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剧秘密李多喜图片:系统神学 章力生 卷七 教会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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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教会论 第捌章 神恩媒介与圣道
我们在上章讲到罗马天主教不把圣道放在首要的地位,而反把圣礼视为真正神恩的媒介。照他们的意见,教会乃是对罪人伟大而俱足的恩媒,一切其他的媒介都是次要的、从属的。上帝赐给教会两个最有功效的为教会所用的恩媒,乃为祈祷与圣礼。但改正宗教会和路德宗教会却都尊重上帝的道,而且视为比圣礼更为优越而重要。
改正宗神学家,例如莱敦(Leyden)、马斯立德(Mastricht)、阿马克(Marck)、土雷丁(Turrentin)以及达勃耐(Dabney)、凯伯尔(Kuyper),他们都称圣道为恩媒,但他们此处,所称的圣道,乃与约翰福音一章一至十四节中「太初有道」之道(Logos)有不同的意义。也非诗篇三十三篇六节之「气」,以赛亚书五十五章十一节,耶利米书一章四节、二章一节以及何西阿书一章一节之「话」字。这乃是上帝所默示的话,圣经里的话,他们乃视为神恩的媒介。默示的圣经成为我们一切神学的本源(the principium cognoscendi),但这并非我们所称的神恩媒介之上帝的圣道。圣经不但是我们神学知识的本源(the principium cognoscendi),并且也被圣灵所用藉以发展教会,并造就和培养圣徒。此乃为最超越的上帝的恩媒,所以乃为最重要的恩媒。严格的讲,此乃奉上帝的圣名,以及他的遣派,所传讲的道,才被视为恩媒。这乃为就此词专门的意义而言,但我们还可从一般的意义而讲,那便为藉其他各种方式,使人得到真正的祝福;例如在家庭研读,在学校教导,还可以在各处分发福音单张小册。正式的恩媒仅能由教会处理,圣礼仅能由法定的与合格的教会职员来施行;但是圣道乃和圣物不同,所有信徒,也可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把他传遍世界。
关于圣道的有效性,在教会的历史上,乃有很多不同的意见。这就是圣道的有效性,以及圣道的有效运行与圣灵事工的关系问题,因此就产生许多学说,例如唯名论(或称名目论,乃为唯实论之对)、反唯名论,以及改教者的思想。兹分论之。
此派又分各种派别,例如犹太教派,伯拉纠派(Pelagianism或称自救派,否认原罪,谓人类意志自由,力能自救),半伯拉纠派,阿敏念主义(Arminianism),新唯名论以及理性主义。他们不信圣灵藉着圣道超凡运行的大能,而以为只有心智的、道德的与审美的感力。圣道所启示的真理,仅有道德劝勉的功用。其中如伯拉纠主义与理性主义,唯名主义,并不觉得救赎工作有圣灵特殊工作的必要;但其中比较温和的如半伯拉纠派,阿敏念派与新唯名论派则认为道德劝勉的功用是不够的,必须圣灵的大能加以补充。
此派不认为外在的道有何需要,因此转向神秘主义。而以为从内在的道或内在的光就能得到一切,或是得到圣灵直接的运行。他们断章取义,制成一个口号说「字句是叫人死,圣灵是叫人活」(参林后三6)。他们认为外在的道乃属于自然世界的,对于一个真正属灵的人是不足道的,不能产生任何属灵果效的。反唯名论者苟非完全漠视恩媒,则就有藐视恩媒之意。
改教者对于以上两派,乃都持反对的态度。他们虽认为单靠圣道乃不够使人起信与悔悟,而尚须圣灵施展其工作;但是圣灵经常并不离开圣道而工作;所以救赎的工作乃需圣道与圣灵同工。关于这一点,当初路德宗和改正宗乃稍有不同。前者最初强调圣灵乃藉着圣道施展他的工作,乃是把圣道当作恩媒(Per Verbum);后者则讲圣灵乃和圣道一同施展他们的工作,圣灵乃与圣道同工(Cum Verbo)。到了以后,路德宗神学家发展了一种路德宗的学说,圣道乃含有圣灵使人悔悟的大能,圣道好像储藏在圣灵里面,两者乃联在一起不能分开;他们甚至说:即使不讲的时候,圣道还是临在。但是为何不同的人,对所讲之道有不同的结果,他们就用意志自由说,加以说明。改正宗则认为圣道乃一直大有能力,仅仅藉着圣灵相伴运行,在罪人心中就力足使他起信悔悟。他们却不认为这种有效性乃是储藏在圣道里面的一种力量。
以圣道视为恩媒,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律法,一为福音,两者必须加以分辨。
