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是军人吗: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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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2010年

1.流转税
  1.1纳税人
  1.1.1可以扣除运费的运输企业纳税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里的“纳税人”国家有什么特殊规定吗?是否需要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
这里的“纳税人”不必是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但必须是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

  1.2征税范围
  1.2.1境内公司出口产品承担境外费用是否缴税
  中德合资公司出口产品到国外某工厂,双方约定在货物运送到工厂前,在境外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境内公司承担,即境内公司承担发生在境外的报关费、代理服务费和运费等费用,请问: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相关费用时是否需代扣营业税?
  根据上述情况,境内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是因出口产品而产生的,并不是单纯的货运代理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1.2.2 08年合同09年付款是否需要代缴营业税
  企业向香港支付咨询费,08年3月份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劳务提供完毕的90日内支付款项,但劳务在08年已经提供完毕,在09年支付款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若合同在08年签订,约定支付款项时间在09年,则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即提供劳务没在中国境内的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若09年12日31日合同还没有终止,则按新营业税条例规定执行。建议纳税人参看财税【2009】112号文件。
  1.2.3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
  财税[2009]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中:“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请问如何理解孰先原则?
  1、以前年度签订的合同:(1)、如果合同执行到期日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此期间可以按照旧营业税暂行条例执行。(2)、如果合同执行到期日是2010年1月1日之后,那么2009年12月31日之前执行旧政策,2010年起执行新政策。
  2、自动续签的合同:(1)、合同在2009年以前自动续签,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旧政策执行,从2010年期按照新政策执行。(2)、合同在2009年续签,视为新合同,按照新政策执行。
  3、此文件2009年8月下发,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1.2.4如何判断合同签订日期
  05年1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若年末提前30天双方没有终止合同,合同自动向下顺延1年,现在一直在顺延,该情况如何判断签订日期?
该合同不能视为08年以前签订的合同,原合同现在已经到期,08年后的合同应视为重新签订的合同,应按新营业税条例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文件: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1.2.5辽地税发[2005]132号文件是否适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货物运输代理业和港口船舶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5]132号)文件大连地区是否适用?
  此文件大连并未转发,不适用大连地区。我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执行,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1.3税目税率
  1.3.1电脑布线业务适用税目
  电脑布线业务缴纳营业税,应按哪项税目缴纳营业税?
  如果电脑布线业务涉及到墙体打洞、串线等过程,也可以按照建筑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因涉及情况复杂,还请纳税人携带有关合同或协议至其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该项业务所属行业。
  1.3.2人才交流公司向学员收取的款项适用税目
  某一人才交流公司常年举办出国留学说明会,向学员收取的款项是应按文化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还是按服务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你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具有出国咨询的性质,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相关规定,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下的“咨询”项目缴纳营业税。
  1.4计税依据     
  1.4.1房屋代理销售企业手续费
  房屋代理销售企业,按售房收入的2%提取手续费,房地产开发商再从手续费中扣除10%的费用,待客户入住10日后,房地产开发商返还10%的费用,那么房屋代理销售企业缴纳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10%的费用?
  房屋代理销售企业做收入时不能扣除10%的费用,缴纳营业税时也不能扣除10%的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的时间为准。营业税按合同约定金额缴纳。
  1.4.2运输业务分包如何纳税
  一个运输公司承揽了水路和陆运业务,统一向客户结款,其中陆运业务分给其他企业运输,那么本企业需要按照全额缴纳税款吗?或是为实施陆运的企业代扣税款吗?
  该企业如是自开票纳税人则只需要针对取得的收入缴纳税款即可,分包出去的部分不需要缴纳税款,也不需要为陆运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该企业如是代开票纳税人,则应按其收入的全额缴纳营业税。
  1.4.3广告费如何差额纳税
  广告企业当月收取客户2万的广告费,在半岛晨报等媒体上发布,但发布当月不能取得媒体开具的发票,约定分几个月开具发票,那么广告企业如何进行差额纳税?
