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中国国家博物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用政策问答(劳动关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49:12
五、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
1、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试用期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能否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⑶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6、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7、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⑸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根据以上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答:⑴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⑵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⑶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⑷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根据以上情况,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1、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⑴劳动合同期满的;
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⑶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⑷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⑸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在什么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6、《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18、被派遣劳动者与哪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答:被派遣劳动者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19、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答:⑴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时,被派遣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⑵劳务派遣单位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是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责任处室: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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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工资、劳动工时、休息休假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⑵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⑶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3、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年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如医疗期满(含延长医疗期)且劳动合同期满,可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等待鉴定结果期间,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5、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⑵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照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6、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工作,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答: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7、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8、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劳动者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9、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10、最低工资不包括哪几项?
答:⑴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⑵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职工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丧葬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⑷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11、哪些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12、我市当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自2008年1月起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
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3、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答: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那么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就不得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5、我国目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哪几种?
答: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16、什么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答: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指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17、什么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
答: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与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8、什么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答: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或需要机动、灵活工作的职工所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19、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或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由企业决定吗?
答:企业执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或不定时工作时间,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方可实行。
20、法定休假日包括哪些?
答:法定休假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其中春节、国庆节放假3天,其它法定休假日放假1天。
21、加班加点有何时间限制?
答: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2、哪些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也包括在以前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
23、职工可享受多长时间的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4、年休假是否包括探亲假、婚假等假日?
答: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25、休年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6、用人单位是否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直接支付没休年休假工资?
答: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或者少休年休假,职工不同意,要求休年休假,单位必须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27、劳务派遣职工能享受年休假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年休假。
28、劳务派遣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9、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如何安排其工作?
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0、女职工哺乳期内单位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责任处室:劳动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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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监察
1、劳动监察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监察机构的受案范围是:⑴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⑶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⑷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⑸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⑺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务院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山东省人大、青岛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2、哪些情况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⑴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⑵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⑶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再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3、劳动者如何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答:劳动者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⑴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⑵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4、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举报、投诉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劳动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的时效是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劳动监察机构的管辖权是怎样区分的?
答:山东省劳动监察总队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青岛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内的市属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辖区内除以上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主要是区属用人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辖区内本市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劳动监察。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监察。
现实中,虽然有的单位名称冠以“山东”二字,但实际上是个体、私营企业,劳动者还是应当到该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级或县级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6、劳动监察机构处理案件需要多长时间?
答:劳动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制作法律文书并于7日内送达。
虽然劳动监察机构在立案处理违法案件时,调查取证的法定时限是60个工作日,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用满60个工作日,劳动监察机构均是本着从快处理的原则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单位拒不配合,比如不接受询问、不履行整改指令,那么虽然单位会因此受到处罚,但是办案时间会被拖长。如果走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那么除上述时间外,还需要外加3个月的行政复议诉讼权限期,劳动监察机构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时间可能会更长,有时会长达一年之久。
7、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工作期间替劳动者保存证件、收取押金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退还。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监察机构不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退还,而且可以每位被收取押金的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8、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无故拖欠或克扣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查实,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责令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超时加班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超时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查实,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超时加班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10、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经查实,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用人改正,并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利息。经责令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劳动监察机构联系、举报电话
序号
监察机构
联系电话
举报电话
1
青岛市劳动监察支队
80791191
83820111
2
市南区劳动监察大队
68896001、68896002
68896007
3
市北区劳动监察大队
82726015、82723082
85017519
4
四方区劳动监察大队
83761681、83730959
83761675
5
李沧区劳动监察大队
87633105、87633103
87633103
6
崂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88978673
88978673
7
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
86893822
86896513
8
保税区劳动监察大队
86959732
86766803
9
城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87968906、87868123
87868123
10
胶南市劳动监察大队
86163329
86116363
11
胶州市劳动监察大队
82205962、82205963
82205962、82205963
12
平度市劳动监察大队
88321806
88321806
13
莱西市劳动监察大队
88478430
88478430
14
即墨市劳动监察大队
88539341、88531461
88531461
责任处室:市劳动监察支队
办公地点:山东路15号1号楼
联系电话:83820111
(四)劳动仲裁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解决:⑴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⑵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⑶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⑷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如何计算?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计算:
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⑵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说明的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及时维权。
4、发生劳动争议,应向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1)对注册、登记地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性质划分:①用人单位系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中央、省和外地驻青用人单位的,应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五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用人单位系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应分别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注册、登记地在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保税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莱西市、平度市的用人单位,应分别向单位所在区(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市)辖区内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各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由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5、在用人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
6、劳动者属劳务派遣工的,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答: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7、劳动者在实行个人承包的单位工作,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答: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歇业等,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答: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将该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9、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当告谁?
