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布朗盖帽:见危不救与不作为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03:13

见危不救与不作为犯罪

 

核心提示:法谚有言,无行为则无犯罪,即行为人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就谈不上犯罪。

  法谚有言,无行为则无犯罪,即行为人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就谈不上犯罪。用马克思的话讲,“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

  但是,随着现代文明社会的发展,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最重要的是人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维护和保障人权成为一项基本道义原则。因此,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作为,不作为也被视为一种犯罪。当然,不作为犯罪有条件的限制,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因为,在刑法实践中,不作为一般是具有社会危害性,须满足几个要件: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该义务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其次,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义务;最后,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照成危害结果。

  现代刑法把不作为纳入犯罪范畴,作为刑法的调整对象,有其特殊的因素考量,首先,法不外乎人情,人情是道德的因子,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将此纳入其调整范畴,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社会道德的缺失,但不是说法律要对道德行为进行规制,因为它是有适用前提的。其次,现代社会侧重人权的保护,人权是基本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最后,法律积极倡导这种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积极实施积极的作为行为,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良好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之下,人们生活的更加和谐、幸福。

  我们经常看到见死不救等现象,一方面,从道德角度而言,这种行为是应该受到舆论谴责的,它与中华民族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美德不符,当然,公民遇到此种情况时,要因时制宜,采取合理的措施,同时,也要注意在保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作为行为,法律会加以干预,通过法律的手段去调整不作为行为。因此,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见危不救的行为,我们需要理性分析这种不作为是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还是道德调整的范畴,以便做出合理的、客观的判断。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