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影19禁百度云:从9.11十年变迁看世界与中国大陆的信仰冲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47:45


    早在1996年时,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亨廷顿就发表了著名的“文明冲突论”,试图对冷战后的世界格局提供一个新解释,“文明冲突论”的主旨是要人们相信,冷战后世界的根本冲突将是文化或文明的冲突;国家虽然仍是各种冲突的重要主体,但跨越国界、以信仰或宗教为主要特征的冲突将超越国家间的冲突、文明冲突将成为未来的主要战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伊斯兰文明与基督教文明间的冲突。

也许,随着“9.11”十周年的到来,是在为人们提供回顾这十年世界变化的机会。

先让我们回顾一件往事,即2010年“9.11”事件九周年的美国悼念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有两个引起全国、甚至全世界媒体关注的争议:一是穆斯林团体要在9.11遗址旁盖清真寺,二是佛州有位基督教牧师要烧《可兰经》。美国各界人士纷纷表态,卷入争议之中,其意见之纷纭,充分体现美国的多元与理性。其中美国总统、两位纽约市长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总统奥巴马的态度是:支持盖清真寺,但强烈反对烧《可兰经》,公开指责欲烧经书之举。现任纽约市长彭博则是一面倒:认为盖清真寺和烧《可兰经》都是“美国宪法保障的权利”,都不违法。所以他不反对在9.11遗址旁盖清真寺;对要烧《可兰经》,他也没有明确反对和谴责。前纽约市长朱利安尼,则提出“权利”和“对错”之说:在9.11遗址旁盖清真寺和烧《可兰经》,都是宪法保障的权利;但是,有权利做的事,并不等于是对的。这两件事,都错了,所以他都强烈反对。三种意见,哪一种更有道理?首先,奥巴马的态度明显错误。因这两件事既然都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如果支持,就应该都支持;如反对,也应一块反对。而支持一个、反对另一个,明显逻辑不通,更不统一标准,是最糟糕的。彭博的观点对了一半,他强调了宪法权利,但正像朱利安尼说的,有权利去做的事情,并不等于那么做是对的。现实中很多事情,在美国你都有权利去做,比方说恶语骂人,但并不等于那是对的。

在9.11遗址旁盖清真寺这个问题,就像不能在美国的珍珠港、中国大陆的南京等地,盖日本武士道馆,不能在纳粹杀害犹太人的奥斯威辛遗址盖德国文化中心一样。因为这有一个要不要尊重当地人情感的问题。在9.11遗址旁盖清真寺,明显是不合适的。在70%美国人反对的情况下,穆斯林团体还坚持要在那里盖,就有明显的挑衅意味了。至于烧《可兰经》,那个牧师当然也有权利做。不要说在自家院子烧书,即使烧美国国旗,在美国也不违法。但烧书这种举动,是疯狂之举。古往今来,烧书都是恶行;秦始皇“焚书坑儒”,希特勒焚书反犹,毛泽东文革烧书,都是历史之恶。书是什么,是文字,是想法(ideas)。对付思想,只能用更多的文字,而不是火或剑等暴力。

在这场大争论中,一个明显的不同是,对于在9.11遗址旁盖清真寺,穆斯林世界几乎一片沉默,没有什么反对之声。但是对佛州牧师扬言要烧《可兰经》,美国是上上下下、左派右派,尤其是基督教领袖等,都异口同声地谴责痛斥那个牧师。最后他只好放弃烧书了,因舆论批评之重,恐怕他也无法承受,连他女儿都公开谴责说“老爸疯了”。如果伊斯兰世界的知识份子,对在9.11遗址旁盖清真寺,也能像美国对烧《可兰经》这样同声谴责,那么连本•拉登、盖达们,恐怕也难有立足之地了。

但尽管如此,奥巴马还表示,穆斯林“和其他美国人一样拥有信仰宗教的权利,这包括根据当地法律和法令,在下曼哈顿地区私人土地上建设宗教设施和社区中心的权利”;当然也有遇难者家属表示,“我们对在这里建造伊斯兰文化中心持欢迎的态度……这将促进不同宗教之间的宽容与尊重”。美国是一个自由和民主的社会,自由和人权是美国的核心价值,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曾不止一次地加以强调。此刻,在修建清真寺的问题上,这一价值体现出巨大的包容精神。无疑,这将有助于修复穆斯林群体和美国主流社会的隔阂。

尽管信仰上有所冲突,但在信仰自由的美国,整个社会并没应信仰不同而导致分裂,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人们畅所欲言,并以此化解不同的冲突,达致整个社会的和谐。

2006年,世界贸易中心第七号大楼已经被重建。世界贸易中心主楼被命名为自由塔,预计于2013年完工。它高541米,将成为北美最高的建筑物之一。此外,五角大楼的损毁部分已经修复完毕,并建成了五角大楼遇难者纪念园。

