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剧秘密主题曲叫什么:系统神学 章力生 卷七 教会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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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教会论 第肆章 教会的治理

壹   教会治理的学说


       关于教会治理的学说,大率可分六种:一为教友会的学说:二为伊拉斯派的学说;三为圣公会的学说;四为天主教的学说;五为公理会的学说;六为国教派的学说。兹分论之:
  

一、教友会的学说


       教友会(Society   of   Friends)。此派开祖为英人福克思(George   Fox,   1624-1691),其宗旨乃在严守原始教义,认为得救非靠圣经,乃靠心灵,基督乃在吾心,教会与礼拜,均不可恃;唯有此心之光,能引领我们出黑暗而进入光明,使我们能知能行。此派摒除仪式;聚会的时候,仅事默祷,以为祈祷虔诚,可望圣灵降临。此派在英曾遭政府严禁,直至一六八八年,遂离开英国,来美布道,得宾州元勋宾威廉氏(William   Penn)的支助,故于宾州裴城立足。裴城遂有Quaker   City之称。其会友集合祈祷,全身战栗,故该派又称「战栗教友」(Quaker),此派主张万人平等,反对战争及世俗娱乐,甚至以为文艺亦有危险,应与远离。其教会不设祭司牧师,仅以长于讲演者为说教师。且复反对一切教会的治理,以为一切教会外表的组织会使教会没落,其后果就会反对基督教的精神。此派之误乃在重视人的因素,而漠视上帝的因素,以及上帝所赐超凡的大能;而以人的办法来掌管教会,以人的知能来代替圣灵的人能。因此他们以为组织有形的教会,不但无需,而且有罪。这派乃是对于英国「教阶组织制」的一个反动;乃带有神秘主义的色彩。但在美国则和英国不同,他们乃有正式按立的牧师,而且他们举行崇拜聚会的方式,乃和其他教会很多相似。
  

二、伊拉斯派(Erastian)的学说


       此派之名乃由伊拉斯都(Erastus,   1524-1583)而来。此派乃把教会视为一种社团,乃是照国家所订的规章而建立,并定其模式。教会的职员,仅为教师或传道人,他们对教会的治理,除非得自地方长官的交托,乃无权过问。易言之,治理教会,乃为国家的任务。国家且可施行纪律,开除教友。教会的谴责,乃为民事的处罚,教会法定的职员,仅可由政府委托,加以执行。这种学说,在英格兰、苏格兰,与德国的路德会多方应用。此说乃和主耶稣基督为教会元首的基本原则根本抵触,他们且复不知教会和国家在他们的渊源上,在他们主要目的上,在他们所运用的权力上,乃是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
  

三、圣公会的学说


       圣公会认为教会元首主耶稣基督已把治理教会之权交托给高级教士或主教们;他们且为继承使徒的,主乃任命这些主教,组成一个分开的,独立的,以及永久存在的教团。在这种制度之下,信徒的团体(coetus   fidelium)乃是绝对无权治理教会的。在最初几个世纪,这乃是罗马天主教的制度,在英国这派乃和上述的伊拉斯派合在一起。但是圣经并不承认这种分开的高级职员的阶级有接立与管辖之权,他们也不代表他们的会众,也没有从他们取得职位。圣经清楚指示我们,使徒的职分并非永久的。使徒们虽有显著不同的,独立的地位,但是他们特殊的使命,并不是为管制和处理教会的事工。他们的责任,乃为到尚未道化的地方去传扬福音,建立教会,然后会众里面指派人员负起治理教会的使命。在第一世纪结束之前,使徒的职位就完全消失。
  

四、天主教的学说


       罗马天主教自以为他们不但是使徒的继承者,而且又为使徒彼得的接任者;彼得乃在使徒中居首位,所以现在他的接任者乃被认为主耶稣基督的代表。罗马教会乃有一种绝对君主政体的性质,统受无误的教宗(教皇)的管辖,他乃有权决定和规定教义并治理教会。在教宗之下,乃有各种下层阶级和教区,他们仅有普通恩赐(Common   grace),他们的责任,乃为治理教会,要向他们的上级和最高首领「教皇」负严格的责任。他们的会众对于教会的治理,乃绝对无权过问。这种学说乃亦抵触圣经的教训,圣经并不承认彼得在使徒中居首位,所以天主教在这种基础上所建立的制度也与圣经不合;圣经乃承认会众对教会的事工是可加过问的。复次,罗马天主教认为他们的教会乃是从使徒彼得时候开始一脉相承的不断的绵延下来的,这乃和客观的史实并不相符。所以「教皇」制度无论在经义上,在历史上,乃都是没有根据,站立不住的。
  

五、公理会的学说


       公理会制度(Congregational   System)亦称独立制度(the   system   of   independence)。照这种制度,每一个教会或会众乃是一个完全的教会,乃是彼此独立的。在这种教会里面,治理教会之权,乃完全归于他们的会众,会众乃有权处理他们的事工。教会的职员乃仅系地方教会的办事员。他们乃被指派担任教导并处理教会的业务。除此以外,他们无权治理教会,他们乃是和其他会友一样。他们偶尔举行联合圣餐,这种团契,乃是为公共的利益,由于教会会议和地方或省区会议表达他们的意见。但是这些联合会议的作为,乃仅为提供意见,作为参考,对任何教会绝对没有拘束的力量。这种学说,主张大众治理教会,使教牧的职分完全依靠会众,乃当然不合上帝的圣言。复次,他们以为每一个教会和其他每一个教会乃是独立的,各不相谋的,此乃不能表达,「肢体彼此相顾」(林前一二25),以及基督教会合一的精神,势将贻各自为谋彼此分离的后果。
  

六、国教会的学说


       这又称为「柯利迦制」(Collegial   System),此乃取代「地方制度」(Territorial   System),乃在德国,尤其藉着柏夫氏(C. M.     Pfaff,   1686-1780)发展起来。此制以后又推广到荷兰。此派认为教会乃是一种自动组合的社团,乃和国家相等。各地的教会乃仅为一个国家教会的一部分。教会原有的权力,乃属于国家教会。对于各处地方教会乃有管辖之权。这种制度乃和长老会制度,适得其反,照长老会的制度,原有之权乃属于「主教法庭」(Consistory)。「地方制度」承认国家乃有其固有的权力,可以改革公开敬拜的方式,可以判决关于教义和行为的争端;也可召开宗教会议。但是「柯利迦制」则仅把监督之权归属国家,认为这是其原有的权力;至于其他的权力,则由大家默认,或由一个正式的公约,授与国家,由其在教会行施。这种制度乃完全漠视地方教会自主之权,不顾教会自治和直接向主耶稣基督负责的道理,结果就让成一种呆板的形式主义,而使属灵的教会受形式与地域的束缚。这种制度乃颇似「伊拉斯制度」   (Erastian   System见上文),而又与现代的极权国家意气相投!
  
  

贰   改正宗的基本原则


       改正宗教会虽不认为他们治理教会的制度,在每一细节上乃都根据上帝的圣言,但却力主他们的基本原则乃是直接从圣经而来。他们的学说,概可分作五点:一、基督为教会之首,也是教会一切权威之源。二、主耶稣基督乃用他的圣言,施展他的权威。三、主耶稣基督是君王,把权能赋予教会。四、主耶稣基督赋予教会代表机构施行特种职务的权能。五、教会的权能主要的乃归地方教会治理会务的团体。兹分论之:
  

