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丹地貌分布:刍议产品质量标志特点及相关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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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0年10月27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产品质量标志的基本分类
一般来说,产品质量标志可划分为产品认证标志和其他质量标志。常见的产品认证标志包括方圆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3C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纯羊毛认证标志、有机食品认证标志、DC标志、QS标志等。产品认证标志又可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仔细辨别。
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规制
伪造质量标志是指在产品、包装上或宣传活动中使用法律禁止的表示产品质量状况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组合的标志,或者所使用的相关文字、图形、标记及其组合的标志属于虚假性质。
冒用产品质量标志是指未获得产品质量标志认证证书或未经国家或者有关组织认定,擅自在产品、包装上或宣传活动中使用专门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质量标志认证标志或表明其产品取得某种荣誉称号。
1.对于在产品或包装上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进出口质量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由商检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对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标志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工商机关查处产品质量标志违法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工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机关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处理。
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质量问题是广义质量概念,其概念外延包括该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所规制的不符合质量标准、虚假表示、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质量违法行为。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产品标志(如QS标志)既是质量标志,又属于生产许可证标志,有的产品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既涉及质量标志,又涉及注册商标。对于前一类产品标志的伪造、变造或冒用行为在法律规制上属于法条交叉竞合情形,对于后一类产品标志的伪造、变造或冒用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情形,在执法实践中应当予以准确区分,坚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和立案查处。□江西省崇仁县工商局 朱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