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剧秘密花园中文版:系统神学 章力生 卷七 教会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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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教会论 第拾章 论浸礼
浸礼,在主耶稣基督的时候,并非前所未有的绝对的新事。从形式来说,在埃及、波斯和印度都有一种洁净的宗教仪式;而在希腊罗马的宗教里面,乃是更为显著。有的时候,乃如洗澡那样,在海里举行;有时则用洒水或点水的方式。特土良教父(Tertullian)说:这种去邪除垢的仪式可能会连带得到新的生命。近代有些学者,异想天开,以为基督教的浸礼,尤其是保罗所传讲的,乃有神秘宗教礼仪的渊源,但是这种牵强比附之说,鲜有人加以附和赞同。况且保罗在罗马书六章三至十一节所讲受浸归入主的死,与主一同埋葬,一同复活的道理,乃和那些神秘宗教的礼仪,是根本风马牛不相及的。这些外邦洁净的宗教仪式,即就其外表的形式而论,亦没有与基督教浸礼有丝毫相同之处。他们如此比拟不伦,实在不值识者一笑。尤有进者,再从史实而言,这些神秘宗教,在使徒保罗之前,还没有在罗马帝国出现。
犹太人有许多洁净的礼仪,但都无圣礼的性质,所以乃都非恩约的记号或印记。所谓新入教者(Proselytes)的浸礼,乃与基督教浸礼相似。当外邦人和以色列人结合在一起之时,他们要受割礼,还要受浸礼(至少以后要受浸礼)。但是在耶路撒冷被毁以前,是否盛行此礼,乃为一个争论的问题。照犹太权威作者,华勒氏(Wall)在其所著《婴孩受浸史》一书中说:这种浸礼乃要在两三个证人之前举行。儿女如未达标准年龄(男孩为十三,女孩为十二)则由父亲声请受浸,如已成年,则由儿女自己请求。儿女如在父母受浸以后而生的,则视为洁净,就无需受浸。照这样来说,这种浸礼乃仅似一种洁净的礼仪,两者乃是彼此一致的。有些人说,约翰的浸礼乃是从「新入教者的浸礼」(the baptism of Proselytes)而来,这种见解乃是显然不确的。两者之间虽有历史的关系,但是约翰的浸礼实乃富有新的以及属灵的意义。篮百德氏(Lambert)在其所著《新约圣礼论》一书中说,犹太人去邪除垢的礼仪,恢复他在犹太人社会中间正常的地位;而约翰的浸礼乃旨在使那些受浸的人移转到一个新的境界,以备进入上帝的国度。尤有进者,约翰的浸礼,绝不能仅仅视为一种礼仪,而乃有一种彻头彻尾新的属灵的意义。清心除罪并不是仅为一时准备的条件,而乃为恒常持守的目的。约翰在犹太旷野传道并非虚应故事,讲福音八股;而乃鞭辟入里,大声疾呼,旨在唤醒群伦,真切悔改。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须加考虑,就是约翰的浸礼和主耶稣基督浸礼的关系。罗马天主教对于那些把约翰浸礼与主耶稣基督浸礼视为有同等果效的人,加以咒诅,认为约翰浸礼乃和旧约圣礼一样,仅有预表的意义。他们认为那些受约翰浸礼的人,并没有得着浸礼的恩典,以后还要从新受浸——受基督教方式的浸礼。旧时的路德宗神学家认为约翰与基督两种浸礼,从其目的与果效而言,乃是相同的;但是以后路德宗神学家则有不同的意见,认为两者并非在实质上完全相同的。改正宗神学家乃和路德宗相似,旧时的改正宗神学家,认为二者大体上乃是相同的,但以后改正宗神学家则认为两者乃有若干异点。因为约翰自己认为两者乃有不同的地方,他在马太福音三章十一节说:「我是用水给你们施浸,叫你们悔改;但那在我以后来的(主耶稣基督),能力比我更大,我就是给他提鞋也不配。他要用圣灵与火给你们施浸。」还有些人从使徒行传十九章一至六节来证明两者之不同;并说有些从约翰受浸的,以后还要重浸。然而这种诠释,实有可疑之处。
我们认为约翰的浸礼和基督的浸礼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也有若干不同之处。从其相同之点而说:(1)两者都是由上帝亲自制定的。马太福音二十一章二十五节说:「『约翰的浸礼是从那里来?是从天上来的?是从人间来的呢?』『他们彼此商议说:『我们若说「从天上来,」他必对我们说:「这样,你们为什么不信他呢?」』」约翰福音一章三十三节说:「我先前不认识他;只是那差我来用水施浸的,对我说:『你看见圣灵降下来,住在谁的身上,谁就是用圣灵施浸的。』」(2)两者都与人生剧烈转变有关。路加福音一章五至十七节说:「……有主的使者站在香坛的右边,向他显现。撒迦利亚看见,就惊慌害怕。天使对他说:『撒迦利亚,不要害怕,因为你的祈祷已经被听见了,你的妻子以利沙伯要给你生一个儿子,你要给他起名叫约翰。你必欢喜快乐;有许多人因他出世,也必喜乐。他在主面前将要为大……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了。他要使许多以色列人回转,归于主他们的上帝。他必有以利亚的心志能力,行在主的前面,叫为父的心转向儿女,叫悖逆的人转从义人的智慧,又为主预备合用的百姓。」(3)两者都与悔改赦罪有关。马太福音三章七至八节,「约翰看见许多法利赛人和撒都该人也来受浸,就对他们说:『毒蛇的种类!谁指示你们逃避将来的忿怒呢?你们要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马可福音一章四至五节说:「照这话,约翰来了,在旷野施浸,传悔改的侵礼,使罪得赦。犹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到约翰那里,承认他们的罪,在约但河里受他的浸。」路加福音三章二至三节说:「约翰在旷野里,上帝的话临到他。他就来到约但河一带地方,宣讲悔改的浸礼,使罪得赦」。(4)两者施浸乃都是用水。
从另外一面看,两者乃有若干不同之处:(1)约翰的浸礼乃仍属旧约时代,并为指著主耶稣基督;(2)虽未排除信心,但乃侧重悔改;(3)乃是着重犹太人;(4)因为那时圣灵尚未降临,约翰的浸礼不如基督的浸礼有丰丰满满的属灵的恩赐。所以约翰说:「那在我以后来的,能力比我更大……他要用圣灵与火给你们施浸。」(太三11)
当主耶稣基督完成了他神人和好的救赎的恩功,并由他的死里复活,作为蒙父嘉纳以及可信的凭据,(参徒一七31)他在升天之前,制定了浸礼。在他吩咐门徒负起普世宣道的大使命之前,他对门徒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太二八18)他既赋有中保的全权,他又制定浸礼,并作为世世代代都应遵行的圣礼。他在发出大使命的时候,对门徒这样说,「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浸。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太二八19、20)。,马可福音十六章十五至十六节又再补充的说:「……你们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从这两段经文,分析起来,主的权威的命令,乃有以下三大要义:(1)门徒要往普天下去,对万民传扬福音,并要引领他们悔改,承认主耶稣基督是所应许的救主。(2)那些用信心接受基督作救主的,要奉父、子、圣灵三一真神的名受浸,作为他们已经和上帝发生一种新的关系,就应当照着上帝国度的律法而后。(3)他们宣扬上帝的道,并非仅仅讲福音八股,而应阐发新的恩约之奥秘、权利和义务。主为鼓励他的门徒,又加了这一句话,「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二八20)
主特别吩咐使徒要奉父、子、圣灵的名施浸(eis to onoma tou patros Kai tou huiou Kai tou hagiou pneumatos)。拉丁文圣经,把“eis to onoma”,译为拉丁文“in nomine”(奉……名);马丁路德又译作“im namen”。有些解经家如洛柏春(Robertson)在他《希腊新约文法》一书中将「奉父、子、圣灵的名」诠释为「藉着三一真神之权能」,实属不妥,亦无依据,在解经学士,乃站立不住。「奉……名」(或「因……名」)一词,乃屡见如下各节的经文,例如马太福音二十一章九节,「奉主名来的,是应当称颂的!高高在上和散那!」;马可福音十六章十七节,「信的人必有神迹随着他们,就是奉我的名赶鬼,说新方言」;路加福音十章十七节,「那七十个人欢欢喜喜的回来,说:『主阿!因你的名,就是鬼也服了我们。』」;约翰福音十四章二十六节,「保惠师,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差来的圣灵……」;使徒行传三章六节,九章二十七节,「彼得说:『金银我都没有,……我奉拿撒勒人耶稣基督的名,叫你起来行走!』」;「惟有巴拿巴接待他(扫罗),领去见使徒,把他在路上怎样看见主,主怎样向他说话,他在大马色怎样奉耶稣的名放胆传道,都述说出来」。‘eis’(into,进入)乃为前置词,乃可解释为「发生关系」,「对谁发生信仰,对他真诚服从」。阿伦氏(Allen)在他所著的《马太福音注释》一书中说「那受浸的人,就是表征他已经成为主耶稣基督的门徒,已经进入一种归顺他的境界,且和他有交契的关系。」戴耀(Thayer)和鲁秉生(Robinson)对此乃有相同的意见,而克莱默·戈吉儿(Cremer-Koegel)和贝隆(Baljon)在他们的圣经辞典里对于这个见解,复具体应用。此外还有许多圣经注释家,如梅耶(Meyer),阿耳福特(Alford),白罗斯(Bruce),格罗雪特(Grasheide)和范鲁汶(Van Leuwan)也都持相同的意见。而圣经里面许多相似的经文,也支持这个意见,例如,哥林多前书十章二节,「都在云里、海里受浸归了摩西」(eis tou mousen);哥林多前书一章十三节,「基督是分开的吗?保罗为你们钉了十字架吗?你们是奉保罗的名受了浸吗?」(eis to onoma Paulou);哥林多前书十二章十三节,「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利尼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浸,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 (eis hen soma);罗马书六章三节,「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七节「你们受浸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eis Christon)。荷兰神学家凯伯尔(Dr. Abraham Kuyper)也论到这一点。因此我们须将这前置词“eis”译为“into”或“to”或“in relation to”「进入」或「发生关系」。「名」(Onoma)一词,乃是用来表示希伯来文shem一词的意义,乃指上帝显现他自己之一切的特质,台斯曼氏(Deisman)在其所著《圣经肆言》一书中从古写本里“Onoma”一词的特殊意义来解释浸礼。他认为领受浸礼的人,乃和上帝的自我启示,发生一种特殊的关系,在另一方面,上帝对他的子民也显明他自己;同时那受浸的就应当照着上帝启示的亮光而活。
有些人说,照使徒行传二章三十八节,三章十六节,十章四十八节,十九章五节,以及罗马书六章三节和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七各节经文来看,使徒显然没照主耶稣所用的方式,奉父、子、圣灵的名施行浸礼,然而此乃因为使徒要着重某种特点,例如使徒行传二章三十八节,使徒彼得特别需要当时听道的众人悔改,皈信基督,作他们的救主。又如使徒行传十章四十八节,当时聚集在哥尼流家里的人,都是奉耶稣基督的名给他们施浸,此乃指根据主耶稣的权威而施浸。其馀各节经文,也仅谓奉基督的名施浸。凡此乃均注重要把受浸的人和主耶稣基督发生特殊的关系,使徒对他们讲道,乃要他们服从基督,作他们的主。
关于浸礼的学说,可以分作两个时期,一为改教以前,一为改教以后,请分述之:
初期教父把浸礼视为一种「入会礼」(Rite of initiation),受了浸以后,就正式加入教会,通常认为罪蒙赦免,并且授予新的生命。有些人的宣称似乎乃有相信受浸重生之意。可是对于成年人则认为必须心灵有健全的气质,浸礼始能有效;他们不认为浸礼乃为对新生的开始所绝对必需的,但乃系更新过程中成全的要素。婴孩施浸在俄利根(Origen)与特土良(Tertullian)教父的时候,已经流行,但特氏则加以阻遏。一般的意见,都认为浸礼永不可重复;但是异端所施行的浸礼是否有效,则没有一致的意见。由时间的推移,大家有确定的意见,认为凡是奉圣父、圣子、圣灵,三一真神之名受浸的,则不要再浸;关于施浸的方式,也没有争议。
从第二世纪以后,大家渐渐公认浸礼乃有一种超奇的功能;甚至奥古斯丁也似乎认为婴孩施浸乃可使其重生(ex opere operato)。他认为婴孩施浸乃是绝对必需的,凡未受浸的婴孩乃是失丧的。照奥氏之见,浸礼可以勾消原有的罪责,但不能完全消除败坏堕落的本性。经院哲学家当初乃和奥氏持同样的见解,凡是成年人受浸必先有信心作为必需的条件;以后却有另一种思想占上风,妄以为浸礼乃总是有效,能使人重生(ex opere operato),这便漠视主观条件的重要性。结果罗马天主教圣礼的观念,便占上风,照他们的意见,浸礼乃为重生和进入教会的圣礼。这种圣礼乃是一种恩典,而且被认为很重要的恩典,因为(1)这乃在受侵者身上打上一个不能消除的记号,使他成为教会的会友;(2)这乃可以救受浸者脱离他原罪的责任,以及一切直到受浸时所犯的本罪,消除一切罪的污点,救他脱离一切今生和永世的罪刑;(3)藉着注入一种成圣的恩典,以及信、望、爱的超凡的德性,使他的灵性更新;(4)这能使受浸的人和众圣徒并与有形的教会有交通和团契。
路德会在改教以后,并没有完全除去罗马天主教对圣礼的观念。路德认为浸礼时的水,并非寻常的水,而乃藉着上帝的道及其原有的神圣的大能,变成一种生命的恩水,以及「重生的洗」(多三5)。藉着圣道神圣的功能,所以圣礼能够使人重生。关于成人受浸,路德认为受浸者须有信心,浸礼始能有效。关于孩童受浸,路德深知孩童还不能运用其信心,他起先认为上帝籍着他领先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使无意识的孩子能够起信;但是后来路德承认对于这点,乃茫然无知。以后路德宗神学家坚称婴孩的信心,乃为受浸之必备条件;但是有些神学家则又认为浸礼就能立刻产生这种信心,这就发展成为一种见解,浸礼能够动工,使人重生(ex opere operato)。重浸派(Anabaptists或称再浸派),为求解决路德的难题(Gordian-knot),就否认婴孩受浸之合法性与正当性。他们坚持凡是在婴孩时期受浸的,如果声请要进他们的教会,应再受浸,但他们认为这不是重浸,而为第一次真正的浸礼。
加尔文和改正宗神学家一直认为浸礼乃是为信徒设立的,并不产生新生,乃仅加强新生。但他们遭遇到一个问题。即为婴孩既不能运用他们的信心,则如何能够视为信徒,他们的灵命如何能够加强。他们认为婴孩如果在父母是信徒的家庭,乃为恩约里面的孩子,乃是有上帝应许的后裔,此乃包含重生的应许。浸礼属灵的功能,并不限于施行浸礼之时,而要一生一世继续下去。比利时信条也有同样的宣称。
由于苏西尼异端(Socinians),阿敏念异端(Arminians),重浸派,以及理性派的影响,人们否认浸礼是上帝恩典的印记,而仅视为世人信仰的表白。最可叹的,甚至有些自称为「基督徒」的也惑于世俗之见,完全失去他们对浸礼属灵意义的认识,而使浸礼成为一种虚应故事的形式。
浸信会浸礼方式,乃以全身浸在水里,接着再从水里上来。视为唯一正确的浸礼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乃是浸礼所绝对必需的。因为此乃象征与主耶稣基督一同受死埋葬,一同从死里复活一样。(参罗六3一11)
于此乃有两个问题:(1)浸礼象征的主要意义是什么?(2)全身浸在水中的浸礼是不是唯一正当的浸礼方式。这两个问题先后的次序乃是有意义的,因为第一个问题乃更重要,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乃要以第一个答案为根据。兹分论之。
浸信会的浸礼,先以全身浸在水里,接着就从水里上来,乃是象征浸礼的主要意义。真正浸礼的意义,乃由浸在水里,和从水里上来,两个动作表达出来。浸在水里当然乃有洗涤与洁净的意义。然而这仅为附带的并非主要的意义。真正表达浸礼主要意义的,乃可说是罗马书六章三至十一节和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至十五节两段经文。前者说,「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着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着自己是活的」。后者说:「你们既受浸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都因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上帝的功用。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们一切过犯,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既将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掳来,明显给众人看,就仗着十字架夸胜」。浸礼乃是藉着在水里受死埋葬,又从水里上来的方式作为复活重生的表识。
改正宗神学家对于浸礼所表征的主要意义,乃有完全不同的意见。这乃是从洁净的意义而论。在海德堡教义问答(The Heidelberg Catechism)第十四问说,「你所受的神圣的浸礼,这所表征的主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对你有什么意义?答曰,「主耶稣基督用所命定的水,把我们外面洗净,并且应许我已被他所流的宝血和圣灵洗净我心灵里一切的污秽。这就是洗净了我一切的罪,正如我被水洗净了我身上一切的污秽一样。」这个洁净的意义,从旧约一切洁净的礼以及新约施浸约翰的浸礼来看,乃是非常恰当的。例如诗篇五十一篇七节说:「求你用牛膝草洁净我,我就干净;求你洗涤我,我就比雪更白。」以西结书三十六章二十五节说:「我必用清水洒在你们身上,你们就洁净了。我要洁净你们,使你们脱离一切的污秽,弃掉一切的偶像。」约翰福音三章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节说:「约翰也在靠近撒冷的艾嫩(新译本)施浸,因为那里水多;众人都去受浸。……约翰的门徒和一个犹太人为洁净礼发生辩论,他们来到约翰那里,对他说:『拉比,你看,从前和你在约但河东,你为他作见证的那一位,他也在施浸,众人都往他那里去了。」圣经里面许多经文,充分的明示我们,浸礼乃表征属灵的洁净。使我们罪蒙洗净成为圣洁。例如使徒行传二章三十八节,二十二章十六节说:「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浸,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起来,求告他的名受浸,洗去你的罪」。罗马书六章三至十一节(见上文引);哥林多前书六章十一节说:「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上帝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提多书三章四、五节说:「但到了上帝我们救主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爱显明的时候,他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他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希伯来书十章二十二节说:「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身体用清水洗净了,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上帝面前。」彼得前书三章二十一节说:「这水所表明的浸礼,现在藉着耶稣基督复活也拯救你们;这浸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只求在上帝面前有无亏的良心。」启示录一章五节说:「那诚实作见证的,从死里首先复活,为世上君王元首的耶稣基督,有恩惠、平安归与你们,他爱我们,用自己的血使我们脱离罪恶(「脱离」有古卷作「洗去」」。凡此都为圣经指示我们关于浸礼主要的意义。
在浸信会以外,一般教会流行的意见,认为只要洗净一义能在浸礼的仪式中表现出来,则浸礼的方式乃是不重要的;或则全身浸在水中,或则用点水礼……都是无分轩轾。关于这个问题,不可徒凭私见,或宗派观念,任意取舍;而须用审慎的态度,作精详的考证。
A. 全身浸水的命令——全身浸在水里的侵礼,乃为主的命令。
1.从原文的意义说——此乃要将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礼。
a. 从希腊作者与教父著作以及希腊本旧约说——例如李台勒(Liddell)与史各脱(Scott)合编的希腊圣经字典说:乃为浸在水里的意思。苏福格耳(Sophocles)乃有完全相同的意见。戴耀氏(Thayer)也作同样解释,且加重语气谓,乃一再浸入水里,并且说:「此乃为主耶稣基督所命定的神圣的礼仪。」哈佛大学戈德温教授(Goodwin)说:一词的意义,乃为浸(无论是实在的或隐喻的),无论在那里,我从来没有听到此词有其他意义。我也从来没有在辞典里看到此词有「点」、「洒」等其他意义。此词只有一个十分明确的答案,为什么还有人常来问我这个问题,诚令我惶惑不解!
