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电影周末情人百度:徐友渔: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公正与平等理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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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渔:当代政治哲学中的公正与平等理论 作者:主讲:徐友渔 整理者:钟文龙来源:昆明真善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惠寄来源日期:2006-11-7

主办单位:云南财经大学科研处

协办单位:昆明真善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持人:叶文辉教授

讲座时间:2006年3月31日下午2:30

讲座地点:云南财经大学图书馆报告厅

同学们,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很高兴到你们学校来探讨一些比较重要的知识方面和理论方面的问题。我今天讲的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间有关正义、自由、平等方面的一些最重要的思考。这次来云南我会在几个高校作若干场讲座,今天这场可能是理论性最强的一场。我主要谈的是学术理论问题,而不是谈中国的现实问题,但现实问题也很重要;是当代最有影响的西方思想家、哲学家的一些思想,而不是中国的、我们自己的一些学者的思想。因为我觉得这很重要,同学们的大学学习是人生中间最难得的一个机会——大家能够专心致志地学习——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开阔眼界,光念自己的课程是不够的。现在世界上哪些最重要的思想家在全世界范围内有着最重要的影响,而且他们这个理论可能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影响或者支配人的思想,甚至对历史进程都有影响。我们哪怕是不专门做这种研究——比方你不是哲学家,你用不着研究——但我们至少应该知道或者尽可能知道多一点,这才说得过去。作为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对世界上有哪些很大的思想家,他们在哪些思想领域取得什么样的成就?我们应该知道一点。

    我们今天讲的是正义问题——如果从现实问题说起,一般来说大家都认为有个非常尖锐的问题,或者说中国现在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不公正,就是社会公正出了问题,社会公正出了新问题。那么,什么是公正呢?什么是正义呢?我们追求的是一个正义的社会,那什么样的社会才算正义社会呢?在中国,据我的看法,一般人往往马上就会想到:公正和正义就等于是公平了,或者等于是平等。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比方说假定世界上有富人、穷人,这是不平等的。这个现象是不平等,但这个现象不一定是不公正,或者不一定是不正义的。这是什么概念?如果说正义和公正,至少说明他的所得是应该的,哪怕是不平等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姚明现在挣的钱是一亿六千万美元,我们任何人的钱都不知道比他少多少,这是一个巨大的不平等,这个不平等简直惊人得令人无法想像。我们在座的人一辈子甚至十辈子都挣不了那么多钱。这个不平等太大了,但你不能说这是不公正的,或者说不正义的。只有哪一种情况才是不公正、不正义的呢?这种不公正是一种不应该的情况造成的;如果他所有的所得是合理合法的,那么它应该是公正的。

    所以你真正要追究这个问题就很复杂,一个正义的社会或者我们人类的生活状况要达到一个正义的状况,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这就是一个非常难说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还想给大家说一点,就是:在中国谈公正和正义,与我现在讲的主要是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间有个很大的不同,我希望大家注意这一点,要不然就很难理解他们的思想。在中国,大家可以这么说,中国的正义问题和公正问题要解决是很困难的。比方我们的报纸经常呼吁社会公正,我也经常在报上写评论,评论各种各样我们认为不公正的现象;比方农村贫困学生上学问题,那么多特困生上不了学,这算是一个不公正的问题;比方我经常提到的,在报纸上经常评论的清华大学或者北京大学对北京的学生,分数很低就可以考进去,如果一个湖北省或福建省的考生分数高一百多分,他在本地甚至可以落选,这明显是个不公正、不正义的东西。解决这个问题很困难,但是从理论上判断公正不公正是很容易的。就像一个人抢了你的钱是很不公正、很不公道的事情,这是很容易判断的事情,但是要解决起来很困难。我们今天探讨的问题——西方思想家的问题,是在理论上非常难于判断到底公正不公正,比方我刚才举到的例子——姚明与我们的收入差距问题。在美国,我们假设美国所有大富翁的这些钱都是清清白白得来的,都是合理合法得来的,他该交税就交税,中间没有任何欺诈,没有任何偷税漏税,他就是亿万富翁。现在我们说为了实现社会的平等,应该把他们的钱拿一部分出来转移给穷人,道理何在?正不正义?富人们说不正义,我的每一分都是清清白白得来的,凭什么以平等名义捐献给社会、捐献给穷人?或者用税收的方式转移我的财富,或者用我们熟悉的词汇——社会财富再分配。他觉得没有道理。而穷人说:你拿那么多钱没有道理。这种情况我觉得要困难得多,所以我现在谈的是一个正义或者法治的社会,至少我们假定我们的研究对象是这样:就是富人所有钱都是清白得来的,有什么道理还是认为这是一种不公正,一定要把他们的钱拿一部分转移给穷人才是公正的?是转移、进行第二次分配公正呢,还是不进行第二次分配公正?这个问题就是非常非常困难的问题了。当然你可以说富人有富人的立场,穷人有穷人的道理。但是我们这些思想家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探讨出一个社会正义和公正,而这就是一个非常非常困难的问题;总不能靠穷人与富人谁打架利害就实行对谁有利的政策。所以这个问题跟我们国家不一样的,我们的不公正是在理论上很容易判断是非,但做起来很困难的事情。我们今天谈论的是理论上非常难澄清的问题,谁都有道理,所以我们要在哲学层次上更深地探讨:一个公正的社会原则到底是什么样的?