  正常情况下按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收到发票时可以按差额缴纳税款。即当月没有收到发票就不能差额缴纳税款。
  1.4.4土地部分转让如何差额纳税
  企业受让取得一块土地后将土地部分转让,如何差额缴纳营业税?
  企业凭当初取得土地时的发票按照土地面积均匀分摊土地成本,再按其转让收入扣除转让部分土地的成本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如企业是从政府受让取得的土地,则不允许按照差额缴纳,只能按照转让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1.4.5设备扣除
  财税【2003】16号文件的第十三条第二款是否已经废止,关于设备扣除的问题,是否还参照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
  虽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只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废止,而未对财税【2003】16文件的第十三条第二款注明废止,但营业税暂行条例和细则已经修订以前的文件,关于设备扣除的问题,只是对甲供材料的设备才可扣除,而不再按照财税【2003】16文件规定执行。
  1.4.6合同外汇折算
  签订的服务合同上约定的外汇折算率是8.3,现在外汇折算率已经有所变动,请问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外汇折算?  
无论合同上是否有约定都应当按照当月1日或者是付汇当天的汇率计算,而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1.4.7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我单位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对外销售自产混凝土。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这两部分业务分别核算。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怎样确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又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你单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而且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按照工程造价的全额缴纳营业税。

  1.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5.1用餐卡何时纳税
  餐饮业企业对外出售的用餐卡,每次每人可以使用卡中金额100元,应该什么时候缴纳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起新营业税法实施以后,应当在该用餐卡出售时一次性全额缴纳营业税。
  1.5.2收入确认时间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税是否和一般有限公司一样,根据发票收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确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缴纳营业税。
  1.6税收优惠     
  1.6.1国防工程的优惠减免政策
  大连市企业到四川绵阳招投标工程,对方称此项目为国防项目应当减免营业税,要将他们报价中的营业税及其附征3.33%的内容删除,请问是否有此项优惠减免?
  以前国家关于国防工程的优惠减免政策(国税发〔199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认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此政策已由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宣布作废,目前为止未接到新的相关文件。
  建议纳税人咨询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这方面的地方优惠减免政策。

  2.企业所得税
  2.1收入确认
  2.1.1财政拨款是否征税
  企业2007年取得了大连市财政局的拨款,并入资本公积金里,并专款专用,现在主管税务机关评估部门提出此部分财政拨款应并入征税补贴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是否合理?
  2007年以前,只有符合《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拨付款项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20号)规定并做出账务处理的企业,取得的财政拨付款项方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该企业确属取得20号文件规定的财政拨付款项并专款专用,应按文件规定限期进行账务调整,未按期进行账务调整的,其取得的财政拨付款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2产品转作自用是否征税
  企业生产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自用,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28)第一条规定,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但是国税局在进行查账时判定此行为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产生收入,请问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生产产品转为自用,只是改变资产用途,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这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不能等同于增值税方面的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规定。
  2.1.3工效挂钩余额处理
  2003年实行工效挂钩时计提的工资一直没用完,后来实行计税工资,一直未处理这部分,问现在是否需要并入企业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2003年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应按规定以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但未发放的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保留工挂余额。
  2.1.4房地产企业预缴规定
  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77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将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并按规定结算其计税成本,同时对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本期纳税调整减少额应正、负数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预计毛利率具体请参阅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的规定。
  2.2税前扣除
  2.2.1代理费比例限额
  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代理费,请问是否有比例限额的规定?
  税法对代理费的税务处理暂无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规范。建议你可具体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根据财税〔2009〕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帐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和企业之间支付的手续费或者佣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2.2临时用工工资可否扣除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从人才市场招用临时用工人员,试用期六个月,期满后如果符合用工条件则与其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合同来界定,即企业与临时员工签订劳动法中规定的正规合同,支付工资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没有签订正规的合同则不可以扣除。
  2.2.3结婚礼金、招待饮品扣除
  1.企业给结婚员工的礼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部门搞活动给客户提供的冷饮、矿泉水或小礼品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处理?
