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杀西瓜:凤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国凤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1:30:37

凤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加快凤台县经济建设,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凤投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优化服务环境

  1、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凡来我县投资,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产业,境外投资项目只需项目申请报告,按投资规模报各级发改委核准,境内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

  2、减少对企业设立的限制。涉及项目需前期许可的,各有关部门从速从简办理。对生产型项目,投资者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而又急需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可先核发6个月筹备期的《营业执照》;对中小投资者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放宽到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3、办理手续实行限期办结和并联审批服务。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中心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延时追究”机制。本部门权限内当场研究办理;当场确实不能办理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上级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确定专人帮助办理。投资者上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安排专人指导补报。投资者请示的问题,涉及的主管部门如不能当场答复,须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4、建立领导服务责任制。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由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协助、协调、办理投资者兴办企业过程中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及生产经营中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

  5、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和收费减免。县直各涉企职能部门,工商、税务、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环保及安全、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办理程序中应提交收费明白卡。对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市场化服务的收费,如企业验资,工程管理等,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6、实行举报查处制度。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任何单位不得对招商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参观、评比。确需检查的要事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对经济开发区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高度重视外商投诉案件处理问题,县纪检监察机关、县政府投诉中心,对外商投诉案件,责成有关部门现场、限时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越权私自收费,罚款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的,一经投诉,立即查处,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投资者为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人员申请落户的,公安部门及时予以办理;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有关部门给予优惠和照顾;对贡献大、素质高、形象好的投资者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

  二、实行用地优惠政策

  1、投资者兴办企业征用土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必须做好征地的有关工作,确保及时到位。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旅游业和金融业40年,工业50年,住宅70年。

  3、土地出让金价格采取低价成本运行。对投资者来凤兴办生产型项目,由县国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并结合实际确定价格,经济开发区内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4、投资农业项目:对不搞永久性建筑,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破坏土地现状进行种植、养殖和加工的,可免费办理土地备案手续。

  5、投资者兴办企业享受优惠获得土地。投资企业除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进度延误,必须在2年内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否则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进度快、完成质量好的企业,地方政府将酌情予以奖励。

  三、实行财政扶持

  1、对投资者兴办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县财政按其已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90%—95%的补贴;第4年至第7年,由县财政按其已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

  2、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和“863”计划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产品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给予全额补贴。

  3、对投资兴办中介、信息等新兴产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50%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县财政按照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50%补贴。

  4、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项目建成后,从获利年度起,县财政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前3年按年度全额补贴,第4年至第5年按年度50%补贴。

  5、对投资收购、兼并、租赁我县国有、集体流通企业接收50%的职工并上缴“三金”的,可从总资产中优惠10%;全部接收职工上岗、上缴“三金”的并在工业园区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物流中心的,可从总资产中优惠10%—20%。

  6、财政扶持申报集中受理。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元月25日之间持申报材料、有效凭据,经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兑现。

  四、实行奖励招商

  1、奖励对象和范围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本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本县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以及单位中的领导人员),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牵线搭桥,有突出贡献的,在项目投产后,引荐人提供真实的材料,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含现代物流和房地产、餐饮娱乐业之外的其他项目)。

  2、我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本县国有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人员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做出贡献的,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申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嘉奖。

  3、争取到的无偿捐献的(不含上级政府机构)现金、设备,按所争取的现金或设备评估价的1%—2%给予奖励。

  4、对引进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按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5、奖励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税务、经济开发区(招商局)等有关部门核准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附则

  1、本政策与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优惠政策,同一企业享受政策最高限额为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

  2、本政策各项优惠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县同类企业与外来投资合作的新建项目。

  3、对投资额超过亿元以上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4、对投资桂、顾、马、尚的新建,收购兼并租赁我县民营经济长廊的工业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同样享受此优惠政策。

  5、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6、本优惠政策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