蔷薇王的葬队结局悲剧:探讨犯罪与刑罚理论的新发展:第二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研讨综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09:00
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继2009年首届大会后,于2010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二届大会。联合国、欧盟、国际刑法协会、国际犯罪学会、国际社会防卫学会的代表和德国、俄罗斯、法国、日本、加拿大等12个国家的代表团以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司法实践部门的专家参加了此次大会。

  刑罚目的和本质的争论

  本届论坛主题包括两部分密切相关的内容:一是全球犯罪的总趋势;二是传统刑罚理论及刑罚制度的反思与超越。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中,各国专家学者就日益严重的犯罪全球化浪潮以及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广泛合作,预防和打击犯罪,传统刑罚理论及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等问题,展开了深入和广泛的研讨。

  刑罚理论涉及刑罚的目的和本质,集中体现着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执行刑罚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的确立,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学者关于刑罚的目的和本质的争论,主要是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这种对立以刑罚存在的理由展开。报应刑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善因善报,恶因恶报,刑罚是对犯罪这种恶行还报的一种害恶。目的刑论认为刑罚是预防将来犯罪,保护社会利益的手段,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即刑罚具有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目的刑论也称保护刑论或社会防卫论。目的刑论继续向前发展,部分学者特别重视用刑罚改善犯人,主张刑罚应当是对所有的犯罪人进行改善、教育,使之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而复归社会。此论又称为“改善刑论”或“教育刑论”,但仍属目的刑论范畴。

  学术争论促进理论再发展而产生的并合论,认为报应是刑罚本质的核心,改善是刑罚的重要机能之一,两者不是互相排斥的观念,而可以并存。此论又称综合主义或折衷主义,即一方面承认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或正义的报应,同时主张刑罚具有预防的目的。再对立、再争论的结果是新社会防卫论的产生,此论认为行为人实施犯罪,其意志方面是自觉的,但社会环境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制裁,其终极目的在于保卫社会、防止犯罪;对犯罪人执行刑事制裁方法应当是刑罚和保安处分并用;社会对犯罪者负有责任,犯罪者有要求再社会化的权利;在对犯罪者执行处罚时,应动员一切社会力量,使其在处罚之后得以完整、健全的人格重返社会,以体现最高的人道主义;保障人权与防护社会两大砝码应在刑法价值的天平上保持平衡。

  人权防卫论的基本理念

  本届论坛重点讨论了何秉松教授的大会主题报告《人权防卫论》的基本理念。何秉松教授认为,人权防卫论的两大基石是“防卫人权”与“中庸精神”。何秉松教授特别强调他的人权防卫是全面的、平等的人权防卫,是“平等地维护所有公民的人权”。他将所有人划分为两类: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被害人或潜在的被害人。因此,人权防卫也是双向的:一方面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侵犯人权;另一方面,防止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犯罪,侵犯人权。防卫人权是国家适用刑罚的唯一目的,其逻辑上的必然结论就是排除任何其他目的。

  何秉松教授认为中庸是中国儒家倡导的一种宇宙观、方法论和道德境界。刑罚坚持中庸精神,做到公正、适中、适度,充分发挥其作为实现防卫人权最高价值目标的手段所必然具有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刑罚的不当或滥用,永远保持其“手段善”的性质。这种手段与目的协调统一的必然结果就是互相对立的两类人(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被害人或潜在的被害人)的重新融合,达到中庸的最高境界———“和”,即和谐社会。刑罚坚持中庸精神,从根本上说,是实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