柏鲁默氏(Plummer)说,「施行浸礼只有将全身浸在水里,始能显明其真义。」阿博德氏(Abbott)说,「浸礼的表识,当然须全身浸水,始能确切。」而且这些解经家都不是浸信会的会友。哈斯丁氏(Hastings)说,「浸礼通常所用的方式乃是全身浸在水里,此乃圣礼应当用的象征。」吉尼氏(Cheyne)说:「倘于水不充分的地方,可用三次灌水的方式,但全身浸在水里的方式,乃最为理想,此乃符合使徒保罗在罗马书六章三至五节之言:『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
孔能德氏(Conant),广征博引,从文学科学各部门的著名作家所有的著作里面,其中如诗人、修辞学家,雄辩家,哲学家,批评家,历史家,地理学家,农业家,医学家,博物学家,文典著者,神学家,他从未找到一个例证,是离开了浸水礼的,而讲点水礼的。
b.从新约里面此词的意义——在每一段有关此词的经文,乃都是指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礼而言。例如马太福音三章五、六、十一节说:「那时,耶路撒冷和犹太全地,并约但河一带地方的人,都出去到约翰那里,承认他们的罪,在约但河里受他的浸。……我是用水给你们施浸,叫你们悔改;但那在我以后来的,能力比我更大……他要用圣灵与火给你们施浸。」(参王下五14:「于是乃缦下去,照着神人的话,在约但河里沐浴七回,他的肉复原,好像小孩子的肉,他就洁净了。」)马可福音一章五、九至十一节说:「犹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到约翰那里,承认他们的罪,在约但河里受他的浸。……那时,耶稣从加利利的拿撒勒来,在约但河里受了约翰的浸。他从水里一上来,就看见天裂开了,圣灵仿佛鸽子,降在他身上。又有声音从天上来说:『你是我的爱子,我喜悦你。』」
使徒行传二章三十八、四十一节说:「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浸,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于是领受他话的人就受了浸。那一天,门徒约添了三千人。」使徒行传十六章二十四至三十三节说:「禁卒……就跳进去,战战兢兢的俯伏在保罗、西拉面前;……说:『二位先生,我当怎样行才可以得救?』他们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们就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当夜,就在那时候……他和属乎他的人立时都受了浸。」哈纳克教授(Prof. Harnack)说:「(1)浸礼无疑的乃指全身浸在水里的意思。(2)没有证据可在新约和最古的基督教文献找出来,可证此词乃指其他的意义。(3)新约里面没有一段经文暗示我们,新约作者对于浸礼一词,除了全身浸在水里以外,还含有其他意义。」
2.从施行浸礼的环境说——此必为全身浸水礼。
马可福音一章十节说:「他(主耶稣)从水里一上来,就看见天裂开了,圣灵仿佛鸽子,降在他身上。」约翰福音三章二十三节说:「约翰在靠近撒冷的哀嫩也施浸,因为那里水多;众人都去受浸。」——据学者研究,因为那里水够深可以施浸。(意指全身浸水礼)使徒行传八章二十六至三十九节说:「二人正往前走,到了有水的地方,太监说:『看哪!这里有水,我受浸有什么妨碍呢?』于是吩咐车站住,腓利和太监二人同下水里去,腓利就给他施浸。」关于这件事特怀德校长(President Timothy Dwight)看了这二人当时的环境,认为这显然必为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礼。
3.从浸礼表象的暗示说——此必为全身浸水礼。
马可福音十章三十八节说:「耶稣说:『你们不知道所求的是什么,我所喝的杯,你们能喝吗?我所受的浸,你们能受吗?』」这里的杯乃是表征客西马尼受苦的杯。(参路二二41一42)主耶稣「于是离开他们……跪下祷告,说:『父阿!你若愿意,就把这杯撤去;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而他所受的浸,乃是表征他要在髑髅地在十字架上受死,舍身救世的意思。(参路一二50说:「我有当受的浸还没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受浸的身体一直往下,乃表征主耶稣要在十字架被钉受死之时,惨烈的痛苦。罗马书六章四节说:「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孔尼培(Conybeare)和浩森(Howson)二氏在他们合著的《圣保罗的生平与书信》一书中,讲解这节经文说:「如果不记得原来施浸的方式,乃是全身浸入水里的,就不能了悟其意。」温德氏(Wendt)在其所著的《主耶稣的教训》一书中对于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九节说:「我来要把火丢在地上;倘若已经着起来,不也是我所愿意的吗?」这节经文的诠释,认为这火乃表征主耶稣将令这个世界有一种新的活力,掀起一个新的运动。于此可以想见,主耶稣的话,往往有表象暗示的意义。浸礼亦然。
哥林多前书十章一至二节说:「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晓得,我们的祖宗从前都在云下,都从海中经过;都在云里、海里受浸归了摩西。」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节说:「你们既受浸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都因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上帝的功用。」希伯来书十章十四至二十二节说:「弟兄们,我们既因耶稣的血得以坦然进入至圣所,是藉着他给我们开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从幔子经过,这幔子就是他的身体,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上帝的家,并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身体用清水洗净了,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上帝面前。」屈兰区氏(Trench)在其所著《新约类语》一书中对于这节经文的诠释,总是指全身,绝非仅洗身体的一部分。彼得前书三章二十至二十一节说:「就是那从前在挪亚预备方舟、上帝容忍等待的时候,不信从的人。当时进入方舟,藉着水得救的不多,只有八个人。这水所表明的浸礼,现在藉着耶稣基督复活也拯救你们;这浸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只求在上帝面前有无亏的良心。」挪亚方舟的两边乃浸在水里,挪亚在方舟里得救,正如浸水礼乃表明信徒得救;这乃为在神面前存无亏的良心而受浸,乃为其心灵皈向上帝的象征。
4.从教会历史(初期教会)的见证说——
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在他所著《论浸礼》一书中说:「有些人妄加揣测说,使徒们在小船里面,被浪掩盖,就这样行了洒水礼,使徒彼得行在海里,所以就行了浸水礼。这种说法,实属不当。前者乃因受风浪的袭击,不能认为洒水礼或浸水礼;真正的浸礼,乃是为遵照主的命令,服从教会的纪律。」费晓氏(Fisher)在其所著《圣道起源论》一书中说:「现在学者大都公认,施行浸礼,通常都是用全身浸水的方式。」夏夫氏(Schaff)在其所著《使徒教会史》中说,「关于浸礼的方式,公正的史家,从圣经注释和历史夹看,不能不赞同浸信会的见解。夏氏在别处又讲,主耶稣在约但河受浸以及新约里面关于浸礼所用的例证,乃都支持全身浸水而非洒水的方式,此乃天主教与基督教,无论在英国和德国最有名的圣经注释家都直认不讳的。」
史丹莱教务长(Dean Stanley)在伊敦大学讲演,认为全身浸水礼,乃为原有的,使徒的以及普世的浸礼的方式,直到最近一世纪才有若干教会把浸水礼改为洒水礼。教会史家尼安特(Neander)在他所著的《教会史》中说,「关于浸礼的方式,全身浸水礼乃是合乎原有的制度,以及原有象征的意义;这乃为一种表征的记号,在受浸的时候,就全身进到圣灵里面,同时又完全被圣灵渗透。……只有在生病或其他危急情况之下,才采取其他方式,例如洒水礼。」
哈纳克教授说,「从第二世纪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证据可以任意施行洒水礼(aspersion)。然而倘使有特殊情形,不能施行全身浸水礼,则可以洒水礼代替全身浸水礼;但是全身浸水礼乃为必须谨守遵行的常例与教条。虽于使徒们去世以后,新约的礼仪就开始变质,但全身浸水礼鲜有加以更改。」
「十二使徒训言」第七段说,「在流水里施浸。倘使没有流水,则用其他的水施浸,倘使你不能浸在冷水,则改用温水。倘使你两样都不能则从头上灌水三次」。这乃明示我们,施行浸礼,就是全身浸在水里;倘使水不足,则用灌水礼代替全身浸水礼,纽曼氏(Dr. J. H. Newman)说,「十二使徒训言」可能是第二世纪下叶的作品,而现代本则可能更在以后。这并未明确的讲受浸重生,但是乃含有必须重生的意义。倘使绝对没有足够的水施浸,则可代以灌水礼,从头上三次。在开始施浸以前,必讲教义问答,悔改,禁食和祈祷。
5.从希腊教会的理论与实际说——希腊教会著名神学家史都齐氏(De Stourdza)说,「施浸」一词,照字面来讲,乃总是「跳进」、「掉进」、「潜水」的意义。所以「浸礼」 (Baptism)与「全身浸在水里」(Immersion)一词,乃是同义的。如果说用「洒水礼」来施行浸礼,或说用「洒水」把人「全身浸在水中」,乃都是不合理的自相矛盾之言。
马可陶慈(Marcus Dods)对于这个问题总括的讲,全身浸在水中乃是浸礼原有的方式。把全身浸在水中的礼仪,乃为象征并且表明受浸的人从不圣洁到圣洁的生活;他又丢弃以往的死亡,渴慕将临的新生。关于施浸的方式,他又说:标准的方式乃为全身浸入水里,此乃含有四个重大的意义:(1)全身浸入水内,乃为浸礼首要的意义;洗涤乃为次要的。(2)保罗在罗马书六章三至五节说:「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准此而言,则如果不用全身浸入水中的方式施行浸礼,则完全失去浸礼的意义。(3)施浸约翰选择约但河附近作为他工作的场所,再从约翰福音三章二十三节所作的宣称,「约翰在靠近撒冷的艾嫩也施浸,因为那里水多;众人都去受浸。」来说,则他采用的施浸方式,必然是全身浸入水中,此乃自然的结论。(4)再从提多书三章五节说:「藉着重生的浸」(Lout-ron paligenesia)一语以及保罗在罗马书六章所用浸礼的象征来说,又可见全身浸入水中施浸的方式,必为基督教会继续采用的。陶慈又引证宾翰氏(Bingham)的说话,在初期基督教的世纪,全身浸入水中,乃为普遍采用施浸的方式,除非有特殊的或危急的情况,或是水不足的地方,始准用灌水礼。陶氏认为宾氏此言,诚足反映使徒保罗书信与「十二使徒训言」的思想。
我们看到希腊文浸礼一词,不但可决定其有全身浸入水中的意义,并且可知此词基本的、不变的与唯一的意义。所以施浸原有的主的命令乃是要全身浸入水中。现在基督教世界,有一个显著的现象,开始承认全身浸入水中,乃为原有施浸的方式。佛莱特雷氏(Pfleiderer)在其所著的《宗教哲学》一书中说,「浸礼乃与圣餐一样,藉着保罗得到其圣礼的意义。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礼乃为反覆表示的象征,乃是与主一同受死与复活。」
B.教会无权改主命——全身浸礼既为主所命定,教会自然无权加以更改或废弃。此乃理所当然。
1.从教会的性质来说——一则,在新约里面,除了地方教会以外,没有其他有形的教会。二则,地方教会不是立法的,乃是行政的机构,不能自行立法。三则,地方教会的权能既不是她本身所有的,所以不能授权给其他机构或教会会议。四则,教会不得僭妄,把她放在圣经与基督之上,自无权更改生命。
马太福音五章十八至十九节说:「我(主耶稣)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诚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但是人之通病,能说不能行,以是常常徒托空言,甚至口是心非。英国文豪莎士比亚(Shakespeare)很感叹的说:「信心阿,我怠忽了遵行律法,我也不能坚定我的心志去遵行,所以我唯有把律法制订在我们意志里面。」所以我们对于主耶稣基督所命定的浸礼,以及他在约但河受浸的圣范,唯有谨守遵行,不可玩忽苟且,或改用其他方式,以免渎冒他的圣名。
2.从上帝诫命的性质来说——其一,此不但是律法,而且乃是基督教会基本的律法;这不是普通的律法,乃为基本的宪章。其二,这种诫命乃表示最高立法者的智慧。倘欲加以更改,乃无啻说基督所制订的律法不能适用现在变动的环境,此乃对于那位昔在,今在,以后永在,无所不知的主的亵渎。其三,全身浸在水中的浸礼,乃为一切得救的福音真理适当的象征,倘用其他方式,则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仪式。质言之,教会没有权柄可以更改施行浸礼的方式,以致失去圣礼主要的意义。这不是理论的争辩,乃而有非常重大的关系。
安德生氏(E. L. Anderson)说,在人间的政府是照人的旨意来修改宪法;然在上帝的国度,则要照上帝的宪章,更改人的旨意。林肯总统与杜格拉斯(Douglos)争辩之时,讥讽他说,那有照宪法的途径作违宪之事?浸礼不但象征受侵者进入基督的教会,且又象征其皈信基督作他的救主与主。现在有人以为这二者并无联带的关系。但照史丹莱之见,倘使两者分开,此乃藐视圣礼原有神圣的意义,而且还会可能出于邪灵的悖逆与不信。所以浸礼的方式,必须遵照上帝命定的方式,除非有特殊情形,不可改用洒水礼等其他方式。
概括的说,浸礼乃象征信徒归入基督的死与复活——易言之,藉着与基督联合而重生。
浸礼乃为象征一义,可分六点加以申说:
罗马书六章三节说:「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马太福音三章十三节说:「当下耶稣从加利利来到约但河,见了约翰,要受他的浸。」马可福音十章三十八节说:「耶稣说:……我所喝的杯,你们能喝吗?我所受的浸,你们能受吗?」路加福音十二章五十节,主耶稣说:「我有当受的浸还没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节说:「你们既受浸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都因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上帝的功用。」照罗马书六章三至五节这段经文,我们必须切实与主联合。我们藉着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礼归入主的死,和他一同埋葬。倘使浸礼乃类似主耶稣基督的死,则我们受浸归入主的人,乃是真正与他同死,也必与他有同样复活的经验。当我们从水里起来的时候,浸礼乃为确实象征与主一同受死埋葬和复活。
——乃为救赎罪人脱离罪恶之刑罚与权势。
罗马书六章四节说:「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同章六、七、十至十一节说:「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上帝活着。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现代著名的解经家如Meyer,Godet,Alford,Congebears,Lightfoot,Beet诸氐都认为罗马书六章四节乃有出死入生之意,并赞同张百思(Dr. Chambers)之言,认为浸礼的意义,乃为死人的坟墓,新人的诞生;乃为信徒与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相联合。……当信徒浸入水里的时候,他就埋葬他以往的罪恶和败坏的情欲;当他从水里快上来的时候,他就苏醒起来,有新的生命与新的希望」。
——此乃宣称对罪恶的死亡以及对灵命的复活。
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七节说:「你们受浸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彼得前书三章二十一节说:「这水所表明的浸礼,现在藉着耶稣基督复活也拯救你们;这浸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只求在上帝面前有无亏的良心。」加拉太书二章十九至二十节说:「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着。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歌罗西书三章三至四节说:「因为你们已经死了,你们的生命与基督一同藏在上帝里面。基督是我们的生命,他显现的时候,你们也要与他一同显现在荣耀里。」
「一个真正受浸礼的人,乃是一个从旧世界进到新世界的人。当他浸在水里的时候,他已成为死去的人,他的本性以及血肉之体及其罪恶与罪债,都被取消,都埋葬在主耶稣基督坟墓里面,永不能再到上帝的面前。……当信徒从水里起来的时候,他就得到新的生命,就是主耶稣基督复活的生命及其神圣公义的属性。」
——藉着与主耶稣基督联合,凭信心舍弃自己,接受基督。
罗马书六章五节说:「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节说:「你们既受浸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都因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上帝的功用。」信徒与基督的联合乃是藉着全身浸水的浸礼一举显示出来,这就是基督与信徒在死与复活的形状上联合。信心自愿的要素有两部分,乃为舍和取。所以浸礼也表示两部分。一为沉没在水里面,乃为降服基督;二为从水里浮现起来,乃为接受基督。
