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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人大代表推荐权选举权

2011年09月05日16:51广州日报谭敏我要评论(12) 字号:T|T

——“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座谈会发言摘要

目前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和乡(镇)正在抓紧进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这次县乡换届选举也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的第一次选举。今年县乡两级基层换届选举有一个新特点,就是一些选民利用微博等方式开展宣传,争取联名推荐成为代表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但其有些做法不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为了配合做好选举工作,广州市社科联和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于9月2日上午举行了“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专家座谈会。现摘登部分专家观点,以飨读者。

核心观点

我国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在候选人确定、候选人的介绍与宣传等方面都与外国的选举制度有很大不同,不能照搬外国的选举制度来进行,更不能以此来贬低和损害我国现有的选举法律制度。

——吴军辉(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教授)

选举法是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不管是什么人,都必须在选举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张永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不同的选民,不同的职业背景,每个人能调动的资源不同,比如农民工和媒体人相比,媒体人在调动资源进行宣传上显然有优势,但并不说明他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朱海波(《岭南学刊》副主编)

关于人大代表选举的意义

民众参政议政热情高有利和谐

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顾涧清认为,这次区、镇人大换届选举是在全市“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进行的,这对于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加强区、镇两级政权建设,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对于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建设幸福广州,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选举法首次重要实践

市人大制度研究会专家陈小清副教授认为,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我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新选举法施行后的第一次重要实践,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保证公民的选举权、参与权具有重要意义。

不能照搬外国选举制度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吴军辉教授提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我国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地方议员选举。我国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在候选人确定、候选人的介绍与宣传等方面都与外国的选举制度有很大不同,不能照搬外国的选举制度来进行,更不能以此来贬低和损害我国现有的选举法律制度。

关于人大代表的结构

公民参选并非都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普通选民怎样才能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对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华说,并非每个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都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因为根据选举法有关代表性的规定,每一选区的代表是有名额限制和结构要求的。假如本选区分配的代表是妇女或少数民族代表,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就应当推荐女性公民或者非汉族公民作为候选人。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表示,除了《选举法》第6条规定人大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外,中央4号文件和广东省委10号文件还明确要求,在新一届人大代表当中,要做到“两升一降”,保证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和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降低,同时对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代表的人数要依法予以保证。

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

所有选举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

提名权在选举权中居于重要地位。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成明教授介绍,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代表提名权的主体形式包括三种:一是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直接行使提名权;二是各政党推荐提名候选人;三是各人民团体推荐提名候选人。

联名推荐者须是本选区选民

谈到联名推荐问题,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邓世豹教授表示,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我国直接选举中一项重要选举制度。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主体是“选民”而不是“公民”。选民是经过选举机构登记确认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没有登记的公民将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不能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也不能被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且,选民联名推荐制度中的“选民”必须是本选区中的登记选民。

行使推荐权不能违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华表示,《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该款规定,选民自己不能推荐自己作为代表候选人,选民也不能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来推荐自己。选举法是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不管是什么人,都必须在选举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王晓华提出,人大选举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选民既要积极行使推荐权,又不能背离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推荐权,是保障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

依法办事须正视程序

《岭南学刊》副主编朱海波认为,选民联名不是人数上的简单叠加,而是联合推荐,达成合意。人大选举的神圣性必然要求严苛的程序。因而,选民在选举过程中,虽然拥有被提名权、联名推荐权等相关权利,但是如果违反相关程序,最终却可能妨碍选举权的真正实现。正视程序,才能保证选举权的实现。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也提出,一个公民想成为人大代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虽然目的正当,还应该有一个合法的手段。选举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想进入这个体制,就必须遵循这个体制的规定。

关于被提名权的行使

被提名不一定都合法有效

对于今年颇受关注的番禺丽江选区有选民联合推荐某代表候选人,但未获通过的原因,市人大制度研究会专家陈小清副教授分析说,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的,要求填写《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一份登记表上必须有十人以上的选民签名,签名不足十人的,推荐无效。据了解,丽江某选民是因为签名人数不足十人而落选的。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邓世豹教授分析说,该被推荐人虽然具有明确参选意愿,也可能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但如果其联名方式不符合规定,在程序上就无法通过提名。

提名无效有多种表现

《岭南学刊》副主编朱海波提出,法律虽然保障选民“被提名权”和“联名推荐权”等选举相关权利,但是如果这些权利的行使不遵守法律规定,不但妨碍权利实现,最终亦有可能导致参选失败。因而进一步落实选民的被选举权和联名推荐权,程序合法至关重要。

譬如“被提名权”,有权被提名不等于任何提名都合法有效。实践当中曾经存在的跨选区提名、以改变工作单位方式改变选区、多份《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上的联名推荐人简单叠加等问题,都实际上使提名无效,从而影响选民被提名权的实现。

关于候选人宣传介绍

应由选委会统一安排

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提出,有选民向她咨询,可否自组选举班子,进行拉票。如果在尚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放任自组选举班子组织“拉票”,请大家细想一下,是一般公民的活动力强,还是垄断企业或大财团的活动力强?

《岭南学刊》副主编朱海波表示,不同的选民,不同的职业背景,每个人能调动的资源不同,比如农民工和媒体人相比,媒体人在调动资源进行宣传上显然有优势,但并不说明他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我们现行的规定正是基于公平的考虑。

市人大制度研究会专家陈小清副教授指出,候选人只能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向选民介绍情况,不能自行拉票和宣传。今年有的选区的选民联名推荐人就违反了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超莹说,立法既然规定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见面与宣传,就是基于公平的考虑,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宣传。

关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初步代表候选人

超额可预选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利平说,《选举法》第31条专门设立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三种情况。第一,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酝酿后,直接确定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二,如果所提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将名单交该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如果所提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选民小组经讨论、协商,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 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