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网页游戏: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6:33:39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盛大林

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高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据8月23日《新京报》)

这既是一个合乎法律、实现正义的判决,也是一个合民心、顺民意的判决。因此,它不仅得到了公众的普遍欢迎,而且也得到了大多数法律专家的支持。但也有一些专业人士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舆论干扰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有人认为判处李昌奎死刑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原则,有人认为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的程序不合法,甚至有人认为再审改判伤害了终审判决的既判力,从而伤害了法治……

的确,李昌奎案的再审与舆论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如果不是质疑的声音太强,云南高院可能就不会启动再审程序。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舆论干扰了司法,因为此案的再审以及改判都是法院及法官依法作出的,而不是舆论决定和“审判”的,而且李昌奎之所以被改判死刑,主要是因为他的行为达到了法定的死刑标准。舆论之所以强烈质疑二审的改判是因为量刑明显畸轻,这种质疑让法院感受到了压力也正是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体现。如果因为舆论监督发挥了作用就说它干扰了司法,那岂不是要否定舆论监督吗?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及人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新审视死刑。不少专家主张逐步废除死刑,有此国家甚至已经废除死刑。为了顺应这样的潮流,我国也提出了“慎用死刑”及“少杀慎杀”的原则。对此,笔者也是赞同的。但“慎用”不等于不用,“少杀”也不等于不杀。对于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暴力犯罪——就像李昌奎那样奸杀少女、摔死无辜幼童的——还是应该适用死刑。要知道:是否废除死刑和是否判处死刑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前者是“立法”的问题,后者是“司法”的问题。法官审判依据的应该是现行的法律,而不是某一种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一是当事人的申诉,二是上级检察院的抗诉,三是院长的指示。李昌奎案的再审就是云南高院的院长作出的决定,虽然舆论的质疑和云南省检察院的建议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再审终归是院长的意志,只不过质疑和建议让院长认识到此案有再审的必要。因此,此案的再审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

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的既判力确实应该维护,但既判力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生效的判决明显畸轻或畸重,那就应该依法纠正。法律在终审之后设计了再审的程序,就是给司法一个纠错的机会,这意味着李昌奎案的再审也是在法律框架之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这怎么会伤害法治呢?

诚然,法院的判决改来改去,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给人以不严肃的感觉,但知错不改不是更糟糕吗?如果二审时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那当然是最好的结果。但云南高院放弃了或者说失去了这样的机会。而在改判死缓后,就只能面临两种选择:固守错误还是改正错误。这该咋选,不言而喻。好的机会已经失去,坏的结果不能容忍,那就只能选择不好不坏——李昌奎案的再审改判就是这样一个结局。

总之,李昌奎案如此“一波三折”并不是公众所愿意看到的。云南高院以及全国所有的法院都应该从此案中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审判水平,尽量减少误判错判,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