,通过一部条例的出台解决所有的产权问题是不现实的,也会成为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征地行为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是目前城建法律体系中最复杂的,而征地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也不是通过一部法律就能够完全调和的。

  没解决集体土地问题

  针对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变“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的问题,官渡区关坡村片区城中村改造(关上中央商务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经理曾旭聪认为,从公开、公正、公平的角度来说,他对“行政强拆”变“司法强拆”表示赞同。“这可以让拆迁程序更合法,人为影响因素更少些。”

  但曾旭聪也对走司法程序后面临的问题提出担忧。“首先就是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曾旭聪称,涉及到城中村拆迁的案子,立案时法院都比较慎重。就算是法院“立案”的这一关卡顺利通过了,案件的受理时间问题也同样会影响拆迁效率。“从受理到判决,再到申请执行都需要时间,这将使拆迁时间拖长。”

  曾旭聪认为新条例仍然没有解决集体土地问题,如今,昆明最大的问题是城中村拆迁改造,而城中村拆迁基本上涉及的是集体土地问题,而非国有土地。如果不解决集体土地问题,而按照意见稿中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不仅对昆明城中村拆迁工作不具备指导作用,反而会让城中村拆迁工作更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