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公主有删减吗:浙江富姐吴英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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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姐吴英的罪与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8日 08:01 经济观察网 微博

  当吴英一而再、再而三地举报官员以求生的时候,处于死亡边缘的数十万中小企业,依然飞蛾扑火般争抢昂贵而又紧缺的高利贷资源,这种扭曲和悲壮,不是杀一个吴英就可以改变的。有人说,吴英该死,而那些让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倒闭的主流金融体系呢?

  再思民营经济

  马光远(微博)经济学博士

  吴英案二审已过了4个多月,法院迄今没有判决,这个令人关注的案子的最新消息有两个:一是吴英的父亲透露,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二是吴英最近将再次举报7名官员,当然,举报的意图是通过立功之举,以改变一审死刑判决的结果。这样,一面是吴英求生欲望强烈,另一面是一些人希望尽快判决吴英死刑,这个案子透露出的种种元素,注定其不会是一个简单的集资诈骗的经济案件。

  吴英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这个逮捕时只有26岁的年轻女富豪,按照检方的指控,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在经过漫长而艰苦的侦查与审判程序之后。检方以长达160多卷的文书材料认定吴英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于12月18日一审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而在吴英案之前,另一起集资诈骗大案的主犯杜宜敏案已经于2009年8月5日被执行了死刑。但是,对于吴英案的判决结果,却引发了学界、法律界以及民间异乎寻常的关注,关注度和当年孙大午案不遑多让。而各界对吴英案的复杂情绪,除了认为对其行为的定性有很大的偏差之外,更重要的,吴英案在某种程度上,让中国主流金融的垄断和民间草根金融的地下生态暴露无遗。

  笔者记得,从吴英案发伊始,法律界关于吴英案的定性就倾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我国《刑法》对脱离主流的金融供应体系而存在的集资行为,确立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罪因河北孙大午而国人皆知;另一个罪则是集资诈骗罪。而对于这两个罪究竟如何区分,法理上的分野很清楚,但一到现实,却遭遇了难以区分的尴尬。《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二者的区分,一般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界定二者的标准。

  然而,就吴英案而言,显然很难按照上述这种纯属理论层面的认定标准加以界定。从法律层面而言,吴英案有三大疑点迄今尚未澄清:疑点之一,就吴英集资行为的实际情况看,其集资的钱基本用于公司经营。比如,2006年,3个月内,她以前所未闻的速度和手笔,置下大宗资产,购买100多间商铺,注册8家实业公司,成立本色集团并自任董事长,本色商贸、本色车业、本色千足道,如果其集资为了“占有”,大可不必搞如此巨大的固定资产的投资;疑点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集资诈骗的标准时规定了7种情形,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等,但这7种情况都似乎和吴英无法直接挂钩,以个人挥霍为例,吴英集资7亿多,但用于个人挥霍能够认定的在1000万左右;疑点之三,吴英案虽然金额巨大,但其集资的对象却只有11个人,而且都是亲朋好友,并没有像杜宜敏一样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社会危害和影响是可控的。

  这样,在法律规定模糊,集资行为本身具有诸多复杂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吴英案的定性也出现多次摇摆。回顾吴英案,自她被刑拘后,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最终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也从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我们不知道,在司法机关对吴英案定性的转换过程中,究竟经历了如何的激辩和思考。但这种定性,不仅引发了法律界的反弹,更重要的是,笔者到江浙一带调研,提起吴英案,居然有很多人为其鸣不平,认为在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的江浙,将吴英这种形式定性为集资诈骗,并且一审判处最高刑,不仅不符合当地民间金融的生态,更不符合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大趋势。

  但很显然,外界对吴英死刑判决的争议,远远超越了法律本身。抛开法律定性无论,很多人之所以对吴英表现出少有的同情,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是看到了吴英在发迹之前的经营业绩,在80后一代里,其吃苦耐劳,靠个人奋斗的路径的确是80后的年轻人少有的,笔者也为她感到惋惜;其二,吴英对于自己的行为多次表示,自己想做生意,又没有钱,银行又不贷款,只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这多少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间创业者的无奈,而在民间借贷又非常普遍的浙江,通过高利的方式获取资金事实上并不背经离道;其三,吴英并没有恶意地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集资对象是固定的11个人,尽管其账目不清楚,但其不能归还的3亿多,除了期货亏损等之外,跟前期已经向这些集资对象支付了高额的利息有很大的关系,其并没有在发迹之后向银行骗贷,对于这些集资对象而言,真正的损失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所谓的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似乎有夸大其词的味道。

  在吴英一审判处死刑后,笔者曾经拿两个著名的案例和其相提并论:一是制造了美国历史上最大金融诈骗案的麦道夫,其以虚设投资项目和高收益为诱饵,骗取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数百亿美元钱财,涉案金融高达1700亿美元,被诉以证券欺诈、邮件欺诈、电讯欺诈、洗钱、伪造财务报表、作伪证等11项刑事指控,去年6月被纽约地方法官判处150年监禁;二是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证券案件德隆案,其被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这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170亿损失的大案主犯唐万新,却只判了8年,甚至在服刑的时候一度被“保外就医”。相对于小小的吴英,唐万新和麦道夫该是如何的幸运。

  回到现实本身,吴英作为江浙一带草根金融资金断裂的悲剧人物代表,其无非是在主流的金融机构无法给其创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情况下,用当地公认的融资模式,构筑自己梦想的产业帝国而已。我一直在想,既然中国金融的知识谱系本身一直处于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扭曲状态,既然国办的机构根本不愿意让信贷流向大量的中小企业,既然民间借贷以非法的身份尴尬地承担着民间资金主要供应者的重任,我们为什么非要通过血祭一个小小的吴英来捍卫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如果主流的金融机构能够满足民间经济的融资需求,民间金融不可能有其生存空间。

  特别是今年以来,金融政策的从紧,一方面让中国的中小企业再次陷入2008年式的困境,另一方面,无法从主流的金融机构获得救命资金的中小企业只能再次借助民间借贷以保命。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对鄂尔多斯以及江浙一带的调研都表明,即使民间借贷的成本高达100%以上,仍然有很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借助于这些地下金融苟延残喘,打掉了这些地下金融,正规的金融机构又不会给这些中小企业输血,等待他们的唯一结果就是破产和清算。

  在一个金融生态极其扭曲的时代,在一个金融和法治都需要文明外衣装饰的时代,我们除了杀人,难道就不应该有更多的反思和更好的选择?我只是看到,当吴英一而再、再而三地举报官员以求生的时候,处于死亡边缘的数十万中小企业,依然飞蛾扑火般争抢昂贵而又紧缺的高利贷资源,这种扭曲和悲壮,不是杀一个吴英就可以改变的。有人说,吴英该死,而那些让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倒闭的主流金融体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