改教运动的教会在最初的时候,就把律法与福音分开,认为以圣道视为恩媒,乃有两个部分,这种分辨并非就是旧约与新约的分别;而乃认为可以适用于两约。质言之,在旧约里面有律法与福音,在新约里面也有律法与福音。律法乃包含圣经里面一切关于上帝藉着命令或禁令所表达上帝旨意的启示;而福音乃包含旧约和新约里面一切关于和好的工作以及上帝在耶稣基督里寻找与拯救世人的大爱。这两者的每一部分乃都在上帝恩典计划中各有其特有的功能。律法的功能,乃要在罪人心里使他警醒悔悟,转离罪行;而福音的目的,则要唤醒世人皈信主耶稣而蒙恩得救。律法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乃可说是为福音的准备,它能使罪人在良心上深深自责,从而觉得有赎罪的需要。律法与福音乃用来达到同一个目的,两者乃都是恩媒不可或缺的一部。可惜其中的真理未能常被充分领悟,因此会过于着重定罪而牺牲其为恩媒之一部分的特质。从马西安(Marcion)异端开始,往往有些人仅见律法与福音的差别,从而以为两者乃彼此排斥。他们断章取义,引加拉太书二章十一至十四节使徒保罗斥责彼得之例,作为他们的论据;又引哥林多后书三章六至十一节;加拉太书二章二、三、十至十四节;约翰福音一章十七节来强调律法与福音两者不同的分际。因为如此断章取义,知其一,不知其二,结果就不见保罗明明在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所说的,「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又不知希伯来书讲律法,并非与福音针锋相对,而乃可说为预备的不完善阶段的福音。是益可征,律法和福音,并非针锋相对,而乃要达成同一个目的。
有些旧时的改正宗神学家认为律法和福音乃是绝对相反的。他们以为律法乃包含圣经里面一切的命令与要求,而福音则并无要求,乃为无条件的应许,因此除去一切条件。这一方面乃是因为这二者在圣经里面有时乃为对比的,是显著不同的;另一方面,此乃因为他们和阿敏念派(Arminians)争辩的结果。阿敏念异端以为得救须靠信心,而把「福音的服从」(evangelical obedient)视为人的工作,因此他们趋于极端,妄以为恩典之约,在人的方面乃毫无任何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要求与命令,甚至也不必相信主,依靠主与盼望主;恩约只是上帝应许要为世人所作的事。阿敏念异端几乎视万王之王、万主之主的上帝乃为替世人服务的仆役。
可是其他改正宗神学家却坚称甚至摩西律法也并非没有应许,而福音也含有若干要求。他们又清楚了解,世人在恩约里面,并非仅仅被动的,但乃为被呼召主动的接受恩约,接受一切的权利,同时上帝也在其心里运行,使其力能履行应尽的条件。世人从恩约得到的应许,当然要使他担负某种应尽的义务,而其中最主要的乃为遵行上帝的律法作为他的「生命之律」 (Rule of life),但是同时上帝也要保证在他「心里运行」,使他「立志行事」(参腓二13)都能胜任。
时代派学者(Dispensationalist)也认为律法与福音乃是绝对相反的。以色列人在他们的时代里乃是在律法之下;但是教会于现在的时代里,则在福音之下,因此就脱离律法的捆绑;其意所指,得救乃只靠福音,无用律法。基督既然已经替我们履行了一切律法的条件,我们可以不必管律法上的要求。可是他们却是似乎忘记了基督虽然替我们受了律法的诅咒,替我们履行了「行为之约」(The Covenant of Work),或称「工约」的条件;但他并没有替他们履行律法,作为他们「生命之律」(Rule of life),此乃在所立的约以外,乃是生而就有的责任。
此可分三点来说:
1.上文已经讲到律法与福音之分辨并非如旧约与新约之分辨。也并非如现在时代派,把其分为律法的时代与福音的时代。适得其反,从圣经显明的事实来讲,在礼仪法里面,已有福音,在许多先知书里也有福音。举要言之,例如以赛亚书五十三章就活活的描写救主的生平,他为着担当世人的罪而受苦,代死十架,阐发福音的奥秘。五十四章亦有福音的应许。五十五章一至七节说:「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酒和奶。你们为何花钱买那不足为食物的,用劳碌得来的买那不使人饱足的呢?你们要留意听我的话,就能吃那美物,得享肥甘,心中喜乐。你们当就近我来,侧耳而听,就必得活,我必与你们立永约,就是应许大卫那可靠的恩典。我已立他作万民的见证,为万民的君王和司令。你素不认识的国民,你也必召来;素不认识你的国民,也必向你奔跑,都因耶和华你的上帝以色列的圣者,因为他已经荣耀你。当趁耶和华可寻找的时候寻找他,相近的时候求告他。恶人当离弃自己的道路,不义的人当除掉自己的意念,归向耶和华,耶和华就必怜恤他;当归向我们的上帝,因为上帝必广行赦免。」