2011年5月1日深夜,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白宫宣布:本·拉登已经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外的一所房间当中被击毙。这一行动由久负盛名美国海豹突击队完成。在击杀本·拉登过程中,拉登的妻子试图掩护他,被一名海报突击队员向她腿部开枪威慑,另一名海豹突击队员则扣动扳机,将本·拉登击毙。随后,本·拉登的尸体被搬上直升机运到阿富汗,后来又被葬于大海。第二天,在美国纽约世贸遗址,人们手举报纸和美国国旗,庆祝本·拉登被击毙。……

有人提议要在世贸遗址旁修清真寺,有牧师扬言要火烧古兰经,加上2010年9月13日比利时天主教教会领袖对300多起教会相关人员的性侵儿童案向公众谢罪,这在中国大陆引发了一片鼓噪,无神论者们就高傲的说:看,都是宗教惹的祸!这世界被宗教搞得一团糟!

在中国大陆权贵眼里,宗教真的就是祸水。马克思把宗教定性为“麻醉人民的鸦片”,中共更是严厉清除,从“破除封建迷信”,到“神佛接受共产党领导”,面对把党贡为“佛祖的佛祖,上帝的上帝”的“爱国主义新宗教”,大陆人一出生就在官方洗脑宣传下,戴着有色眼镜看宗教,以至于大陆人到海外最惊讶的,就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至少一半以上的人相信“宗教迷信”,很多有名的科学家竟然是虔诚的教徒。

其实,科学与宗教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体,相反,在很多西方科学家眼里,科学探寻的是物质世界,而宗教掌管的是精神领域,两者井水不犯河水。人类作为精神和物质的共同体,两者都需要。在过去数千年里,宗教在维护人类道德、社会秩序方面,给社会稳定带来了福祉,人类能走到今天,和宗教的教化作用是密不可分的。宗教其实谈的是天上的事,人类对人间的事都还理解不了,更不可能奢谈天上的事了。

按照科学的观点,浩瀚宇宙中不一定只有地球上才有像人这样的智慧生命,宇宙也不只有一个时空,可能在其他时空里就是更高级的生命存在,人们把高于人类的生命称为佛道神。人对神佛的相信与敬仰就构成了信仰。由于看不见神,信不信就很关键。有人说,信则有,不信则无,这话是不成立的,即使人不信神,神也是存在的。有人说,要真有神,为什么我骂神也没遭报应啊。可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也可能因为神佛慈悲,看人无知的在害自己,不再去惩罚他,他干坏事造成的业力,自然会找到他门上来的。

当释迦牟尼或耶稣在世时,人间并没有宗教,宗教是后人自己搞出来的一种常人形式。宗教并不能代表神佛,宗教堕落了,并不意味着神佛的堕落,神职人员的败坏,也不意味着正信的消失。而宗教是高于人类的,假如宗教参与政治,就会沦为人的工具,散布仇恨发动战争更是罪恶的,是人间法律所不容的。所以在纪念9.11集会上,奥巴马一再重申,以信仰自由立国的美国,绝不会对伊斯兰宣战,美国反对的只是恐怖主义。

释迦牟尼佛在世时,魔王曾对他说,我今后要让我的魔子魔孙们,转生到你的庙里当和尚,从而破坏你的佛法。释迦佛听后当场就落泪了。这个世界一直进行着正与邪的较量,魔鬼想破坏人们的正信,就利用各种欺骗手段来让人远离宗教,远离信仰,从宗教内部破坏信仰,是魔鬼最常用的伎俩,但正信是不会被压倒的。信仰正信的人们都相信,神佛会重回人间,指导人类走出迷津。《三字经》首云,人之初,性本善;佛家也讲人自身就带有善念。无论马克思创造什么样的理论,无论马克思在自己内在当中怎么样向魔鬼宣誓,但是它决不能在人的这个层面表面上,它绝不会说自己就是魔鬼,自己就是撒旦,但它另外一个角度就是否定神佛的存在,以无神论的角度出现。

所以毛泽东说“人定胜天”,只强调人自身能力的开发和自身能力的膨胀,达到忘乎所以的狂妄境界。在所谓创造无神论过程当中,表面看起来它都信仰共产主义,不去信仰什么神、佛、道了,在中国大陆所有这些依附于党本身的宗教都叫“爱国教”。但宗教就是宗教,宗教没有国界,宗教只针对每一个具体的人,对人的信仰来讲只针对每一个个体,无论你是哪个国家,那是行政划分,那样的行政划分无法取代人内心的信仰。人不能把神也划分成中国的神外国的神,神也不可能是按照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来划分,这是人们共知的一个基本的道理。但当局却以一种强行的方式非常愚蠢、霸道、邪恶的强加给人。

