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斑:李昌奎案再审树立了什么样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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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李昌奎案再审树立了什么样的标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3日13:35  大洋网

  作者:杨 涛

  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新华网8月22日)

  对于这样一个再审结果,绝大多数网民都表示了赞同,尽管这一再审结果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李昌奎最终会得到怎么样的处罚,我们还不能完全知晓,但就云南高院的目前再审结果,如果能一直延续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我以为它能树立这样几个标杆。

  首先第一个标杆在于,它树立了舆论监督的伟大作用。传媒与司法、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存在微妙的关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干扰司法审判,让司法偏离正常的轨道。但是,舆论更多的时候也能监督法院公正司法,特别是在今天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腐败和行政干扰司法频频的今天,舆论的监督尤其重要。李昌奎案的再审不应当视为是舆论审判,而是一个舆论监督司法的典型,因为这一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确凿,按照现行法律,李昌奎就应当判处死刑,舆论的监督是正当的。

  其次,这一案件的再审带来第二个标杆是,告诫司法者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来适用法律,法官不宜充当立法者,根据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来审判。在这次再审中,一些学者以国际上废除和限制死刑的趋势来为李昌奎二审判决结果辩护,也有学者主张维护法院不宜再审,因为这违背了国际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但我必须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也赞同刑罚轻缓化,赞同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毕竟我们国家并没有废除死刑,而且,废除死刑是立法层面的事情,在现行法律下,法官不能做立法者做的事情,而是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该判死刑的必须判处死刑。当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有限度,不能将罪大恶极的罪犯也不判处死刑。同时,“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并没有在我国确立,法院仍然赋予了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权力,法院对于明显不公的李昌奎案当然应当提出再审。

  再次,这一案件的再审带来的第三个标杆是,法官对于自首、积极赔偿和所谓邻里、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进行从轻、减轻要更加慎重,不能任意通过这些情节来上下其手,为罪犯法外开脱。自首、积极赔偿和邻里、家庭矛盾纠纷等等,固然在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从轻、减轻的情节,但不能一贯而论,法官应当结合罪犯的动机、目的和他所犯下的罪行,来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李昌奎案,杀害二人,罪行极其严重,赔偿不积极,自首也是被迫之下,以此来认为可以减轻从而判处他死缓,明显不当。同样,在赛锐案也如此,赛锐无端纠缠他人,求爱不成连杀27刀,这种手段极其残忍,用自首来开脱也并不恰当。

  最后,这一案件的再审带来的第四个标杆是,提醒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适用应当统一规范,避免同案不同判。李昌奎案之所以引发人们争议一个重大焦点还在于,他的罪行比药家鑫更严重,药家鑫判处死刑了,而李昌奎却还活着,这不免让人感到司法同案不同判、法制的不统一。

  总之,不是李昌案二审死缓的结果在十年后会成为标杆,而是如果再审改判死刑的结果如果能得到最高法院的核准,将成为司法公正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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