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肿瘤切除: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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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农机科〔2009〕2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认真贯彻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委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农机化发展步伐,进一步提升农机科技推广工作水平,强化农机科技管理,加大农机科技创新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农机化发展步伐,加大农机科学创新力度,提升宁波市农机推广工作水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农机推广经费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的有效管理,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宁波市农机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宁波市农机局审批立项的宁波市农机科技示范推广、新机具研发等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遵循技术含量高、设备先进、环保节能、生态安全、本地急需、投入少、效益好、时间短、见效快,宜示范、辐射广的立项原则。
第四条  项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种植、畜牧、林特、养殖等涉农机械及相关领域适用新式机具和农业设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与应用。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以农业产业基地和农机化示范基地建设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符合申报条件且切实可行的项目向市局申报。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是:申报、审批和签约。
第八条  项目申报方向是: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三农”、促进“双增”为根本出发点,充分利用市内外农机科技资源,扶强做大农机化示范基地,为特色产业和农业合作组织提供有力的农机科技支撑,发挥农业机械化在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和效益。重点要为推进本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建设奠定物质基础和提供科技服务。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是:实用性好、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项目指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便于验收),时间安排合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是:
(一)本市各级农机推广部门、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和农机专业大户。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科技或农机人员、仪器或机械设备、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试验示范基地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一定的机械化作业组织管理能力,机械化作业率要达到一定的比例,能发挥农机化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四)项目申报应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自筹经费的比例应占该项目全部经费的60%以上。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投资农业。
(五)凡申报项目,应经过预试验,其项目实施过程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项目总经费由自有资金、配套资金和申请上级补助经费组成;经费开支预算包括场地租赁费、设备材料费、安装调试费、试验推广费和其他类经费。经费预算要合理、合法,符合项目经费管理规定,财务管理规定,数量要与项目实际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  项目名称要规范,选题要适当,项目类别要选准,围绕“项目类别”编写。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备的《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一)、准确规范的《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申报表》(附件二)和《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合同书》(附件三)。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时间及程序:各单位在年初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申报,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市农机局科教处。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须按第十二条要求填写有关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报所在县(市)区农机局(总站)(以下简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查后盖章。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
(一)审批程序: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专家评审(评估)、市局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二)评审: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推广前景等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A推荐、B备选、C落选三类。以半数以上专家评价为定类标准。
(三)审核: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核(包括部门间是否重复立项,部门意见),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推荐立项的项目和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是在听取专家评审汇总意见、相关处室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立项决定。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局提出农机专项资金下达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会签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并在市农机局网上予以公告。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文件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将农机专项资金按规定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分两次下达,第一次为项目补助资金的60%,余额待项目验收后全部到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
项目采取由市局、项目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重大项目由市局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决定后续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项目专人负责制;
(二)按项目要求配足项目的县级配套经费;
(三)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中期、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申报有关科技奖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
(二)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全面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市局、项目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五)及时进行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市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需两年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价制度:建立项目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信用评价机制。市局每年对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和项目到期验收(结题)等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公布结果。对考核结果差的单位,取消下年度的推荐项目资格。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范围:由市局批准立项、获得市局项目经费资助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项目,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按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申请:
(一)申请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农机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市局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市局相关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
(二)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3.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财务凭证;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三)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的要求: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项目经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验收前已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
(一)验收分工: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由项目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局相关处室,市局相关处室审查后,由市局相关处室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
(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与项目有关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财政补助款、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资金使用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大量研究与探索工作,但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项目,可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农机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市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对验收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项目终止处理或没有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承担市局新的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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