耶利米书三十一章三十三至三十四节说:「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他们各人不再教导自己的邻舍和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耶和华。」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这是耶和华说的。』」以西结书三十六章二十五至二十八节说:「我必用清水洒在你们身上,你们就洁净了。我要洁净你们,使你们脱离一切的污秽,弃掉一切的偶像。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你们必住在我所赐给你们列祖之地。你们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们的上帝。」事实上在整个旧约里面,都充满一个福音的洪流,而以弥赛亚的预言为其最高的顶点。基此而观,若说旧约里面只讲律法,没有福音,乃是不符事实的;而时代派以为旧约乃为律法时代也属谬妄。
从另一面说,如果说:新约里面没有律法,或者说律法不能适用在新约时代,也是违反圣经的教训。
主耶稣基督,明明在马太福音五章十七至十九节教训我们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保罗并且说上帝还设法帮助我们履行律法,罗马书八章三至四节说:「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保罗甚至还指示我们一个成全律法的秘诀,他在罗马书十三章八至九节说:「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雅各书二章八至十三节说:「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约翰对犯罪的定义说就是违背律法,他在约翰壹书三章四节说:「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他又说:「爱上帝,就要遵守他的诫命。他在约翰壹书五章三节说:「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是皆新约里面律法明显的例证。
2.在某种情况之下,基督圣徒可说不在律法之下,已脱离了律法。保罗在罗马书六章十四至十六节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罗马书七章六节说:「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接着仪文的旧样。」又在罗马书八章一至四节说:「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圣经讲律法,并不是一直指一个意义,有时乃着重讲律法乃如上帝不变的属性与旨意的表示,可以适用在任何时间与情况。但有时乃指律法在「工约」里的作用,永生须以履行「工约」为条件。但世人因为没有履行「工约」的条件,犯罪堕落,失去了履行「工约」条件的能力,因此在本性上就被定罪。使徒保罗也是从这一点上来对比律法与福音。世人既在「工约」上违犯了律法,因此不能称义,而且只能被处罚。但是律法一方面固为定罪的权能,一方面又因主耶稣基督「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三18)替我们履行了「工约」的条件,因是律法在这个特殊意义上,乃成为得到永生的恩媒。
3.律还有一点意义,乃可说基督圣徒并未脱离律法。我们从世人与上帝天生的关系与应负的责任而讲,则律法又有另一种意义,即使离开了「工约」,律法仍可以适用。诚如中国成语说:「天网恢恢,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曾子说:「十日所视,十手所指。」《书经》说:「上帝不常,作善者,降之百祥;作不善者,降之百殃!」「夏氏有罪,不畏上帝,不敢不正。」《左传》说:「违天者必有大咎!」人类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不能妄想可以脱离律法,可以我行我素,为所欲为。反唯名论(Antinomianism)者说,主耶稣基督既已为他的子民遵守了律法,作为他们「生命之律」,所以我们不必再为守法顾虑,实属谬妄。律法乃要求我们整个生命,无论任何方面,并且包括我们与基督福音的关系。当上帝赐给我们福音,律法就要求我们接受。有些人误以为福音里有律法,此乃为一种谬见。福音本身乃为应许,并无律法,律法不但要求我们接受福音,并相信主耶稣基督;而且我们对这个要求,乃心悦诚服,甘心乐意,心被恩感,乐意领受,还要有一种感恩的人生态度。
