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响:14岁非法组织大佬让公众的脊梁骨发凉!(原创首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1:58:40
据新快报报道,年仅14岁的男孩,因为一桩命案,被警方认定为是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林小森,男,1997年生,广东省乐昌市第五中学的学生。因涉嫌非法组织“森高社”及在一桩斗殴命案中被认定为组织者。2011年5月31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在四次讯问记录中,林小森始终否认组织、领导了非法组织“森高社”和当日的殴斗,称自己“都没有听说过‘森高社’这个名字”;以他的年纪,也“指挥不动他们(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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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家人认为,警方将“森高社”认定为“非法组织”是“大摆乌龙”,所谓的“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用于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但儿子并未加入该群。林小森的家人不服韶关中院判决,一直在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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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年仅14岁,此案尤为引人注目。质疑的焦点在于:原为QQ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森高社”是如何被界定为“非法组织”的?熟悉林小森的人对于其成为“森高社”的大哥感到难以置信,因为“他还是个孩子”。时年14岁,既非创建者又非群成员的林小森,是如何领导这个“组织”,驾驭成员去追杀他人并置对方于死地的?乐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文明认为,从调查和讯问的结果来看,这个“森高社”是以林小森为主。通俗地讲他是一个大佬,一个牵头人,能起到召集这帮成员集中到一块,发出指令的作用。从讯问材料看,林小森让大家到他家开会,说我们要去找谁,去报复,成员就跟着去做,这里就具有一个组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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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森到底该不该领刑呢?报道中称,2010年11月5日14日乐昌市某KTV门口发生一扬场斗殴。在林小森不在场的情况下,打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很显然,本案虽已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林小森却不在场,只有在所谓的“森高社”参与斗殴并被认定为“非法组织”、且林小森是“森高社”的头目,实际上操纵、指挥了这场斗殴的前提下,林小森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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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因为警方办案存在瑕疵,引发了与林小森家人的公婆之争。本文先按下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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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引发了公众的焦虑与普遍担忧,如何应对犯罪低龄化,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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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为犯罪青少年的量刑定下了大的基调。另一方面在立法上又缺乏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矫正手段,法律制裁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各种社会力量无法形成教育感化合力,客观上形成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无制裁化”,这就必然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以错误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肆无忌惮。因此,在实际办案中,有必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惩罚,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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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纯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强化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刑事惩罚,并非治本之策,相反却有掩耳盗铃之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不过是把原来不予刑事处罚的危害行为变为犯罪行为,只是淡化了这些危害行为对社会的刺激而已。实际上,无论刑事责任年龄如何降低,那么与此相邻的低年龄段的青少年危害社会行为仍然存在,我们永远都无法消除这种“犯罪边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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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就能成为非法组织的大佬(报道中称,林小森12岁已成为“森高社”的大哥),足以让共和国的脊梁骨发凉!如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为青少年营造良好、净化、绿色、阳光的成长环境,这应当成为全社会的责任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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