一、基督为教会之首,也是教会一切权威之源


       罗马天主教会认为此乃最关重要,藉此可以维护「教宗」在教会首领之地位。改正宗教会则反对天主教对他们「教宗」职位的主张,认为只有基督是教会之首。长老会和改正宗教会为着维护基督为元首之地位,乃要向两面作战,一方面反对天主教以「教宗」为教会之首,一方面又反对国家至上说,以国家侵占教会之权,要以国家或君王作有形教会之首。这一个战争,起自苏格兰,以后荷兰也起而作战。其作战神圣之目的,乃是为要建立并维护基督的地位——基督乃是有形教会唯一合法的元首,此乃因为他是教会最高的立法者与君王。他们又承认主耶稣基督乃为无形教会「有机的元首」(Organic   head)。华格氏(Walker)论到这些苏格兰的学者说:「他们认为主耶稣基督乃是有组织的有形教会的君王与元首,他用他的训示、法令、执事和权力,统治他的教会,正像在古时大卫王和所罗门王统治他恩约的子民一样。」
       圣经晓谕我们,基督乃为「万有之首」:他是天地万物的主宰;他不仅是「三位一体」中之第二位的圣子上帝,他又为上帝和人中间唯一的中保(提前二5),他又拥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太二八18),他乃「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使他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弗一21-23)他是「那不能看见之神的像,是首生的,在一切被造的以先。因为万有都是靠他造的,无论是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见的,不能看见的;或是有位的,主治的,执政的,掌权的;一概都是藉着他造的,又是为他造的。他在万有之先;万有也靠他而立。他也是教会全体之首;他是元始,是从死里首先复生的,使他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西一15一18、并参腓二8一11)启示录十七章十四节与十九章十六节说:「他们与羔羊争战,羔羊必胜过他们,因为羔羊是万主之主、万王之王。同着羔羊的,就是蒙召、被选、有忠心的,也必得胜。」「在他衣服和大腿上有名写着说:『万王之王,万主之主。』」而从特殊意义上来说,他乃是「教会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参上引弗一22一23)他和教会乃有生命的有机的关系,教会乃充满了他的生命,他在灵里面掌管教会。主耶稣在约翰福音十五章一至八节说:「我是真葡萄树,我父是栽培的人。凡属我不结果子的枝子,他就剪去;凡结果子的,他就修理干净,使枝子结果子更多。现在你们因我讲给你们的道,已经干净了。你们要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你们里面。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什么。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丢在外面枯干,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你们若常在我里面,我的话也常在你们里面,凡你们所愿意的,祈求就给你们成就。你们多结果子,我父就因此得荣耀,你们也就是我的门徒了。」以弗所书一章十节,二章十九至二十二节,四章十五至十六节,五章三十节说:「要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里面同归于一」;「这样,你们……是与圣徒同国,是神家里的人了;并且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稣自己为房角石;各房靠他联络得合式,渐渐成为主的圣殿。你们也靠他同被建造,成为神藉着圣灵居住的所在。……连于元首基督;全身都靠他联络得合式,百节各按各职,照着各体的功用彼此相助,便叫身体渐渐增长,在爱中建立自己」。「因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歌罗西书二章十九节,三章十一节说:「……全身既然靠着他,筋节得以相助联络,就因上帝大得长进」;「……不分希利尼人、犹太人、受割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往往各人之内。」前千禧年派只是很狭义的认基督为教会之首,而却否认改正宗所争辩的要点,基督乃为万王之王,万主之主;他乃「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使他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基督乃是教会之君王,因此乃应被承认是教会唯一最高的权威;不仅因为他和教会有生命的关系,他又是他的立法者和君王。而从有机的与生命的意义上说,他又是无形教会之首,此乃成为他属灵的身体。当然他又是有形教会之首,这不是仅在有机的意义上,而又因他对教会有统治的权柄。马太福音十六章十八至十九节说:「……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马太福音二十三章八、十节说:「你们不要受拉比的称呼,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夫子,你们都是弟兄;……也不要受师尊的称呼,因为只有一位是你们的师尊,就是基督。」约翰福音十三章十三节主耶稣说:「你们称呼我夫子,称呼我主,你们说的不错,我本来是。」哥林多前书十二章五节说:「职事也有分别,主却是一位。」以弗所书一章二十至二十三节(见前引),四章四至六、十一至十二节说:「身体只有一个,圣灵只有一个,正如你们蒙召,同有一个指望。一主,一信、一浸、一神,就是众人的父,超乎众人之上,贯乎众人之中,也住在众人之内。……他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五章二十三节说:「……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主耶稣基督「他本来有上帝的形像,却不坚持自己与神平等(新译本),反倒虚己,成为人的样式,既有人的样式,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神将他升为至高,又赐给他那超乎万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稣的名,无不屈膝,无不口称耶稣基督为主,使荣耀归与父神。」(腓二6一11)职是之故,神使他作教会之首,有统治教会之权。他对教会的权威,乃从以下几点,表现出来。兹分论之:
       1.他建立新约教会——马太福音十六章十八节(见上文所引),所以教会不是一般人以为乃由人自由组织的社团,只须会友同意,就可成立。此种见解,实属谬妄。因为主耶稣明明说:「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
       2.他制定浸礼与圣餐——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二十节说:「耶稣进来,对他们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浸。』」(并参可一六15一16)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二十三至二十九节说:「我当日传给你们的,原是从主领受的,就是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拿起饼来,祝谢了,就擘开,说:『这是我的身体,为你们舍的,你们应当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饭后,也照样拿起杯来,说:『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约,你们每逢喝的时候,要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你们每逢吃这饼,喝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等到他来。所以无论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饼,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的身、主的血了。人应当自己省察,然后吃这饼、喝这杯。因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体,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并参路二二17一20)这种神圣的事,是没有人可以有权制定的,因为这是救主舍身流血,用他宝血的重价,救赎的恩功所定的圣礼。
       3.他设立教会执事并赐权柄——所以门徒奉主的圣名行事讲道,大有能力;马太福音十章一节、十六章十九节说:「耶稣叫了十二个门徒来,给他们权柄,能赶逐污鬼,并医治各样的病症」;「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约翰福音二十章二十一至二十三节说:「耶稣又对他们说:『愿你们平安。父怎样差遣了我,我也照样差遣你们。』说了这话,就向他们吹一口气,说:『你们受圣灵。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以弗所书四章十一至十三节说:「他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直等到我们众人在真道上同归于一,认识神的儿子,得以长大成人,满有基督长成的身量。」
       4.他乃一直亲自在教会——当教会举行崇拜聚会,又藉着执事们行事讲论之时,他终是亲身在他们中间。因为主耶稣基督是君王,所以他们的言行,都有他的权柄。马太福音十章四十节说:「人接待你们,就是接待我;接待我,就是接待那差我来的。」哥林多后书十三章三节说:「基督在你们身上不是软弱的;在你们里面是有大能的。」
  

二、基督籍着他的圣言,施展他的权威


       主耶稣基督虽为万王之王,万主之主,但是他统治的方式,并非完全和世上的君王一样。他并不施用武力统治他的教会,质言之,他在主观方面,乃是藉着圣灵在教会里面施展他的奇工,而在客观方面则藉着他的话语,作为权威的标准。所有的信徒都应无条件的遵行他的话。主耶稣基督既为教会唯一的最高统治者;他的话也是唯一的有绝对意义的律法。因此一切专制的权力在教会里乃都是非法的。没有一个统治权可离开主耶稣基督而独立。准斯而论,则罗马「教宗」他自命为主耶稣基督在地上的代表(‘Vicar   of   Christ’「教皇」),乃用人为的制度废弃主的话,取代主的地位,实属大逆不道。他不但把人间的遗传和上帝的圣言——圣经,等量齐观,列在同样平等的地位,尤且僭妄的自称是无误的,他可以正确无误的解释遗传和圣经,作为信仰与德行的准则。「圣经与遗传可作间接的信仰的准则,但教会的教义,因有教宗的无误(Papal   infallibility)作保证,则为直接的准则。」所以「教宗」的话,乃是上帝的话。殊不知主耶稣基督固然藉着他所设立的执事,施展他在教会的权能,但却绝非把他的权能,转让给他的仆人。主耶稣基督历世历代统治教会,但他乃施用他所设立的教会机构,施展他的作为。他们治理教会的权能乃是从基督来的,不是绝对的或是独立的。
  

三、基督为君王,把权能赋与教会


       于此有一个须加深思而微妙的问题,那就是究竟谁是教会权能最初的真正的主体?主耶稣基督究竟把他的权能最初交付给谁?罗马天主教和圣公会的答案是:这乃交付给执事,成为一种特别的阶级。和教会普通会友,分别起来,立于一种不同的地位。与此针锋相对的,则有一种所谓独立派(Independents),他们认为这种权能乃是赋与教会全体,而执事则仅为全体会友的机构。著名的清教徒神学家欧文氏(Owen)采取此说,仅稍加修正。若干改正宗神学家也赞同此说,但不附和独立派的主张。还有一种介乎两派之间的学说,照他们的见解,教会的权能乃由主耶稣基督赋与教会全体,此乃赋与一般会友和执事;惟除此以外,执事为着要施行他们的职务,需要加给他们某种程度的职权,俾能胜任他们的事工。前辈神学家常常说:「教会基本的权能(in   actu   prima)乃赋与教会全体;但是施行职务之权(in   acto   secumdo),则赋与那受特殊呼召之人。」代表此说者,乃有伏丢斯(Voetius)、彭耐曼(Bannnerman)、博都斯(Porteous)、巴文克(Bavinck)和季莱士比(Gillespie)等氏。
  

四、基督赋与教会代表机构施行特种职务的权能


       基督虽把权能赋与教会全体,但是对于教会代表机构,为着维护教会的教义,举行崇拜聚会以及施行教会纪律,又给他们特种的权能。这些代表和执事,乃由教会会众推选。但是这并非说:他们的权能乃由会众而来,因为此乃仅仅证实,主亲自对他们内在的呼召;这些执事乃是从主得到他们的权能,乃须对主负责。所以他们并非会众的代表或工具,更非为着实现会众的愿望,要在在仰承会众意旨;而乃负有神圣的使命,要领悟主的心意,把他的律法作明智的实施。但同时他们又须知道,主既把他的权能赋与教会全体,则凡在遇到重大问题的时候,他们也不可独断独行,而须虚心商讨获得会众的赞同。
  

五、教会权能主要的乃归地方教会治理会务的团体


       此乃改正宗和长老会治理教会一个主要的教义。教会的权能并非首先属于最高宗教会议,然后以之赋予地方教会;教会的权能原来就属于地方教会会议和长老法庭,实在并非导源于最高宗教会议。改正宗制度乃尊重地方教会的自治权,保证他们有全权由他们执事治理他们的会务。同时地方教会又有权利与义务,在同一个信仰的基础和适当的条款上,为着教义裁判以及行政的目的,和别的教会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更大的组织。这一个更大的组织固然会使地方教会的自治权受到某种程度的约束;但在另一方面,却又可增进他们的福利,结果乃是使他们得益;并保证他们会友的权利,大家同心协力,共谋教会之合一。
  

