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瑶:周汉华:网络举报区分公私?公共事务应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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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网络举报区分公私 公共事务应在阳光下

2011年09月14日15:38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手机看新闻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做客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 杨孟辰)今日下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做客本网,深入解读与网民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周汉华认为网络举报一定要区分公共的和私人的严格界限,监督公共事务是公民基本权利。【点击进入文字直播】【点击进入视频直播】

  近期有很多网络举报事件出现在公众视野,这些网络举报,有举报官员的、有举社会名人的。有人认为这是好事,有利于不光彩事件的曝光和深入调查;有些人认为这些举报缺乏证据,如果被证明不实,将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周汉华认为,网络实名举报应在法律上进行细致的界限划分,要区分举报的对象是谁,是公的主体还是私的主体,是公共领域的事务还是私人领域的事务,如果是公共领域的,比如说是官员、社会知名人士,这样从宪法角度来讲是公民享有的举报权,可以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出批评意见;但是如果举报的是个人事务、私人生活等,就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这与公共事务是不一样的,所以网络举报首先要区分举报的对象是谁,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适用不同规则,公共事务就要在阳光下。所以,在举报问题上,首先要区分是公还是私。

  据周汉华介绍,网站在整个信息社会里面是最重要的载体,国际上叫ISP(信息服务提供商,或者叫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叫“平台”。在互联网相关法律当中,总的原则是“平台”享有避风港原则,是优先保护的对象。因为如果对这个平台上的事情,就是动辄就要得咎的话,这个网络时代是没法发展的。如果发贴人侵犯第三方的权益,第三方通知网站,网站及时把侵权贴删除就可以免除网站的责任,这就是国际上说的避风港的原则。很多国家的法律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网络传播权条例、著作权法,都采用了“平台”享受优先保护原则。

  据周汉华分析,如果经查实网络举报发帖者是诬告陷害,捏造事实,就触犯了刑法构成诬告罪;如果没有捏造事实,只是反映情况,也可能会构成民事侵权。是不是发了帖一定构成侵权呢?周汉华认为不完全是,构成民事侵权也要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报人有过错、有损害、有违法、还有因果关系、符合适当原则,这样才构成侵权。

  周汉华表示,在网络世界里和现实世界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网络举报者和现实世界当中的举报者没有太大区别,所以连责是一样的。网民可以监督国家事务、监督社会事务,但是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所以网络举报一定要区分公共的和私人的严格界限,这样的话,社会的治理结构就逐步地趋向完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