  1.支付企业结婚员工的礼金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赠送给客户的冷饮、矿泉水或小礼品的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应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2.4酒类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
  请问一下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是否区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等类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对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另行做出规定,你单位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2.2.5特殊情况维修费可否税前扣除
  租入旧厂房(含旧设备)后,由于设备太旧达不到使用价值,由承租方进行修理,后来租赁的合同取消了,租赁的定金由出租方退回。问承租方发生的维修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维修费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鉴于该企业情况较为特殊,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凭有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允许税前扣除。建议该纳税人携带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际鉴定。
  2.2.6样板间展品可否计入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间摆放的展品——床、电脑或洗碗机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样板间展品独立房屋之外,应按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建议具体参阅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2.7查补的房产税可否扣除
  企业查补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2.2.8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扣除规定
  企业为员工在商业保险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均属于社会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2.9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怎样扣除
  符合大地税函(2009)26号和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公司员工个人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公务用车费用税前扣除。你公司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后,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以员工个人名头发票为凭据,在账务上报销的油料费、停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2、通讯费用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相关规定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票据为个人名头的个人通讯费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3征收管理
  2.3.1分支机构比例分配
  总机构在大连,同时在大连和大连以外地区均有分支机构,因大连有文件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大连的,大连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缴纳,请问大连的分支机构是否参加比例分配?
  总机构在大连,同时在大连和大连以外地区均有分支机构,大连的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但该分支机构仍与外地分支机构同样参与应纳所得税额比例分配。
  2.4税收优惠
  2.4.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想要成立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是否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政策可登陆地税网站查阅。另:创业投资企业需经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认定。

  3.个人所得税
  3.1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3.1.1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母公司外派员工到境内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并在境内子公司任职。现员工在境内居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而此笔工资薪金是由境外母公司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上,并不是支付给境内子公司再发放给个人的,所以请问员工取得的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应由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个税后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作为其向境外母公司获取此笔费用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该外派员工取得的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由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明也可以作为其向境外母公司获取此笔费用的依据。
  3.1.2本地工作外地发放工资
  台湾总公司现将一名台湾人外派到大连工作,在大连办事处筹备期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该个人的工资由北京一办事处发放,北京代表处与将在大连设立的办事处属于平级关系,且该台湾人与北京代表处无任职关系,请问该台湾人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北京代表处确实因为该台湾人在大连工作而代为发放的工资,那么该台湾人需在大连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1.3代理发放工资如何申报个所税
  劳务代理公司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即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签订用工合同),现用工单位考虑到信息保密问题,将员工工资、社保外包给我企业负责代理发放并申报扣缴税款(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请问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申报到哪个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37号文件)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的单位为劳务人员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所以,您企业可以以用工单位的名义申报扣缴税款,即在个所税软件中使用用工单位的信息进行申报扣缴。

  3.2征税范围
  3.2.1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其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2.2发放制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购买并发放的制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本单位员工购买的制服,应按辽地税函[2001]64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经贸委或者省经贸委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劳动保护范围但超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按照国家经贸部或者省经贸委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劳动保护性质的制服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需将所得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至于“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请具体咨询相关部门。
  3.2.3伙食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所税
  我们单位每个月要按每个员工180元的标准给食堂一定的伙食补贴,我想问一下,如果企业每个月以一张总表标明总补贴金额的形式给食堂补贴款,因为这部分钱并没有计入到每个员工的工资中,那么这部分还用不用分摊到每个职工工资中计缴个人所得税?又如果这部分公司以每个员工180元的明细表列示给食堂进行补贴的话,是不是要计缴个人所得税呢?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无论以任何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应税补助,只要能准确核算出每个员工实际得到的补贴数额,均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2.4交通费是否需要缴纳个所税
  公司直接和大连银行结算员工的交通费,还需要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上下班通勤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生计费用,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统一包含在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之内。所以,企业为员工报销或直接为员工IC卡充值的上下班交通费用,均应并入到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2.5子女抚养费是否需要缴纳个所税
  企业有员工因病去世,发放的丧葬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发了一部分子女抚养费(因孩子不满18岁)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按民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已故员工子女的抚养费,属于抚恤金的范围,免征个人所得税。
  3.2.6外教离境培训期间是否需要缴纳个所税
  一名加拿大籍老师从去年9月13日来中国某高校任教,在今年寒假期间被学校外派离境培训,此期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此外籍人员是境内高校支付工资,尽管是去境外接受培训,也需要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
  3.2.7外籍人员住房补贴免征规定
  外籍人员取得的房租收据是否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工资里扣除,(公司有董事会决议,在一定数额下的房租金额单位承担)?