答:用人单位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以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应以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10、劳动者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答: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现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免费领取。
劳动争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1、用人单位“老板”下落不明,劳动者是否可申请劳动仲裁?
答:既使用人单位“老板”下落不明,劳动者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予以受理,但可能采取在报纸上向用人单位公告送达开庭日期等特殊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在通知的开庭日期未到庭应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缺席作出仲裁裁决书,并具有与其他裁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12、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答: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3、哪些案件可以“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一裁终局”案件有救济途径吗?
答:为快速处理劳动争议、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维权成本,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注:2008年1月起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标准为760元,12个月金额为912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12个月金额为7440元。最低工资标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作出调整。)
劳动者对上述“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者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一裁终局”案件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或用人单位虽已申请撤销但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劳动仲裁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吗?
答: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理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或申请司法鉴定,或进行公告送达等,将依法另行计算审限。
市、区(市)劳动仲裁立案窗口电话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山东路15号
85815294
市南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
68896032
市北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市北区错埠岭三路26号
85635219
四方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四方区鞍山二路62号
83733632
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李沧区枣园路17号
87633096
崂山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崂山区云岭路8号
88898313
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城阳区正阳路211号
87868123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开发区紫金山路36号
86890557
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保税区北京路56号恒通写字楼1426室
86959715
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即墨市振华街128号
88531462
平度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平度市杭州路48号
88321805
莱西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莱西市黄海路2号
81879753
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胶州市北京路行政中心4楼
82205962
82205963
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胶南市珠海路71号
86162125
责任处室: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办公地点:山东路15号1号楼
联系电话:85815294
(五)人事争议仲裁
1、人事仲裁可以受理哪些案件?
答:(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团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2、青岛市和各区市人事仲裁部门的管辖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人事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青岛市人事仲裁委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1)市直机关、市直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内发生的人事争议;(2)经省人事仲裁委授权,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所属驻青事业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3)驻青军队师级聘用单位与其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4)依照规定可以管辖的其他人事争议。各区(市)人事仲裁委以属地原则管辖上述范围之外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受理区(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单 位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市南区仲裁办
市南区宁夏路286号A1栋1916室
88729289
市北区仲裁办
市北区辽宁路226号电子信息城6楼
83838975
四方区仲裁办
四方区鞍山二路48号
83724824
李沧区仲裁办
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
87613738
崂山区仲裁办
崂山区行政大厦东楼1406室
88996162
开发区仲裁办
开发区长江中路369号969室
86988059
城阳区仲裁办
城阳区正阳路区政府人事局仲裁办
87866455
即墨市仲裁办
即墨市振华街140号
88551372
胶州市仲裁办
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大楼403室
82206556
胶南市仲裁办
胶南市珠海路199号5楼
85172555
平度市仲裁办
平度市红旗路85号
87363730
莱西市仲裁办
莱西市北京中路105号市行政办公中心
88405607
3、人事仲裁的申请时效如何计算?
答: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4、申请人事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人事仲裁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机关事业单位与在编工作人员或军队与签订聘用合同的文职人员);(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3)属于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和受案范围。
当事人向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2)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证据。
5、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并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责任处室: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A座401室
联系电话:85776057、85779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