叁   治理的性质


一、一般的认识


       从每一个教会会友以及整个教会和主耶稣直接的关系来说,主耶稣基督乃是教会的元首(弗一22)和立法者,教会的治理,从其权威的渊源而论,主耶稣基督乃是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则教会治理的性质,很显然乃是君主的。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因圣灵光照启发每一教会会友,使整个教会如同一个身体,大家同心审辩,必然会得到同一个正确的结论。这圣灵的工作乃以圣经教会合一的训谕为根基。基督虽为教会唯一的君王,但是在他的身体(教会)执行他的旨意的时候,乃是绝对民主的。整个教会的会友,乃是他的身体,大家乃有共同的责任,要同心协力实施主耶稣藉着他的话所表达出来的律法。
       教会乃是永生上帝的家,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参提前三15)由于教会和主耶稣基督和他的真理的关系,则每一教会的会友理当坚决主张有权鉴定圣经的真义;易言之,绝对的君主,还需要绝对的民主,方能相得益彰。魏兰校长(Wayland)说:「没有个别的基督徒或若干个别的基督徒;也没有个别的教会或若干个别的教会有固有的权柄或权能高过或管制整个的教会。谁也不能把主耶稣基督的律法加以增删;或是用他直接的或绝对的统治权,辖制其臣民的心志和生命。」每一个会友既是彼此平等的,在整个教会表决的时候,都可自由投票,多数人不能用任何行动支配他,使他违反他对基督责任所有的确信。
       约翰柯顿(John   Cotton)说:「教会无上的统治权,乃归基督;教会的庶务和管理则属教会本身。」《剑桥论坛报》说:「从基督的观点说:『教会的治理乃是君主的,从教会的弟兄关系说,则教会乃是民主的。』」可惜该报论到长老会和长老的职权,他们以为是「寡头政治」(Aristocracy),则非确当。
       斯宾赛(Herbert   Spencer)和约翰密勒(John   Stuart Mill)在哲学上有不同的见解,有一次开会彼此论辩。以后斯宾赛因为没有经费,宣告他所应许出版的关于他科学哲学的著作,只好停止出版。密勒听到这个消息,立刻写信给他说,他对其著作,在若干点上虽不能完全赞同;但对他的研究工作,认为乃有裨真理的发展,因此他深愿资助所需出版的费用。此乃哲学界人士给我们神学界人士一个佳范,我们应加效法。所有圣徒应当彼此敬爱。我们对于主耶稣基督所晓谕我们真理的道固然应当坚信勿渝,谨守遵行;但是对于他人亦应尊重其自我抉择之权。
       「耶稣会」的创办人罗耀拉(Loyola)为每一个新入教的人(Neophyte)掘一个坟墓,把他埋在里面,只有头露在外面,问他说:「你死了没有?」当那人回答说:「是的。」他就再说:「起来,来侍奉我,因为我只要死人侍奉我。」但是主耶稣乃适得其反,他只要活人事奉他,他要使人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富(参约一○10)。「救世军」也违反唯独归顺基督的原则,乃像耶稣会一样,使个人的良知受制于人,乃不合民主的精神。
       教会治理民主的性质,乃有很多的例证,从圣经来看,乃可分作五种:
       1.从教会全体在言行上维持教会的合一说——罗马书十二章十六节说:「要彼此同心,不要志气高大,倒要俯就卑微的人,不要自以为聪明。」哥林多前书一章十节说:「……我藉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名劝你们都说一样的话。你们中间也不可分党,只要一心一意,彼此相合。」哥林多后书十三章十一节,「……要同心合意;要彼此和睦。如此仁爱和平的神必常与你们同在。」以弗所书四章三节,「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腓立比书一章二十七节,「只要你们行事为人与基督的福音相称……同有一个心志,站立得稳,为所信的福音齐心努力。」彼得前书三章八节,「你们都要同心,彼此体恤,相爱如弟兄,存慈怜谦卑的心。」
       这些对教会合一劝勉的话,并不是要消极的顺服,好像在教阶组织(hierarchy)制度之下那样,也非如耶稣会的会员,要完全奴服;这些乃是劝勉大家彼此合作,协力同心。每一会友乃由圣灵引导,要想到其他会友;也由圣灵引导,彼此陈述意见,只是互相参比,最后的结论,要合乎上帝的旨意。劝勉合一,乃是要劝大家开诚布公,谦卑柔和,对于讨论的事,要捐弃成见,尊重公意,择善如流,从而得到新的亮光。古语云,「集思广益」,「闻善言则拜」,基督圣徒,更应有容人之雅量。教会仅用道义的劝告,获得全体的赞同,以及教会的合一。但是倘有黯恶不良之徒存心破坏,则亦不能徇情妥协,应照教会规律,处以结党纷争之罪。
       一个情谊融洽真诚合一的教会,乃是圣灵在圣徒心中动了善工的结果。新约教会的顺利治理乃须有圣灵住在所有信徒的心中。浸信会实有很好的体制。主耶稣基督不容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作教会会友,更不容撒但得着圣徒。他说:「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参太一六章18)一个教会如果没有主耶稣基督住在里面,必起纷争倾轧,卒归瓦解;一个已经离开圣灵的教会,仅事勉强维系外表的合一,非仅无益,且反将有碍圣道之发展。正如海水起了高潮,一切在海边的小池,都要融合在洪流之中。同样的道理,基督之灵之大能所起的洪流,所造成的合一,乃远胜任何虚有其表的外在的合一。在历史上,于黑耳特勃兰特(Hildebrand)之下的大联合运动,乃仅虚张声势,实为教会道德最败坏的时期。当教会纷争之时,其救治之方,并非在改变教会的组织,而乃为教会的复兴。回顾初期教会,并无外表上共通的联合统治机构,但是他们彼此积极劝勉,情如手足的,「肢体彼此相顾」(林前一二25)的交契,实真能促进教会的合一。他们殷勤款待,旅行布道,使徒的书信,以及四福音书,都足推进合一;甚至异端,也可因此淘汰不良分子,以及结党纷争的败类,反而助长教会的合一,使「万事都互相效力」(罗八28)。
       霍尔德氏(Dr. F. J.A. Hort)在其所著《基督教会论》一书中说:「在以弗所书里面,没有一个字讲到一个教会(ecclesia)乃是由『许多教会』(ecclesiae)构成的。……构成教会的会友,并非群体,乃为个人。……普世教会的合一,乃是神学与圣道的真理,但并不是我们所称的教会体制的事实。……教会(ecclesiae),就是会友的总体,乃为主要的团体,甚至是主要的权威之所在。教会里也没有那种体制把教会职员的地位高过长老,也没有像以后圣公会那种的体制。保罗也把暂时的职务付托提摩太和提多。」巴脱莱德氏(Barteett)说:保罗在提摩太所组织的团体展开工作之时,则让提摩太与提多自行治理他们的教会,但没有主教职务永久的任期,由他一个人统辖「许多教会」(ecclesiae)
       2. 从教会全体维护纯正教义与行为的责任说——提摩太前书三章十五节说:「……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这家就是永生神的教会,真理的柱石和根基。」犹大书三节说:「……劝你们,要为从前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竭力的争辩。」启示录二、三章,其中写给亚洲七教会的书信,乃都是劝勉要大家维护纯正的教义与行为。在其中所有的经文,所作的训谕,并不是主教对其从属的祭司,而乃为使徒对教会全体及其所有的会友所讲的。
       上文所提的霍尔德氏(Dr.   Hort)把提摩太前书三章十五节:「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改译为「一个真理的柱石和根基」,这乃显然是指众教会里一个地方的教会而言。以弗所书三章十七、十八节说:「使基督因你们的信,住在你们心里,叫你们的爱心,有根有基,能以和众圣徒一同明白基督的爱,是何等长阔高深。」华顿氏(Edith   Wharton)说:「真理可从多方面来说:一个人所没有讲到的,须待另一人补充。」语云:「挂一漏万」,「集思广益」;真理不能一概而论,尤不可固执成见。
       3.从制定圣礼吩咐教会全体谨守遵行说一一正如教会用教义阐明真理,她也用圣礼作象征来表达真理。马太福音二十八章十九至二十节,主耶稣在复活以后,升天之前,吩咐门徒说:「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浸。」路加福音二十四章三十三至三十五节:「他们就立时起身,回耶路撒冷去,正遇见十一个使徒和他们的同人,聚集在一处,说:『主果然复活,已经现给西门看了。』两个人就把路上所遇见,和擘饼的时候怎样被他们认出来的事,都述说了一遍。」使徒行传一章十五节:「那时,有许多人聚会,约有一百二十名……。」哥林多前书十五章六节:「后来(主耶稣基督)一时显给五百多弟兄看,其中一大半到如今还在……。」这些经文,乃晓谕我们,主耶稣基督制定圣礼,并非单单限于十一个使徒。