  依据财税[1994]0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住房补贴收入,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发票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有效凭证和证明资料,同时填报《纳税申报附送资料清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3.3税目税率
  3.3.1个体工商户代办电信业务
  个体工商户代办电信业务按照什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大地税函[2002]24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办电信业务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3.4应纳税额计算
  3.4.1公务用车,通讯补贴规定
  报纸登载国家大企业司下发的文件中规定各省没有制定公务用车,通讯补贴的地方,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可以按照交通补贴全额的30%,通讯补贴全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大连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是如何规定的?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上下班通勤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标准和条件按照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上下班通勤费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4.2通讯费补贴的计税扣除
  企业按照不同职务、级别对个人发放通讯费补贴,问应该如何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单位必须要制定符合文件规定的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  
  企业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员工当月通讯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与按职务、级别发放的补贴比较,根据孰低原则扣除,例如单位给某员工100元的通讯费补贴,员工实际发生通讯费200元,按照孰低原则只能按100元扣除;如果给某员工100元的补贴,而员工实际发生通讯费120元,那么应按照120元的75%即90元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3.4.3租车费用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承租投资者个人的车辆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所有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承租个人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经认定合理部分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4.4员工借款可否扣除
  员工向企业借款,如果每个月从其工资里扣500元用于还款,那么此员工的工资达不到2000元,是否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员工每月由于还款的500元不能从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
  3.4.5支付以前的加班费补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员工被辞退后,向劳动仲裁部门起诉,现用工单位被判需支付该员工任职期间的一些如加班费等补助,请问该用工单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哪项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是否可减除法定费用减除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该单位应就支付的这部分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因为该部分所得为员工任职期间应取得的所得,所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经劳动仲裁部门判决,这部分补助属于该员工在单位任职期间应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这些所得按所得期间还原,与其所得期间已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相加后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除已正常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补缴税款。
  3.4.6年终加薪如何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我公司仍实行双薪制,即每月发放工资,年底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请问应该怎样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纳税人在一个月中既有年终加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年终加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不同月份发放,那么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4.7企业发放的安家费如何计税
  开发区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开发区管委会为该人才发放6万元安家费,企业按照政府要求按1:1的比例也要为该人才发放6万元安家费。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开发区管委会为高级人才发放安家、住房、生活等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大地税函[2004]10号)的规定,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规定的优秀人才取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财政专项拨款形式发放的津补贴,暂免个人所得税。但企业为优秀人才发放的安家费需要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是否可以将企业发给员工安家费分摊到5年,按每个月发放数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政府规定向引进的高新技术人才发放的安家费应当在发放当月并入该员工工薪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分月发放则应分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4.8新职工住房公积金扣除比例
  我单位是金州区的企业,新职工可以按照15%和25%来计算住房公积金吗?