    说到平等,最困难的一个问题在哪呢?就是平等与自由之间实际上是有矛盾的。一般人都没有感觉到这个问题,比方我们一般把平等、自由、博爱放在一起说,但这三个同时追求的价值是什么关系?是并列的关系呢,还是平等第一、自由第二、博爱第三?或者是平等能从自由推导出来,只要我们实现了自由就有平等?几乎没有人能够说清楚,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仔细考虑这个问题。

    当代最重要的研究正义理论的就是罗尔斯,应该说他是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到前年他逝世为止西方最伟大的一个思想家吧。他的思想被人说成是形成了一个罗尔斯产业,有些人说在当代研究政治问题要么当罗尔斯的继承者,要么就讲出不这么做的理由,也就是我们在思考有关政治哲学问题,比如平等、正义等等这些问题的时候,他是一个绕不开的大家。要么你追随他,要么陈述出不追随他的理由,就是说他这种地位和影响是非常非常大的。注释他的、围绕他来写作的教授不知有多少要靠他的著作来吃饭了,罗尔斯产业就这么一个概念。而罗尔斯坚持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当我在坚持自由的时候,还有没有平等?我这两个价值能不能同时获得?这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呢?

    问题是这样的:如果我们真正坚持自由的话,人们就应该有自由的权利,能够占有生产资料,从事贸易、生产、经营这些活动,人应该有这个自由——wenghuagemin的时候剥夺这种自由,现在又恢复了这种自由。比方我的朋友他可以开书店,他可以做生意。这就是人有生产经营的这种自由,起点是这样的。但紧接着我们就会发现,大家都有这种自由,大家从事生产经营的时候,由于人们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勤奋程度是不一样的,甚至运气也是不一样的,最后就会出现有人成功、有人失败,有人非常富、有人非常穷这种情况。所以自由发展下去一定会导致一个结果,就是不平等。因为人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勤奋程度是不一样的,运气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有人极富、有人极穷怎么办?——哪怕他的财富都是正当得来的。如果出现了“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情况,我们又凭什么、凭哪一个正义的原则,能够让富人拿一部分钱出来给社会进行二次再分配,来改善穷人的地位呢?因为富人说:我每一分钱都是清白的,你凭什么拿走?如果我是个贪污犯,你叫我退还赃款,这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如果我的每一分钱都是清清楚楚的,凭什么因为他穷我就要把钱给他?对不对?假定有个同学非常有钱,因为他父亲很有钱,他父亲给他钱,他是合法得来的,他可以在学校非常有钱,甚至可以买个教室。因为有个同学很穷,吃不起饭,这个富的同学就应该分一些钱给穷的同学,这合理吗?当然我们出于道德可以支援我们的同学。那现在我们定一个制度,人富裕到一定程度就要把你的钱拿给一个穷人,这道理在哪?应不应该这么做?这就是一个平等问题,也是一个正义问题了。哪一种情况才是公正的呢?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一个就是自由到财富要不要进行分配这么一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这种分化非常厉害,富家的子弟不是像他父亲那样勤勤恳恳地靠自己的勤奋、靠自己的运气得来的,他的起点一下就会非常的高。大家就会直接感觉到世道是不公正的。就因为他出生在一个好家庭,就因为他有一个好爸爸,他一辈子就应该轻轻松松地过幸福生活。我没有一个好爸爸, 我一辈子再努力,如果我有幸成功了那也很好,但是不成功的可能性更大。那就是这种贫富差距还会影响到下一代,如果说第一代的成功都是自由的、平等的,起点都是一样的,最后有人有钱,有人有才能而成功了,那他至少起点是平等的。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对第二代来说起点就是不平等的。人一落到世间就是个不平等的情况,这种情况这种状况是不是公正的?应不应该改变这种状况?那这些问题都会出现。所以实际上,当我们在思考生活和社会的时候,我们会接触到这种问题。

    而罗尔斯他们是在一个很复杂的情况下著书立说来研究这种问题。从18世纪以来,西方社会实际上是个崇尚自由的社会,也就是让人自由地发挥;甚至是一种自由放任的社会,你只要有本事你就能挣钱。但在这二百年,这两个世纪里面,社会思潮不断地对这种主流的意识形态——“唯自由成为价值”——进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不断地向平等让步。尤其是西方的社会主义运动、工人运动,或者社会民主主义运动不断出现,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自由与平等之间形成很大的张力,两者尖锐的矛盾在不断地缓解,这种缓解我觉得实际上是有产阶级在作让步。社会民主主义的东西——对富人征收的税收越来越重——也就是社会自觉地通过国家机器进行财富的再分配的情况越来越多。但这种情况也不是无止境的,它有可能影响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大家也可能要考虑富人的这种让步要让到什么地方才合适。是不是穷人因为自己穷他就有这种道义上的道理,觉得可以无限制地叫富人捐财富?这个问题当然就是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了。