浸礼乃象征信徒与基督的联合;圣餐乃象征基督与信徒的联合。在浸礼的时候,信徒要浸入水里;但在圣餐的时候,则饼要放在信徒口中。我们在基督里面,基督也在我们里面。鲁秉生氏(E. G. Robinson)认为浸礼乃含有三种意义:一为对罪死;二为在基督里复活,有新的生命;三为对三位一体的真神上帝的权威,完全降服。所以主耶稣说,「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浸」(太二八19)。
以弗所书四章四至六节说:「身体只有一个,圣灵只有一个,正如你们蒙召,同有一个指望,一主,一信,一浸,一上帝,就是众人的父,超乎众人之上,贯乎众人之中,也住在众人之内。」哥林多前书十章三至四节与十二章十三节说:「并且都吃了一样的灵食,也都喝了一样的灵水;所喝的,是出于随着他们的灵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利尼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浸,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
从以弗所书四章五节来看,象征信徒合一的,不是圣餐,乃为浸礼。神学家史屈朗氏(A.H.Strong)说,现在我们的教义已在整个基督教世界发生影响。有学识的人,大都赞同全身浸水礼。婴孩施浸已见减少。教会有坚定的信仰、且富有传道救灵的热忱。他们的灵性也有长进。彼此有美好团契,不再存门户之见,基督的国度乃超越他们的会友;一个更伟大的基督的观念,使他们脱离狭窄的宗派观念,从而把全世界教会进入上帝普世教会合而为一的境界。
哥林多前书十五章十二、二十二节说:「既传基督是从死里复活了,怎么在你们中间,有人说没有死人复活的事呢?……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照主耶稣基督所制定的圣礼浸礼乃是要全身浸在水里。路德说,浸礼乃为表征死与复活。因此我愿受浸的人要全身浸在水里,这乃为此词的意义,也为其奥秘的象征。
此词的含义,也可分六点来说:
1.浸礼所显示的重要真理乃为基督的死与复活,而我们的死与复活,乃是与其相联的。
主耶稣在约但河受浸,及接着信徒的受浸,乃都是他死的象征。主耶稣基督本来是上帝,乃降世为人,而且为了拯救罪人,甘愿「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参腓二6-8)。所以他念兹在兹,要代死赎罪。他一再说:「我所喝的杯,你们能喝吗?我所受的浸,你们能受吗?」(可一 ○38)「我有当受的浸还没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路一二50)在圣经里面,那些词句如大水淹没我,波涛漫过我,乃是用来描写与苦难斗争的情形,(参诗四二7,六九2,一二四45)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礼也有这种含义。
因此受苦、受死与埋葬,都呈现在主的面前,在他的心中,也深知他要受的浸,乃有这些含义。因为受浸是要将全身完完全全淹没在大水里面。这绝非仅仅洒水在他的身上,而乃要沉溺在大水之中,要被它淹没。主耶稣在约但河受浸,即有完全捐弃他身体的含义。这一个作为,乃是他一个重大的抉择,这绝非一个任意的或是形式的,虚应故事的仪式。这乃是一种公开的献身,乃是一种至死忠心,舍身受死为拯救世人之罪的献身,这乃表示他降世为人,在世上所作事工之根本性质。
主耶稣基督甘愿受约翰所施行的悔改的浸礼,其唯一的理由,乃是因为「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五21)。他虽降世为人,取了人性,但是他却没有世人遗传下来之败坏的本性。「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来四15)他「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上帝面前。」(彼前三18)这乃因为他没有罪,他才能拯救世人,与上帝和好。「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罗八3)他「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棹罪。」(来九26)
当主耶稣在约但河受浸的时候,他宣称:「因为我们理当这样尽诸般的义。」(太三15)因为唯有这受苦与受死的浸礼,始能「止住罪过,除净罪恶,赎尽罪孽,引进永义。」(但九24)拯救这个恶贯满盈,应被定罪的世界。他如果不为这罪恶的世界,担当罪孽,受苦受死,救其脱离罪恶,使其永远完善,引进永义,他就不能「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耶利米二三6)。凡此乃都由主耶稣受浸一举表明出来,「为要叫他显明给以色列人」(约一31)。他在约但河受浸,他浸在水里,就像他要受死埋葬;他从水里上来,就像他从死里复活。约翰壹书五章五至六节说:「胜过世界的是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上帝儿子的吗?这藉着水和血而来的,就是耶稣基督;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
主耶稣的受浸乃是指他将要受的死;我们的受浸乃是指他已经为我们受死。这乃是他救赎恩功的本质,藉着他的代死,我们就因此得生。「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罗六3);他为拯救我们而死,我们藉着受浸就与他有属灵的交契。
2.浸礼显示我们的死与复活相关的真理,乃含有三种意义:
其一——认罪悔改,自觉羞愧,该当受死;其二——宣称主耶稣基督乃为世人之罪,代死十架,信徒接受主耶稣基督代死的恩功;其三——信徒承认已与基督的生命有分,生命乃在他里面,且当为他而活。
浸礼乃是一种公开的作为,不能在暗中学行。在受浸的时候,我们乃在上帝、天使与众人面前显示,与基督合而为一。主耶稣说:「凡在人面前认我的,人子在上帝的使者面前也必认他。」(路一二8)
3,浸礼乃象征洁净,但「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四6)此乃为一种特殊的神圣方法的洁净,——质言之,乃要藉着主耶稣基督的死以及我们的心灵归入他的死,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洒水礼与灌水礼的严重的缺陷,乃在不能显示主耶稣基督的死,藉着他所流的宝血,洗净罪污。
有些以洒水礼取代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礼的人,妄称离开了主耶稣基督的代死赎罪,人照样能够重生。例如皮骄氏(Edward Beecher)妄引约翰福音三章二十二至二十五节一段经文,反对浸信会对浸礼的见解,他误以为「约翰的门徒和一个犹太人辩论洁净的礼。」所以洁净就是浸礼主要的意义。皮氏之见,实属皮相,因为他根本不知道得到洁净的原因,乃为主耶稣基督为世人的罪代死十架,流出卖血,洗净世人的罪污,和一切的不义,世人才能洁净。所以浸礼乃象征主耶稣的死,以及信徒的因信称义,得以洁净。
4.浸礼乃表示主耶稣的死,而他的死乃为我们心灵得以洁净,成为圣洁,得到灵命的根本原因;此乃正如圣餐,乃为表示主耶稣基督的死,乃为我们得到圣洁生命以后所需的营养与力量的来源。正如圣餐乃为主耶稣基督的死成为我们成圣的力量;浸礼乃象征我们重生的力量。
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的真理乃为无上之珍宝,乃是藉着外表的圣礼赐给我们。这种教义与圣礼,乃被主耶稣的宝血所渗透,非同寻常的学说与体制,我们当倍加珍视,谨遵勿渝。
5.基上所论,所以只有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礼始能合乎这圣礼的原义,其故有二:
一则——因为没有其他方式能够象征重生所发生的改变之强烈的性质,从灵命的死亡到复活;其二——因为没有其他方式能够表示这个改变乃为心灵归入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以及与他在死的形状上和复活的形状上相联合。
基督教的真理,并非空洞的理论,乃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每一部分,都彼此相联,构成一个整体。倘使丢弃一小部分的真理,则犹如割除人体的任何一部,就成为残废。此理浅明,不待智者,都能了悟。不幸学者逞其私意,断章取义;肆意曲解,混淆真道,以致异端百出,误尽苍生;蚩蚩者氓,随其沉沦!实堪痛心!
6.如果除去一切象征主耶稣的死与复活的方式,而以其他方式代替全身浸入水中浸礼的方式,乃就等于废弃圣礼。
浸礼乃如逾越节献祭和圣餐礼……一样,乃为一种历史纪念的礼仪,此乃对世界见证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我们举行它,乃为表示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但是浸礼不但是一种历史纪念的礼仪,且又为一种教义的象征的表现。浸礼之中,乃交织着一切基督圣道的基要真理。这乃指示我们,(1)罪的性质与惩罚;(2)复活的救主把世人从罪恶里救出来;(3)每一个与基督合而为一的世人都能得到救恩;(4)顺服基督乃为得到生命与荣耀之正道。以是浸礼历代以来,保持不废,为上帝作见证——见证基督圣道的教义与实际。因此,如果改变施行浸礼的方式,乃无啻击打圣道与基督!
关于浸礼的主体,可分两类,一为成人,一为婴孩。请分论之。
成人浸礼合格的主体,必须要有可信的凭据,证明他们确已由圣灵重生。质言之,已经藉着信心,确已归入基督的死与复活,在他死的形状上以及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
那些受浸的人必先悔改与相信。马太福音三章二至三、六节说:「『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这人就是先知以赛亚所说的;他说:『在旷野有人声喊着说:「预备主的道,修直他的路!」』……承认他们的罪,在约但河里受他的浸。』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七至三十八节说:「众人听见这话,觉得扎心,就对彼得和其馀的使徒说:『弟兄们,我们当怎样行?』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浸,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使徒行传八章十二节说:「及至他们信了腓利所传神国的福音,和耶稣基督的名,连男带女就受了浸。」使徒行传十八章八节说:「管会堂的基利司布和全家都信了主,还有许多哥林多人听了,就相信受浸。」十九章四节说:「保罗说:『约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浸,告诉百姓,当信那在他以后要来的,就是耶稣。』」
教会乃是一群重生之人的集团。约翰福音三章五节说:「耶稣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上帝的国』」。浸礼须以重生之人为主体。
这乃宣称受浸的人已经在主里面有灵性的改变。使徒行传十章四十七节说:「彼得说:『这些人既受了圣灵,与我们一样,谁能禁止用水给他们施浸呢?』」罗马书六章二至五节说:「……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六至二十七节说:「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上帝的儿子。你们受浸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正如婚礼一样,除非新郎新妇的心已经真正结合在一起,他们的婚姻就不能有庄严的意义,乃仅为一种外面的虚表;所以倘使信徒没有与基督在他的死与复活的形状上相联合,就不应为其施行浸礼。甘特立克氏(Dr. A.C.Kendrick)说,「基督徒信仰的表白与受浸两者乃有不可分的关系;受浸乃是绝对不可免的。信徒应当藉着浸礼,见证他的忠顺,履行他成为天国成员的条件。」如果不受浸,他的信心,就乃如一只钟,虽然不停的工作,却没有时针(长针短针),就不能报告时间。又如政治的信仰,你如果不去投票,也不能表达出来,发生果效。信徒亦然,倘使由圣灵重生,他内在的改变,如不藉着浸礼外在的礼仪就不能把内心的信仰以及对主和他国度的忠顺表达出来;而他门徒的身分也不能完全,也不能发生功能。
但是浸礼不仅是一种象征,也是一种神恩的媒介。从根本上说,浸礼乃为表示上帝恩典的一种作为。这里面乃有上帝的一种恩赐,亦为受浸的人表示接纳。因此浸礼又象征接受圣约并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所以浸礼亦为缔结圣约的一种印记。
关于这个问题浸信会乃和其他宗派有重大不同的意见。例如浸信会作者霍弗氏(Dr. Hovey)说,「只有信徒方有资格接受浸礼;只有那些有信心确实凭据的,始能受浸。」霍氏之言,实乃表示婴孩不能受浸。但是其他宗派则接受婴孩受浸。因此,婴孩能否受浸,我们须加检讨。兹将正反两方之见,分陈如后:
在圣经的开端,我们可说,圣经里面没有明确的诫命,要为婴孩施浸,也没有一个例证指示我们有婴孩受浸。但是,这并不能说为婴孩施浸乃不合圣经。因为我们查考圣经,婴孩浸礼乃有如下的经据:
1.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虽有民族的特征,但主要的乃为属灵的,这个属灵的割礼的约,就是一种象征与印记。圣经好几次讲到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但都是用单数。例如出埃及记二章二十四节说:「上帝……就记念他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利未记二十七章四十二节说:「我就要记念我与雅各所立的约,与以撒所立的约,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并要记念这地」。列王纪下十三章二十三节说:「耶和华却因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仍施恩给以色列人……。」历代志上十六章十六节、诗篇一百零五篇九节说:「就是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凡此所讲的约,乃都是单数,绝无例外。
2.约珥书二章二十八节说:「以后,我要将我的灵浇灌凡有血气的。你们的儿女要说预言,你们的老年人要作异梦,少年人要见异象。」彼得对那些在五旬节有坚信的人,给他们和他们儿女应许的保证,他在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九节说,「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我们上帝所召来的。」
3.由于上帝的命定,「婴孩也分享圣约的恩惠,因此接受割礼作为蒙恩的记号与印记。照圣经来说,圣约乃是一个有机的概念。」上帝的子民与国家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只有藉着家庭构成。国家观念在旧约里面乃非常显著,所以不会消失,而且还属灵化,一直转到新约里面。在新约里面,乃称为上帝的子民或国度。例如罗马书九章二十五至二十六节说:「就像上帝在何西阿书上说:『那本来不是我子民的,我要称为我的子民;本来不是蒙爱的,我要称为蒙爱的。从前在什么地方对他们说,「你们不是我的子民」,将来就在那里称他们为永生上帝的儿子。』」(参何二23)哥林多后书六章十六节说:「……我们是永生上帝的殿,就如上帝曾说:『我要在他们中间居住,在他们中间来往;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提多书二章十四节说:「他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又洁净我们,特作自己的子民,热心为善。」彼得前书二章九节说:「唯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上帝的子民,要叫你们宣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婴孩在旧约时代乃被认为以色列人中的主要部分,也被视为上帝的子民。在重订圣约之时,他们乃都在场。申命记二十九章十至十三节说:「今日你们的首领、族长、长老、官长,以色列的男丁,你们的妻子儿女……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面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上帝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这样,他要照他向你所应许的话,又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约书亚记八章三十五节说:「摩西所吩咐的一切话,约书亚在以色列全会众和妇女、孩子,并他们中间寄居的外人面前,没有一句不宣读的。」历代志下二十章十三节说:「犹大众人和他们的婴孩、妻子、儿女,都站在耶和华面前。」于此可见婴孩在以色列会众里面,乃有他们的地位,所以在他们聚会的时候也一同参加。约珥书二章十六节说:「聚集众民,使会众自洁;招聚老者,聚集孩童和吃奶的,使新郎出离洞房,新妇出离内室。」复次,上帝对婴孩,又给他们很多的应许,,例如以赛亚书五十四章十三节说:「你的儿女都要受耶和华的教训,你的儿女必大享平安。」耶利米书三十一章三十四节说:「……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这是耶和华说的。」(并参珥二28,见上引).则上帝似乎不会在新约时代减少他们的权益,自更不会取消他们在教会的地位。尤有进者,主耶稣基督以及使徒都没有排出孩童。例如马太福音十九章十二至十四节说:「那时,有人带着小孩子来见耶稣,要耶稣给他们按手祷告,门徒就责备那些人。耶稣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并参徒二39,见上引)准斯以观,则排出孩童或婴孩受浸,实在没有明确的经据。