       哥林多前书十一章二节保罗说:「我称赞你们,因你们凡事记念我,又坚守我所传给你们的。」接着就于二十三至二十六节,讲施行圣餐,「我当日传给你们的,原是从主领受的,就是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拿起饼来,祝谢了,就擘开,说:『这是我的身体,为你们舍的,你们应当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饭后,也照样拿起杯来,说:『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约,你们每逢喝的时候,要如此行,为的是记念我。』你们每逢吃这饼,喝这杯,是表明主的死,直等到他来。」——保罗在这里举行圣餐,吩咐遵行,并非对少数的职员,而乃对教会全体。所以浸礼和圣餐,不能由教牧个人自由决定,随意施行。教牧乃仅为教会的「机构」;这种神圣的礼,绝不可任令他们任意处理。
       4.从教会全体拣选职员与代表说——使徒行传一章二十三至二十六节说:「于是选举两个人,就是那叫作巴撒巴,又称呼犹士都的约瑟,和马提亚。众人就祷告说:『主阿,你知道万人的心,求你从这两个人中,指明你所拣选的是谁,叫他得这使徒的位分。这位分犹大已经丢弃,往自己的地方去了。』于是众人为他们摇签,摇出马提亚来;他就和十一个使徒同列。」使徒行传六章三至六节说:「『所以弟兄们,当从你们中间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我们就派他们管理这事。但我们要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大众都喜悦这话,就拣选了司提反,乃是大有信心、圣灵充满的人;又拣选腓利、伯罗哥罗、尼迦挪、提门、巴米拿,并进犹太教的安提阿人尼哥拉,叫他们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祷告了,就按手在他们头上。」——叫他们作执事。使徒行传十三章二至三节说:「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要为我分派巴拿巴和扫罗,去作我召他们所作的工。』于是禁食祷告,按手在他们头上,就打发他们去了。」
       使徒行传十五章二至四、二十二至三十一节说:「保罗、巴拿巴与他们大大的分争辩论;众门徒就定规,叫保罗、巴拿巴和本会中几个人,为所辩论的,上耶路撒冷去见使徒和长老。……到了耶路撒冷,教会和使徒并长老都接待他们,他们就述说神同他们所行的一切事。……那时,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定意从他们中间拣选人,差他们和保罗、巴拿巴同往安提阿去;所拣选的,就是称呼巴撒巴的犹大和西拉。这两个人在弟兄中是作首领的……这二人是为我主耶稣基督的名不顾性命的。……他们既奉了差遣,就下安提阿去,聚集众人,交付书信。众人念了,因为信上安慰的话就欢喜了。」哥林多后书八章十八至十九节说:「我们还打发一位兄弟和他同去,这人在福音上得了众教会的称赞;不但这样,他也被众教会挑选,和我们同行,把所托与我们的这捐资送到了,可以荣耀主,又表明我们乐意的心。」使徒行传十四章二十三节说:「二人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又禁食祷告,就把他们交托所信的主。」——这里使徒们宣告教会之所拣选的人,乃似大学校长授与学位,——就是宣布董事会所决议的学位一样。
       当安提阿教会差遣代表到耶路撒冷去,他们写信给耶路撒冷,只是这样说:「使徒和作长老的弟兄们问安提阿、叔利亚、基利家外邦众弟兄的安。」(徒一五23)十二使徒们只有属灵的权能。他们可以劝勉,但是他们并不命令。他们只有讲真理之道,方能使听的人,心悦诚服,从而使他们遵从。易言之,这不是他们命令,而乃为他们的主命令。
       哈该德氏(Haekett)在他所著的《圣经注释》中说:「选立不是强迫的。这可能是一种照通常所举行的大家投票方式,意见一致的选派。此词所指乃含有用举手的方式选定与指定的意思。」梅耶氏(Meyer)说:「教会的职员是选任的,如使徒行传六章二至六节说:『十二使徒叫众门徒来,对他们说:「我们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饭食,原是不合宜的。所以弟兄们,当从你们中间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我们就派他们管理这事。但我们要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大众都喜悦这话,就拣选了司提反,乃是大有信心、圣灵充满的人;又拣选腓利、伯罗哥罗、尼迦挪、提门、巴米拿,并……尼哥拉,叫他们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祷告了,就按手在他们头上。』这里『拣选』或『选立』一词,从语源学而言,非任命或封立,乃为承认他们天赋之才;这不是他们职位的根据,也非他们权柄的渊源,无非乃为他们才能成为他们在教会实际的职位。」
       彭加敦氏(Baumgarten)也说:「他们——两位使徒——也主张长老由投票公举。」亚力山大(Alex-ander)说:「选立的方式,一词的意义,乃和使徒行传六章五至六节所说的一样,先由会众拣选七个好名声的,然后由十二使徒按立。」巴恩斯氏(Barnes)说:「当会众选举之时,使徒们乃主持会议——其选举的方式乃和人民寻常投票选举一样。」提多书一章五节也说:「……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
       5. 从教会全体执行纪律的权能说——圣经里面有很多经文晓谕我们,教会全体乃有权开除会友,也有权接纳会友。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七至十八节说:「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从十八章十七节来看,可知权威乃是在教会,且有最后裁定之权。但是倘使教会的决定有误,则受冤屈的人,可向教会全体信徒申诉。例如民数记十五章三十五节说:「耶和华吩咐摩西说:『总要把那人治死,全会众要在营外用石头把他打死。』」可见纪律乃由全会众执行,乃是民主的。哥林多前书五章四、五、十三节说:「……你们聚会的时候,……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哥林多后书二章六至七节说:「这样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够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七章十至十一节说:「……因为依着神的意思忧愁,就生出没有后悔的懊悔来,以致得救;……从此就生出何等的殷勤、自诉、自恨、恐惧、想念、热心、责罚;在这一切事上,你们都表明自己是洁净的。」帖撒罗尼迦后书三章六、十四、十五节说:「我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吩咐你们,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不遵守从我们所受的教训,就当远离他。……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在哥林多教会,所有的过犯邪恶,因为是在一个民主方式的团体里面,所以会得蒙赦免,不把他们当仇人,乃劝他们如弟兄,以致生出没有后悔的悔悟,以致得救;保罗并不徒事使用权威,吩咐改革教会的体制,而乃用民主劝导的方式,使他们心悦诚服,革面洗心,成为新造的人。
       教会里面的教导工作,对于全教会选举教牧与执事,拣选教会的代表,接受会友,开除会友,处理财务,推进一般教会行政工作,展开宣道事工,筹募捐献以及维护纯正教义与行为的准则,实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乃不容漠视。教会的会众对于那声请加入教会的人,可能比牧师与长老认识更为清楚。如果把全部治理教会的工作,放在少数人的手中,就要妨碍全体会众对教会事工的实习与长进。所以牧师的责任,应当发展教会的自治。差遣宣教士不是命令的,乃是劝导的。一个成功的教牧,乃要使教会全体都能推动。教牧成功的考验与证明,并非在他教会之时,而须视其离开教会以后。易言之,要看其会友是追随「他」,抑或是跟从「主」;究竟其会友是被动地依靠他,抑或能够独特主动,推进教会的事工。
       「牧师」(Minister)一词,不是「主人」(Master),乃为仆人;非为「役人」,乃要「役于人」。真正的牧师乃要「感召」(inspire),而不「强迫」(drive);要「以德服人」,使人心悦诚服,而非「以力服人」,使人「口服心不服」。一个基督徒在教会里面,在贤良牧师教导之下;(1)应知其作教友的特惠;(2)应各尽所长,善用其特惠;(3)应就会友的身分,施展所得之权利;(4)应荣耀新约教会治理的制度,加以维护并加传扬。
       一个良牧,其真正牧会之道,应当隐藏他自己,推动其会友,施展他的作为;以「无为而治」,达到「无为而无不为」的成果。倘使据高临下,管辖统治,显其声威,则迟早必失去他的势力,而教会的事工也必日趋衰落。台克斯德氏(Dexter)认为公理会主义乃为最优良的教会治理的体制。他又引贝利乔氏(Belcher)所著《美国教会宗派》一书中的话说,「杰弗逊(Jefferson)总统认为,浸信教会治理的体制乃为世界上最纯正的民主主义的体制,也可成为美国政府最优良的计划。此乃为美国革命前八年或十年之事。」费斯克氏(John   Fiske)说:「一个根据加尔文主义神学的教会,乃不容有高级教士制度(Prelacy)的存在」。
  