    这个问题我觉得在中国的语境里面也很重要,当然我刚才讲到是西方社会自由不断地让步,让位于平等,但这个矛盾最终还是没有解决。中国的情况跟西方不一样就是中国传统,比如孔老夫子讲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就好像中国天生地是把平等摆在首位的,不像西方是把自由摆在首位的。实际上这种情况发展到极端的时候,给中国造成的不幸的后果也是非常明显,比方大跃进、人民公社,特别是wenghuagemin。要穷大家都一样的穷,干好干坏一个样。平等倒是平等,大家都没有,大家都一无所有。平等是平等了,那还有意义没有呢?那还不如邓小平说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如果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你当然可以眼红他,但这种先富起来的政策造成了新的不平等,有贫富差距。假定(我这只是假定,我不知道中国现实是否真是这样)最贫穷的那部分人生活比以前还要好一些,甚至是好得多,那这种不平等应该是受欢迎的状况——我下面马上要介绍罗尔斯,实际上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真正要做到平等就是大家一无所有,这种平等实际上是不可取的。在这方面,那中国该如何来看待贫富差距与这种平等的诉求?我们这个民族传统就是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东西,我们的平等诉求要在什么程度才是确切的呢?罗尔斯的思想非常深奥,而且系统也非常庞大,我只能作一个很简单的介绍。

    大概可以这么说吧,罗尔斯在他里程碑式的经典著作《正义论》里面,他力图发展出一种理论就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问题,就是一个社会制度安排怎样才是正义的?他首先强调的还是自由,觉得个人自由是第一的。但他讲的侧重点是,在保证了个人自由的前提下,社会的不平等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是允许的:这种不平等要对社会上最不利的集团有利——用中国话来说就是,如果这种贫富悬殊、贫富差距一定要出现的话,只有当它有利于弱势集团的时候——这种不平等才是对的。在这种严格的条件下出现的不平等才是正义的。他这话是什么意思呢?如果你们初次一想就会感到这个问题:不平等怎么还是正义的呢?不平等怎么还是可取的呢?如果说真正要对弱势群体、要对这些穷人最有利,当然是均等财产了。为什么不平等反而是对弱势群体最有利?如果你真是这么想的话,我就告诉你犯的错误在于:你假定了“蛋糕”就是那么大。如果“蛋糕”就是固定的,就是那么大,显而易见,是绝对的平等才有利于最穷的人。但实际上“蛋糕”是可能非常大、也可能非常小的。在中国,比如wenghuagemin时期,如果“蛋糕”是这么大(手势比划),哪怕你实行平均分配,那你也只能得到这么一点;如果“蛋糕”有这么大的话(手势比划),那么你让别人是你的三倍,你分到的东西也比这么一个多得多。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是,只有出现不平等与贫富差距时蛋糕才可能大。不然的话那些能干的不愿意,他没有任何动力。所以我们要正视这样一个问题,绝对的平等决不是一个最可取的状况,也不是一个最正义的状况。正义的原则决不在于绝对的平等,而一定会要我们面临这种不平等状况。罗尔斯这种平等理论、正义理论的说法就是一个最重要的说法,他把它叫做“差异原则”,就是人与人之间收入是有差别的。“差异原则”说的是只有这种不平等最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时候,这种不平等才是可取的。那你就要证明这一点。就像我刚才说到一个同学非常有钱,一个同学没有钱,道德上可以支援他,是有道理的,但如果说我们制定一个规章制度、一个社会制度强制要求支援他,你讲出这道理就很困难了。既然是按我们理性制定的一个社会制度安排的原则,就要讲出来为什么不平等有利于弱势群体就是正义的,就要讲这个道理。罗尔斯这么设想——这个设想在西方的学理上非常源远流长,是契约论的思想——开始的时候人们处在一个自然状态,这个自然状态是尔虞我诈、你争我夺的,这样肯定不行。最后大家必须把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订契约形成一个国家。他整个思路也是这样:比方现在有一群人,觉得我们一个国家应该长治久安,应该有个很好的制度,这个制度是个正义的制度,尤其是在财富分配方面是个正义的制度。我们来设想这个原则是什么样的,如果不考虑别的情况,有钱人会这么制定宪法:保护他们财产的;一无所有的人希望制定出来的宪法规定财富是均摊的。对吧?如果每个人的状况不一样,他们想制定宪法的状况就是不一样的,就会是对立的。这种情况就不行,大家就不可能达成一个协议。所以罗尔斯第一步就设想,当我们要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原则的时候,我们不应该把个人的利益带进去,我不知道我自己的状况是什么,我不知道我的长处是什么,这些东西都不知道。做个简单的比喻:如果假定现在高考的分数线还没确定,我们叫一批同学来制定一个高考录取分数线,肯定会出现这种情况:语文好的肯定说语文占的比重应当大,因为语文太重要了,语文在总分里点一百五十分;数学好的说数学要占一百五十分,外语好的说外语要占一百五十分,如果体育好的就会说体育好的应该加分最多,每一个人都会把自己的强项作为标准制定在里面,把自己的弱项排除在标准外面。所以罗尔斯第一步就强调当我们要制定正义的社会标准的时候,就要假定这些人对自己的情况是一无所知的,不然不可能公正。我不但不知道自己的长处,也不知道对方的长处,这才可以制定出一个规则,这是第一条。他把它叫做“无知之幕”,人只有把自己隔开,不知道情况才能做到公正。第二条就是“差异原则”,这是关键的论证。他说,每个人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还是想尽可能地获取自己的利益,因为这个规则制定出来以后我们就要老老实实遵守了。我们制定规则时就要想这个规则的内容怎么样才能保证自己的最大利益,所以在对自己的优点和专长一无所知、对别人的优点和专长也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我们谁也不能保证以后自己在哪一方面最有能耐,所以我应该这么想,我在最倒霉的时候我也能够保证自己的实际利益。这就是他最关键的一个论证步骤。这种情况就是:一个人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要制定出一部宪法,他考虑问题的立脚点就是以后我是一个最不幸的人,因此正义原则应当是对最不幸的人最有利。为什么呢?你在制定这个原则的时候你就会这么考虑:为了保障我个人的利益,我不能设想我就是最好——如果设想我最好,那么制定的原则就是强者得到的最多——人们在制定社会正义原则一定不会这么想,一定会想:哪怕我最不幸,这个制度、这个正义原则一定要保证我的最大利益,因此“差异原则”就是这么出来了。这就是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平等理论的第一条,就是如果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这种不平等一定要在最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时候才会被允许。这是他的正义原则的第一条。

