豚鼠特工队国语版下载:有关税务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9:00:46

1、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是否征收个税?

问: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并长期不还,请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税?

  问: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单位发给职工的过节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税?

问: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在过节期间发放给职工的实物福利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是否缴纳个税?

问: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但如果是向本公司的员工发放庆典礼金、礼品,则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何规定?
  请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三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交通运输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帐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电子设备和轮船之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折旧年限不短于五年。”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查帐征收时除轮船之外交通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五年,不得仿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6、向本单位内部职工提供住房并收取租金是否征收营业税?

问题:单位用自有住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住宿并向职工收取一定租金,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我们认为按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应当征收营业税,是否正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因此,您单位将自有住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住宿并向职工收取一定租金,暂免缴纳营业税。
7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我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并EMS邮递给客户单位,事后没有查询对方收到与否(系我单位失误)。2010年5月24日对方客户单位来电催我单位开具这批货物的发票给他们,我单位才如梦初醒。(由于对方单位是我公司常年客户,所以没有及时核对)。我单位立即查询,发现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可能由于春运原因,根本没有送达对方单位,所以不存在抵扣税款。我公司和对方单位均为诚信纳税企业。想咨询一下,时间跨度超过1年了,能否有补救措施?若不能冲回,我单位将几十万的税收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本条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2010年5月24日发现,已过规定认证抵扣期,因此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可凭您单位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购进方购进存货入帐凭证。 
8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折旧能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2009年3月购入一台设备,2009年4月正常投入使用,未取得发票,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在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我公司于2009年5月份计提折旧,请问,这种未取得发票按暂估金额所计提的折旧,能税前扣除吗?另外,外购的原材料未取得发票,同样按合同暂估入账,其形成的成本也能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9、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使用计划价核算的企业,在商品“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会计上允许其暂估入账,次月初红字冲销。在年末,当暂估商品已销售且已转成本,势必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此部分商品已转的成本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曾代开发票是否需要补缴?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收入超过80万元,2011年1月初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20万元,税率为3%。2月份被强认为一般纳税人,税率调整为17%,在申报2月初申报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已代开发票的税率差额。请问此要求是否正确?如果需要补交,依据是什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所属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期满次月起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具体起始月份应根据其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计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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