在这种大的观念的背景之下,那就形成了一个问题:在大陆生活的,起码前后大概四代人,这四代人里面,人们对神的敬仰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了,真实的东西已经越来越被忘却了,人们只能显露出一种看风水、算命而已。若当真的涉及到有关具体信仰的时候,具体的人们面对现实的现象应该知道约束自己事情的时候,人们就什么都不信,除了权势和金钱。

马克思创造了这种共产主义理论,给大陆带来了所谓的理论的基础,它最可怕的,就是人不能从真正的生命的内在去体会善和恶。所营造的氛围,就仅仅剩下独裁的状况和放大人的能力和欲望,从人的精神层面摧毁了人。

而人的欲望,人的贪欲,人的贪婪,是无限度的,毫无止境的追求和寻找满足自己欲望权力和金钱享乐,这就是无神论所造成的对具体的每一个人的真正的摧毁。

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无疑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是不允许克减的权利。各国宪法以及国际公约几乎都给与绝对的保护。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8.1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18.3条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1、宗教信仰自由权不是国家所赐予的,而是基于个人或者宗教组织与生俱来的特性而具有的。公约认为,宗教自由是人权的一部分,其正当性不取决于国家的法律如何规定。国家限制宗教事务只有在被允许的范围内才是可行的。这种合法限制必须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并且是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第18条既保护有神论和也保护无神论,同时也对不涉足任何宗教或信仰的精神状态加以保护,即对于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怀疑论者以及对此漠不关心的人都具有重要意义。信仰或宗教应该在广义上进行解释。宗教自由意味着,它不仅仅保护那些所谓的“传统宗教”,还保护小团体,新建的团体,持异议者,教会分裂者,极端主义者或者是原教旨主义者----简单来说,就是保护所有的宗教团体。

其实在中国大陆,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中国大陆的宪法,不仅是纸面上的宪法,且在纸面宪法之后,还加注很多限制宪法具体实施的条文。就宗教而言,比如2005年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信仰自由,就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性措施。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人们看到,在中国大陆“宗教信仰自由”仅限于“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而对于“正常”这一“政策性”模糊用语,条例没有对“正常的宗教活动”作任何具体的法律界定,却以“正常的宗教活动”为其保护的前提。这实质上是从形式上对宗教信仰自由权设定了范围,而且赋予了政府限制或剥夺宗教团体或教徒信仰自由权的自由裁量权。更致命的是,这种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制度或程序的约束。

中国大陆对于“宗教”的法律定义理解十分严格,何谓“合法”宗教?自大陆建政以来,主要认可了五个制度性宗教在中国大陆的地位,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不承认公民有创立任何新宗教的自由,不允许任何新兴宗教在我国创立和发展。凡是不属于五大宗教的,除属于世界公认的十大传统宗教者外,一般都不承认其为合法的宗教,当然,更不允许其在中国大陆合法存在与发展。将宗教作如此狭隘的界定,其实就是限制了中国公民选择宗教信仰的自由。况且,在中国大陆,所谓合法的宗教团体,仅限于代表五大宗教的八大爱国宗教组织,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教会领导机构,其他一切的宗教组织只有纳入这八大机构才能取得“合法”的地位,进行宗教活动。而且对于基督教而言,传道人还必须配有官方发给的传道证才可传道,而且不能跨地区传道。

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都会被视为非法聚会,轻则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拘留、罚款,重则定罪判刑。总之,即便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实践中立法、执法的价值取向与其说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还不如说是管制宗教信仰自由。

这种并不符合中国宪法精神的管制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成为中国大陆社会的极不稳定、极不和谐的因素,成为撕裂社会的一大渊薮,而且还在世界上广为诟病。美国因为伊斯兰文明与基督教文明间的冲突而引发的“9.11”惨案,经过美国官民10年的苦心修复,随着惨案元凶的覆灭,已经趋向进一步的和谐社会。可是中国大陆,管制宗教信仰自由的恶果却愈演愈烈,民间的和国际的反恐在中国大陆,已成燎原之势。这不能不引起当局认真反思。

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里曾谈到,1980-1990年代促成东亚各国的“亚洲肯定说”是基于以下四个因素:1,亚洲人相信,东亚各国可以维持快速的经济成长,在经济产值上可以超越西方;2,亚洲人相信,经济成功多半拜亚洲文化比西方文化优越之赐,西方文化与社会日益衰败;3,亚洲尽管也有不同社会和文明之间的差异,但共通性更重要。4,亚洲各国相信,亚洲发展和亚洲价值观是其他非西方社会的样板,应该效法。

基于此,亚洲社会与中国大陆面对来自美国和其他西方社会的压力,会越来越勇于抗拒。一旦这种抗拒成为整个中国大陆民众的觉悟和暴动,中国大陆的权贵政要,要想“和谐”,就不也再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