4.在新约时代,藉着上帝的权威,以浸礼代替割礼作为进入恩约的记号与印记。圣经坚主割礼现在已不适用。例如使徒行传十五章一至十一节说:「有几个人从犹太下来,教训弟兄们说:『你们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保罗、巴拿巴与他们大大的分争辩论……。」使徒行传二十一章二十一节说:「他们听见人说,你教训一切在外邦的犹太人离弃摩西;对他们说,不要给孩子行割礼,也不要遵行条规。」孩童在旧约时代既得到进入恩约的记号与印记,则在新约时代也自然有权受浸。
5.在新约里面一再讲到全家归主受浸的事。例如使徒行传十六章十四至十五节说:「有一个卖紫色布疋的妇人,名叫吕底亚……素来敬拜上帝。她听见了,主就开导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她和她一家既领了浸,便求我们说:『你们若以为我是真信主的,请到我家里来往……。』」同章三十至三十四节说:「又领他们出来,说:『二位先生,我当怎样行才可以得救?』他们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们就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当夜,就在那时候,禁卒把他们带去,洗他们的伤;他和属乎他的人立时都受了浸……他和全家,因为信了上帝,都很喜乐。」哥林多前书一章十六节,保罗说:「我也给司提反家施过浸。」如果在这些家庭有婴孩的话,则必与他们父母一同受浸。
6.华勒氏(Wall)在他所著的《婴孩浸礼史》一书的绪论中说,在初信主的人受浸的时候,他们的孩子往往与父母一同受浸;但是艾特欣氏(Edersheim)说,关于这个问题,乃有不同的意见,最初关于婴孩浸礼的论著,乃始自第二世纪的下叶,爱任纽(Erenaeus)说:「藉着主耶稣基督重生得救,归向上帝的人,有婴孩,小孩,儿童,青年人,老年人。」在他这句话里,虽未明显的讲浸礼,但大部认为此乃最初讲到婴孩浸礼的写作。因为初期教父,乃把浸礼与重生二词联在一起,因此就用「重生」一词来讲「浸礼」;在第二世纪下半期,乃是时常举行的,此从特土良(Tertullian)的作品里面,可以显然看到。但是爱氏本人认为长大以后受浸,乃比婴孩时期更为稳妥而更有益。俄利根(Origen)说,「为婴孩施浸,乃为教会从使徒时期就有的常规」。加太基会议(The Council of Carthage,A. D. 253)把婴孩浸礼视为当然之事,问题乃仅在是否可在第八天之前施浸。自第二世记以后,婴孩浸礼乃被公认,经常举行,仅仅偶尔忽视而已。奥古斯丁认为婴孩浸礼虽未经会议正式制定,但却在世界各处教会普遍施行,这可能是藉着使徒的权威所制定的。婴孩浸礼的合法性,到了改教时候,才被否认。
对于婴孩浸礼之异论,可分四点来说:
1.割礼乃是肉体的圣礼,乃是势必废弃的,所以不能以为旧约时代的婴孩受割礼,新约时代的婴孩就可受浸礼。
2.圣经里面没有明显的诫命要使婴孩受浸礼。但有人认为此说固属确当,却不能用以否认婴孩浸礼的有效性。因为经文不提,未必就是反对婴孩受浸,而且乃为默认可以受浸,婴孩可以加入教会,已有二十个世纪;新约时代虽不再施行割礼,但不能因此就停止婴孩参加教会。主耶稣且亲自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太一九13一14)使徒彼得在五旬节那天,且大声宣称。「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徒二39)圣经里面也无明白规定要命令生在基督徒家庭的孩子在受浸之时作信仰的表白。
3. 还有一个反对的理由,就是认为在圣经里面并没有婴孩受浸的例证。然而圣经里面虽未明显的要婴孩受浸,但是却一再告诉我们有全家受浸的例子。例如使徒行传十六章三十一至三十三节保罗西拉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们就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当夜,就在那时候,禁卒……他和属乎他的人立时都受了浸。」既称全家,自必包括孩子和婴孩在内。
4.最重要的反对婴孩施浸的理由,乃为受浸当以可信的自动信仰的表白为条件。圣经确曾指出,信心乃为受浸的条件。例如马可福音十六章十六节说:「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使徒行传十章四十四至四十八节说:「彼得还说这话的时候,圣灵降在一切听道的人身上。那些奉割礼和彼得同来的信徒,见圣灵的恩赐也浇在外邦人身上,就都希奇;因听见他们说方言,称赞上帝为大。于是彼得说:『这些人既受了圣灵,与我们一样,谁能禁止用水给他们施浸呢?』就吩咐奉耶稣基督的名给他们施浸。」(并参徒一六14~15、31、35见上引)倘使这些经文是指凡是受浸的人,都要在受浸之前表白他们自动的信心,则婴孩当然不能包括在内。然而圣经虽然讲信的成年人受浸,但却并没有制定一种条例要以自动的信心为受浸之绝对必需的条件。尤有进者,倘使受浸的人,必须于受浸以前,表白其自动的信心,则我们用三段论法来推论:信心乃为得救之必需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孩童尚不能运行他的信心。因此孩童就不能得救,势必沉沦!照此而言,则反对婴孩受浸者,当废然而返,去其成见。
1.我们信仰的基准与立场——比利时信条说,信主的父母之婴孩,「应当受浸,接受恩约表征的印记;正如从前以色列人的儿女根据我们儿女同样的应许而受割礼一样。」海德堡教义问答关于这个问题说:「婴孩是否应当施浸?」答曰:「是的,因为他们正如成年人一样,乃都在恩约与上帝教会里面,又因藉着主耶稣基督的宝血,罪蒙赦免,又藉圣灵,得到信心,他们所得之应许,乃不亚于成人,所以他们也应受浸,成为恩约的印记,使他们与不信的父母之儿女分别起来,正如旧约时代受割礼一样。」多德教规里面,有这样一个宣称:「我们既然是从上帝的话来审辨上帝的旨意,则上帝的话既表明信徒的儿女乃是圣洁的,此非由于其本性,而乃是因为圣约,父母和他们的儿女乃都包含在约里面。所以相信上帝的父母就不应当怀疑他们儿女的拣选与得救,因为这乃是上帝乐意把他们的儿女从他们婴孩时期呼召出来。」创世记十七章七节,耶和华对亚伯兰说:「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九节说:「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哥林多前书七章十四节说:「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这种根据圣约关系而施浸的宣称,乃是与神学家加尔文的立场相一致。「浸礼既已取代割礼,所有的儿女都应受浸,成为神国和他圣约的后裔。」所有关于圣约儿女受割礼的宣称既都根据上帝的诫命,则婴孩施浸的论据,乃亦为上帝的诫命。在这信仰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说,信主的父母之婴孩受浸,乃是因为他们乃是圣约的儿女,乃是上帝一切圣约应许的后裔,其中又包括罪蒙赦免,圣灵恩赐,以至重生,与成圣。到了时候,他们凭着信心所接受的应许,藉着圣灵的运行,要在他们的生活上,成为一个有生命的真实。教会对这些人应认为他们行事为人,理当遵照圣约;倘使他们不合圣约的条件,就要认为他们乃是破坏圣约。唯独谨守圣约以及圣约的应许,才能成为婴孩施浸客观的与立法的根据。
2.改正宗神学家的意见——改正宗神学家对于婴孩浸礼的论据,乃有不同的意见,直到现在,仍是不能一致。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的改正宗神学家所采取的立场,乃和上文所说的一样,就是认为信婴孩的施浸,乃是因为他们乃在圣约里面,乃为上帝丰富应许的后裔,不但得到重生,并且要得一切因为称义和圣灵更新与成圣大能的祝福。可是有些神学家虽然承认这些意见,却不完全满意。他们认为浸礼并非仅为一种应许以及一切圣约的应许的印记;并非仅为将来福乐的印记,而乃为现在即有之属灵的祝福。为婴孩施浸,乃是根据假定的重生。但是甚至接受这种见解的,也无完全一致的意见;因为有些人乃把这种意见和其他说法联在一起讲,有些人又假定那些参加浸礼的婴孩乃已重生,还有些人则又以为那些乃是被拣选的。他们各种不同的意见,或从信徒儿女受浸乃是根据约的关系和约的应许,有的则根据假定的重生。这些意见在十九世纪末叶与二十世纪初期在荷兰有多人坚持。凯伯尔氏(Dr. A.Kuyper)初乃讲假定重生说,许多人且乐从其说,但凯氏以后又放弃此说。有些信从他的人认为婴孩施浸问题须从两方面讲,圣约关系,乃是从律法方面说;假定重生,乃是从属灵方面说。克兰默氏(G. Kramer)则为凯伯尔的见解争辩。另一位崇奉凯氏的立场的则说,「我们为信徒儿女施浸,并非根据假设,而乃根据上帝的诫命与作为,信徒儿女必须施浸,乃是因为上帝的圣约。」假定重生,不能认为婴孩施浸律法的根据;这仅能从上帝圣约的应许始能找到。尤有进者,婴孩施浸的根据,必须是客观的。假使问他们为什么假定那些参加受浸的儿女重生,他们只能说,因为他们乃是生在信主的父母家里,易言之,他们乃是生在圣约里面。
教会认为圣约的后裔已经重生,并非说每一个儿女已真正重生,因为上帝的话说,「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唯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罗九6-7)
3. 反对根据圣约关系为婴孩施浸的意见——倘使为婴孩施浸乃是因为他们生在圣约里面,因此乃为应许的承受者,则他们受浸的根据,乃和成人不同,因为成人受浸乃是以他们的信心以及信心的表白为根据。但是加尔文曾加指出,认为这种见解,并非确当。关于这点,克兰默氏说:「成人受浸与婴孩受浸似乎有不同的根据,成人乃以他们的信仰为根据,婴孩乃以上帝的圣约为根据。但加尔文认为这种分辨,乃似是而非。教会施行浸礼律法的根据乃为圣约。无论是为成年人施浸,或是为婴孩施浸,乃都是以圣约为根据,并无二致。成年人所以在受浸之时,先作信仰的表白,乃是因为他们乃在圣约之外,这才可以进入圣约之内。他们先应知道圣约之条件,然后藉着信心的表白,打开圣约之门,进入里面。」荷兰神学家巴文克(Bavinck)也有完全相同的意见。这就是说,成人因着信心与悔改进入圣约之后,就根据圣约的关系,接受浸水的圣礼。
4.婴孩浸礼乃为一种恩媒——浸礼乃为恩约的记号与印记,上帝对浸礼所表征的,盖上印记。改正宗神学家在他们的著作里说,浸礼乃为对上帝的应许,盖上印记;这不但保证应许的真理,而且还确保受侵者乃是上帝应许的福乐之承受人。但倘自暴自弃,自必失去这种大恩。所以神学家达勃耐氏(Dabney)说,这种福乐的应许乃是有条件的。
但是浸礼并非仅仅为恩约的记号与印记,而且乃为神恩的媒介。路德对于这个问题,大感困扰。他认为浸礼乃基于受浸者的信心,但是婴孩既不会运行他的信心,因此他就认为上帝奇妙的大恩,就能藉着浸礼使他生发信心。改正宗神学家提出三点来解决这个难题:(1)他们臆测,预备受浸的婴孩已经重生,因此已经得着道(信心)的种子(Semen fidei);上帝藉着浸礼,用一种我们不可思议的神秘的方法,加强婴孩的信心。(2)在施行浸礼的时候,会由某种神秘的方法,就在那时在心里增加上帝的恩典;并且以后还会藉此有助于清楚明白浸礼的意义,从而加强其信心。这乃在比利时信条(Belgic Confession)和西敏斯德信条(Westminster Confession)都有明白的指示。(3)复次,有些神学家,如达勃耐(Dabney)和伏斯(Vos)等强调,婴孩浸礼也为呈献他们孩子受浸的父母的恩媒。此可藉以增加他们的信心,加强他们的责任心,以及善尽他们照着圣道教养他们儿女的责任。
5.扩大浸礼的范围到非信徒的儿女——上文已经讲到,婴孩受浸的根据,乃是因为他们乃是生在圣约里面,因此乃为上帝应许的承受者;他们受浸的根据乃与成人不同,因为成人乃以他们的信心与信仰的表白为受浸的根据。本来只有信主的父母之儿女乃为婴孩浸礼正当的主体;但是现在施浸的范围,在若干方面,已加扩大。(1)罗马天主教以及圣公会墨守教会仪式的人,倡导一种说法,认为浸礼既为传递神恩独一无二的方法,所以浸礼乃为得救绝对必需的条件。因此他们认为他们的责任,乃要把他们所能接触的孩子,不问他们父母属灵的情况,都要为他们施浸。(2)有些人则重视上帝的应许乃可适用到所有的父母与儿女,以及儿女的儿女,直到千代万代。诗篇一百零五篇七至十节说:「他是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全地都有他的判断。他记念他的约,直到永远;他所吩咐的话,直到千代,就是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向以撒所起的誓。他又将这约向雅各定为律例,向以色列定为永远的约。」以赛亚书五十九章二十一节说:「耶和华说:『至于我与他们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加给你的灵,传给你的话,必不离你的口,也不离你后裔与你后裔之后裔的口,从今直到永远。这是耶和华说的。』」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九节说:「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从这些应许来说,因此他们坚称,那些离开教会的父母之儿女,并没有丧失他们圣约儿女的权利。(3)倘有儿女没有资格受浸,则可应用过继的原则,收养他们,使他们得以受浸。倘使他们的父母不适当,或是不愿保证使他们的儿女受基督教教育,则他人可以干涉,代为保证,此乃根据创世记十七章十二节的原则,「你们世世代代的男子,无论是家里生的,是在你后裔之外用银子从外人买的,生下来第八日,都要受割礼。
但是有些强烈反对婴孩施浸的人,认为此将发生不良的结果。(1)施行浸礼,既未表示服从主命的意向,势将阻其切身顺服主的诫命。(2)此将惹起他迷信外表的仪式,以为乃有重生的果效。如果以为接受浸礼可以使人成为圣徒,那就无啻戴上王冠,就可成为君王,宁有是理。(3)天主教会以为婴孩施浸乃有一种神奇的功效,能够洗净罪恶,此种迷信,势将阻碍布道的事工,真道之弘扬。(4)此将摧毁教会,使其属灵的本体与世界混合,以致教会衰落,趋于世俗化。(5)以人的道理,取代上帝的命令,以致教会分裂,异端邪说,日趋猖獗。从而使基督圣道与异教合流。这些意见,固未免过于激越;但吾人亦应藉此警觉,以防流弊。
壹 浸礼的类比
一、外邦的浸礼
浸礼,在主耶稣基督的时候,并非前所未有的绝对的新事。从形式来说,在埃及、波斯和印度都有一种洁净的宗教仪式;而在希腊罗马的宗教里面,乃是更为显著。有的时候,乃如洗澡那样,在海里举行;有时则用洒水或点水的方式。特土良教父(Tertullian)说:这种去邪除垢的仪式可能会连带得到新的生命。近代有些学者,异想天开,以为基督教的浸礼,尤其是保罗所传讲的,乃有神秘宗教礼仪的渊源,但是这种牵强比附之说,鲜有人加以附和赞同。况且保罗在罗马书六章三至十一节所讲受浸归入主的死,与主一同埋葬,一同复活的道理,乃和那些神秘宗教的礼仪,是根本风马牛不相及的。这些外邦洁净的宗教仪式,即就其外表的形式而论,亦没有与基督教浸礼有丝毫相同之处。他们如此比拟不伦,实在不值识者一笑。尤有进者,再从史实而言,这些神秘宗教,在使徒保罗之前,还没有在罗马帝国出现。
二、犹太的浸礼
犹太人有许多洁净的礼仪,但都无圣礼的性质,所以乃都非恩约的记号或印记。所谓新入教者(Proselytes)的浸礼,乃与基督教浸礼相似。当外邦人和以色列人结合在一起之时,他们要受割礼,还要受浸礼(至少以后要受浸礼)。但是在耶路撒冷被毁以前,是否盛行此礼,乃为一个争论的问题。照犹太权威作者,华勒氏(Wall)在其所著《婴孩受浸史》一书中说:这种浸礼乃要在两三个证人之前举行。儿女如未达标准年龄(男孩为十三,女孩为十二)则由父亲声请受浸,如已成年,则由儿女自己请求。儿女如在父母受浸以后而生的,则视为洁净,就无需受浸。照这样来说,这种浸礼乃仅似一种洁净的礼仪,两者乃是彼此一致的。有些人说,约翰的浸礼乃是从「新入教者的浸礼」(the baptism of Proselytes)而来,这种见解乃是显然不确的。两者之间虽有历史的关系,但是约翰的浸礼实乃富有新的以及属灵的意义。篮百德氏(Lambert)在其所著《新约圣礼论》一书中说,犹太人去邪除垢的礼仪,恢复他在犹太人社会中间正常的地位;而约翰的浸礼乃旨在使那些受浸的人移转到一个新的境界,以备进入上帝的国度。尤有进者,约翰的浸礼,绝不能仅仅视为一种礼仪,而乃有一种彻头彻尾新的属灵的意义。清心除罪并不是仅为一时准备的条件,而乃为恒常持守的目的。约翰在犹太旷野传道并非虚应故事,讲福音八股;而乃鞭辟入里,大声疾呼,旨在唤醒群伦,真切悔改。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须加考虑,就是约翰的浸礼和主耶稣基督浸礼的关系。罗马天主教对于那些把约翰浸礼与主耶稣基督浸礼视为有同等果效的人,加以咒诅,认为约翰浸礼乃和旧约圣礼一样,仅有预表的意义。他们认为那些受约翰浸礼的人,并没有得着浸礼的恩典,以后还要从新受浸——受基督教方式的浸礼。旧时的路德宗神学家认为约翰与基督两种浸礼,从其目的与果效而言,乃是相同的;但是以后路德宗神学家则有不同的意见,认为两者并非在实质上完全相同的。改正宗神学家乃和路德宗相似,旧时的改正宗神学家,认为二者大体上乃是相同的,但以后改正宗神学家则认为两者乃有若干异点。因为约翰自己认为两者乃有不同的地方,他在马太福音三章十一节说:「我是用水给你们施浸,叫你们悔改;但那在我以后来的(主耶稣基督),能力比我更大,我就是给他提鞋也不配。他要用圣灵与火给你们施浸。」还有些人从使徒行传十九章一至六节来证明两者之不同;并说有些从约翰受浸的,以后还要重浸。然而这种诠释,实有可疑之处。