二、两种的谬见


       关于治理教会,乃有两种谬见:一为世界教会说,二为国家教会说,兹分论之:
       1.世界教会说(The   World   Church   Theory)——此说乃为罗马天主教的见解。他们说,所有地方教会都应服从罗马主教,他乃是使徒彼得的继承者,乃为主耶稣基督的代理人,他乃是无误的,他把普天下的教会联合起来,构成一个唯一的基督教会,其说之谬,可分六点来说:
       其一——主耶稣基督从未赐给彼得这种最高的权威。马太福音十六章十八至十九节仅仅是指彼得乃为最初信仰基督,以及向犹太人和外邦人传扬基督福音之人。所以其他使徒也和彼得有同等的地位。以弗所书二章十九至二十二节说:「这样,你们不再作外人和客旅,是与圣徒同国,是神家里的人了;并且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稣自己为房角石;各房靠他联络得合式,渐渐成为主的圣殿。你们也靠他同被建造,成为神藉着圣灵居住的所在。」启示录二十一章十四节说:「城墙有十二根基,根基上有羔羊十二使徒的名字。」(并非仅有彼得一人之名)从使徒行传十五章七至三十节来看,彼得和雅各都起来向会众说话,可证他们的地位,乃无分轩轾。再从加拉太书二章十一至十五节来看,彼得因有可贵之处,且被保罗当面反对。彼得前书五章一节,彼得自称他自己乃是「同作长老的人」,益可证明彼得并无特殊的地位,显见天主教所见之不当。
       照马太福音十六章十八至十九节所讲,彼得乃是首先运用天国的钥匙,向犹太人和外邦人传扬福音的人。所谓「磐石」,无非乃为彼得信仰主耶稣基督之心。彼得信仰之表白,就成为建造教会的磐石。柏隆德氏(Plumptre)在其所著《彼得书信》一书中说:「他(彼得)乃是一块石头,乃和其他与磐石在一起的石头联合起来,成为一个不能分离合一体。」
       一个使徒乃需具备三种条件:(1)他必亲见主耶稣的复活,俾可见证主耶稣基督已从死里复活;(2)他必能行神迹,以证他是主耶稣基督的使者(参可一六20);(3)他必宣讲基督的真理,使他所说的,完全是上帝的话语。罗马书十六章七节,保罗说:「又问我亲属与我一同坐监的安多尼古和犹尼亚安,他们在使徒中是有名望的,也是比我先在基督里。」这些乃是被使徒或在使徒中被敬重之人。使徒行传十三章二至三节说:「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要为我分派巴拿巴和扫罗,去作我召他们所作的工。』于是禁食祷告,按手在他们头上,就打发他们去了。」希伯来书三章一节说:「同蒙天召的圣洁弟兄阿,你们应当思想我们所认为使者、为大祭司的耶稣;」基上所论,彼得并无确据,曾被主耶稣基督赐给他像天主教所说之最高的权威。此乃可证天主教所见之谬误。
       其二——倘使彼得有此最高的权威,也未见他把这种最高权威留传给他或罗马教宗的确证。
       费晓氏(Fisher)在他所著的《教会史》中说:「渥肯的威廉氏(William   of Occam,   1300-1349)曾有论教宗的手著。威氏乃超越前人,为道争辩,他说教会既在基督里合一,那就不必遵服大主教个人,受他的管辖。……关于信仰问题,威氏甚至不认为教会联合大会是无误的。只有圣经以及普世教会共有的信仰,才有其真实性。」罗兴博禧氏(W.   Rauschenbusch)说:「真正教会的特征,乃为充满圣灵的大能对主耶稣的忠心,超乎俗世的德行,寻找拯救失丧之人,自我牺牲,与自我受苦(Self-Crucifixion)。」
       罗马天主教认为他们传授的,乃是无误的。教宗是无误的:(1)在他以教宗的身分讲论的时候;(2)在他为全教会发言的时候;(3)在他阐明教义或作最后裁判的时候;(4)在他就信仰与德行的范围阐明教义的时候,乃都是无误的。但是照晓曼氏(Schurman)在他所著的《信仰上帝》一书中所说:「即使承认教宗占有首位,但仍有许多证据,指出教宗并非无误。在六四九年莱脱仑会议(Council   of   Lateran)中,洪诺理教宗(Pope   Honorius)和马丁第一教宗(Pope   Martin I)彼此争辩,一方认为无误,对方却认为有误,显见两者不能无误。教宗只要有一个错误,即可宣告教宗无误论的死刑。」何况教宗既自相攻击,岂非等于自己承认教宗并非无误。
       马丁诺氏(Martineau)在其所著《权威之中心》一书中用许多例证,举出教宗前后不符,自相矛盾之处;而罗马天主教信条对于真正教会的四个特征:(1)教会的合一性;(2)教会的神圣性;(3)教会的普世性;(4)使徒传统性(Apostolicity),每一点都不能加以解答。史丹莱副主教(Dean   Stanley)有一次尝和比伍斯第九教宗(Pope   Pius   IX)谈话,退而告人说,我和这位「无误之人」仅仅谈了二十分钟,他犯的大误,乃比我与任何人谈话时为更多。费庞氏(Dr.   Fainbairn)用讥讽式的话阐泽「教宗无误论」说:「所为无误,实乃无能,明明有误,却是不能找出来。」罗马教宗不能追溯他从使徒彼得的血统;正如亚力山大不能追溯他从古罗马主神的血统一样。
       其三——彼得曾在罗马,并没有明确的证据,更没有他曾作罗马主教的证据。
       罗马的革利免(Clement)曾讲到彼得是一个殉道者,但是他并未明言罗马是彼得殉道的地方。照一般传说,彼得曾在罗马布道,并且曾在罗马建立一个教会。但是莱伯修教授(Prof.Lepsius)经过详细的研究考察以后,得到的结论,甚至谓彼得未到过意大利。
       霍治氏(A. A.   Hodge)认为:所谓(1)彼得曾为大主教;(2)彼得曾作罗马的主教;(3)彼得曾为罗马的大主教,乃为三个未经证实的假设。罗马书十五章二十节,保罗说:「我立了志向,不在基督的名被称过的地方传福音,免得建造在别人的根基上。」(并参徒一九21;林后一○16)因为保罗不愿在别人的根基上建造,所以彼得可能在保罗从以弗所写信到罗马的时候,未曾在罗马工作。梅耶氏(Meyer)虽认为彼得曾在罗马殉道,但是他却没有在罗马找到他所建的教会,也不知该教会的原址。照梅耶之见,保罗所写的罗马书,乃足以败坏罗马教宗权位的根基,则彼得绝无以其权威留传给罗马教宗的可能。
       其四——彼得曾经指派罗马主教们作他的继承人,也没有明证。
       高敦氏(Dr.A. J. Gordon)在其所著的《圣灵的使命》一书中说:「圣灵乃为真正的『基督的代理』(“Vicar   of Christ”罗马教宗,以此自称,实属僭妄)。现在大叛道的暗影笼罩了三分之二有名无实的教会,其祸根所在,乃为教会漠视圣灵,结果仆人喧宾夺主,自作家宰;越俎代谋,侵犯家宰的特权。其结果就要使教会元首(主耶稣基督),被另一人取而代之,起而统治教会,肆无忌惮,自称是基督的代理。」
       浸信会成功的原因,乃在把真理放在合一之先,庶不致削足适履,妨害真理。雅各书三章十七节说:「唯独从上头来的智慧,先是清洁,后是和平,温良柔顺,满有怜悯,多结善果,没有偏见,没有假冒。」真正的合一,不是外在的,乃是内在的;若仅骛虚表,则有名无实。教士们巧妙的手段,不能引领人到天国,也不能使他成为主耶稣基督忠实的良牧。西欧法兰克族(Frank日耳曼民族的一支)的全族归主运动,耶稣会以服从取代生命,把教会与国家视为一体,凡此都不是正当传扬基督圣道之方法。罗马天主教徒藉彼得之名,求外在的合一,且他们的宣称,需要确切的无可反驳的确证,始能为人接受;但是无论在圣经上在历史上,都没有正当的理由与根据,可以令人相信彼得曾经指派罗马主教们作他的继承人。
       其五——倘使彼得果真曾经指派罗马主教们;但又没有从何时开始继续继承的确据。
       台克斯德(Dexter)在他所著的《公理会主义》一书中说,倘使所有的天主教徒都到美国来,那就有一千八百万,但事实上,只有八百万。这乃因为美国的民主主义,使他们脱离了神父的控制,这不是剥夺他们,乃为救他们解脱与变质教会的关系;更使他们和新约教会接触,发生关系,从而因信主耶稣基督,而得到救恩。一位向来竭力鼓吹天主教的莫勒氏(Mohler)以后自承其误,以是宣称,改教以前那些教宗,「都已被阴间吞灭了」。
       其六——一个教职阶级制的教会。其治理教会的方式,不但败坏教会,且又不能荣耀基督。
       高敦氏在其《圣灵的使命》一书中说:「天主教作者认为教宗——『基督的代理』乃为圣灵唯一的喉舌。但是圣灵乃是赐给整个教会的,此乃赐给每一位重生得救的信徒,按着程度,赐给教会每一个肢体。祭司制度(Sacerdotalism)的罪,乃在少数人霸占并僭取属于基督奥秘身体(教会)每一肢体的地位与权能。他们藉着之名,滥用职权,不遵圣经的教训,不照上帝的旨意,牧养神的群羊,照管他们;不是出于勉强,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为贪财,乃是出于乐意;也不是辖制所托付(他们)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样。(参彼前五2-3)却是仗着教宗和主教们的命令,辖制主耶稣基督的群羊……。殊不知各种委员会和教会多数的会众,也可胜任教宗和主教的工作……。这乃是许多金灯台的光息灭的原因……。身体虽是存在,却是没有气息。虽生犹死,名存实亡。须知只有圣灵乃为唯一的主宰。」
       梅勒维氏(Melville)说:「倘你和教宗和好,把他供奉在你的房间里面,又把他种在你的心田里面。但是你要确信在你上面,乃有一个天,还有一个上帝,那你所敬奉而归顺的教宗,就要被至圣者所厌恶而撤职;而那自高自大,自称在万王之上的,摄取上帝特权的,也要遭同样的厄运!」
       2.国家教会说(The   National   Church   Theory)——此乃关于治理教会第二种谬见。他们认为任何一省或一国教会的会友,乃都结合在一个团体里面。而这个团体对于地方教会乃有管辖之权。此说之谬,可分五点来说:
       其一——此说乃毫无圣经的根据。一词在新约里面,绝无国家教会的意义。林前一二28   ;腓三6;提前三15,各节经文所讲的,乃指一般的教会(Generic Church)而言。在使徒行传九章三十一节,一词乃为对各处教会一般化的说法,并未讲到其组织。
       哥林多前书十二章二十八节说:「神在教会所设立的:第一是使徒;第二是先知;第三是教师;其次是行异能的;再次是得恩赐医病的;帮助人的;治理事的;说方言的。」提摩太前书三章十五节说:「……你也可以知道在神的家中当怎样行;这家就是永生神的教会,真理的柱石和根基」;使徒行传九章三十一节:「那时犹太、加利利、撒玛利亚,各处的教会都得平安,被建立。」都非国家教会的例证。
       其二——新约教会彼此交往聚会,(例如使徒行传十五章一至三十五节,在耶路撒冷聚会商议)乃是以独立的地位。此可见国家教会说,乃抵触圣经。
       麦祺弗氏(McGiffert)在其所著《使徒教会》一书中说:教会组织的发展,乃分几个阶段。使徒的教训,乃为基督圣道唯一的基准与规范,十二使徒在耶路撒冷教会只有纯粹属灵的权威。他们可以劝勉,但是他们并不命令或管制。所以他们并不把权威传授给他人,他们自己也没有绝对的权威。
     其三——此说拘泥形式,酿成分裂,结果消灭自治的精神,以及对主耶稣基督应负的直接责任。
       鲁秉生氏(E. G. Robinson)说:英国国教的分立,乃最富宗派的精神。在第二世纪以前,没有一个宗教会议宣称他们有权威,直到第三或第四世纪,没有教会放弃他们独立的地位。赖德福氏(Lightfoot)在他所著的《腓立比书注释》中说:在伊格那修(Ignatius)时候,主教乃仅被视为合一的中心;在爱任纽(Irenaeus)时候,主教乃被视为最初真理的宝库;在居普良(Cyprian)时候,主教乃被视为主耶稣基督属灵之事的代理人。在教父时代,我们看到教会有一种最清楚的现象,就是教会体制的日趋退化。所以亚力山大(Archibald   Alexander)说:「我们最好为『教父』换一个新名,称他们为『教婴』(Church   babies),因为他们的神学是很幼稚的」。马丁路德也说:「不要听文士的话,要听圣经——上帝的话」。
       其四——把一个称为属灵的教会,受形式与地域的捆绑,乃是自相矛盾,理不可通的。
       高敦氏又在他所著《圣灵的使命》一书中说:「在启示录里,有七个灯台,但在旧约里面,会幕里的灯台只有一个,我们由此可知,在犹太人时代,上帝有形的教会只有一个;而在外邦人时代,乃有许多有形的教会。」慕尔主教(Moule)在他讲「在圣灵里合一」之后说,当这些道理大为传扬以后,内里的合一,能够产生极大的果效。可见一个真正属灵的教会是不受形式与地域之限制捆绑的。
       其五——国家教会说的结果,必然导致天主教义。倘使两个教会需要一个更高的权威管辖他们和解决他们的争端,就必有在一位有形的元首之下,一个共同的教会统卸机构——那就是世界教会,就是罗马天主教。
       哈契氏(Hatch)在他讲初期教会组织的时候,不先从新约圣经的明证,就开始讲使徒以后教会组织的发展,好像原始的主教制度在使徒以后很快就建立起来,以为即可证其为合法的而且必须遵从的。于此我们须问,我们对于这种顺利发展的制度,是否必有道德上遵从的义务呢?倘若必遵,则我们对于那些最后在基顺河边被以利亚所杀的巴力假先知,因他们当初盛极一时,难道这就必对他们顺从吗?(参王上一八25一40)这显然可以反证哈契之说的无当。
       人类的本性每易用外在组织的合一代替基督信徒灵性的合一。主耶稣基督的真理与圣灵乃力足掌管所有信徒如同一人一样,那就无需公共的统辖。浸信会并没有外在组合的羁绊,却在教义上,比那些采取主教制度或省区组织的教会能维持更大的合一,而且更合于新约的标准。约翰福音十章十六节,主耶稣说:「他们……要合成一群,归一个牧人了」。这不是一个羊栏,外在的合一;而乃为一群,在许多羊栏里面。华德莱主教(Archbishop   Whately)说:「我们从启示录二十二章二节的生命树,得到基督徒真正合一的象征,在河这边和那边有生命树,结十二样果子,每月都结果子;树上的叶子乃为医治万民。」唯有这种合一,始能繁茂结实,造福万邦。
  