律法乃有三方面的功用:一为限制罪恶,伸张公义;二为使人为罪自责,深感苦难守法;三为促其悔悟,得蒙救恩,请分论之:
(Ausus politicus or civilis)
从这观点来说:律法乃以罪的存在为前提;因有罪恶的存在,故有律法的必要。律法要在普天之下推行上帝的普通恩典,要限制罪恶,伸张公义。从这点来说,在专门意义上,律法不能视为恩媒。
(Ausus elenchticus or pedagogicus)
在这一点上,律法的目的,乃在使人为罪深深自责,并使他自觉行善无力,苦难履行律法的条件。从这样来说,律法乃成为训蒙的师傅,引其归向基督,从而达成上帝救赎的目的。
(Ausus didaticus or normaticus)
律法成为信徒「生命之律」(Rule of life),使人悔悟认识他们的责任,从而引领他们到「生命之道」 (Way oflife),得蒙救赎宏恩。
路德宗与改正宗之间,对于律法功用之三重性,乃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虽都承认律法功用之三重性,但是路德宗乃仅注重第二点。照他们的意见,律法主要的功用乃是要使人悔悟认罪,间接引领罪人归向救主耶稣基督。路德宗虽承认律法第三点的功能,但乃有若干保留,因为他们以为信徒已不在律法之下。照他们的意见,律法第三点只有对仍为罪人的信徒才有用,律法可以控制他们,使他们一直自觉有罪。所以这第三点在他们的教义上并无重要的地位。但是改正宗对于第三点乃完全承认,因为他们深信圣经的道理,「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参罗马书三章二十节)「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参罗马书七章七节)律法乃能促人自觉,需要救赎;而且在他们成圣的教义上,对于律法乃更加注意。他们坚信信徒乃仍在律法之下,作他们生命与感恩之律(Rule of life & Gratitude)。所以海德堡教义问答(Heidelberg Catechism)专用十一个主日讨论律法,而在第三部则为关乎感恩。
壹 圣道于此的意义
我们在上章讲到罗马天主教不把圣道放在首要的地位,而反把圣礼视为真正神恩的媒介。照他们的意见,教会乃是对罪人伟大而俱足的恩媒,一切其他的媒介都是次要的、从属的。上帝赐给教会两个最有功效的为教会所用的恩媒,乃为祈祷与圣礼。但改正宗教会和路德宗教会却都尊重上帝的道,而且视为比圣礼更为优越而重要。
改正宗神学家,例如莱敦(Leyden)、马斯立德(Mastricht)、阿马克(Marck)、土雷丁(Turrentin)以及达勃耐(Dabney)、凯伯尔(Kuyper),他们都称圣道为恩媒,但他们此处,所称的圣道,乃与约翰福音一章一至十四节中「太初有道」之道(Logos)有不同的意义。也非诗篇三十三篇六节之「气」,以赛亚书五十五章十一节,耶利米书一章四节、二章一节以及何西阿书一章一节之「话」字。这乃是上帝所默示的话,圣经里的话,他们乃视为神恩的媒介。默示的圣经成为我们一切神学的本源(the principium cognoscendi),但这并非我们所称的神恩媒介之上帝的圣道。圣经不但是我们神学知识的本源(the principium cognoscendi),并且也被圣灵所用藉以发展教会,并造就和培养圣徒。此乃为最超越的上帝的恩媒,所以乃为最重要的恩媒。严格的讲,此乃奉上帝的圣名,以及他的遣派,所传讲的道,才被视为恩媒。这乃为就此词专门的意义而言,但我们还可从一般的意义而讲,那便为藉其他各种方式,使人得到真正的祝福;例如在家庭研读,在学校教导,还可以在各处分发福音单张小册。正式的恩媒仅能由教会处理,圣礼仅能由法定的与合格的教会职员来施行;但是圣道乃和圣物不同,所有信徒,也可用各种各样的方法把他传遍世界。
贰 圣道与圣灵的关系
关于圣道的有效性,在教会的历史上,乃有很多不同的意见。这就是圣道的有效性,以及圣道的有效运行与圣灵事工的关系问题,因此就产生许多学说,例如唯名论(或称名目论,乃为唯实论之对)、反唯名论,以及改教者的思想。兹分论之。
一、唯名论(Nomism)
此派又分各种派别,例如犹太教派,伯拉纠派(Pelagianism或称自救派,否认原罪,谓人类意志自由,力能自救),半伯拉纠派,阿敏念主义(Arminianism),新唯名论以及理性主义。他们不信圣灵藉着圣道超凡运行的大能,而以为只有心智的、道德的与审美的感力。圣道所启示的真理,仅有道德劝勉的功用。其中如伯拉纠主义与理性主义,唯名主义,并不觉得救赎工作有圣灵特殊工作的必要;但其中比较温和的如半伯拉纠派,阿敏念派与新唯名论派则认为道德劝勉的功用是不够的,必须圣灵的大能加以补充。