    第二条对于我们来说就可能难以理解一点。罗尔斯有这么一个思想,就像我刚才提到的,如果姚明一年挣的钱是一亿六千万美元,大家没有意见,这钱是他挣来的,是美国蓝球老板给他的,完全是靠自己。不论是靠他的身高还是靠他打蓝球打得好,还是靠美国那种MBA的制度,姚明既没有抢也没有偷也没有骗,他就是这么高,世界第一高人,就靠这一点天赋就能挣来了,大家可能基本上没有人对他不服气。但我们设想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你是一个穷学生,另外又有一个学生,他又懒又笨,但他有个好爸爸,他一生下来就永远比你更优越。这种情况下你可能就心里有气了,这跟姚明就不一样,姚明是他挣来的,但这个同学呢又没有德行又没有你聪明,但他永远都比你过得好,永远都比你优越,生活得幸福。你可能就会想,唉,老天爷真不公道!对吧,就时正义问题又出来了,你就会觉得这种状况不公道。这种不公道是什么呢?我们可以说姚明挣的钱大多是他应得的,他自己的,如果他自己有一个好爸爸就能终身享受的话我们就觉得不应得,但你也没办法。其实罗尔斯的第二点,他就有很多平等的倾向。罗尔斯认为:人的天赋是社会的公共资产,应该平等地均分在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假定这点没有做到的话,一个人凭自己的天赋所获得的好处是不应得的。从中可以看出:我们把姚明这种情况看成是应得的、公正的,缘于一个好爸爸的所得是不应该的,而对于罗尔斯来说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应得的,因为人的天赋与才干应该是均分的。他有这么一个观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个人,照他的说法,比方姚明,如果后天努力可以,比方说我每天工作八小时,你每天工作四小时,我的钱是你的一倍,我的享受也是你的一倍,这是公道的,因为我流的汗水是你的一倍,这种情况叫做应得。为什么呢,因为是你的后天努力得到的。如果我们都一样,我每天工作八小时,你每天工作八小时,我挣的钱是你的一倍,他认为这种情况是不公正。你付出的汗水和辛劳没比别人多,那我就说我靠我的天赋呀,我比你更聪明,比你更有效率,他说这种天赋与效率应该是一个公共的资源,应该在社会上进行公平的分配。所以他的平等观就达到这种地步。对于这一点,我自己就有一个评论,虽然罗尔斯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思想家,我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思想家,但我仍然认为这种平等观是很难接受的。因为你有一个好爸爸你就得到很多,这是不应得的,我能接受这种平等观;但是因为天赋不属于你自己,就要求平分天赋,我觉得这种公正观与平等观有点难说。我要跟罗尔斯蹉商:第一,我觉得罗尔斯这个理论难以成立在哪呢?就在于很难区分原因。比方说我们两人都同时工作了八个小时,然后我的报酬是你的一半,你说因为我效率高,那我说我这八个小时我花的力气比你大,怎么办?你就说不是,你花的力气与我一样只不过你更聪明一点。这个问题是非常难以区分的,到底是天赋使他挣得更多呢还是劳动挣得更多?比方再举个例子,两个农民他的土地都一样,肥沃程度都一样,一个比另外一个收获多了。一个说你收获多因为你天赋更好,你应该分一点给我,但另外一个农民说不是,我每天就是比你更勤快。那怎么办?其实你很难区分是天赋还是勤快,即使一些非常好区分的情况,我都觉得很难区分。中国人里面这种情况是非常多,比如家长从小就把小孩送到体育学校去,或者是送到艺术学校去,练钢琴或者练绘画之类的。比方姚明为什么会那么厉害,他父母都是蓝球队最优秀的运动员,大家就说姚明是继承他父母的天赋、基因,这不是他个人的努力;还有一些优秀的艺术家、歌唱家,或者钢琴弹得好的人,他父亲本身是个音乐家或者他母亲是个电影导演。哪怕这种情况你说他是不应得的,是因为他父母好,父母把DNA传给他,他自己做的努力一点也没有。那我也可以这么说,实际这种DNA没有起作用,正因为他生在这个家庭,他的父母从小就强迫他干这件事。所以当你说一个人得到很多东西不应得,是父母天生传给他的,我仍然可以说不是传给他的,他从小就生活在这个家庭,父亲从小就训练他。比方我在四川知道这种情况,一个小孩他父亲是四川田径队的教练,从小就让他跑田径,跑得非常辛苦,你就很难说是父亲的短跑基因传给他了还是从小强迫他,所以要区分先天与后天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这是第一点,我觉得罗尔斯比较难站住脚。第二个问题是当我们取得一定的报酬的时候,我们是不管报酬的来源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你到商店里去买电视机,电视机该多少钱就多少钱,他值多少钱就多少钱,你们当事人就知道,反正你根据成本或其它什么都能算算。你不可能这么说,两家电视机厂家在这里,因为你这家电视机厂从工厂到工人都非常优秀,你只花了一丁点努力就制造出来了,你这个电视就应该便宜点。照罗尔斯观点是不是这样?因为你后天努力是花得很少的,而照罗尔斯的观点天赋是不应得的。我认为我们从来不会这样,我们去买东西,该多少钱就多少钱。你不能这样说,因为这个人很笨,制造同样一个东西,他花的后天劳动很多,应该卖贵一点。任何一个消费者是不理这个茬的,是不是?所以罗尔斯这一套是行不通的,这是一个观点。我驳斥罗尔斯的第三点是,就算罗尔斯说得有道理,那么按照罗尔斯的说法,你先天的才干是不应得的,他享受不到,那谁还愿意去发挥呢?我们设想,如果姚明拿不到那么多钱,如果姚明拿的钱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平均工资,他干嘛去打蓝球那么辛苦呢?我们举个更极端的例子,如果大家拿的钱都是一样的,那比尔•盖茨他还有没有动力去发展微软?他就没有这种动力了。所以天生的才干,哪怕他后天努力并不是那么大,你必须根据他的成果来奖励他而不是根据他的后天付出的汗水来奖励他。如果靠汗水的话,一个最笨的人,他一天二十四小时忙忙忙碌碌工作,他应该得到最大的收获,而他对社会的实际贡献是最小的。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可能的事情。罗尔斯的东西很复杂,我就简单地把它介绍到这里。