我们认为约翰的浸礼和基督的浸礼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也有若干不同之处。从其相同之点而说:(1)两者都是由上帝亲自制定的。马太福音二十一章二十五节说:「『约翰的浸礼是从那里来?是从天上来的?是从人间来的呢?』『他们彼此商议说:『我们若说「从天上来,」他必对我们说:「这样,你们为什么不信他呢?」』」约翰福音一章三十三节说:「我先前不认识他;只是那差我来用水施浸的,对我说:『你看见圣灵降下来,住在谁的身上,谁就是用圣灵施浸的。』」(2)两者都与人生剧烈转变有关。路加福音一章五至十七节说:「……有主的使者站在香坛的右边,向他显现。撒迦利亚看见,就惊慌害怕。天使对他说:『撒迦利亚,不要害怕,因为你的祈祷已经被听见了,你的妻子以利沙伯要给你生一个儿子,你要给他起名叫约翰。你必欢喜快乐;有许多人因他出世,也必喜乐。他在主面前将要为大……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了。他要使许多以色列人回转,归于主他们的上帝。他必有以利亚的心志能力,行在主的前面,叫为父的心转向儿女,叫悖逆的人转从义人的智慧,又为主预备合用的百姓。」(3)两者都与悔改赦罪有关。马太福音三章七至八节,「约翰看见许多法利赛人和撒都该人也来受浸,就对他们说:『毒蛇的种类!谁指示你们逃避将来的忿怒呢?你们要结出果子来,与悔改的心相称。』」马可福音一章四至五节说:「照这话,约翰来了,在旷野施浸,传悔改的侵礼,使罪得赦。犹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到约翰那里,承认他们的罪,在约但河里受他的浸。」路加福音三章二至三节说:「约翰在旷野里,上帝的话临到他。他就来到约但河一带地方,宣讲悔改的浸礼,使罪得赦」。(4)两者施浸乃都是用水。
从另外一面看,两者乃有若干不同之处:(1)约翰的浸礼乃仍属旧约时代,并为指著主耶稣基督;(2)虽未排除信心,但乃侧重悔改;(3)乃是着重犹太人;(4)因为那时圣灵尚未降临,约翰的浸礼不如基督的浸礼有丰丰满满的属灵的恩赐。所以约翰说:「那在我以后来的,能力比我更大……他要用圣灵与火给你们施浸。」(太三11)
贰 浸礼的制度
一、神定的制度
当主耶稣基督完成了他神人和好的救赎的恩功,并由他的死里复活,作为蒙父嘉纳以及可信的凭据,(参徒一七31)他在升天之前,制定了浸礼。在他吩咐门徒负起普世宣道的大使命之前,他对门徒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太二八18)他既赋有中保的全权,他又制定浸礼,并作为世世代代都应遵行的圣礼。他在发出大使命的时候,对门徒这样说,「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浸。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太二八19、20)。,马可福音十六章十五至十六节又再补充的说:「……你们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从这两段经文,分析起来,主的权威的命令,乃有以下三大要义:(1)门徒要往普天下去,对万民传扬福音,并要引领他们悔改,承认主耶稣基督是所应许的救主。(2)那些用信心接受基督作救主的,要奉父、子、圣灵三一真神的名受浸,作为他们已经和上帝发生一种新的关系,就应当照着上帝国度的律法而后。(3)他们宣扬上帝的道,并非仅仅讲福音八股,而应阐发新的恩约之奥秘、权利和义务。主为鼓励他的门徒,又加了这一句话,「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二八20)
二、浸礼的方式
主特别吩咐使徒要奉父、子、圣灵的名施浸(eis to onoma tou patros Kai tou huiou Kai tou hagiou pneumatos)。拉丁文圣经,把“eis to onoma”,译为拉丁文“in nomine”(奉……名);马丁路德又译作“im namen”。有些解经家如洛柏春(Robertson)在他《希腊新约文法》一书中将「奉父、子、圣灵的名」诠释为「藉着三一真神之权能」,实属不妥,亦无依据,在解经学士,乃站立不住。「奉……名」(或「因……名」)一词,乃屡见如下各节的经文,例如马太福音二十一章九节,「奉主名来的,是应当称颂的!高高在上和散那!」;马可福音十六章十七节,「信的人必有神迹随着他们,就是奉我的名赶鬼,说新方言」;路加福音十章十七节,「那七十个人欢欢喜喜的回来,说:『主阿!因你的名,就是鬼也服了我们。』」;约翰福音十四章二十六节,「保惠师,就是父因我的名所要差来的圣灵……」;使徒行传三章六节,九章二十七节,「彼得说:『金银我都没有,……我奉拿撒勒人耶稣基督的名,叫你起来行走!』」;「惟有巴拿巴接待他(扫罗),领去见使徒,把他在路上怎样看见主,主怎样向他说话,他在大马色怎样奉耶稣的名放胆传道,都述说出来」。‘eis’(into,进入)乃为前置词,乃可解释为「发生关系」,「对谁发生信仰,对他真诚服从」。阿伦氏(Allen)在他所著的《马太福音注释》一书中说「那受浸的人,就是表征他已经成为主耶稣基督的门徒,已经进入一种归顺他的境界,且和他有交契的关系。」戴耀(Thayer)和鲁秉生(Robinson)对此乃有相同的意见,而克莱默·戈吉儿(Cremer-Koegel)和贝隆(Baljon)在他们的圣经辞典里对于这个见解,复具体应用。此外还有许多圣经注释家,如梅耶(Meyer),阿耳福特(Alford),白罗斯(Bruce),格罗雪特(Grasheide)和范鲁汶(Van Leuwan)也都持相同的意见。而圣经里面许多相似的经文,也支持这个意见,例如,哥林多前书十章二节,「都在云里、海里受浸归了摩西」(eis tou mousen);哥林多前书一章十三节,「基督是分开的吗?保罗为你们钉了十字架吗?你们是奉保罗的名受了浸吗?」(eis to onoma Paulou);哥林多前书十二章十三节,「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利尼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浸,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 (eis hen soma);罗马书六章三节,「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七节「你们受浸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eis Christon)。荷兰神学家凯伯尔(Dr. Abraham Kuyper)也论到这一点。因此我们须将这前置词“eis”译为“into”或“to”或“in relation to”「进入」或「发生关系」。「名」(Onoma)一词,乃是用来表示希伯来文shem一词的意义,乃指上帝显现他自己之一切的特质,台斯曼氏(Deisman)在其所著《圣经肆言》一书中从古写本里“Onoma”一词的特殊意义来解释浸礼。他认为领受浸礼的人,乃和上帝的自我启示,发生一种特殊的关系,在另一方面,上帝对他的子民也显明他自己;同时那受浸的就应当照着上帝启示的亮光而活。
有些人说,照使徒行传二章三十八节,三章十六节,十章四十八节,十九章五节,以及罗马书六章三节和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七各节经文来看,使徒显然没照主耶稣所用的方式,奉父、子、圣灵的名施行浸礼,然而此乃因为使徒要着重某种特点,例如使徒行传二章三十八节,使徒彼得特别需要当时听道的众人悔改,皈信基督,作他们的救主。又如使徒行传十章四十八节,当时聚集在哥尼流家里的人,都是奉耶稣基督的名给他们施浸,此乃指根据主耶稣的权威而施浸。其馀各节经文,也仅谓奉基督的名施浸。凡此乃均注重要把受浸的人和主耶稣基督发生特殊的关系,使徒对他们讲道,乃要他们服从基督,作他们的主。
叁 浸礼的学说
关于浸礼的学说,可以分作两个时期,一为改教以前,一为改教以后,请分述之:
一、改教以前
初期教父把浸礼视为一种「入会礼」(Rite of initiation),受了浸以后,就正式加入教会,通常认为罪蒙赦免,并且授予新的生命。有些人的宣称似乎乃有相信受浸重生之意。可是对于成年人则认为必须心灵有健全的气质,浸礼始能有效;他们不认为浸礼乃为对新生的开始所绝对必需的,但乃系更新过程中成全的要素。婴孩施浸在俄利根(Origen)与特土良(Tertullian)教父的时候,已经流行,但特氏则加以阻遏。一般的意见,都认为浸礼永不可重复;但是异端所施行的浸礼是否有效,则没有一致的意见。由时间的推移,大家有确定的意见,认为凡是奉圣父、圣子、圣灵,三一真神之名受浸的,则不要再浸;关于施浸的方式,也没有争议。
从第二世纪以后,大家渐渐公认浸礼乃有一种超奇的功能;甚至奥古斯丁也似乎认为婴孩施浸乃可使其重生(ex opere operato)。他认为婴孩施浸乃是绝对必需的,凡未受浸的婴孩乃是失丧的。照奥氏之见,浸礼可以勾消原有的罪责,但不能完全消除败坏堕落的本性。经院哲学家当初乃和奥氏持同样的见解,凡是成年人受浸必先有信心作为必需的条件;以后却有另一种思想占上风,妄以为浸礼乃总是有效,能使人重生(ex opere operato),这便漠视主观条件的重要性。结果罗马天主教圣礼的观念,便占上风,照他们的意见,浸礼乃为重生和进入教会的圣礼。这种圣礼乃是一种恩典,而且被认为很重要的恩典,因为(1)这乃在受侵者身上打上一个不能消除的记号,使他成为教会的会友;(2)这乃可以救受浸者脱离他原罪的责任,以及一切直到受浸时所犯的本罪,消除一切罪的污点,救他脱离一切今生和永世的罪刑;(3)藉着注入一种成圣的恩典,以及信、望、爱的超凡的德性,使他的灵性更新;(4)这能使受浸的人和众圣徒并与有形的教会有交通和团契。
二、改教以后
路德会在改教以后,并没有完全除去罗马天主教对圣礼的观念。路德认为浸礼时的水,并非寻常的水,而乃藉着上帝的道及其原有的神圣的大能,变成一种生命的恩水,以及「重生的洗」(多三5)。藉着圣道神圣的功能,所以圣礼能够使人重生。关于成人受浸,路德认为受浸者须有信心,浸礼始能有效。关于孩童受浸,路德深知孩童还不能运用其信心,他起先认为上帝籍着他领先的恩典(Prevenient Grace),使无意识的孩子能够起信;但是后来路德承认对于这点,乃茫然无知。以后路德宗神学家坚称婴孩的信心,乃为受浸之必备条件;但是有些神学家则又认为浸礼就能立刻产生这种信心,这就发展成为一种见解,浸礼能够动工,使人重生(ex opere operato)。重浸派(Anabaptists或称再浸派),为求解决路德的难题(Gordian-knot),就否认婴孩受浸之合法性与正当性。他们坚持凡是在婴孩时期受浸的,如果声请要进他们的教会,应再受浸,但他们认为这不是重浸,而为第一次真正的浸礼。
加尔文和改正宗神学家一直认为浸礼乃是为信徒设立的,并不产生新生,乃仅加强新生。但他们遭遇到一个问题。即为婴孩既不能运用他们的信心,则如何能够视为信徒,他们的灵命如何能够加强。他们认为婴孩如果在父母是信徒的家庭,乃为恩约里面的孩子,乃是有上帝应许的后裔,此乃包含重生的应许。浸礼属灵的功能,并不限于施行浸礼之时,而要一生一世继续下去。比利时信条也有同样的宣称。
由于苏西尼异端(Socinians),阿敏念异端(Arminians),重浸派,以及理性派的影响,人们否认浸礼是上帝恩典的印记,而仅视为世人信仰的表白。最可叹的,甚至有些自称为「基督徒」的也惑于世俗之见,完全失去他们对浸礼属灵意义的认识,而使浸礼成为一种虚应故事的形式。
肆 浸礼的方式
浸信会浸礼方式,乃以全身浸在水里,接着再从水里上来。视为唯一正确的浸礼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乃是浸礼所绝对必需的。因为此乃象征与主耶稣基督一同受死埋葬,一同从死里复活一样。(参罗六3一11)
于此乃有两个问题:(1)浸礼象征的主要意义是什么?(2)全身浸在水中的浸礼是不是唯一正当的浸礼方式。这两个问题先后的次序乃是有意义的,因为第一个问题乃更重要,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乃要以第一个答案为根据。兹分论之。
一、浸礼主要的意义
浸信会的浸礼,先以全身浸在水里,接着就从水里上来,乃是象征浸礼的主要意义。真正浸礼的意义,乃由浸在水里,和从水里上来,两个动作表达出来。浸在水里当然乃有洗涤与洁净的意义。然而这仅为附带的并非主要的意义。真正表达浸礼主要意义的,乃可说是罗马书六章三至十一节和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至十五节两段经文。前者说,「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着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着自己是活的」。后者说:「你们既受浸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都因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上帝的功用。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们一切过犯,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既将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掳来,明显给众人看,就仗着十字架夸胜」。浸礼乃是藉着在水里受死埋葬,又从水里上来的方式作为复活重生的表识。
改正宗神学家对于浸礼所表征的主要意义,乃有完全不同的意见。这乃是从洁净的意义而论。在海德堡教义问答(The Heidelberg Catechism)第十四问说,「你所受的神圣的浸礼,这所表征的主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对你有什么意义?答曰,「主耶稣基督用所命定的水,把我们外面洗净,并且应许我已被他所流的宝血和圣灵洗净我心灵里一切的污秽。这就是洗净了我一切的罪,正如我被水洗净了我身上一切的污秽一样。」这个洁净的意义,从旧约一切洁净的礼以及新约施浸约翰的浸礼来看,乃是非常恰当的。例如诗篇五十一篇七节说:「求你用牛膝草洁净我,我就干净;求你洗涤我,我就比雪更白。」以西结书三十六章二十五节说:「我必用清水洒在你们身上,你们就洁净了。我要洁净你们,使你们脱离一切的污秽,弃掉一切的偶像。」约翰福音三章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节说:「约翰也在靠近撒冷的艾嫩(新译本)施浸,因为那里水多;众人都去受浸。……约翰的门徒和一个犹太人为洁净礼发生辩论,他们来到约翰那里,对他说:『拉比,你看,从前和你在约但河东,你为他作见证的那一位,他也在施浸,众人都往他那里去了。」圣经里面许多经文,充分的明示我们,浸礼乃表征属灵的洁净。使我们罪蒙洗净成为圣洁。例如使徒行传二章三十八节,二十二章十六节说:「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浸,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起来,求告他的名受浸,洗去你的罪」。罗马书六章三至十一节(见上文引);哥林多前书六章十一节说:「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上帝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提多书三章四、五节说:「但到了上帝我们救主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爱显明的时候,他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他的怜悯,藉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希伯来书十章二十二节说:「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身体用清水洗净了,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上帝面前。」彼得前书三章二十一节说:「这水所表明的浸礼,现在藉着耶稣基督复活也拯救你们;这浸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只求在上帝面前有无亏的良心。」启示录一章五节说:「那诚实作见证的,从死里首先复活,为世上君王元首的耶稣基督,有恩惠、平安归与你们,他爱我们,用自己的血使我们脱离罪恶(「脱离」有古卷作「洗去」」。凡此都为圣经指示我们关于浸礼主要的意义。
二、浸礼正当的方式
在浸信会以外,一般教会流行的意见,认为只要洗净一义能在浸礼的仪式中表现出来,则浸礼的方式乃是不重要的;或则全身浸在水中,或则用点水礼……都是无分轩轾。关于这个问题,不可徒凭私见,或宗派观念,任意取舍;而须用审慎的态度,作精详的考证。
A. 全身浸水的命令——全身浸在水里的侵礼,乃为主的命令。
1.从原文的意义说——此乃要将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礼。
a. 从希腊作者与教父著作以及希腊本旧约说——例如李台勒(Liddell)与史各脱(Scott)合编的希腊圣经字典说:乃为浸在水里的意思。苏福格耳(Sophocles)乃有完全相同的意见。戴耀氏(Thayer)也作同样解释,且加重语气谓,乃一再浸入水里,并且说:「此乃为主耶稣基督所命定的神圣的礼仪。」哈佛大学戈德温教授(Goodwin)说:一词的意义,乃为浸(无论是实在的或隐喻的),无论在那里,我从来没有听到此词有其他意义。我也从来没有在辞典里看到此词有「点」、「洒」等其他意义。此词只有一个十分明确的答案,为什么还有人常来问我这个问题,诚令我惶惑不解!