二、反唯名论派
此派不认为外在的道有何需要,因此转向神秘主义。而以为从内在的道或内在的光就能得到一切,或是得到圣灵直接的运行。他们断章取义,制成一个口号说「字句是叫人死,圣灵是叫人活」(参林后三6)。他们认为外在的道乃属于自然世界的,对于一个真正属灵的人是不足道的,不能产生任何属灵果效的。反唯名论者苟非完全漠视恩媒,则就有藐视恩媒之意。
三、改教者(Reformers)
改教者对于以上两派,乃都持反对的态度。他们虽认为单靠圣道乃不够使人起信与悔悟,而尚须圣灵施展其工作;但是圣灵经常并不离开圣道而工作;所以救赎的工作乃需圣道与圣灵同工。关于这一点,当初路德宗和改正宗乃稍有不同。前者最初强调圣灵乃藉着圣道施展他的工作,乃是把圣道当作恩媒(Per Verbum);后者则讲圣灵乃和圣道一同施展他们的工作,圣灵乃与圣道同工(Cum Verbo)。到了以后,路德宗神学家发展了一种路德宗的学说,圣道乃含有圣灵使人悔悟的大能,圣道好像储藏在圣灵里面,两者乃联在一起不能分开;他们甚至说:即使不讲的时候,圣道还是临在。但是为何不同的人,对所讲之道有不同的结果,他们就用意志自由说,加以说明。改正宗则认为圣道乃一直大有能力,仅仅藉着圣灵相伴运行,在罪人心中就力足使他起信悔悟。他们却不认为这种有效性乃是储藏在圣道里面的一种力量。
叁 圣道为恩媒两面观
以圣道视为恩媒,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律法,一为福音,两者必须加以分辨。
一、圣道之内的律法与福音
改教运动的教会在最初的时候,就把律法与福音分开,认为以圣道视为恩媒,乃有两个部分,这种分辨并非就是旧约与新约的分别;而乃认为可以适用于两约。质言之,在旧约里面有律法与福音,在新约里面也有律法与福音。律法乃包含圣经里面一切关于上帝藉着命令或禁令所表达上帝旨意的启示;而福音乃包含旧约和新约里面一切关于和好的工作以及上帝在耶稣基督里寻找与拯救世人的大爱。这两者的每一部分乃都在上帝恩典计划中各有其特有的功能。律法的功能,乃要在罪人心里使他警醒悔悟,转离罪行;而福音的目的,则要唤醒世人皈信主耶稣而蒙恩得救。律法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乃可说是为福音的准备,它能使罪人在良心上深深自责,从而觉得有赎罪的需要。律法与福音乃用来达到同一个目的,两者乃都是恩媒不可或缺的一部。可惜其中的真理未能常被充分领悟,因此会过于着重定罪而牺牲其为恩媒之一部分的特质。从马西安(Marcion)异端开始,往往有些人仅见律法与福音的差别,从而以为两者乃彼此排斥。他们断章取义,引加拉太书二章十一至十四节使徒保罗斥责彼得之例,作为他们的论据;又引哥林多后书三章六至十一节;加拉太书二章二、三、十至十四节;约翰福音一章十七节来强调律法与福音两者不同的分际。因为如此断章取义,知其一,不知其二,结果就不见保罗明明在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四节所说的,「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又不知希伯来书讲律法,并非与福音针锋相对,而乃可说为预备的不完善阶段的福音。是益可征,律法和福音,并非针锋相对,而乃要达成同一个目的。
有些旧时的改正宗神学家认为律法和福音乃是绝对相反的。他们以为律法乃包含圣经里面一切的命令与要求,而福音则并无要求,乃为无条件的应许,因此除去一切条件。这一方面乃是因为这二者在圣经里面有时乃为对比的,是显著不同的;另一方面,此乃因为他们和阿敏念派(Arminians)争辩的结果。阿敏念异端以为得救须靠信心,而把「福音的服从」(evangelical obedient)视为人的工作,因此他们趋于极端,妄以为恩典之约,在人的方面乃毫无任何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要求与命令,甚至也不必相信主,依靠主与盼望主;恩约只是上帝应许要为世人所作的事。阿敏念异端几乎视万王之王、万主之主的上帝乃为替世人服务的仆役。
可是其他改正宗神学家却坚称甚至摩西律法也并非没有应许,而福音也含有若干要求。他们又清楚了解,世人在恩约里面,并非仅仅被动的,但乃为被呼召主动的接受恩约,接受一切的权利,同时上帝也在其心里运行,使其力能履行应尽的条件。世人从恩约得到的应许,当然要使他担负某种应尽的义务,而其中最主要的乃为遵行上帝的律法作为他的「生命之律」 (Rule of life),但是同时上帝也要保证在他「心里运行」,使他「立志行事」(参腓二13)都能胜任。