    罗尔斯的理论是要在平等和自由之间找一个平衡,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倾向是非常强烈的;他事实上处在一个中间状况。他想调和自由与平等,或者说自由与平等这两种非常可取的价值他都想兼顾。下面还有更极端的左派与右派的观点给你们介绍。

    我首先介绍最右边的情况,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思想家,一个是哈耶克,一个是诺齐克。哈耶克当然很著名了,因为197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是他得到的。他除了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外,在哲学与政治学方面的建树也非常非常大。他的整个名声决不是仅仅靠他得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来的。这两个人大概就可以属于最右一端,他们的观点就是自由至上,根本就不讲究平等。哈耶克那种观点就像我刚才那么说的,自由与平等是没有关系的,人首先就是要追求自由,自由是唯一的价值。至于自由会导致不平等,这个结果是个很不好的结果,令人遗憾的结果,很不幸的结果,但是没有办法,这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因为我们人天生就是自由的,人天生就有权利进行生产,就有权利发挥智慧去多挣钱,结果怎么样,那谁还去管呢?西方有个著名的神话:把人放到床上去,你的身体超过床的部分就要割掉。这是说不过去的事情。他也承认不平等确实是令人难以接受的现象,但是要改变不平等只能靠自愿的捐助。在安排社会制度的时候,不应该有一种劫富济贫的政策。就是说在道德上我们同意,就像我们有一个同学非常富裕一个同学非常穷,这个富裕的同学他是很有道德的,他可以自愿捐献一部分或捐献很多钱资助这个贫困的同学,扶持他的朋友。但是你说我们的学校订个校规,富裕的同学一定要把钱拿出来,交给校方,由校方进行二次再分配,那是根本说不过去的。哈耶克的观点就是自由主义的价值,自由主义的发展,我们只能听其自由的发展。这个结果确实不好,如果有人很有道德,有人愿意捐助这非常之好,但是作为一个社会政策,如果一定要劫富济贫的话是非常不正义的。

