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界战记2存档:税务实务汇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20:22:06

一周实务问题汇总(2010.5.22-5.28)

【问题1】

我是个新手,现在税局指定会计事务所对于09年亏损的企业进行统一审计,事务所对于本单位出具了要求调整20000,这两万元是我们的车辆折旧年限和税法规定不一致造成多计费用2000,现在税局要求我调整,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做会计分录调整?

【解答】

借:累计折旧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0000×25%=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25%=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问题2】

我公司现在就有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怕税局要求他们转为一般纳税人而去找别的公司开票或自己再另外成立一个小规模企业,他们认为我转为一般纳税人以后就要缴17个点的税,现在只需缴3个点的税,但他们不知道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总认为一般纳税人麻烦省事.我想请问下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在税收方面对企业有什么利弊?能否用具体的数据来分析一下?

【解答】

正常情况下,在含税成本价加价32%以下为销售价的一般纳税人划算,加价超过32%的小规模纳税人划算。

【问题5】

请问生产酒的企业如何做账及涉及的税如何计算?

【解答】

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以及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税务师考试带来了许多困难,现本人结合案例作一简要分析。
  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6月发生以下业务:
  1、进口某外国品牌黄酒400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2000元,黄酒的关税税率为15%,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20/吨。
  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0×2000800000(元)
  应纳关税=800000×15%120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22088000(元)
  应纳增值税=(80000012000088000×17%171360(元)
  请注意:进口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先计算出应纳消费税后才能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与从价征税消费品的不同。
  会计处理:
  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货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
  借:材料采购 8366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1360
  贷:应付账款 800000
  银行存款 20800012000088000
  2、从农业生产着手中收购粮食50万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20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4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2000斤。
  解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0×13%10000×7%×5000002000÷50000026593.2(元)
  则粮食的采购成本为=20000010000400026593.2187406.80(元)
  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
  借:存货 18740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593.20
  贷:银行存款 214000
  3、领用上述粮食50万斤发往外地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2万元,均收到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解析:(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20000×17%11900(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0091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187406.80500002000050×2000×0.50÷120%)=384258.50(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384258.50×20%50×2000×0.50126851.70(元)
  (3)根据消费税相关细则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11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之列,所以,无论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是直接销售,还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中,不可以抵扣消费税。
  (4)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196851.70(加工费70000+消费税12685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
  贷:银行存款 208751.70
  4、将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其中的20吨,在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上加价10%对外销售,款已收到。
  解析: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金银首饰)环节缴纳。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20吨白酒,已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则销售环节不再重复缴纳消费税。
  而增值税则是道道征税,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
  应纳增值税=384258.50×110%×20÷50×17%28742.54(元)
  5、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5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0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向商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3.51万元。
  解析:
  (1)酒厂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即以上礼品套装全部销售额应按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不能用药酒10%的税率。
  (2)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即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计算。
  (3)对于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20%10×2000×0.5144000(元)
  应纳增值税=(50000010000046800÷1.1735100÷1.17×17%670000×17%113900(元)
  会计处理: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783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000050000010000035100÷1.17
  其他应付款——押金  40000 468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39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6000
  其他应付款 800046800÷1.17×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4000
  6、酒厂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果酒5万元发给职工做福利,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税金为1.17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1万元,税金为1.87万元。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8万元。此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15万元。
  解析: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五)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如果纳税人的货物是购买的,该行为只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无需视同销售。此处果酒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没有取得防伪税控发票,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此处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2)果酒在购进环节已经缴纳消费税,发放环节不再征消费税。
  (3)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增值税则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此时会出现增值税计税依据与消费税不同的情形。
  白酒应纳消费税=150000×20%2×2000×0.532000(元)
  白酒销项税额=110000×17%18700(元),白酒进项税额=11700(元)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果酒作为存货发放给职工个人作福利,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会计处理是按照正常的销售程序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存货 50000
  注: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本例是在小规模出购进的,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所以此处也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7)用自产白酒换取生产资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1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 库存商品 8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000
  720097月,该企业购进原材料等货物,产成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出口自产薯类白酒200万元。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为便于计算,假设本月无内销收入,薯类白酒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解析:
  (1)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无需进行消费税账务处理。
  (2)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存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3)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00 ×17%15%)=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4)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0-1754)=-18(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万元。
  勿需作会计分录。
  (5)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00×15%3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01812(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00000
  (6)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80000

【分享】劳务费、佣金及工资的区别

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具体包括哪些业务?企业支付给兼职人员或临时人员的工资,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属于29号文件的佣金范围吗?
  1、《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没有明确佣金的具体内容,请参照第二条“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是劳务费的一种,不是所有的劳务费都需要受财税[2009]29号文件限制。我们理解,财税[2009]29号文件强调三点:一是代理劳务,代理劳务的界定可参照营业税相关规定;二是代理方应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三是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上述财税[2009]29号规定的代理劳务之外的劳务支出,应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处理,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劳务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2、工资与劳务费不同。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中规定的五个原则的兼职或临时人员报酬,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否则按劳务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