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小米发布会:商住楼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04:04

商住楼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区别

水电消防 2009-08-17 17:03:24 阅读349 评论0   字号: 订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中第2.0.8条对商住楼做了定义:“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对于这个条文主要理解不清的就是“商业营业厅”的概念,对此问题我们曾经写信给高规编写组。得到的答复是“商业营业厅“这个概念是相对“商业服务网点”提出的,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2.0.14条对商业服务网点做了定义如下:“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这就很明显商业营业厅指的是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店。再结合《高规》第1.0.3条:本规范适用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高规》第3.0.1条:居住建筑:高级住宅和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分为一类,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为二类;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为一类。其中该条中每层建筑面积应按照商住楼商业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为基准。由此可知,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