    诺齐克也是这种观点,诺齐克是哈佛大学教授,非常著名的一个人物,在当代思想家里面,他仅次于罗尔斯。罗尔斯逝世以后,一年后他也逝世了。诺齐克的书在中国也非常有影响,因为他们都是探讨这一问题的。他说,如果贫富悬殊出现了,但是,它是产生于一个合理合法的程序,这种分配程序整个是合理合法的,那就是一个没有办法的事情。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是可以改变的,但是只能靠慈善机构来改变,靠我们每个人道德上的自律来改变。你可以当一个慈善家,但是你不能要求政府制定一个政策来劫富济贫。他们两个人都是这么一种观点。

    诺齐克的观点在中国非常有影响,包括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都在引用诺齐克的观点。诺齐克是个什么观点呢?他把他的观点构建出一个系统,提出正义的三原则。他这三条原则非常有趣,第一条原则叫做“来源的正义”,就是你的财富的来源必须是清白的,说得过去的,这是第一条原则。第二条叫做“转移的正义”,你所有的财富如果是非常合理合法的,转移给另外一个人,比方父亲转赠给儿子,或者自愿捐赠给朋友,那么另外一个人获得这笔财富也是清白的。所以第一个原则叫来源的正义,第二个原则叫转移的正义。第三个原则叫做“矫正的正义”。它的意思就是如果来源不正义,不论多少年多少代都可以追究,都可以纠正这一点;还有转移的正义,如果是父亲转移给儿子,他交了遗产税,就是一个清白的转移,儿子得到这笔钱就是来源正义,所以我说一个富家的子弟他的钱是清白的,他的钱是正义的,他父亲转移给他是正义的。如果他的转移是偷窃、贪污或者是抢劫,后面的人占有这笔财富就是不正义的了,这就是转移的不正义。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个原则是很重要的,不论是哪一种不正义,一定要追究,就是要纠正历史上的错误。说到这里,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事情: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运用诺齐克的观点,提出很有意思的观点。他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面最右的人、最主张不要平等的人,他们讲起公正来,比起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他批评的是我们社会这些很不好的现象)那些所谓最讲公道、最讲社会原则的人,看起来还要公正得多。为什么呢?因为现在中国讲得最多的就是:一些大老板的第一桶金是有原罪的——不论是大老板本人还是社会上,基本上都是这么看。我觉得这么看不是害了“红眼病”,因为我看了很多实证的材料,包括这些发家致富的人自己的说法,他的第一桶金基本上没有清白的,基本上要靠权钱交易,靠贿赂来买得,以后他可能越来越清白。按照诺齐克的观点,这就叫做来源的不正义,或者中间发生了转移的不正义,都是应该根据第三条“矫正的正义”来矫正的。就是说不论它过了多久,一定要追究它。而中国现在的主流经济学家,被别人推崇得很厉害的这些人,有个最大的呼声——甚至要求写到中国法律里面去:对于中国这些私人企业家,发了横财的老板的原罪是应该赦免的。赦免的好处就是从今以后你再也没有罪了,你再也不要搞这些不清白的东西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把资本主义最右的、最憎恨平等的人的原则拿到中国来可能都是激进的,我们是不能接受的。这样一个世道是个什么世道啊(笑声)。他确实是这么说,我不一定赞同他,我就把这种观点介绍给大家。就我个人来说,我觉得从学理上对于哈耶克和诺齐克的观点,还是有磋商的余地。他们的说法核心来说就是这样:把自由、把个人的权利看成是绝对不可动摇的,那意思就是富人进行经营的权利与他们个人占有财产的权利,只要他是清白的,你一分钱都不能拿。你再是眼红,你现在在美国的收入只有八百块钱或一千元人民币,姚明现在一年有一亿六千万,那姚明是可以一个子不给你的,他觉得在这之间进行再分配是毫无道理的。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不能看得那么死,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不是绝对不可动摇呢?我就举个例子,这个例子是我小时候(五十年代)看的美国电影《下了毒的马铃薯》,就是“资本主义罪恶”的情况:发生了大饥荒,唯一的一个地主,他有一堆马铃薯,也吃不了,就堆在院子里;其他的乡亲都饿得快死了,那些乡亲就要去偷他的马铃薯。按照诺齐克与哈耶克的观点,偷他马铃薯绝对是犯罪,因为这个财产是他自己的,如果他得来是清白的话,是绝对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个财主宁可让马铃薯烂掉,不分给自己的乡亲,他可能是不道德的,但从法律的意义上说他没有任何错误。后来乡亲不断地去偷,这财主就非常气愤,于是对马铃薯全部下了毒——你偷就偷吧,偷了就要死。那现在又存在一个法律问题了,罪犯到底是谁?富人是罪犯,还是偷马铃薯的人是罪犯?从某种意义上说偷东西肯定是罪犯,那个财主是没有罪的,他是对自己马铃薯下毒。我不知道,我不是学商业经济,也不是学法律的,但我有一种直觉,我觉得在某种意义上这个给马铃薯下毒的财主应该是有罪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对马铃薯的这种个人财产的权利是不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一个挺难说的事情了。这是一个例子,我觉得可以动摇他的观点。我首先觉得自由与个人权利非常重要,但是不是要极端到这种地步?他们极右到这种地步,可能我们不能彻底说他们不对,但是他们这种绝对的观点是不是能够松动?