肆   教会的职员


       教会的职员,可分许多种类,一般而言,可分两种,一为特殊的职员,一为普通的职员。兹请分论如后:
  

甲   特殊的职员


  

一、使徒


       严格而论,使徒一名,虽只能适用在主耶稣所拣选的十二位以及保罗;但是这亦可用在协助保罗工作的、且赋有使徒的恩赐与天惠的人。使徒特殊的使命,乃是要为历世历代教会奠定万年有道之根基。这是因为以后世世代代的信徒只有藉着使徒们所讲的道,才能和主耶稣基督有交契。所以使徒们不但是初期教会的使徒,而且也是今日教会的使徒。
       但是他们乃须具备几种特殊的资格,照圣经所说,可分五种:
       1.他们须直接从上帝或主耶稣基督得到差派的使命。——例如马可福音三章十四至十五节说:「他(主耶稣基督)就设立十二个人,要他们常和自己同在,也要差他们去传道,并给他们权柄……。」路加福音六章十二至十三节说:「那时,耶稣出去,上山祷告,整夜祷告神;到了天亮,叫他的门徒来,就从他们中间挑选十二个人,称他们为使徒。」加拉太书一章一节说:「作使徒的保罗(不是由于人,也不是藉着人,乃是藉着耶稣基督,与叫他从死里复活的父神)」。
       2.他们乃是主耶稣基督的生活,尤其是他复活的见证。——约翰福音十五章二十七节主耶稣说:「你们也要作见证,因为你们从起头就与我同在。」使徒行传一章二十一至二十二节说:「所以主耶稣在我们中间始终出入的时候,就是从约翰施浸起,直到主离开我们被接上升的日子为止,必须从那常与我们作伴的人中立一位与我们同作耶稣复活的见证。」哥林多前书九章一至二节说:「我不是自由的吗?我不是使徒吗?我不是见过我们的主耶稣吗?你们不是我在主里面所作之工吗?假若在别人,我不是使徒,在你们,我总是使徒;因为你们在主里正是我作使徒的印证。」
       3.他们无论在口头上,或用文字,传讲主道的时候,必受上帝圣灵的感召。——使徒行传十五章二十八节说:「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哥林多前书二章十三节说:「并且我们讲说这些事,不是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语,乃是用圣灵所指教的言语,将属灵的话解释属灵的事(或作将属灵的事,讲与属灵的人)。」约翰壹书五章九至十二节说:「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神的见证更该领受了,因神的见证是为他儿子作的。信神儿子的,就有这见证在他心里;不信神的,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因不信神为他儿子作的见证。这见证就是神赐给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
       4.他们乃有能力,施行神迹,并用神迹证明他们所信的信息。——哥林多后书十二章十二节说:「我在你们中间,用百般的忍耐,藉着神迹、奇事、异能,显出使徒的凭据来。」希伯来书二章三至四节说:「我们若忽略这么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这救恩起先是主亲自讲的,后来是听见的人给我们证实了。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迹奇事,和百般的异能,并圣灵的恩赐,同他们作见证。」
       5.他们的事工,蒙主大大祝福,作为他们所作的蒙主悦纳的印证。——哥林多前书九章一至二节说:(见上引)。哥林多后书三章二至三节说:「你们就是我们的荐信,写在我们的心里,被众人所知道所念诵的。你们明显是基督的信,藉着我们修成的;不是用墨写的,乃是用永生神的灵写的;不是写在石版上,乃是写在心版上。」加拉太书二章七至八节说:「反倒看见了主托我传福音给那未受割礼的人,正如托彼得传福音给那受割礼的人。(那感动彼得,叫他为受割礼之人作使徒的,也感动我,叫我为外邦人作使徒)」
  

二、先知


       新约里面,有很多经文讲到先知。例如使徒行传十一章二十六至二十八节说:「……门徒称为基督徒,是从安提阿起首。当那些日子,有几位先知从耶路撒冷下到安提阿。内中有一位,名叫亚迦布,站起来,藉着圣灵指明天下将有大饥荒;这事到革老丢年间果然有了。」十三章一至三节说:「在安提阿的教会中,有几位先知和教师,就是巴拿巴和称呼尼结的西面、古利奈人路求,与分封之王希律同养的马念,并扫罗。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要为我分派巴拿巴和扫罗,去作我召他们所作的工。』于是禁食祷告,按手在他们头上,就打发他们去了。」十五章三十二节说:「犹大和西拉也是先知,就用许多话劝勉弟兄,坚固他们。」哥林多前书十二章七至八、十节说:「圣灵显在各人身上,是叫人得益处。这人蒙圣灵赐他智慧的言语;……又叫一人能行异能;又叫一人能作先知。」十三章二节说:「我若有先知讲道之能,也明白各样的奥秘,各样的知识,而且有全备的信,叫我能够移山,却没有爱,我就算不得什么。」十四章三至四节说:「但作先知讲道的,是对人说,要造就、安慰、劝勉人。说方言的,是造就自己;作先知讲道的,乃是造就教会。」以弗所书二章二十节说:「并且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稣自己为房角石。」三章五节说:「这奥秘在以前的世代没有叫人知道,像如今藉着圣灵启示他的圣使徒和先知一样。」四章十一节说:「他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并参提前一18,四14;启一一6)这些先知,藉着他们讲道的恩赐在教会大大的造就圣徒;同时又复把奥秘启示出来,预言将来发生之事。前面一部分的恩赐,乃是永久的,在教会乃被改正宗所公认;至于后面一部分的恩赐,启示奥秘,预言将来,乃是有一种超凡的特性(Charismatic   Character),乃是暂时的。他们乃是藉圣灵特殊的感召,乃和一般教牧有所不同。
  