  如果企业执行大政发[1999]66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也分别为单位25%,个人15%。
  3.4.9住房公积金扣除计算
  我公司的新职工,按照单位和个人10%、10%的比例扣缴公积金,如果一个新职工月工资15000元,单位缴存公积金15000×10%=1500元,扣除限额应为:8580(社平工资三倍)×10%=858还是8580×15%=1287元<1500,按照1287元扣除?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34号)的有关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当其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的3倍时,按照社平工资的3倍乘以政府规定缴存比例的乘积作为税前允许扣除的限额;今年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以当月缴存基数乘以政府规定的比例作为扣除限额,但缴存基数的最高上限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另外,按照大政发[1999]66号文件规定, 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5%、个人暂按15%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在您提的问题中,新职工,单位和个人当月实际缴存公积金分别为:15000×10%=1500元;税前允许扣除限额单位和个人分别为:8580×25%=2145元和8580×15%=1287元;将实际缴存公积金数额与税前允许扣除限额比较,该员工当月实际税前允许扣除额为:单位1500元,个人1287元,超出限额部分,即:1500-1287=213元,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税务机关咨询。
  3.4.10“实际工作年限数”确定
  员工在单位工作了五年零四个月,请问个所税软件填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补偿收入,“实际工作年限数”如何填?
系统设置不可以填小数,只能填整数,所以如果有零头,哪怕只有一个月,也按一年计算,此种情况纳税人应填六年。
3.4.11境内任职境外董事费收入
  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第二款中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该企业有一员工为外籍个人其在境内居住已超过5年,其在境外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是否适用该文件中此条款,需要并入到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的执行日期?
  外籍个人在境内公司任职同时兼任境外关联公司的董事,按照《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中第二条规定,应将个人工资收入与董事费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其境外所得应在中国纳税。
该文件从下发之日(2009年8月17日)起执行。
  3.4.12境外任职境内董事费收入
  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中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我公司部分董事在中国境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在中国境内没有工作天数,我公司支付给这部分董事的董事费,是否也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在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或监事,在中国境外关联企业任职受雇,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应当按照双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的董事费条款规定征税。
  3.4.13违约金如何缴税
  房屋出租过程中,因承租方违约支付给出租方违约金,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出租方应将违约金当作多取得的一部分房屋租金,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4.14核定征收的税款承担及抵扣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缴纳的税款应由谁承担?在外省市施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大连抵扣?
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雇员负担,但当企业按规定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大于核定税额时,按照实际扣缴的税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在大连实行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余额不得结转也不退税。在大连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并入当月计税收入,在异地已附征税款不再按我市政策进行汇算,在异地取得的未税收入并入当月收入计税。
  3.4.15临时雇佣律师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临时雇佣的律师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受雇律师是否算为该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为其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与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其办理案件的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的,雇员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30%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当月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事务所负担办案费用的律师,其取得的收入直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规定,兼职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确为律师事务所临时雇佣的律师,那么其取得的所得应以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但律师事务所支付雇员律师分成的30%部分,不允许再在税前扣除。律师事务所向兼职律师支付的报酬,作为该律师事务所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列支。
  3.4.16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个人独资企业季报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查实)这张表中怎么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一般企业的表都是自动生成,这张表需要手工填写吗?