    我举的第二个论证是假设这么一个情况(我不知道这种论证你们熟不熟,因为西方的论证都是假设一些最极端的情况,这些问题也许不是太现实,但最有力):我突然得到一个情报,说有一批恐怖分子马上要去炸北京电视台,然后他们坐着汽车去了,而且汽车上有炸药。这样,我得在他们上飞机前必须把他们截下来,但是我没有任何交通工具,这时我招手任何人都不理。这种情况就很急了,这时我就抢下一部车子,它怎么停下来我不管,我可能要采取暴力行动了,因为事情太紧急了。在一段时间截下他的小车就是绝对侵占了他的财产合法权。我驾驶这辆小车赶到机场,去把这些犯罪分子劫持下来了。在这个人为的、很勉强的例子里面,当我侵犯了一个人的财产权的时候,有没有这种特殊情况,一个人的财产权是可以侵犯的?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一点。另外我再举个例子,不是我刚才举的非常人为的,而是一个很现实的例子。就是蒋介石国民党集团在大陆失败、逃到台湾以后,蒋介石痛定思痛,他认为丢掉政权,把大陆丢给wdGCD,实际上是wdGCD农民革命起了很大的作用。他怕wdGCD再打到台湾,所以就很正面地吸收了这个教训。他在台湾搞“三七五减租”,“三七五减租”的意思就是强迫地主不能根据以前的契约来收租。比方地主有地,农民要租我的地,做我的长工、雇工来种这块地,假定他们在一个平等的状况下订立了一个契约。地主与农民之间有一个讨价还价的博弈的过程,农民就说那我收成的一半付给你作为租子。地主说不干,你必须付百分之七十。通过讨价还价,农民最后达成个协议就是百分之六十。好,就这样了,到了秋收的时候,农民必须按照契约把百分之六十的收获给地主。他们订契约的时候实际上是一个自由状况下订的,该交多少你农民自己同意才能这么干,对吧,没有任何别的东西。蒋介石到了台湾,他就强令,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他是站在农民的一边,最高的租金只能是37.5%,绝对不能再多,再多就是违法。如果按照诺齐克的这种观点,那是一个违反自由的契约,你为什么要剥夺地主自由订契约的权利?你为什么要给他一个限度呢?事实上,地主收的租子要是超过37.5%,农民绝对要干的。当时在大陆,农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交租达到80%都要干,反正农民交租是没有少于50%的。后来蒋介石就是要规定一个37.5%。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这种最极端的绝对自由、契约自由而反对平等的观点,这是一个很错误的做法。而且蒋介石这个集团做得更过分,他不但限制了地主收租的上限为37.5%,而且地主收的租他不让地主全部拿到,他强令政府要拿走一部分,政府把这部分换成工业上的股票给你,就是通过一种人为的政策让一批封建地主制造出一个新型资产阶级。在政府的主导下,不通过暴力的打土豪分田地,也没有人头落地、鲜血成河,就是通过“三七五减租”就实现了这种目标。而这个政策后来在国际上作为典范,在世界上得到了极大的赞赏。后来台湾有今天,与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关系最大的,他的第一步开明政策就是“三七五减租”。但是按照诺齐克的观点,这个政策是政府粗暴地干涉了自由,干涉了财产所有者就是地主的这种个人权利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来评价这个东西?我们是不是会按照诺齐克这种观点,只是指责“三七五减租”是个反自由的政策、反公民的个人权利的政策呢?实际后果是全世界都在称赞这个政策。我看这说明,这种自由与个人财产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它的后果是非常好的话,即使受到了某种不严重的侵害,也未见得要像诺齐克这样誓死来捍卫它。这是我自己的看法。
这是我介绍的最右的一个方面,但哪怕它最右,在我们中国来说也可能太激进了,因为他要追究财产的来源正义。

