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联机一键砍树mod:进公安局长办公室要债,就是妨碍公务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50:02

记者日前接到举报,反映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拖欠哈尔滨共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科技”)200余万元工程款3年不还,共创科技法人代表梁华上访到大庆市公安局。肇源县公安局领导竟然安排治安大队干警对讨债人采取强制措施,其间还对其进行人格侮辱。(2011,9,23“人民日报”《公安局欠200万工程款三年不还 债主讨说法遭殴打》)

在我们家乡有一句话,叫做“恶人先做大”,还有一句叫做“顺欠不还,逼杀(死)有罪”。看来这两句话,全应在了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了。

看了这则报道,觉着肇源县公安局“很讲法律”、肇源县公安局的局长勾晓夫“很讲法律”、肇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很讲法律”,还有那位大庆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处处长赵晓蓉也“很讲法律”(官官相护啊)。请看:

其一、共创科技与肇源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债务纠纷,源自一份2007年3月签订的在该县8处信号灯岗和6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设置电子警察的合同。合同约定,设置电子警察的资金全部由共创科技负责。肇源县交警大队第一年按照罚没款(电子警察设备执法)的70%额度付给共创公司租赁费,第二年按照50%付给,第三年按照30%付给,第四年电子警察设备归交警大队所有。工程2007年3月施工,7月验收合格,电子警察投入使用。但是,肇源县交警大队仅履行了一年合同。
这就是说,公安局不依《合同法》行事,是不违法的。
其二、(要债人)梁华告诉记者,当她在20日上午来到勾晓夫办公室的时候,勾晓夫让她去局长司机的办公室等候。因为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梁华的嗓门比较大,司机生气地说:“一会儿就拘你们!”
这就是说,想拘就拘不需理由,是不违法的。
其三、后来的事果不其然。梁华被拖到治安大队的预审室,鞋子都磨破了。在预审室里,几个人按住她的胸部,试图将她塞进铁椅子里,梁华情急之下咬了其中一人的胳膊。他们将她双手背到身后,用手铐铐住,之后揪住头发扇耳光,骂了很多难听的话。期间,梁华因内急想上厕所,也被拒绝。一个治安大队的负责人冲她说,她不配有人权,没有资格讲人权,今天来就是为了整她!边骂还边往她脸上吐唾沫,使她的人格受到了极大侮辱。
这就是说,在这里所有这样的行为,都是不违法的,因为“我的地盘我作主”。
其四、经县人民医院鉴定,梁华、梁威的上肢、下肢软组织损伤,头部有外伤,梁兆珉有脑震荡。
这就是说,造成梁华如此伤情的行为,也是不违法的(因为反过来追究的是“妨碍公务罪)。
其五、最重要的是,梁华上周曾因与肇源县公安局债务纠纷一事上访,并约好20日上午8点半与肇源县公安局局长勾晓夫见面,但当他们按时赶到公安局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见面。无奈之下,她推开局长办公室房门,问什么时候可以见面,今天能不能解决问题。勾晓夫很生气地把她赶了出去,并说10点钟之后再见。没想到,到了10点钟,梁华等人在县公安局楼下的停车场被治安大队的干警粗暴地采取了强制措施。
这就是他们所谓的“妨碍公务罪”,理由是勾晓夫当时正在和部下研究工作。梁华一行属于闯进他的办公室,所以干扰了公安局的正常工作。所以对梁华等采取强制措施,也是不违法的。

看完这则报道,谁都可以明确的下这样的结论:第一、肇源县公安局欠债不还的行为,属于“老赖”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第二、肇源县公安局对梁华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属于滥用公权力行为;第三、肇源县公安局对梁华所扣的“妨碍公务罪”,属于欲加之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以“和部下研究工作”为由,可按“信口雌黄”论。而发生这一情况的前提,是勾晓夫违反当天见面时间的承诺。所以,此行为应属编造借口,乱用法典。第四、公安局如果欠了债,任何人都是不可以进他的办公室要债的,如果进去就是“妨碍公务罪”。

进公安局长办公室要债,就是妨碍公务罪?谁说的?这天下还真的有不讲理的地方了?这天下法律是可以由某些人自说自话了?堂堂公安局,欠债不还已经丢尽脸面,竟无耻到滥用公权力、藐视法律的地步,还有没有王法了?看完这则报道,唯大庆市公安局局长曹立伟“约好了人家几点见就应该言而有信,是你(指勾晓夫)违约在先,我会安排警务督察部门核实相关情况”这样的话和所表明的态度,才像一个公安局长的身份,才让人们看到秉公办事的希望,才让人们对以法治国有点信任感。
所以我还是相信,大庆市公安局应该会对此事作出一个公正的解决。而以我之见,以勾晓夫的所作所为,以他的滥用公权、目无法纪,他没有资格再坐在局长的位子上,他也没有资格再穿那套警服。如果再往下查,说不定还有丑事。而其中的道理,还需要公众来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