  财务人员在填写《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从第1行“销售(经营)净收入”到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及第18行“合伙分配比例”都需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并手工填录,其余各行数据(包括应纳税所得额及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计算结果。
  3.4.17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计算
  我是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三名合伙人,投资比例分别是50%、30%、20%,2008年三名合伙人每月工资分别为5000元、4500元、4000元,请问: 1、这三名合伙人开的工资是否按工资薪金缴纳个所税? 2、对这种情况年末汇算时是按他们全年实际的工资总额扣除还是按每人每年24000元的标准扣除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不允许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所以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允许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的规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24000元。
  3.4.18补税时外汇牌价规定
  企业现在为外籍人员代扣代缴以前月份所得需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该外籍人员当时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日元和人民币组成,现日元所得部分原缴纳税款无问题,现应对其人民币少缴税款部分补缴个人所得税,但涉及到计算原来月份总共所得,请问日元的外汇牌价应按哪个日期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这里仅指外币所得少缴税款部分,在补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因此,该纳税人已申报的外币收入不需要重新折合人民币收入,而只是需将各月少缴税款的人民币相加重新计算即可。如果外币收入漏缴个人所得税,那么仅就未缴个人所得税的外币部分使用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加上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3.4.19外籍员工境内未超183天退税规定
  我公司外籍员工的工资全部由日本本社支付。2008年5月回国了2008年度在大连没超过183天,但08年1月-4月已给他交了个人所得税,请问这部分税金可以申请退回吗? 另有一外籍人员,工资也由日本本社支付。08年在连超过了183天已交个人所得税,09年预计不会超过183天,但从09年1月开始每月已交个人所得税,请问这部分税金可否退回?  
  你公司日籍员工:2008年在华居住不满183天,1-4月其工资由日本支付且不由你公司负担(但不包括境内企业或机构采取核定利润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其1-4月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具体手续及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  
  日籍员工:2009年预计居住不超过183天,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如涉及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与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税务机关咨询。
  3.4.20外籍人员在华天数判定
  “在判断韩国人纳税义务时,为在任何12个月中是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标准”,请问:在任何12个月中怎样理解?如果1名韩籍人员在2008年10月1日来到中国境内,在2009年8月1日回国,期间每月工资由境内企业支付1万元,由外方公司支付4千美元。那么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怎样判断是否超过183天?
  依据中韩税收协定第15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8条的规定,该名韩国人从2008年10月1日入境往后推的12个月当中,已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而且这12个月的开始或终了月份分别处于2008和2009两个年度,在两个年度中其任何一个月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中国境内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均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
  3.4.21外籍员工租房补贴、午餐补贴免税规定
  我公司聘用了一位外籍员工,请问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员工取得的租房补贴、午餐补贴是如何规定的?税收协定指的是什么意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你所提到的这名外籍人员的租房补贴和伙食补贴如果是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并且扣缴义务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84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在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国家(地区)之间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签署的协定。目前,我国已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安排)。你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www.chinatax.gov.cn),点击“税收协定”专栏具体了解。
  3.4.22外籍个人两处收入如何纳税
  日籍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办事处担任法人职务和境内的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且不兼任其它职务,取得一笔工资薪金均由一个境外总公司支付,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两个公司都与境外公司具有关联关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在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的,应将董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该日籍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183天的,其取得的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薪所得应当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籍人工作的两个单位不在一地的,应合理分配收入,由两个单位分别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每月应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4.23外籍人员按比例负担税款算法
  在境内公司任职的外籍人员(本年度已超过183天)同时为公司的董事,当月取得境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39,355.45元人民币,此部分收入的税金由任职的公司负担,同时本月又取得任职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50,000.00元人民币,此部分收入的税金由其个人负担。请问此种情况下的税金如何计算(计算过程),外籍人员本月应交多少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在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并计算税款时,由于董事费部分税款由个人负担,工资部分税款由企业负担,属于按比例负担税款方式,首先计算公司负担比例,即39,355.45÷(39,355.45+50,000.00)×100%,将计算出的负担比例带入如下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出总税额。其中,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为89355.45元。具体参阅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第二条。
  3.4.24华侨计算个人所得税规定
  华侨跟外籍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一样吗?
  华侨和外籍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均适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2800元。华侨不可以比照外籍人员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执行。
  3.4.25华侨身份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三条提到的华侨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可以提供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可以适用附加扣除费用。这个证明资料是不是指华侨的国籍?
  纳税人应提供长期居留证、护照等证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华侨标准的允许按照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计算。

  4.财产与行为税
  4.1房产税
  4.1.1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某集团符合中小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其下属各分公司均为非独立核算,是否也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如果集团符合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则由集团统一上报申请,然后由各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各自减免即可。
  4.1.2一次性收取租金房产税如何缴纳
  企业出租厂房一次性收取租金,房产税如何缴纳?