    现在我介绍最左的观点,就是最接近于社会主义的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如果你是一味地承认自由,那在人的能力不平等的情况下,最后就会出现一个不平等的状况,不平等这个状况又是不好的,那就有两种思路来解决不平等的状况:一种思路就是现存私有制这个前提我不动它,仍然让大家有自由,让大家有合法占有财产、合法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权利,出现贫富分化之后,我再来改变这种状况,通过税收或者通过财产的二次再分配,使得贫富悬殊不那么厉害,这是一种思路。近代或当代西方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大概都是这么做的。私有制是不变的、个人自由是不变的,个人财产权是得到绝对保障的。当这种情况发展厉害以后我再来进行调节。这是一个思路,但是有些人觉得这个思路不好,他们觉得与其到最后出现问题、出现严重不平等以后,我再来调节——调节起来也许大家还都不满意,穷人觉得调剂得不够,富人觉得我挣来的、合法的,你凭什么调节——与其这样事后调节,还不如一开始就控制所有资源,一开始就按照严格的平等原则来进行社会安排,这种做法就是斯大林时代与中国的毛泽东时代,五十年代、六十年代、七十年代这么一个做法。这两种做法实际上都是在追求平等。第一种做法我觉得是比较有理性、比较节制的做法,另外一种做法是非常彻底、非常极端的做法。我打一个比喻,大概可以这么说:如果我们在长江或者黄河看见水在流,它不断地流,水越来越多,最后泛滥成灾了。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做法就是认为水有自由流动的天生的权利,只有当水泛滥成灾的时候我才修水坝、修水库来调节它,使得它不泛滥成灾,这就相当于西方国家收税。还有一种做法就是:等你泛滥成灾后再去修水库、修水坝,那不如我一开始就把水管住,它有多少可以流向什么地方我全部管住,采取的就是这个措施。但事实上后一个做法是失败的。我们先不谈,我们先谈理论上的做法。

    这种理论最大的一个代表叫柯亨。实际上中国搞改革开放对第二种做法已经放弃了,后来苏联也放弃了这种做法。但是在理论上坚持这一点的人大有人在,而且当代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理论家,他叫柯亨。柯亨,有很多大思想家都叫柯亨,所以我必须说一下,这个柯亨叫C·A·柯亨,因为我还认识另外一个柯亨——牛津大学的,他是世界科学协会的副秘书长,也叫柯亨。这两个柯亨都是在牛津大学。在美国也有一个柯亨,是科技哲学家,非常著名。所以我们必须区分,这个柯亨叫C·A·柯亨。这个人非常有趣,我先介绍他的一些情况。我1998年到牛津听的第一堂课就是他的,当时我就发现他这种平等理论非常非常吸引人。我到牛津大学去,我的导师比他更著名,是世界上非常著名的哲学家,叫戴维斯,但他是研究逻辑哲学的,虽然他是牛津大学、世界上最著名的人,但听他课的人大概也就二三十个人,他讲最好的课时有五十多个人听。但柯亨那堂课听的人至少有一百个——他们那里不像中国,在牛津有一百个人听课完全可以叫“盛况空前”了,他讲课的内容就叫“重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

    柯亨认为像诺齐克那样一个极右的理论是一个非常坏的、为资本主义服务的理论,一个主流的意识形态。他要捍卫平等,他要捍卫平等就要和诺齐克进行论战。诺齐克和柯亨是进行了交锋的,一个社会主义的理论家来与他进行论战。在论战的时候柯亨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说法,与他的经历有关。柯亨现在是牛津大学一个大牌的教授,但他出生在加拿大贫民区一个工人家庭,所以从小就目睹了工人阶级(无产阶级)这种痛苦的生活,大概十来岁他就卷入了工人运动,后来他也获得了上名牌大学的机会,成为一个非常有名的教授。他说:“在我的心目中,我对马克思主义信念是如此之坚定,我对社会主义、对平等的信念是如此之坚定,我觉得从来没有动摇过,我是世界上最坚定的社会主义者与平等主义者。”同时他又是个大牌的思想家,他说,“我的坚定是任何对社会主义、平等主义不利的理论,都有充分的理论去反对这些理论,对资产阶级任何讲自由的理论我有现成的理论进行反驳。但是,当诺齐克写出那本书——《无政府和乌托邦》以后,我对社会主义的迷梦被他打碎了。我现在感到我最坚定的信念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我的平等主义被他粉碎了,我必须奋而反击,我一定要找出理论,如果找不到的话我的社会主义理论与我的平等主义理论就失败了。”他就把话说得这么严重,所以他就写出了一部非常非常重要的著作,他觉得他能够回应诺齐克的理论。实际上最最根本的问题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平等原则)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原则,哪一个理论是正义的?哪一个东西是最有根本性的道理?柯亨想回答的就是这个问题。就像他说的:“在七十年代诺齐克的书出来(就是我刚才说的理论)以后,打破了我所有的迷梦,我必须重建我的这种东西。”所以他最后提出的东西我觉得还是非常深刻的,如果我们国家的马克思主义重建工程能做出类似柯亨这样的事情,我们有一个柯亨或半个柯亨,我觉得那就很伟大了,我就承认,我就服气了。事实上我们花了那么多钱来研究马克思主义,我认为我们应该做出这东西,我们不应该写一些应该扔到垃圾桶里去的东西。国家一些什么社科基金,还搞了一些创新工程,但当你知道世界上还有人真正进行创新的时候,当我知道柯亨这种人存在的时候,我觉得我们做的事情实在是太渺小、太说不过去了。柯亨经常到中国来访问,他是由我这个外行来介绍的——我那本《自由的言说》,对他介绍得非常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