时代派学者(Dispensationalist)也认为律法与福音乃是绝对相反的。以色列人在他们的时代里乃是在律法之下;但是教会于现在的时代里,则在福音之下,因此就脱离律法的捆绑;其意所指,得救乃只靠福音,无用律法。基督既然已经替我们履行了一切律法的条件,我们可以不必管律法上的要求。可是他们却是似乎忘记了基督虽然替我们受了律法的诅咒,替我们履行了「行为之约」(The Covenant of Work),或称「工约」的条件;但他并没有替他们履行律法,作为他们「生命之律」(Rule of life),此乃在所立的约以外,乃是生而就有的责任。
二、律法与福音分辨之必要
此可分三点来说:
1.上文已经讲到律法与福音之分辨并非如旧约与新约之分辨。也并非如现在时代派,把其分为律法的时代与福音的时代。适得其反,从圣经显明的事实来讲,在礼仪法里面,已有福音,在许多先知书里也有福音。举要言之,例如以赛亚书五十三章就活活的描写救主的生平,他为着担当世人的罪而受苦,代死十架,阐发福音的奥秘。五十四章亦有福音的应许。五十五章一至七节说:「你们一切干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酒和奶。你们为何花钱买那不足为食物的,用劳碌得来的买那不使人饱足的呢?你们要留意听我的话,就能吃那美物,得享肥甘,心中喜乐。你们当就近我来,侧耳而听,就必得活,我必与你们立永约,就是应许大卫那可靠的恩典。我已立他作万民的见证,为万民的君王和司令。你素不认识的国民,你也必召来;素不认识你的国民,也必向你奔跑,都因耶和华你的上帝以色列的圣者,因为他已经荣耀你。当趁耶和华可寻找的时候寻找他,相近的时候求告他。恶人当离弃自己的道路,不义的人当除掉自己的意念,归向耶和华,耶和华就必怜恤他;当归向我们的上帝,因为上帝必广行赦免。」耶利米书三十一章三十三至三十四节说:「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他们各人不再教导自己的邻舍和自己的弟兄,说,「你该认识耶和华。」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这是耶和华说的。』」以西结书三十六章二十五至二十八节说:「我必用清水洒在你们身上,你们就洁净了。我要洁净你们,使你们脱离一切的污秽,弃掉一切的偶像。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你们必住在我所赐给你们列祖之地。你们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你们的上帝。」事实上在整个旧约里面,都充满一个福音的洪流,而以弥赛亚的预言为其最高的顶点。基此而观,若说旧约里面只讲律法,没有福音,乃是不符事实的;而时代派以为旧约乃为律法时代也属谬妄。
从另一面说,如果说:新约里面没有律法,或者说律法不能适用在新约时代,也是违反圣经的教训。
主耶稣基督,明明在马太福音五章十七至十九节教训我们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保罗并且说上帝还设法帮助我们履行律法,罗马书八章三至四节说:「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保罗甚至还指示我们一个成全律法的秘诀,他在罗马书十三章八至九节说:「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雅各书二章八至十三节说:「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约翰对犯罪的定义说就是违背律法,他在约翰壹书三章四节说:「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他又说:「爱上帝,就要遵守他的诫命。他在约翰壹书五章三节说:「我们遵守上帝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是皆新约里面律法明显的例证。
2.在某种情况之下,基督圣徒可说不在律法之下,已脱离了律法。保罗在罗马书六章十四至十六节说:「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罗马书七章六节说:「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着心灵的新样,不接着仪文的旧样。」又在罗马书八章一至四节说:「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赐生命圣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释放了我,使我脱离罪和死的律了。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