房产税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一次性取得房屋租金于取得房屋租金的次月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取得的一次性房屋租金,以后各月进行零申报即可。
  4.1.3员工宿舍免税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我公司购买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并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根据财税(2000)125号文的规定可以免缴房产税,我公司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企业自用住房,不需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可自行作为免税房屋进行纳税申报。
  4.1.4房屋建造成本分摊
  我公司新建两栋楼,其中生产办公楼一栋,职工宿舍楼一栋,供职工免费居住,宿舍楼是否免交房产税?另外,由于两栋楼同时建造,无法区分各自成本,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是否可以按面积分摊成本?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规定,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参照此规定,你公司新建职工宿舍楼供本单位职工免费居住,宿舍楼免交房产税。由于两栋楼同时建造,无法区分各自成本,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可以按面积分摊成本。
  4.1.5房屋装修增值
  自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此房屋原值有所增加,如何缴纳房产税?
  房屋装修增加的房屋原值部分,自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固定资产账簿月份或装修后投入使用月份(按孰先原则确定其中一个)的次月计算缴纳房产税。
  4.1.6闲置房屋是否缴税
  1、我公司有一建筑物,部分用于办公,部分闲置。请问如何计算房产税。 2、所提的折旧费是否可以冲减房屋原值。
  对于自有房屋无论是用于办公还是处于闲置状态,均应按照房屋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所计提的折旧也不能冲减房屋的原值?
  4.1.7卫生所是否免征房产税
  根据《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企业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含卫生所、诊所)、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征。现企业根据需要设有卫生所,专用于本厂职工。请问卫生所用房可否根据以上规定免征房产税?
  企业卫生所若属于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备医疗从业机构资质的,其房产税征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若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医疗从业机构资质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4.2城镇土地使用税
  4.2.1办学土地免税时间确定
  新成立的公司想把取得的土地作为办学土地使用,但在建成之前,土地还不属于建学用土地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你公司通过出让或转让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学校建成次月,你公司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的规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3印花税
  4.3.1异地施工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
  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应该在什么地点缴纳?
  1、对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安企业,在大连市范围内发生跨区提供建安劳务时,所发生的一切印花税均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不得征收;2、 对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安企业,在大连市以外提供建安劳务时,由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对相关应税合同征收了印花税,纳税人应主动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示印花税完税证明,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完税的应税合同不得再重复征收印花税;3、对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建安企业,在大连市内提供建安劳务时,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其相关应税合同印花税。
  4.3.2装饰装修合同税率
  装饰装修合同(包工包料)的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对于装饰装修合同(包工包料)的印花税税率到底是万分之三还是万分之五?
  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9]97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装修装潢业合同贴花问题,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含装潢装修内容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贴花;其它装饰装修合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建安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因此,对于包工包料的装饰装修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4.3.3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动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买土地时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动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应看此笔费用是否属于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如果此笔市政建设配套费是由土地部门代征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对动迁补偿款是不征收印花税的,但对以上两种情况需要具体依据合同鉴别,建议携带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4.3.4加工费是否缴纳印花税
  请问制造费用下机物料消耗及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中的加工费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5]189号)第七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应依据其账簿中记载的当期或前期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等金额及核定征税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计算印花税;对于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税控装置记录的收入金额及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计算印花税;对于账簿或税控装置记载不实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可按其实际发生的收入或成本等金额及核定征税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计算印花税。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相关收入或成本等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因此,企业在成本费用科目项下发生的与印花税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应计算缴纳印花税。
  4.3.5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印花税
  省出口科技创新资金由财政直接拨入纳税人账户,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请问这部分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该纳税人为核定征收印花税)?
