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量化指标是什么意思:交通事故责任人可否在确定赔偿额后支付伤者医疗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37:37
通事故责任人可否在确定赔偿额后支付伤者医疗费?2011-02-12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 网友来信:
今年1月初我开车撞伤了一位老太太,左手小臂骨折,需要开刀放钢板进去,胸部肋骨骨折,可能身体其他部位还有骨折倾向,现住院治疗!事发第二天家属提出让我垫付一部分医药费,我拿出5000元并拿了份收据!因为不了解具体操作程序,故拖延了半个月才去派出所解决,现在事故责任已定,但由于家属频繁提出垫付医药费的要求,所以处理民警说让我再拿2万左右医药费出来,才可以放车!但因保险公司那边说具体赔偿事宜要到伤者全部治疗结束才可处理,所以我想也到那时候再进行赔偿商议!但昨天去派出所,民警和伤者家属都要求我再拿钱出来,否则协商是不可能成功的,车子也别想拿出来!请问我该怎么处理?我有权利拒绝家属的这些垫付医药费的要求吗?车子真的像他们说的拿不出来了吗?
韩文胜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是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的。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应当将扣留的事故车辆等物品发还给当事人。
若现在的情况如您所述:“事故责任已定”,即使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检验、鉴定的情形,应当已是确定了检验、鉴定结论,那么,您可以向要求取回您的车辆。
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承担。如果您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无论是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之前事先垫付,还是事后支付,均是应当承担相应费用的,法律对于采取何种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当然,作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预先为受伤害的行人垫付相应的医疗费,是比较常见和被大众认可的处理方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今年1月初我开车撞伤了一位老太太,左手小臂骨折,需要开刀放钢板进去,胸部肋骨骨折,可能身体其他部位还有骨折倾向,现住院治疗!事发第二天家属提出让我垫付一部分医药费,我拿出5000元并拿了份收据!因为不了解具体操作程序,故拖延了半个月才去派出所解决,现在事故责任已定,但由于家属频繁提出垫付医药费的要求,所以处理民警说让我再拿2万左右医药费出来,才可以放车!但因保险公司那边说具体赔偿事宜要到伤者全部治疗结束才可处理,所以我想也到那时候再进行赔偿商议!但昨天去派出所,民警和伤者家属都要求我再拿钱出来,否则协商是不可能成功的,车子也别想拿出来!请问我该怎么处理?我有权利拒绝家属的这些垫付医药费的要求吗?车子真的像他们说的拿不出来了吗?
韩文胜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是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的。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应当将扣留的事故车辆等物品发还给当事人。
若现在的情况如您所述:“事故责任已定”,即使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检验、鉴定的情形,应当已是确定了检验、鉴定结论,那么,您可以向要求取回您的车辆。
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应当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承担。如果您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无论是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之前事先垫付,还是事后支付,均是应当承担相应费用的,法律对于采取何种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当然,作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预先为受伤害的行人垫付相应的医疗费,是比较常见和被大众认可的处理方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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