圣经讲律法,并不是一直指一个意义,有时乃着重讲律法乃如上帝不变的属性与旨意的表示,可以适用在任何时间与情况。但有时乃指律法在「工约」里的作用,永生须以履行「工约」为条件。但世人因为没有履行「工约」的条件,犯罪堕落,失去了履行「工约」条件的能力,因此在本性上就被定罪。使徒保罗也是从这一点上来对比律法与福音。世人既在「工约」上违犯了律法,因此不能称义,而且只能被处罚。但是律法一方面固为定罪的权能,一方面又因主耶稣基督「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三18)替我们履行了「工约」的条件,因是律法在这个特殊意义上,乃成为得到永生的恩媒。
3.律还有一点意义,乃可说基督圣徒并未脱离律法。我们从世人与上帝天生的关系与应负的责任而讲,则律法又有另一种意义,即使离开了「工约」,律法仍可以适用。诚如中国成语说:「天网恢恢,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曾子说:「十日所视,十手所指。」《书经》说:「上帝不常,作善者,降之百祥;作不善者,降之百殃!」「夏氏有罪,不畏上帝,不敢不正。」《左传》说:「违天者必有大咎!」人类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不能妄想可以脱离律法,可以我行我素,为所欲为。反唯名论(Antinomianism)者说,主耶稣基督既已为他的子民遵守了律法,作为他们「生命之律」,所以我们不必再为守法顾虑,实属谬妄。律法乃要求我们整个生命,无论任何方面,并且包括我们与基督福音的关系。当上帝赐给我们福音,律法就要求我们接受。有些人误以为福音里有律法,此乃为一种谬见。福音本身乃为应许,并无律法,律法不但要求我们接受福音,并相信主耶稣基督;而且我们对这个要求,乃心悦诚服,甘心乐意,心被恩感,乐意领受,还要有一种感恩的人生态度。
肆 律法功用的三重性
甲 从通常神学的道理说
律法乃有三方面的功用:一为限制罪恶,伸张公义;二为使人为罪自责,深感苦难守法;三为促其悔悟,得蒙救恩,请分论之:
一、限制罪恶伸张公义
(Ausus politicus or civilis)
从这观点来说:律法乃以罪的存在为前提;因有罪恶的存在,故有律法的必要。律法要在普天之下推行上帝的普通恩典,要限制罪恶,伸张公义。从这点来说,在专门意义上,律法不能视为恩媒。
二、使人认罪深感无能
(Ausus elenchticus or pedagogicus)
在这一点上,律法的目的,乃在使人为罪深深自责,并使他自觉行善无力,苦难履行律法的条件。从这样来说,律法乃成为训蒙的师傅,引其归向基督,从而达成上帝救赎的目的。
三、促其悔悟得蒙救恩
(Ausus didaticus or normaticus)
律法成为信徒「生命之律」(Rule of life),使人悔悟认识他们的责任,从而引领他们到「生命之道」 (Way oflife),得蒙救赎宏恩。
乙 路德宗改正宗的意见
路德宗与改正宗之间,对于律法功用之三重性,乃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虽都承认律法功用之三重性,但是路德宗乃仅注重第二点。照他们的意见,律法主要的功用乃是要使人悔悟认罪,间接引领罪人归向救主耶稣基督。路德宗虽承认律法第三点的功能,但乃有若干保留,因为他们以为信徒已不在律法之下。照他们的意见,律法第三点只有对仍为罪人的信徒才有用,律法可以控制他们,使他们一直自觉有罪。所以这第三点在他们的教义上并无重要的地位。但是改正宗对于第三点乃完全承认,因为他们深信圣经的道理,「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参罗马书三章二十节)「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参罗马书七章七节)律法乃能促人自觉,需要救赎;而且在他们成圣的教义上,对于律法乃更加注意。他们坚信信徒乃仍在律法之下,作他们生命与感恩之律(Rule of life & Gratitude)。所以海德堡教义问答(Heidelberg Catechism)专用十一个主日讨论律法,而在第三部则为关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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