三、布道家


       除了使徒与先知以外,还有布道家,圣经也多处讲述。例如使徒行传二十一章八节保罗说:「第二天,我们离开那里,来到该撒利亚,就进了传福音的腓利家里,和他同住;他是那七个执事里的一个。」以弗所书四章十一、十二节说:「他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提摩太后书四章二至五节说:「务要传道;无论得时不得时,总要专心,并用百般的忍耐,各样的教训,责备人、警戒人、劝勉人。因为时候要到,人必厌烦纯正的道理,耳朵发痒,就随从自己的情欲,增添好些师傅,并且掩耳不听真道,偏向荒渺的言语。你却要凡事谨慎,忍受苦难,作传道的工夫,尽你的职分。」腓利、马可、提摩太和提多,乃是属这一类的人。他们跟随使徒,帮助他们,相得益彰;有时且被差派,负起特殊的使命。他们的工作,乃是要传扬福音,施行浸礼,也要按立长老。布道家的权威,似更为广泛,且稍较一般教牧为高。
  

乙   普通的职员


一、长老


       在普通职员之中,长老乃据首要的地位。长老一名,意指presbuteroiepiskopoi。前者仅为「长者」,后者乃为「监督」之意。但是以后「长者」一义,渐形消失,而变为「监督」。在圣经里面,这两个名词,常常互用。例如使徒行传二十章十七节说:「保罗从米利都打发人往以弗所去,请教会的长老来。」二十八节说:「圣灵立你们作全群的监督,你们就当为自己谨慎,也为全群谨慎,牧养神的教会,就是他用自己的血所买来的。」此为「长老」「监督」二词互用之一例。提摩太前书三章一节说:「『人若想要得监督的职分,就是羡慕善工。』这话是可信的。」四章十四节说:「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藉着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五章十七、十九节说:「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多书一章五、七节说:「我从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监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须无可指责,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贪无义之财。」彼得前书五章一至二节说:「我这作长老、作基督受苦的见证、同享后来所要显现之荣耀的,劝你们中间与我同作长老的人:务要牧养在你们中间神的群羊,按着神旨意照管他们;不是出于勉强,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为贪财,乃是出于乐意。」于此亦可见「长老」「监督」二词乃可互用。Presbuteroi长老一词,乃是最初在使徒行传十一章三十节始行提到,   他们就这样行,把捐项托巴拿巴和扫罗送到众长老那里」;但是这个职分在保罗与巴拿巴赴耶路撒冷去以前,在设立「职事」之先,长老之职,早已存在。可能长老或主教的职位,乃是先设立在犹太教会,以后才行在外邦教会。关于这些职位,在新约里面,又采用其他名词:例如在罗马书十二章八节,帖撒罗尼迦前书五章十二节则用presbuteroi一词,意指治理的;在哥林多前书十二章二十八节,则用kuberneseis一词,意指帮助人的,治理事的;以弗所书四章十一节则用poimenes,乃有教导之意。这些职位,乃都有监督之意。他们要供应,要治理,要监督,要保护,好如神的家人。
  

二、教师


       长老原来并非教师,因为当初只有使徒、先知和布道家,并没有各别的教师的需要。以后保罗在以弗所书四章十一节又加了「牧师和教师」,但是这两种人,并非成为两种分开的职位,而乃仅为一个种类而分作两种相关的任务。提摩太前书五章十七节说:「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希伯来书十三章七节所说的「引导你们、传神之道给你们的人」(hegoumenoi),也是教师。尤有进者,提摩太后书二章二节说:「你在许多见证人面前听见我所教训的,也要交托那忠心能教导别人的人。」此乃保罗激励提摩太;他乃有指派忠心的人作教导工作之必要。由于时间的推移,须把长老或监督和那些奉召教导的人分别起来,俾前者专门作治理教会的事工。(1)因为异端猖獗,那些被呼召作教导工作的人,他们的使命,乃格外迫切与需要,使他们起而「为从前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竭力的争辩」(犹3);「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将纯正的教训劝化人,又能把争辩的人驳倒了」(多一9)。(2)他们的任务既如此重要,而且有总体的性质,就需要全部时间,尽心竭力,专作教导之工。在启示录里,那「达与以弗所、士每拿、别迦摩、推雅推喇、撒狄、非拉铁非、老底嘉,那七个教会」的信,可能是写给教师和教会牧师的(参启二1、8、12、18,三1、7、14)。在改正宗教会,乃由牧师和长老一同治理教会,他们一同制定治理教会各种所需的章则。
  

三、执事


       除了长老(presbuteroi监督)以外,执事(diakonoi)也在新约里面,多次讲到(参腓一1;提前三8、10、12)。照大家的意见,使徒行传六章一至六节,乃为设立执事职位的记录,「那时,门徒增多,有说希利尼话的犹太人向希伯来人发怨言,因为在天天的供给上忽略了他们的寡妇。十二使徒叫众门徒来,对他们说:『我们撇下神的道去管理饭食,原是不合宜的。所以弟兄们,当从你们中间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我们就派他们管理这事。但我们要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大众都喜悦这话,就拣选了司提反,乃是大有信心、圣灵充满的人;又拣选腓利、伯罗哥罗、尼迦挪、提门、巴米拿,并进犹太教的安提阿人尼哥拉,叫他们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祷告了,就按手在他们头上。」可是有些现代派学者却提出异议,以为使徒行传第六章所讲到的乃为长老执事共有的一般的职务,或则仅系为某种特殊目的一种临时的工作。他们特别指出七位执事之间,有些执事如腓利和司提反,乃是专管教导的工作,在安提阿为犹大的弟兄所募集的捐项,乃是送交长老的手中,使徒行传十一章三十节并未提及执事。这种异议,实非确当,因为使徒行传第六章明明讲到设立执事,乃为无可否认的事实,(1)执事一名(diakonoi),在使徒行传六章以前已经用过,以后又一直被用,乃为主仆的通称,专门负责处理有关慈惠之事。(2)那所选出的七位执事,乃专管供给圣徒的工作,彰显恩情,与无私的爱心(agapai),此于使徒行传十一章二十九节;罗马书十二章七节;哥林多后书八章四节,九章一、十二至十三节;启示录二章十四节都有详细的叙述。(3)照使徒行传第六章所述,执事的需要乃很逼切,而照提摩太前书三章八至十三节所说,执事对教会,实尤有重大的关系,「作执事的,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一口两舌,不好喝酒,不贪不义之财;要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这等人也要先受试验,若没有可责之处,然后叫他们作执事。女执事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说谗言,有节制,凡事忠心。执事只要作一个妇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儿女和自己的家。因为善作执事的,自己就得到美好的地步,并且在基督耶稣里的真道上大有胆量。」
  

丙   执事的呼召与就任


       呼召可分两种,须加分辨。一种是特殊职员,如使徒等的呼召,一种是普通职员的呼召。前者的呼召,乃是超凡的,是由上帝直接呼召;后者乃由普通方式,此乃经过教会机构的呼召,所以我们对于普通职员的呼召,乃特别关切,须详加检讨。
  

一、普通职员的呼召


       这种呼召,乃是两重的,一为内在的呼召,一为外在的呼召,请分论之:
       1.内在的呼召(Internal   Calling)——一般人有时设想,以为这种内在的呼召,必有上帝超凡的征兆,指示其要出任教会某种的职务,乃是一种特殊的启示。此种设想,并非确当。这种内在的呼召,乃出自上帝普通的护理,所作的指示,乃包含三种情态:其一,乃为在意识上,由于对上帝的爱心和对他事工的关切,需为他的国度,欲罢不能的起而肩负某种的使命;其二,乃为在心志上,深感其在智能上与灵性上至少可以胜任其所要作的职务;其三,乃为在经验上,复深信上帝正在为其铺路,引领他达到其所向往企求的目标。
       2.外在的呼召(ExternalCalling)——这乃是上帝藉着教会作媒介而得的呼召。可是这不是从罗马天主教的教宗,也非藉主教制度的主教或教团,而乃是从地方教会的呼召,地方教会的职员以及普通会友都是有分的。这于圣经里乃有明显的例证(详见徒一15一26,六2-6,一四23)。而从使徒行传一章十五至二十六节来看,则教会的会众甚至有分于拣选使徒。在使徒时代,教会职员引导拣选,要大家注意必须具备的资格,而会众也都有分于拣选(参徒一15一26,六1-6;提前三2一13)。但是关于拣选马提亚一事,乃由上帝作最后的决定。(参徒一23一26)
  