柏鲁默氏(Plummer)说,「施行浸礼只有将全身浸在水里,始能显明其真义。」阿博德氏(Abbott)说,「浸礼的表识,当然须全身浸水,始能确切。」而且这些解经家都不是浸信会的会友。哈斯丁氏(Hastings)说,「浸礼通常所用的方式乃是全身浸在水里,此乃圣礼应当用的象征。」吉尼氏(Cheyne)说:「倘于水不充分的地方,可用三次灌水的方式,但全身浸在水里的方式,乃最为理想,此乃符合使徒保罗在罗马书六章三至五节之言:『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
孔能德氏(Conant),广征博引,从文学科学各部门的著名作家所有的著作里面,其中如诗人、修辞学家,雄辩家,哲学家,批评家,历史家,地理学家,农业家,医学家,博物学家,文典著者,神学家,他从未找到一个例证,是离开了浸水礼的,而讲点水礼的。
b.从新约里面此词的意义——在每一段有关此词的经文,乃都是指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礼而言。例如马太福音三章五、六、十一节说:「那时,耶路撒冷和犹太全地,并约但河一带地方的人,都出去到约翰那里,承认他们的罪,在约但河里受他的浸。……我是用水给你们施浸,叫你们悔改;但那在我以后来的,能力比我更大……他要用圣灵与火给你们施浸。」(参王下五14:「于是乃缦下去,照着神人的话,在约但河里沐浴七回,他的肉复原,好像小孩子的肉,他就洁净了。」)马可福音一章五、九至十一节说:「犹太全地和耶路撒冷的人都出去到约翰那里,承认他们的罪,在约但河里受他的浸。……那时,耶稣从加利利的拿撒勒来,在约但河里受了约翰的浸。他从水里一上来,就看见天裂开了,圣灵仿佛鸽子,降在他身上。又有声音从天上来说:『你是我的爱子,我喜悦你。』」
使徒行传二章三十八、四十一节说:「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浸,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于是领受他话的人就受了浸。那一天,门徒约添了三千人。」使徒行传十六章二十四至三十三节说:「禁卒……就跳进去,战战兢兢的俯伏在保罗、西拉面前;……说:『二位先生,我当怎样行才可以得救?』他们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们就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当夜,就在那时候……他和属乎他的人立时都受了浸。」哈纳克教授(Prof. Harnack)说:「(1)浸礼无疑的乃指全身浸在水里的意思。(2)没有证据可在新约和最古的基督教文献找出来,可证此词乃指其他的意义。(3)新约里面没有一段经文暗示我们,新约作者对于浸礼一词,除了全身浸在水里以外,还含有其他意义。」
2.从施行浸礼的环境说——此必为全身浸水礼。
马可福音一章十节说:「他(主耶稣)从水里一上来,就看见天裂开了,圣灵仿佛鸽子,降在他身上。」约翰福音三章二十三节说:「约翰在靠近撒冷的哀嫩也施浸,因为那里水多;众人都去受浸。」——据学者研究,因为那里水够深可以施浸。(意指全身浸水礼)使徒行传八章二十六至三十九节说:「二人正往前走,到了有水的地方,太监说:『看哪!这里有水,我受浸有什么妨碍呢?』于是吩咐车站住,腓利和太监二人同下水里去,腓利就给他施浸。」关于这件事特怀德校长(President Timothy Dwight)看了这二人当时的环境,认为这显然必为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礼。
3.从浸礼表象的暗示说——此必为全身浸水礼。
马可福音十章三十八节说:「耶稣说:『你们不知道所求的是什么,我所喝的杯,你们能喝吗?我所受的浸,你们能受吗?』」这里的杯乃是表征客西马尼受苦的杯。(参路二二41一42)主耶稣「于是离开他们……跪下祷告,说:『父阿!你若愿意,就把这杯撤去;然而不要成就我的意思,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而他所受的浸,乃是表征他要在髑髅地在十字架上受死,舍身救世的意思。(参路一二50说:「我有当受的浸还没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受浸的身体一直往下,乃表征主耶稣要在十字架被钉受死之时,惨烈的痛苦。罗马书六章四节说:「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孔尼培(Conybeare)和浩森(Howson)二氏在他们合著的《圣保罗的生平与书信》一书中,讲解这节经文说:「如果不记得原来施浸的方式,乃是全身浸入水里的,就不能了悟其意。」温德氏(Wendt)在其所著的《主耶稣的教训》一书中对于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九节说:「我来要把火丢在地上;倘若已经着起来,不也是我所愿意的吗?」这节经文的诠释,认为这火乃表征主耶稣将令这个世界有一种新的活力,掀起一个新的运动。于此可以想见,主耶稣的话,往往有表象暗示的意义。浸礼亦然。
哥林多前书十章一至二节说:「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晓得,我们的祖宗从前都在云下,都从海中经过;都在云里、海里受浸归了摩西。」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节说:「你们既受浸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都因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上帝的功用。」希伯来书十章十四至二十二节说:「弟兄们,我们既因耶稣的血得以坦然进入至圣所,是藉着他给我们开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从幔子经过,这幔子就是他的身体,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上帝的家,并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身体用清水洗净了,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上帝面前。」屈兰区氏(Trench)在其所著《新约类语》一书中对于这节经文的诠释,总是指全身,绝非仅洗身体的一部分。彼得前书三章二十至二十一节说:「就是那从前在挪亚预备方舟、上帝容忍等待的时候,不信从的人。当时进入方舟,藉着水得救的不多,只有八个人。这水所表明的浸礼,现在藉着耶稣基督复活也拯救你们;这浸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只求在上帝面前有无亏的良心。」挪亚方舟的两边乃浸在水里,挪亚在方舟里得救,正如浸水礼乃表明信徒得救;这乃为在神面前存无亏的良心而受浸,乃为其心灵皈向上帝的象征。
4.从教会历史(初期教会)的见证说——
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在他所著《论浸礼》一书中说:「有些人妄加揣测说,使徒们在小船里面,被浪掩盖,就这样行了洒水礼,使徒彼得行在海里,所以就行了浸水礼。这种说法,实属不当。前者乃因受风浪的袭击,不能认为洒水礼或浸水礼;真正的浸礼,乃是为遵照主的命令,服从教会的纪律。」费晓氏(Fisher)在其所著《圣道起源论》一书中说:「现在学者大都公认,施行浸礼,通常都是用全身浸水的方式。」夏夫氏(Schaff)在其所著《使徒教会史》中说,「关于浸礼的方式,公正的史家,从圣经注释和历史夹看,不能不赞同浸信会的见解。夏氏在别处又讲,主耶稣在约但河受浸以及新约里面关于浸礼所用的例证,乃都支持全身浸水而非洒水的方式,此乃天主教与基督教,无论在英国和德国最有名的圣经注释家都直认不讳的。」
史丹莱教务长(Dean Stanley)在伊敦大学讲演,认为全身浸水礼,乃为原有的,使徒的以及普世的浸礼的方式,直到最近一世纪才有若干教会把浸水礼改为洒水礼。教会史家尼安特(Neander)在他所著的《教会史》中说,「关于浸礼的方式,全身浸水礼乃是合乎原有的制度,以及原有象征的意义;这乃为一种表征的记号,在受浸的时候,就全身进到圣灵里面,同时又完全被圣灵渗透。……只有在生病或其他危急情况之下,才采取其他方式,例如洒水礼。」
哈纳克教授说,「从第二世纪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证据可以任意施行洒水礼(aspersion)。然而倘使有特殊情形,不能施行全身浸水礼,则可以洒水礼代替全身浸水礼;但是全身浸水礼乃为必须谨守遵行的常例与教条。虽于使徒们去世以后,新约的礼仪就开始变质,但全身浸水礼鲜有加以更改。」
「十二使徒训言」第七段说,「在流水里施浸。倘使没有流水,则用其他的水施浸,倘使你不能浸在冷水,则改用温水。倘使你两样都不能则从头上灌水三次」。这乃明示我们,施行浸礼,就是全身浸在水里;倘使水不足,则用灌水礼代替全身浸水礼,纽曼氏(Dr. J. H. Newman)说,「十二使徒训言」可能是第二世纪下叶的作品,而现代本则可能更在以后。这并未明确的讲受浸重生,但是乃含有必须重生的意义。倘使绝对没有足够的水施浸,则可代以灌水礼,从头上三次。在开始施浸以前,必讲教义问答,悔改,禁食和祈祷。
5.从希腊教会的理论与实际说——希腊教会著名神学家史都齐氏(De Stourdza)说,「施浸」一词,照字面来讲,乃总是「跳进」、「掉进」、「潜水」的意义。所以「浸礼」 (Baptism)与「全身浸在水里」(Immersion)一词,乃是同义的。如果说用「洒水礼」来施行浸礼,或说用「洒水」把人「全身浸在水中」,乃都是不合理的自相矛盾之言。
马可陶慈(Marcus Dods)对于这个问题总括的讲,全身浸在水中乃是浸礼原有的方式。把全身浸在水中的礼仪,乃为象征并且表明受浸的人从不圣洁到圣洁的生活;他又丢弃以往的死亡,渴慕将临的新生。关于施浸的方式,他又说:标准的方式乃为全身浸入水里,此乃含有四个重大的意义:(1)全身浸入水内,乃为浸礼首要的意义;洗涤乃为次要的。(2)保罗在罗马书六章三至五节说:「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准此而言,则如果不用全身浸入水中的方式施行浸礼,则完全失去浸礼的意义。(3)施浸约翰选择约但河附近作为他工作的场所,再从约翰福音三章二十三节所作的宣称,「约翰在靠近撒冷的艾嫩也施浸,因为那里水多;众人都去受浸。」来说,则他采用的施浸方式,必然是全身浸入水中,此乃自然的结论。(4)再从提多书三章五节说:「藉着重生的浸」(Lout-ron paligenesia)一语以及保罗在罗马书六章所用浸礼的象征来说,又可见全身浸入水中施浸的方式,必为基督教会继续采用的。陶慈又引证宾翰氏(Bingham)的说话,在初期基督教的世纪,全身浸入水中,乃为普遍采用施浸的方式,除非有特殊的或危急的情况,或是水不足的地方,始准用灌水礼。陶氏认为宾氏此言,诚足反映使徒保罗书信与「十二使徒训言」的思想。
我们看到希腊文浸礼一词,不但可决定其有全身浸入水中的意义,并且可知此词基本的、不变的与唯一的意义。所以施浸原有的主的命令乃是要全身浸入水中。现在基督教世界,有一个显著的现象,开始承认全身浸入水中,乃为原有施浸的方式。佛莱特雷氏(Pfleiderer)在其所著的《宗教哲学》一书中说,「浸礼乃与圣餐一样,藉着保罗得到其圣礼的意义。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礼乃为反覆表示的象征,乃是与主一同受死与复活。」
B.教会无权改主命——全身浸礼既为主所命定,教会自然无权加以更改或废弃。此乃理所当然。
1.从教会的性质来说——一则,在新约里面,除了地方教会以外,没有其他有形的教会。二则,地方教会不是立法的,乃是行政的机构,不能自行立法。三则,地方教会的权能既不是她本身所有的,所以不能授权给其他机构或教会会议。四则,教会不得僭妄,把她放在圣经与基督之上,自无权更改生命。
马太福音五章十八至十九节说:「我(主耶稣)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诚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但是人之通病,能说不能行,以是常常徒托空言,甚至口是心非。英国文豪莎士比亚(Shakespeare)很感叹的说:「信心阿,我怠忽了遵行律法,我也不能坚定我的心志去遵行,所以我唯有把律法制订在我们意志里面。」所以我们对于主耶稣基督所命定的浸礼,以及他在约但河受浸的圣范,唯有谨守遵行,不可玩忽苟且,或改用其他方式,以免渎冒他的圣名。
2.从上帝诫命的性质来说——其一,此不但是律法,而且乃是基督教会基本的律法;这不是普通的律法,乃为基本的宪章。其二,这种诫命乃表示最高立法者的智慧。倘欲加以更改,乃无啻说基督所制订的律法不能适用现在变动的环境,此乃对于那位昔在,今在,以后永在,无所不知的主的亵渎。其三,全身浸在水中的浸礼,乃为一切得救的福音真理适当的象征,倘用其他方式,则将成为毫无意义的仪式。质言之,教会没有权柄可以更改施行浸礼的方式,以致失去圣礼主要的意义。这不是理论的争辩,乃而有非常重大的关系。
安德生氏(E. L. Anderson)说,在人间的政府是照人的旨意来修改宪法;然在上帝的国度,则要照上帝的宪章,更改人的旨意。林肯总统与杜格拉斯(Douglos)争辩之时,讥讽他说,那有照宪法的途径作违宪之事?浸礼不但象征受侵者进入基督的教会,且又象征其皈信基督作他的救主与主。现在有人以为这二者并无联带的关系。但照史丹莱之见,倘使两者分开,此乃藐视圣礼原有神圣的意义,而且还会可能出于邪灵的悖逆与不信。所以浸礼的方式,必须遵照上帝命定的方式,除非有特殊情形,不可改用洒水礼等其他方式。
伍 浸礼的象征
概括的说,浸礼乃象征信徒归入基督的死与复活——易言之,藉着与基督联合而重生。
甲 此义的申说
浸礼乃为象征一义,可分六点加以申说:
一、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
罗马书六章三节说:「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马太福音三章十三节说:「当下耶稣从加利利来到约但河,见了约翰,要受他的浸。」马可福音十章三十八节说:「耶稣说:……我所喝的杯,你们能喝吗?我所受的浸,你们能受吗?」路加福音十二章五十节,主耶稣说:「我有当受的浸还没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节说:「你们既受浸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都因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上帝的功用。」照罗马书六章三至五节这段经文,我们必须切实与主联合。我们藉着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礼归入主的死,和他一同埋葬。倘使浸礼乃类似主耶稣基督的死,则我们受浸归入主的人,乃是真正与他同死,也必与他有同样复活的经验。当我们从水里起来的时候,浸礼乃为确实象征与主一同受死埋葬和复活。
二、主耶稣死与复活之目的
——乃为救赎罪人脱离罪恶之刑罚与权势。
罗马书六章四节说:「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同章六、七、十至十一节说:「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上帝活着。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现代著名的解经家如Meyer,Godet,Alford,Congebears,Lightfoot,Beet诸氐都认为罗马书六章四节乃有出死入生之意,并赞同张百思(Dr. Chambers)之言,认为浸礼的意义,乃为死人的坟墓,新人的诞生;乃为信徒与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相联合。……当信徒浸入水里的时候,他就埋葬他以往的罪恶和败坏的情欲;当他从水里快上来的时候,他就苏醒起来,有新的生命与新的希望」。
三、主耶稣死与复活目的之达成
——此乃宣称对罪恶的死亡以及对灵命的复活。
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七节说:「你们受浸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彼得前书三章二十一节说:「这水所表明的浸礼,现在藉着耶稣基督复活也拯救你们;这浸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只求在上帝面前有无亏的良心。」加拉太书二章十九至二十节说:「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上帝活着。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上帝的儿子而活,他是爱我,为我舍己。」歌罗西书三章三至四节说:「因为你们已经死了,你们的生命与基督一同藏在上帝里面。基督是我们的生命,他显现的时候,你们也要与他一同显现在荣耀里。」
