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后山景区天气: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的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08:37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的分析  

2010-07-27 13:44:15|  分类: 法学研究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司法解释,解决了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时的溯及力问题,但笔者认为,其中第四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是否已经取消的问题,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第一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取消后,未明确如何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衔接问题。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相比较,《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完全取消,还是只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而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基础上相加计算,《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虽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但规定也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在原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中按照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析出一部分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还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基础上再累加“计入”?该规定其并未明确。

    第三 笔者认为,该解释第四条的本意:应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累加”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

 若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赔偿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且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仍按原司法解释的方法进行计算而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累计加入的情况下,受害人实际得到赔偿的损失就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就得不到全部赔偿。因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解释本意来看,只是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的赔偿项目,而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赔偿的数额,按照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计算,加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而非完全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    

  但现行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认为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作为残疾或死亡人未来的“收入损失”其已包含了应支付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倾向于:完全彻底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累计加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