二、普通职员的就职


       关于这事,乃有两种仪式,一为按立,一为按手:
       1.按立(Ordination)——此乃关于候选人的呼召与考试,亦为长老监督会(Classis)之一种规例。提摩太前书四章十四节说:「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藉着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神学家霍祺(Dr. Charles   Hodge)在其所著的《教会体制论》中说:「按立乃是教会藉着那些被指派的人,所作鉴定的严肃的表示,使知这位候选人乃确是被上帝呼召起而担任这圣职的人,并对会众证明此乃出自上帝的呼召。」在一切普通情况之下,此种证明乃为担任圣职之必要的条件;易言之,此乃会众对于侯选人被召出任斯职之确认。
       2.按手(laying   on   of   hands)——按立必须继以按手。在使徒时代,按立与按手乃是相联的。例如使徒行传六章五至六节及十三章二至三节说:「大众都喜悦这话,就拣选了司提反……尼哥拉,叫他们站在使徒面前。使徒祷告了,就按手在他们头上。」「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要为我分派巴拿巴和扫罗,去作我召他们所作的工。』于是禁食祷告,按手在他们头上,就打发他们去了。」提摩太前书四章十四节,五章二十二节说:「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藉着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不要在别人的罪上有分,要保守自己清洁。」在初期教会的时候,按手乃含有两种意义:一则,那人已舍弃他事,出任某种任务;二则,已有某种特殊属灵的恩赐赋与他。罗马天主教则以为在按手的时候,就有某种真实的恩典赐给那人。但是基督教则认为按手礼仅为一种象征的意义,乃为表明那人专诚为教会出任某圣职。他们仅认为此乃一种属灵的礼仪,并非绝对的必需;长老会甚至认为此种礼仪,乃为自由的。
  

伍   教会的集会


一、改正宗教会的治理团体(与教会法庭)


       改正宗教会治理的特征乃为一种「教会会议」(ecclesiastical   assemblies)制度。他们有「主教法庭」(Consistory,Session),有「长老监督会」   (Classis),有「宗教会议」(Synod),有时还有联合大会。「长老法庭」乃包含牧师(或几位牧师)和地方教会的长老们。「长老监督会」则为某地区的教会,由每教会推一位牧师和一位长老所组成。长老会与改正宗教会乃稍有不同。他们的「教务评议会」   (Presbytery),乃由其所辖地区之内所有的教牧以及每一教会各一位长老所组成。「宗教会议」乃由每一「长老监督会」或每一「教务评议会」同等数目的教牧与长老所组成。至于「联合大会」则由每一「教务评议会」的教牧与长老中同等数目代表所组成。
  

二、地方教会之治理及其自治


       1.地方教会之代表治理——改正宗教会与其他教会乃有所不同。一方面,乃不同那些教会以治理之权放在一位高级教士或首席长老手中;另一方面,又不同那些教会把治理之权由一般会众掌管。他们既不信由一人治会——无论其为长老、牧师或主教;但也不信大众的统治。因此他们拣选治会长老们作他们的代表,再由这些长老与牧师(或牧师们)组成一个委员会来治理教会。使徒们当他们按立那些创立教会的长老之时,很可能乃是依照大家崇尚的惯例,由长老们治理教会,而非由任何直接的诚命。照使徒行传十一章三十节所说:耶路撒冷的教会乃有长老。照使徒行传十四章二十二节,保罗和巴拿巴在他们第一次周行宣道时所建立的教会里,按立了长老。照使徒行传二十章十七节以及腓立比书一章一节,可知长老们在以弗所和腓立比教会,都在施展他们的工作。保罗在提摩太前书三章一至二节与提多书一章五、七节又再三讲到长老「监督」。我们须加注意在哥林多前书十二章二十八节;提摩太前书五章十七节;希伯来书十三章七、十七、二十四节;彼得前书二章一节,其中长老一名乃都用复数。长老们乃由会众拣选,都是才能胜任治理教会之人。从使徒行传一章二十一至二十六节,六章一至六节,十四章二十三节来看,会众在选举的事上,都应有权表示他们的意见。尤有进者,从马太福音十六章十九节;约翰福音二十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使徒行传一章二十四至二十六节,二十章二十八节;哥林多前书十二章二十八节;以弗所书四章十一至十二节;希伯来书十二章十七节,这些经文来看,又可确知此乃主亲自设立这些治会之人,并且赋予他们必需的权柄。所以会众的选举,实乃对主内在的呼召一种外在的确证。复次,长老们虽系会众的代表,但是他们的权威,并非从会众,而乃从主而来。他们行施治理上帝之家之权,乃是奉君王之圣名,应当对他负直接的责任。
       2.地方教会之相对自治——改正宗教会的治理,承认地方教会的自治,乃有几方面的意义:
     (1)每一地方教会乃为一个完全的基督的教会,具备治会所需一切的条件,乃绝对无需任何外在的管治辖制他。而且这种辖制乃绝对违反地方为教会的本质。
       (2 ) 虽然他们彼此接近的教会可以互相合拼,但是这种结合,乃无伤地方教会的自治。大会之权并非更高,此权乃属于长老法庭(Consistory)。
     (3)最高宗教裁判会议的权威和特权,不容威凌地方教会之上;无论在任何情况之下,也不得干涉地方教会内部的事务。
     (4)地方教会和其他教会合拼以后,则在其与其他教会的关系以及全体的利益上,他们的自治权就应有其限度。他们教会的条例等于他们的宪章。一方面保护地方教会的权能与利益,一方面维护联合教会共同的权能与利益。没有一个单独的教会可以漠视共同的协议和利益。
  

三、全体大会


       1.全体大会之圣经根据——圣经没有讲到或明确的命令某区的地方教会要组织一个有机的联合大会;亦未给我们这种联合大会的例证;而且事实上地方教会乃是一种个别整体,而不受外在组合的束缚。但是从教会重要的本质言,照圣经所叙述的来看,似有这种联合。教会乃被描写成为一种属灵的机体;其构成的分子,彼此联合起来,有生命的关系。此乃为主耶稣基督属灵的身体,他「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参以弗所书一章二十二至二十三节)但是这种内在的联合,必须藉着有形的方式,甚至机构,把它表现出来。圣经里面讲教会不仅是一个属灵的身体,并且也是一个有形的身体,乃是「圣灵的(宝)殿」(林前六19);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这里每一个名词均指一个有形的合一。公理教会的会友,独立教会派的人士以及无宗派人士似都未看到这个重要的合一的事实。现在有形教会分裂的情况不能使我们漠视那些经文给我们的指示,不但无形的教会,并且有形的教会都是一个合一体。Ekklesia一词,乃是单数的,这乃指示我们,有形教会乃比纯粹的地方教会有一个更广泛的意义。例如使徒行传九章三十一节说:「那时犹太、加利利、撒玛利亚,各处的教会都得平安,被建立;凡事敬畏主,蒙圣灵的安慰,人数就增多了。」(并参林前一○32,一二28)再从哥林多前书十二章十二至三十节;以弗所书四章三至十六节来看,使徒乃有一个有形教会合一的观念。保罗强调说:「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身体只有一个,圣灵只有一(位),正如你们蒙召,同有一个指望。一主,一信,一浸,一神,就是众人的父,超乎众人之上,贯乎众人之中,也住在众人之内。我们各人蒙恩,都是照基督所量给各人的恩赐……。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直到我们众人在真道上同归于一……,」尤有进者,在耶路撒冷和安提阿的教会虽有若干分开的团体,结果也合而为一。使徒行传第十五章讲到使徒和长老在耶路撒冷聚会商议,彼得、雅各相继发言,认为外邦人既已相信从他们口中所传的「福音之道」,就应「不分他们我们」,亦可见其有合而为一之心。耶路撒冷会议,乃由使徒与长老组成,乃不同「长老监督会」   (Classis)或「宗教会议」   (Synod);乃为一种全体大会的例证,他们讲的话,不是仅带劝告的性质,而乃是有权威的。
       2.全体大会之代表性质——在观念上,全体大会乃是由地方教会管辖区内所有教会代表所组成,但是从其所代表的教会而言,这种团体乃往往缺乏效率。为求代表的数目臻于合理的比例,必须贯彻全体大会,代表的原则。不是由地方教会,而乃是由「长老辖区」 (Presbyteries)差遣代表参加宗教会议。为求建立一个周密的制度,乃须惭求缩小范围;但总不远离教会合一的精神,一方面要维护良好的秩序,一方面要增进工作的果效。
       3.全体大会管辖的范围:——这些大会必须时时切记他们教会的特性。因为一切关于科学的、社会的、教育的或是政治的事项,乃都不属其管辖之范围。他们所应掌管的,只有关于教会的事,例如关于教义,德行,教会的治理与纪律以及有关维护主耶稣基督教会之合一和优良秩序的事。但除此以外,还有那些属于较小会议所不能解决的事;以及有关众教会一般性的事,例如关于信条、教会组织、崇拜仪式等事,也须加以处理。
       4.全体大会之权能权威——全体大会并不代表高过那授与「主教法庭」(Consistory)的权能(Power),改正宗教会也认为没有高于那属于「主教法庭」的权能。但是他们的权威(authority),无论在程度上与范围上,则又高过「主教法庭」。正如使徒的权能,其由十二使徒代表的,乃比一个使徒的为大;十个教会乃也比一个教会有更大的权威。尤有进者,全体大会的权威,不是仅仅适用于一个教会,并且广及其所联合的教会。因此全体大会的决议,乃是很有权威的,是不容任意取消的。「各教会独立主义派」   (Independency)以为这些决议乃仅有劝告的性质,因此,是无需履行,实乃为一种危险的错觉。这些决议,除非指明是仅为劝告的以外,乃是有权威的,乃为对于律法正确的诠释,此乃为教会之首,万王之王主耶稣基督的律法,对众教会自有其约束力,务须谨守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