  补贴收入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纳税人取得的由财政直接拨入其账户的省出口科技创新资金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3.6捐赠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1、企业接受捐赠一批材料,签订的是捐赠合同,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接受捐赠的是在政府机构登记、注册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房屋、车辆)的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企业通过社会团体等机构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财产免征印花税,问该文件中的财产是否包括不动产?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了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其他的捐赠合同都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捐赠合同。
  2、企业通过社会团体等机构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的财产免征印花税,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捐赠。
  4.3.7工作服制作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请问工作服制作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是,税率是多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工作服制作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一条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4.3.8财税【20065号文件有效性
  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正确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信贷资产正确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正确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与受托机构,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该文件是否有效?
  该文件没有作废,还在执行过程中。
  4.3.9记载资金的账簿计税依据、滞纳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具体是指什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滞纳金比例为什么是0.5‰?
  此文件较早,《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现已改为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贴花;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已不再执行,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4契税
  4.4.1公建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否免征契税
  根据财税〔2005〕45号规定:“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而大地税函[2006]121号文件规定:“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对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政府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如果政府征用拆迁的是公建,而后再购买的也是公建,那么是否可以按照大地税函【2006】12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契税的免税优惠政策?还是按照财税〔2005〕45号的规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财税〔2005〕45号规定是针对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优惠政策,其优惠主体是居民且仅限于住房。而大地税函[2006]121号文件是根据契税条例和辽宁省契税实施暂行办法制定的,只要是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相关文件,纳税人重新承受房屋权属,不受其用途限制,均可享受该政策。
  4.4.2企业改制资产权属变名是否交契税
  企业由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更改,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变更新名称,需要交契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缴纳契税。

  4.5土地增值税
  4.5.1无产权小仓房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一楼楼梯下没有产权的小仓房,一种情况是将仓房单独出售,另一种情况是买一楼住宅赠送仓房,那么这两种情况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收入、成本和费用如何处理?计算面积时,该仓房的面积是单独按照非标准住宅处理,还是与普通标准住宅面积合并计算?
  1、如果是买住宅赠送仓房,相当于此部分仓房的销售收入含在整个住宅的销售收入中,那么可以正常计收入,成本、费用也可以扣除。
  2、如果是将仓房单独出售,因为加建的仓房不允许正常办理房屋登记备案,因此视同长期出租行为,不计收入,成本费用也不可以扣除。
  3、计算面积时,因为该仓房的面积不体现在房产证上,因此不能作为普通标准住宅和非住宅的面积计算。
  4.5.2家具能否加计扣除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公司的房子是精装修出售,出售价格中包括床、沙发、橱柜等家具价格,请问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购买的这些家具能否计入开发成本算作加计20%扣除的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床、沙发、橱柜等家具不属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此部分家具的销售价款应不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家具的费用也不应进入扣除项目。
  4.5.3清算表格及公建价格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做清算,07.08年四项成本是否有列支标准和四项开发成本额度表在哪里可以找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公建有最低标准么?
  建议纳税人参照大地税函【2008】188号文件,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科取得该表。如果销售公建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审核低价销售的原因,如果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没有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计算。
  4.6车船税
  4.6.1车辆报停是否也要缴税
  纳税人在美国工作期间,将其国内的车辆报停(2007年5月1日),现纳税人回国,保险机构要求其补缴车船税,请问此车辆并没有使用,这样要求是否合理?
  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新车船税为财产税,纳税人只要拥有车船的所有权或管理权,无论是否使用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4.6.2保险公司未代收滞纳金的处理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忘记代收滞纳金了,那么对这部分责任,地税局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二条第九款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将对保险机构给予相应处理。
  5.代征费用
  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1.1申报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都需要带什么资料?
  您公司应到所在区的残联审核,主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上年度工资明细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3)营业执照副本;(4)公章等残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因地税机关仅负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由残联负责,建议您针对审核事宜进一步咨询残联。
  5.1.2申报及滞纳金规定
  纳税人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应该先到残联年检,如未按期缴纳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根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到市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