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邈神之旅续完整版:热点税务问题问答汇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23:35:13

一周热点税务问题问答汇总

财务管理 2010-02-03 15:08:40 阅读193 评论2   字号: 订阅

 

1、《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2、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第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第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我公司售A客户钢材一批,由于上月单价开错,A客户已认证发票,我公司开红票需A客户提供红字通知单,当A客户对税务局提出单价有误申请以后,还用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吗?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不用。

 

  4、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5、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是的。

 

  7、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那么,此其他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不包括。

 

  8、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

 

  9、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0、退休人员取得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离退休人员取得过节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离退休人员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各项生活补贴、奖金、实物等,在减除费用扣除额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税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能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法规司副巡视员杨宏建: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为以下4项:(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三)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四)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到目前为止,我局经过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25项:(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五)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六)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七)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八)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九)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十)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十一)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十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十三)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十四)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十五)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十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十七)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十八)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十九)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二十)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二十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二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二十三)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二十四)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二十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力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经过国务院的四轮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税务总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从100多项减少为20多项。对于这些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还可以继续精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和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来进一步研究、探讨并做出判断。

 

 

12、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但获准的三个月后,又发生了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还能继续延期吗?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不能延期。但如果以后又发生当期货币资金不足以缴纳税款情形的,可以就新发生的应纳税款申请缓缴。

 

 

1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时,是扣除相关社保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计税,还是先用应发数计税,再扣除相关的社保费用?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当地国税稽查局是否有权利检查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业务?比如检查服务业的营业税等。

 

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国地税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如果国税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地税局管辖税种存在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将按规定移交地税局处理。

 

 

15、2010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没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规司副巡视员杨宏建:有关政策,我局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当中。

 

16、清算期间如果时间较长,是否需要进行预缴?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按照现行规定,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不需要进行预缴。待清算结束后,统一申报缴纳。

 

17、个人所得税征税是否考虑一下每个人的家庭子女情况?夫妻双方工作情况?一概的统一征收是否公平?另外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情形是否考虑过?比如家庭成员疾病、失业整体收入受影响时。建议参考下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税体系!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您提的问题很好,相关问题国家正在积极研究中。

 

18、现行《征管法》对逾期缴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出很多,是否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比照银行贷款利率规定滞纳金的加收比率?

 

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税收征管法未修订之前,只能按现行规定执行。《征管法》第32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一种补偿,而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的加收比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尽快缴纳税款。滞纳金也不宜实行浮动利率,如比照执行,势必导致滞纳金结果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纳税人难以准确测算和科学筹划预期的经营管理成本,税务机关实务上也难以操作。

 

当然,随着形势的发展,滞纳金制度确有亟须改进的地方。我们已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拟对《征管法》中滞纳金条款提出三个方面的修订意见:一是设定滞纳金加收数额上限,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主动积极清缴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清欠的难度;二是明确滞纳金中止计算情形;三是明确不加收滞纳金情形。新增条款拟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涵盖各种常见的滞纳金适用的除外情形,以从立法层面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19、某丹麦货运企业从事货运业务,运输起点为中国上海,终点为国外。取得的货运收入是否需要征收所得税。企业提出公司拥有中丹海运协定,并且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们是否还需要企业申请税收协定?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丹麦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货运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中丹税收协定和海运协定的规定,如果该丹麦公司是丹麦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免税待遇。目前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程序的文件(国税发[2009]124号文),暂不包括国际运输企业。此类问题仍按以前对海运企业减免税的管理程序规定办理。

 

20、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它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它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来源于网络,感谢19351213 的热心整理:

原文地址:http://club.youshang.com/3888/viewspace-69836

 

更多热点税务问题问答请关注:19351213的个人空间

 

更多精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处置 正确处理产权变更涉税问题

独家探秘:高端税务咨询为何曲高和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