「一个真正受浸礼的人,乃是一个从旧世界进到新世界的人。当他浸在水里的时候,他已成为死去的人,他的本性以及血肉之体及其罪恶与罪债,都被取消,都埋葬在主耶稣基督坟墓里面,永不能再到上帝的面前。……当信徒从水里起来的时候,他就得到新的生命,就是主耶稣基督复活的生命及其神圣公义的属性。」
四、达成目的之方法
——藉着与主耶稣基督联合,凭信心舍弃自己,接受基督。
罗马书六章五节说:「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歌罗西书二章十二节说:「你们既受浸与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与他一同复活,都因信那叫他从死里复活上帝的功用。」信徒与基督的联合乃是藉着全身浸水的浸礼一举显示出来,这就是基督与信徒在死与复活的形状上联合。信心自愿的要素有两部分,乃为舍和取。所以浸礼也表示两部分。一为沉没在水里面,乃为降服基督;二为从水里浮现起来,乃为接受基督。
浸礼乃象征信徒与基督的联合;圣餐乃象征基督与信徒的联合。在浸礼的时候,信徒要浸入水里;但在圣餐的时候,则饼要放在信徒口中。我们在基督里面,基督也在我们里面。鲁秉生氏(E. G. Robinson)认为浸礼乃含有三种意义:一为对罪死;二为在基督里复活,有新的生命;三为对三位一体的真神上帝的权威,完全降服。所以主耶稣说,「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浸」(太二八19)。
五、信徒都在基督里合而为一
以弗所书四章四至六节说:「身体只有一个,圣灵只有一个,正如你们蒙召,同有一个指望,一主,一信,一浸,一上帝,就是众人的父,超乎众人之上,贯乎众人之中,也住在众人之内。」哥林多前书十章三至四节与十二章十三节说:「并且都吃了一样的灵食,也都喝了一样的灵水;所喝的,是出于随着他们的灵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利尼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浸,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
从以弗所书四章五节来看,象征信徒合一的,不是圣餐,乃为浸礼。神学家史屈朗氏(A.H.Strong)说,现在我们的教义已在整个基督教世界发生影响。有学识的人,大都赞同全身浸水礼。婴孩施浸已见减少。教会有坚定的信仰、且富有传道救灵的热忱。他们的灵性也有长进。彼此有美好团契,不再存门户之见,基督的国度乃超越他们的会友;一个更伟大的基督的观念,使他们脱离狭窄的宗派观念,从而把全世界教会进入上帝普世教会合而为一的境界。
六、藉着基督受死与复活完成他在我们身上的工作
哥林多前书十五章十二、二十二节说:「既传基督是从死里复活了,怎么在你们中间,有人说没有死人复活的事呢?……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照主耶稣基督所制定的圣礼浸礼乃是要全身浸在水里。路德说,浸礼乃为表征死与复活。因此我愿受浸的人要全身浸在水里,这乃为此词的意义,也为其奥秘的象征。
乙 此词的含义
此词的含义,也可分六点来说:
1.浸礼所显示的重要真理乃为基督的死与复活,而我们的死与复活,乃是与其相联的。
主耶稣在约但河受浸,及接着信徒的受浸,乃都是他死的象征。主耶稣基督本来是上帝,乃降世为人,而且为了拯救罪人,甘愿「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参腓二6-8)。所以他念兹在兹,要代死赎罪。他一再说:「我所喝的杯,你们能喝吗?我所受的浸,你们能受吗?」(可一 ○38)「我有当受的浸还没有成就,我是何等的迫切呢?」(路一二50)在圣经里面,那些词句如大水淹没我,波涛漫过我,乃是用来描写与苦难斗争的情形,(参诗四二7,六九2,一二四45)全身浸在水里的浸礼也有这种含义。
因此受苦、受死与埋葬,都呈现在主的面前,在他的心中,也深知他要受的浸,乃有这些含义。因为受浸是要将全身完完全全淹没在大水里面。这绝非仅仅洒水在他的身上,而乃要沉溺在大水之中,要被它淹没。主耶稣在约但河受浸,即有完全捐弃他身体的含义。这一个作为,乃是他一个重大的抉择,这绝非一个任意的或是形式的,虚应故事的仪式。这乃是一种公开的献身,乃是一种至死忠心,舍身受死为拯救世人之罪的献身,这乃表示他降世为人,在世上所作事工之根本性质。
主耶稣基督甘愿受约翰所施行的悔改的浸礼,其唯一的理由,乃是因为「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五21)。他虽降世为人,取了人性,但是他却没有世人遗传下来之败坏的本性。「他也曾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来四15)他「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上帝面前。」(彼前三18)这乃因为他没有罪,他才能拯救世人,与上帝和好。「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罗八3)他「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棹罪。」(来九26)
当主耶稣在约但河受浸的时候,他宣称:「因为我们理当这样尽诸般的义。」(太三15)因为唯有这受苦与受死的浸礼,始能「止住罪过,除净罪恶,赎尽罪孽,引进永义。」(但九24)拯救这个恶贯满盈,应被定罪的世界。他如果不为这罪恶的世界,担当罪孽,受苦受死,救其脱离罪恶,使其永远完善,引进永义,他就不能「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耶利米二三6)。凡此乃都由主耶稣受浸一举表明出来,「为要叫他显明给以色列人」(约一31)。他在约但河受浸,他浸在水里,就像他要受死埋葬;他从水里上来,就像他从死里复活。约翰壹书五章五至六节说:「胜过世界的是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上帝儿子的吗?这藉着水和血而来的,就是耶稣基督;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
主耶稣的受浸乃是指他将要受的死;我们的受浸乃是指他已经为我们受死。这乃是他救赎恩功的本质,藉着他的代死,我们就因此得生。「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罗六3);他为拯救我们而死,我们藉着受浸就与他有属灵的交契。
2.浸礼显示我们的死与复活相关的真理,乃含有三种意义:
其一——认罪悔改,自觉羞愧,该当受死;其二——宣称主耶稣基督乃为世人之罪,代死十架,信徒接受主耶稣基督代死的恩功;其三——信徒承认已与基督的生命有分,生命乃在他里面,且当为他而活。
浸礼乃是一种公开的作为,不能在暗中学行。在受浸的时候,我们乃在上帝、天使与众人面前显示,与基督合而为一。主耶稣说:「凡在人面前认我的,人子在上帝的使者面前也必认他。」(路一二8)
3,浸礼乃象征洁净,但「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四6)此乃为一种特殊的神圣方法的洁净,——质言之,乃要藉着主耶稣基督的死以及我们的心灵归入他的死,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洒水礼与灌水礼的严重的缺陷,乃在不能显示主耶稣基督的死,藉着他所流的宝血,洗净罪污。
有些以洒水礼取代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礼的人,妄称离开了主耶稣基督的代死赎罪,人照样能够重生。例如皮骄氏(Edward Beecher)妄引约翰福音三章二十二至二十五节一段经文,反对浸信会对浸礼的见解,他误以为「约翰的门徒和一个犹太人辩论洁净的礼。」所以洁净就是浸礼主要的意义。皮氏之见,实属皮相,因为他根本不知道得到洁净的原因,乃为主耶稣基督为世人的罪代死十架,流出卖血,洗净世人的罪污,和一切的不义,世人才能洁净。所以浸礼乃象征主耶稣的死,以及信徒的因信称义,得以洁净。
4.浸礼乃表示主耶稣的死,而他的死乃为我们心灵得以洁净,成为圣洁,得到灵命的根本原因;此乃正如圣餐,乃为表示主耶稣基督的死,乃为我们得到圣洁生命以后所需的营养与力量的来源。正如圣餐乃为主耶稣基督的死成为我们成圣的力量;浸礼乃象征我们重生的力量。
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的真理乃为无上之珍宝,乃是藉着外表的圣礼赐给我们。这种教义与圣礼,乃被主耶稣的宝血所渗透,非同寻常的学说与体制,我们当倍加珍视,谨遵勿渝。
5.基上所论,所以只有全身浸入水中的浸礼始能合乎这圣礼的原义,其故有二:
一则——因为没有其他方式能够象征重生所发生的改变之强烈的性质,从灵命的死亡到复活;其二——因为没有其他方式能够表示这个改变乃为心灵归入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以及与他在死的形状上和复活的形状上相联合。
基督教的真理,并非空洞的理论,乃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每一部分,都彼此相联,构成一个整体。倘使丢弃一小部分的真理,则犹如割除人体的任何一部,就成为残废。此理浅明,不待智者,都能了悟。不幸学者逞其私意,断章取义;肆意曲解,混淆真道,以致异端百出,误尽苍生;蚩蚩者氓,随其沉沦!实堪痛心!
6.如果除去一切象征主耶稣的死与复活的方式,而以其他方式代替全身浸入水中浸礼的方式,乃就等于废弃圣礼。
浸礼乃如逾越节献祭和圣餐礼……一样,乃为一种历史纪念的礼仪,此乃对世界见证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我们举行它,乃为表示主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但是浸礼不但是一种历史纪念的礼仪,且又为一种教义的象征的表现。浸礼之中,乃交织着一切基督圣道的基要真理。这乃指示我们,(1)罪的性质与惩罚;(2)复活的救主把世人从罪恶里救出来;(3)每一个与基督合而为一的世人都能得到救恩;(4)顺服基督乃为得到生命与荣耀之正道。以是浸礼历代以来,保持不废,为上帝作见证——见证基督圣道的教义与实际。因此,如果改变施行浸礼的方式,乃无啻击打圣道与基督!
陆 圣礼的主体
关于浸礼的主体,可分两类,一为成人,一为婴孩。请分论之。
甲 成人浸礼
成人浸礼合格的主体,必须要有可信的凭据,证明他们确已由圣灵重生。质言之,已经藉着信心,确已归入基督的死与复活,在他死的形状上以及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
一、从主耶稣基督与其门徒的诫命与圣范说
那些受浸的人必先悔改与相信。马太福音三章二至三、六节说:「『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这人就是先知以赛亚所说的;他说:『在旷野有人声喊着说:「预备主的道,修直他的路!」』……承认他们的罪,在约但河里受他的浸。』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七至三十八节说:「众人听见这话,觉得扎心,就对彼得和其馀的使徒说:『弟兄们,我们当怎样行?』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浸,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使徒行传八章十二节说:「及至他们信了腓利所传神国的福音,和耶稣基督的名,连男带女就受了浸。」使徒行传十八章八节说:「管会堂的基利司布和全家都信了主,还有许多哥林多人听了,就相信受浸。」十九章四节说:「保罗说:『约翰所行的是悔改的浸,告诉百姓,当信那在他以后要来的,就是耶稣。』」
二、从教会的性质说
教会乃是一群重生之人的集团。约翰福音三章五节说:「耶稣说:『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人若不是从水和圣灵生的,就不能进上帝的国』」。浸礼须以重生之人为主体。
三、从圣礼的象征说
这乃宣称受浸的人已经在主里面有灵性的改变。使徒行传十章四十七节说:「彼得说:『这些人既受了圣灵,与我们一样,谁能禁止用水给他们施浸呢?』」罗马书六章二至五节说:「……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岂不知我们这受浸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浸归入他的死吗?所以我们藉着浸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他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也要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加拉太书三章二十六至二十七节说:「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上帝的儿子。你们受浸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正如婚礼一样,除非新郎新妇的心已经真正结合在一起,他们的婚姻就不能有庄严的意义,乃仅为一种外面的虚表;所以倘使信徒没有与基督在他的死与复活的形状上相联合,就不应为其施行浸礼。甘特立克氏(Dr. A.C.Kendrick)说,「基督徒信仰的表白与受浸两者乃有不可分的关系;受浸乃是绝对不可免的。信徒应当藉着浸礼,见证他的忠顺,履行他成为天国成员的条件。」如果不受浸,他的信心,就乃如一只钟,虽然不停的工作,却没有时针(长针短针),就不能报告时间。又如政治的信仰,你如果不去投票,也不能表达出来,发生果效。信徒亦然,倘使由圣灵重生,他内在的改变,如不藉着浸礼外在的礼仪就不能把内心的信仰以及对主和他国度的忠顺表达出来;而他门徒的身分也不能完全,也不能发生功能。
但是浸礼不仅是一种象征,也是一种神恩的媒介。从根本上说,浸礼乃为表示上帝恩典的一种作为。这里面乃有上帝的一种恩赐,亦为受浸的人表示接纳。因此浸礼又象征接受圣约并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所以浸礼亦为缔结圣约的一种印记。
乙 婴孩浸礼
关于这个问题浸信会乃和其他宗派有重大不同的意见。例如浸信会作者霍弗氏(Dr. Hovey)说,「只有信徒方有资格接受浸礼;只有那些有信心确实凭据的,始能受浸。」霍氏之言,实乃表示婴孩不能受浸。但是其他宗派则接受婴孩受浸。因此,婴孩能否受浸,我们须加检讨。兹将正反两方之见,分陈如后:
一、婴孩浸礼之经据
在圣经的开端,我们可说,圣经里面没有明确的诫命,要为婴孩施浸,也没有一个例证指示我们有婴孩受浸。但是,这并不能说为婴孩施浸乃不合圣经。因为我们查考圣经,婴孩浸礼乃有如下的经据:
1.上帝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虽有民族的特征,但主要的乃为属灵的,这个属灵的割礼的约,就是一种象征与印记。圣经好几次讲到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但都是用单数。例如出埃及记二章二十四节说:「上帝……就记念他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利未记二十七章四十二节说:「我就要记念我与雅各所立的约,与以撒所立的约,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并要记念这地」。列王纪下十三章二十三节说:「耶和华却因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立的约,仍施恩给以色列人……。」历代志上十六章十六节、诗篇一百零五篇九节说:「就是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凡此所讲的约,乃都是单数,绝无例外。
2.约珥书二章二十八节说:「以后,我要将我的灵浇灌凡有血气的。你们的儿女要说预言,你们的老年人要作异梦,少年人要见异象。」彼得对那些在五旬节有坚信的人,给他们和他们儿女应许的保证,他在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九节说,「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我们上帝所召来的。」
