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东访谈鲁豫:百度上的襄阳市2010.8.29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43:22
2010年8月29日,襄阳邓城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司机郭诚诚无证、醉酒、超速行驶时,致摩托车上一家四口遇难(见本报去年8月30日报道)。    近日,襄阳高新区法院对郭诚诚“判3缓5”。这起判决引发了网络广泛关注。许多帖文认为量刑过轻。    更引人关注的是,帖文还称:“7月13日,郭某家属大宴宾客,得意洋洋地宣称‘我们没花一分钱就把儿子弄出来了!’”    法院量刑依据何在?“得意洋洋”一说是否存在?昨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网上帖文    引发网友质疑                今年7月,一则名为“致一家四口灭门特大交通事故案判决:判3缓5”的帖子和微博,在天涯、猫扑和新浪微博上被不断转载。    帖文还指出:7月13日,郭诚诚家属在家大宴宾客,得意洋洋地说:“我们没有花一分钱就把儿子弄出来了!而卢某年过花甲的父母和岳父母,到坟头看望离世的儿女和孙女,伤心欲绝痛不欲生。”    记者昨来到团山镇邓城村的郭诚诚家。郭及其父说,7月13日并未摆宴,而是在此前一两天时,为郭诚诚的孩子庆祝生日,当天,有郭的岳父母等亲人来到。    针对“得意洋洋”一说,郭诚诚说“并无此事”。事故发生后,他们一家人后悔都来不及,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    郭诚诚表示,近期,他将去看望受害者家属,希望能安慰他们,求得他们的谅解。    案件回放    一家四口全部遇难    2010年8月29日,高新区团山镇邓城村2组马光财老人在家里过生日。下午2时许,大女婿卢静参加完寿宴后,骑摩托车载着妻子和两个女儿回家。    下午2时45分,卢静行至乡村便道与邓城大道交会处时,被一辆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的轿车撞倒,一家四口全部遇难。    高新区法院在判决此起交通肇事案时,援引交警部门的调查说:事发时,轿车驾驶员郭诚诚系无证、醉酒、超速行驶;卢静系酒后驾驶,摩托车超载,车上其他3名人员均未戴头盔。    交警部门认定,郭诚诚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卢静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官介绍     受害人家属请求轻判    昨日,高新区法院向记者出示了此案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制作时间为今年7月4日。    高新区法院刑事庭庭长焦静平向记者介绍,审理此案刑事部分时,受害人家属一直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曾多次要求郭诚诚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院20多次调解,郭诚诚同意在已赔付4.8万元安葬费的基础上,另行赔付被害人家属25万元。    6月27日,4名被害人家属收到25万元赔款后,向法院书面递交了一份《谅解材料》。    材料写到:我们与被告人郭诚诚达成调解协议,郭诚诚赔偿4名受害人25万元整,我们对郭诚诚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缓刑。但我们4名老人仍然保留对郭诚诚及另外责任人追究民事诉讼的权利。郭诚诚现行赔款,可在另行民事诉讼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数额中扣减。    家属观点     只是对赔偿款不满意    既然主动请求判处缓刑,但网传受害者家属对判决不满。这是怎么回事?    昨日,记者来到高新区团山镇施坡村,找到卢静的父亲卢德志。他说,《谅解材料》是他们递交的。儿子一家遇难后,他们痛不欲生,但人死不能复生,他最大的心愿就是对方能积极给予经济赔偿。    卢德志称,很多交通事故都面临着赔付难。法院为此次多次调解,做了很多工作,他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    他同时认为,法院帮他们争取到经济赔偿,对这份判决他能接受,只是对赔偿数额感到不满意。    死者卢静的岳父马光财已有65岁,目前仍在松鹤西路某企业打工。昨日下午1时许,记者在这家企业找到了老人。    他对赔付数额的期望值是55万。他说,4位老人年纪大了,都指望这笔钱养老。    高新区法院表示,受害人家属如对赔偿款不服,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受害人家属的律师杜小兵介绍,他们已提起民事诉讼,继续向郭诚诚及相关责任人索赔。    链接    “判3缓5”依据何在    法院:量刑适当定罪准确  针对高新区法院对郭诚诚“判3缓5”(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帖文认为判刑畸轻。    该院刑庭庭长焦静平说,按照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郭诚诚犯交通肇事罪,应在3至7年范围内量刑。    由于郭诚诚系过失犯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年量刑是适当的。根据郭诚诚的悔罪表现,对其缓期执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另外,受害者家属提交了《谅解材料》,请求法院对郭判处缓刑。这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鉴于上述理由,焦静平认为,该院对此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