3.由于上帝的命定,「婴孩也分享圣约的恩惠,因此接受割礼作为蒙恩的记号与印记。照圣经来说,圣约乃是一个有机的概念。」上帝的子民与国家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只有藉着家庭构成。国家观念在旧约里面乃非常显著,所以不会消失,而且还属灵化,一直转到新约里面。在新约里面,乃称为上帝的子民或国度。例如罗马书九章二十五至二十六节说:「就像上帝在何西阿书上说:『那本来不是我子民的,我要称为我的子民;本来不是蒙爱的,我要称为蒙爱的。从前在什么地方对他们说,「你们不是我的子民」,将来就在那里称他们为永生上帝的儿子。』」(参何二23)哥林多后书六章十六节说:「……我们是永生上帝的殿,就如上帝曾说:『我要在他们中间居住,在他们中间来往;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提多书二章十四节说:「他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又洁净我们,特作自己的子民,热心为善。」彼得前书二章九节说:「唯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上帝的子民,要叫你们宣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婴孩在旧约时代乃被认为以色列人中的主要部分,也被视为上帝的子民。在重订圣约之时,他们乃都在场。申命记二十九章十至十三节说:「今日你们的首领、族长、长老、官长,以色列的男丁,你们的妻子儿女……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面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上帝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这样,他要照他向你所应许的话,又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所起的誓,今日立你作他的子民,他作你的上帝。」约书亚记八章三十五节说:「摩西所吩咐的一切话,约书亚在以色列全会众和妇女、孩子,并他们中间寄居的外人面前,没有一句不宣读的。」历代志下二十章十三节说:「犹大众人和他们的婴孩、妻子、儿女,都站在耶和华面前。」于此可见婴孩在以色列会众里面,乃有他们的地位,所以在他们聚会的时候也一同参加。约珥书二章十六节说:「聚集众民,使会众自洁;招聚老者,聚集孩童和吃奶的,使新郎出离洞房,新妇出离内室。」复次,上帝对婴孩,又给他们很多的应许,,例如以赛亚书五十四章十三节说:「你的儿女都要受耶和华的教训,你的儿女必大享平安。」耶利米书三十一章三十四节说:「……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认识我。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这是耶和华说的。」(并参珥二28,见上引).则上帝似乎不会在新约时代减少他们的权益,自更不会取消他们在教会的地位。尤有进者,主耶稣基督以及使徒都没有排出孩童。例如马太福音十九章十二至十四节说:「那时,有人带着小孩子来见耶稣,要耶稣给他们按手祷告,门徒就责备那些人。耶稣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并参徒二39,见上引)准斯以观,则排出孩童或婴孩受浸,实在没有明确的经据。
4.在新约时代,藉着上帝的权威,以浸礼代替割礼作为进入恩约的记号与印记。圣经坚主割礼现在已不适用。例如使徒行传十五章一至十一节说:「有几个人从犹太下来,教训弟兄们说:『你们若不按摩西的规条受割礼,不能得救。』保罗、巴拿巴与他们大大的分争辩论……。」使徒行传二十一章二十一节说:「他们听见人说,你教训一切在外邦的犹太人离弃摩西;对他们说,不要给孩子行割礼,也不要遵行条规。」孩童在旧约时代既得到进入恩约的记号与印记,则在新约时代也自然有权受浸。
5.在新约里面一再讲到全家归主受浸的事。例如使徒行传十六章十四至十五节说:「有一个卖紫色布疋的妇人,名叫吕底亚……素来敬拜上帝。她听见了,主就开导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她和她一家既领了浸,便求我们说:『你们若以为我是真信主的,请到我家里来往……。』」同章三十至三十四节说:「又领他们出来,说:『二位先生,我当怎样行才可以得救?』他们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们就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当夜,就在那时候,禁卒把他们带去,洗他们的伤;他和属乎他的人立时都受了浸……他和全家,因为信了上帝,都很喜乐。」哥林多前书一章十六节,保罗说:「我也给司提反家施过浸。」如果在这些家庭有婴孩的话,则必与他们父母一同受浸。
6.华勒氏(Wall)在他所著的《婴孩浸礼史》一书的绪论中说,在初信主的人受浸的时候,他们的孩子往往与父母一同受浸;但是艾特欣氏(Edersheim)说,关于这个问题,乃有不同的意见,最初关于婴孩浸礼的论著,乃始自第二世纪的下叶,爱任纽(Erenaeus)说:「藉着主耶稣基督重生得救,归向上帝的人,有婴孩,小孩,儿童,青年人,老年人。」在他这句话里,虽未明显的讲浸礼,但大部认为此乃最初讲到婴孩浸礼的写作。因为初期教父,乃把浸礼与重生二词联在一起,因此就用「重生」一词来讲「浸礼」;在第二世纪下半期,乃是时常举行的,此从特土良(Tertullian)的作品里面,可以显然看到。但是爱氏本人认为长大以后受浸,乃比婴孩时期更为稳妥而更有益。俄利根(Origen)说,「为婴孩施浸,乃为教会从使徒时期就有的常规」。加太基会议(The Council of Carthage,A. D. 253)把婴孩浸礼视为当然之事,问题乃仅在是否可在第八天之前施浸。自第二世记以后,婴孩浸礼乃被公认,经常举行,仅仅偶尔忽视而已。奥古斯丁认为婴孩浸礼虽未经会议正式制定,但却在世界各处教会普遍施行,这可能是藉着使徒的权威所制定的。婴孩浸礼的合法性,到了改教时候,才被否认。
二、婴孩浸礼之异论
对于婴孩浸礼之异论,可分四点来说:
1.割礼乃是肉体的圣礼,乃是势必废弃的,所以不能以为旧约时代的婴孩受割礼,新约时代的婴孩就可受浸礼。
2.圣经里面没有明显的诫命要使婴孩受浸礼。但有人认为此说固属确当,却不能用以否认婴孩浸礼的有效性。因为经文不提,未必就是反对婴孩受浸,而且乃为默认可以受浸,婴孩可以加入教会,已有二十个世纪;新约时代虽不再施行割礼,但不能因此就停止婴孩参加教会。主耶稣且亲自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太一九13一14)使徒彼得在五旬节那天,且大声宣称。「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徒二39)圣经里面也无明白规定要命令生在基督徒家庭的孩子在受浸之时作信仰的表白。
3. 还有一个反对的理由,就是认为在圣经里面并没有婴孩受浸的例证。然而圣经里面虽未明显的要婴孩受浸,但是却一再告诉我们有全家受浸的例子。例如使徒行传十六章三十一至三十三节保罗西拉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们就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当夜,就在那时候,禁卒……他和属乎他的人立时都受了浸。」既称全家,自必包括孩子和婴孩在内。
4.最重要的反对婴孩施浸的理由,乃为受浸当以可信的自动信仰的表白为条件。圣经确曾指出,信心乃为受浸的条件。例如马可福音十六章十六节说:「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使徒行传十章四十四至四十八节说:「彼得还说这话的时候,圣灵降在一切听道的人身上。那些奉割礼和彼得同来的信徒,见圣灵的恩赐也浇在外邦人身上,就都希奇;因听见他们说方言,称赞上帝为大。于是彼得说:『这些人既受了圣灵,与我们一样,谁能禁止用水给他们施浸呢?』就吩咐奉耶稣基督的名给他们施浸。」(并参徒一六14~15、31、35见上引)倘使这些经文是指凡是受浸的人,都要在受浸之前表白他们自动的信心,则婴孩当然不能包括在内。然而圣经虽然讲信的成年人受浸,但却并没有制定一种条例要以自动的信心为受浸之绝对必需的条件。尤有进者,倘使受浸的人,必须于受浸以前,表白其自动的信心,则我们用三段论法来推论:信心乃为得救之必需条件(Conditio Sine Qua non)。孩童尚不能运行他的信心。因此孩童就不能得救,势必沉沦!照此而言,则反对婴孩受浸者,当废然而返,去其成见。
三、婴孩浸礼之根据
1.我们信仰的基准与立场——比利时信条说,信主的父母之婴孩,「应当受浸,接受恩约表征的印记;正如从前以色列人的儿女根据我们儿女同样的应许而受割礼一样。」海德堡教义问答关于这个问题说:「婴孩是否应当施浸?」答曰:「是的,因为他们正如成年人一样,乃都在恩约与上帝教会里面,又因藉着主耶稣基督的宝血,罪蒙赦免,又藉圣灵,得到信心,他们所得之应许,乃不亚于成人,所以他们也应受浸,成为恩约的印记,使他们与不信的父母之儿女分别起来,正如旧约时代受割礼一样。」多德教规里面,有这样一个宣称:「我们既然是从上帝的话来审辨上帝的旨意,则上帝的话既表明信徒的儿女乃是圣洁的,此非由于其本性,而乃是因为圣约,父母和他们的儿女乃都包含在约里面。所以相信上帝的父母就不应当怀疑他们儿女的拣选与得救,因为这乃是上帝乐意把他们的儿女从他们婴孩时期呼召出来。」创世记十七章七节,耶和华对亚伯兰说:「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九节说:「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哥林多前书七章十四节说:「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这种根据圣约关系而施浸的宣称,乃是与神学家加尔文的立场相一致。「浸礼既已取代割礼,所有的儿女都应受浸,成为神国和他圣约的后裔。」所有关于圣约儿女受割礼的宣称既都根据上帝的诫命,则婴孩施浸的论据,乃亦为上帝的诫命。在这信仰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说,信主的父母之婴孩受浸,乃是因为他们乃是圣约的儿女,乃是上帝一切圣约应许的后裔,其中又包括罪蒙赦免,圣灵恩赐,以至重生,与成圣。到了时候,他们凭着信心所接受的应许,藉着圣灵的运行,要在他们的生活上,成为一个有生命的真实。教会对这些人应认为他们行事为人,理当遵照圣约;倘使他们不合圣约的条件,就要认为他们乃是破坏圣约。唯独谨守圣约以及圣约的应许,才能成为婴孩施浸客观的与立法的根据。
2.改正宗神学家的意见——改正宗神学家对于婴孩浸礼的论据,乃有不同的意见,直到现在,仍是不能一致。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的改正宗神学家所采取的立场,乃和上文所说的一样,就是认为信婴孩的施浸,乃是因为他们乃在圣约里面,乃为上帝丰富应许的后裔,不但得到重生,并且要得一切因为称义和圣灵更新与成圣大能的祝福。可是有些神学家虽然承认这些意见,却不完全满意。他们认为浸礼并非仅为一种应许以及一切圣约的应许的印记;并非仅为将来福乐的印记,而乃为现在即有之属灵的祝福。为婴孩施浸,乃是根据假定的重生。但是甚至接受这种见解的,也无完全一致的意见;因为有些人乃把这种意见和其他说法联在一起讲,有些人又假定那些参加浸礼的婴孩乃已重生,还有些人则又以为那些乃是被拣选的。他们各种不同的意见,或从信徒儿女受浸乃是根据约的关系和约的应许,有的则根据假定的重生。这些意见在十九世纪末叶与二十世纪初期在荷兰有多人坚持。凯伯尔氏(Dr. A.Kuyper)初乃讲假定重生说,许多人且乐从其说,但凯氏以后又放弃此说。有些信从他的人认为婴孩施浸问题须从两方面讲,圣约关系,乃是从律法方面说;假定重生,乃是从属灵方面说。克兰默氏(G. Kramer)则为凯伯尔的见解争辩。另一位崇奉凯氏的立场的则说,「我们为信徒儿女施浸,并非根据假设,而乃根据上帝的诫命与作为,信徒儿女必须施浸,乃是因为上帝的圣约。」假定重生,不能认为婴孩施浸律法的根据;这仅能从上帝圣约的应许始能找到。尤有进者,婴孩施浸的根据,必须是客观的。假使问他们为什么假定那些参加受浸的儿女重生,他们只能说,因为他们乃是生在信主的父母家里,易言之,他们乃是生在圣约里面。
教会认为圣约的后裔已经重生,并非说每一个儿女已真正重生,因为上帝的话说,「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唯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罗九6-7)
3. 反对根据圣约关系为婴孩施浸的意见——倘使为婴孩施浸乃是因为他们生在圣约里面,因此乃为应许的承受者,则他们受浸的根据,乃和成人不同,因为成人受浸乃是以他们的信心以及信心的表白为根据。但是加尔文曾加指出,认为这种见解,并非确当。关于这点,克兰默氏说:「成人受浸与婴孩受浸似乎有不同的根据,成人乃以他们的信仰为根据,婴孩乃以上帝的圣约为根据。但加尔文认为这种分辨,乃似是而非。教会施行浸礼律法的根据乃为圣约。无论是为成年人施浸,或是为婴孩施浸,乃都是以圣约为根据,并无二致。成年人所以在受浸之时,先作信仰的表白,乃是因为他们乃在圣约之外,这才可以进入圣约之内。他们先应知道圣约之条件,然后藉着信心的表白,打开圣约之门,进入里面。」荷兰神学家巴文克(Bavinck)也有完全相同的意见。这就是说,成人因着信心与悔改进入圣约之后,就根据圣约的关系,接受浸水的圣礼。
4.婴孩浸礼乃为一种恩媒——浸礼乃为恩约的记号与印记,上帝对浸礼所表征的,盖上印记。改正宗神学家在他们的著作里说,浸礼乃为对上帝的应许,盖上印记;这不但保证应许的真理,而且还确保受侵者乃是上帝应许的福乐之承受人。但倘自暴自弃,自必失去这种大恩。所以神学家达勃耐氏(Dabney)说,这种福乐的应许乃是有条件的。
但是浸礼并非仅仅为恩约的记号与印记,而且乃为神恩的媒介。路德对于这个问题,大感困扰。他认为浸礼乃基于受浸者的信心,但是婴孩既不会运行他的信心,因此他就认为上帝奇妙的大恩,就能藉着浸礼使他生发信心。改正宗神学家提出三点来解决这个难题:(1)他们臆测,预备受浸的婴孩已经重生,因此已经得着道(信心)的种子(Semen fidei);上帝藉着浸礼,用一种我们不可思议的神秘的方法,加强婴孩的信心。(2)在施行浸礼的时候,会由某种神秘的方法,就在那时在心里增加上帝的恩典;并且以后还会藉此有助于清楚明白浸礼的意义,从而加强其信心。这乃在比利时信条(Belgic Confession)和西敏斯德信条(Westminster Confession)都有明白的指示。(3)复次,有些神学家,如达勃耐(Dabney)和伏斯(Vos)等强调,婴孩浸礼也为呈献他们孩子受浸的父母的恩媒。此可藉以增加他们的信心,加强他们的责任心,以及善尽他们照着圣道教养他们儿女的责任。
5.扩大浸礼的范围到非信徒的儿女——上文已经讲到,婴孩受浸的根据,乃是因为他们乃是生在圣约里面,因此乃为上帝应许的承受者;他们受浸的根据乃与成人不同,因为成人乃以他们的信心与信仰的表白为受浸的根据。本来只有信主的父母之儿女乃为婴孩浸礼正当的主体;但是现在施浸的范围,在若干方面,已加扩大。(1)罗马天主教以及圣公会墨守教会仪式的人,倡导一种说法,认为浸礼既为传递神恩独一无二的方法,所以浸礼乃为得救绝对必需的条件。因此他们认为他们的责任,乃要把他们所能接触的孩子,不问他们父母属灵的情况,都要为他们施浸。(2)有些人则重视上帝的应许乃可适用到所有的父母与儿女,以及儿女的儿女,直到千代万代。诗篇一百零五篇七至十节说:「他是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全地都有他的判断。他记念他的约,直到永远;他所吩咐的话,直到千代,就是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向以撒所起的誓。他又将这约向雅各定为律例,向以色列定为永远的约。」以赛亚书五十九章二十一节说:「耶和华说:『至于我与他们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加给你的灵,传给你的话,必不离你的口,也不离你后裔与你后裔之后裔的口,从今直到永远。这是耶和华说的。』」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九节说:「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从这些应许来说,因此他们坚称,那些离开教会的父母之儿女,并没有丧失他们圣约儿女的权利。(3)倘有儿女没有资格受浸,则可应用过继的原则,收养他们,使他们得以受浸。倘使他们的父母不适当,或是不愿保证使他们的儿女受基督教教育,则他人可以干涉,代为保证,此乃根据创世记十七章十二节的原则,「你们世世代代的男子,无论是家里生的,是在你后裔之外用银子从外人买的,生下来第八日,都要受割礼。
但是有些强烈反对婴孩施浸的人,认为此将发生不良的结果。(1)施行浸礼,既未表示服从主命的意向,势将阻其切身顺服主的诫命。(2)此将惹起他迷信外表的仪式,以为乃有重生的果效。如果以为接受浸礼可以使人成为圣徒,那就无啻戴上王冠,就可成为君王,宁有是理。(3)天主教会以为婴孩施浸乃有一种神奇的功效,能够洗净罪恶,此种迷信,势将阻碍布道的事工,真道之弘扬。(4)此将摧毁教会,使其属灵的本体与世界混合,以致教会衰落,趋于世俗化。(5)以人的道理,取代上帝的命令,以致教会分裂,异端邪说,日趋猖獗。从而使基督圣道与异教合流。这些意见,固未免过于激越;但吾人亦应藉此警觉,以防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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