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学院怎么样:村委选举问题(一)VBCF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5:26:50
如何看待和治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让中国农民真正体会到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的感觉。已经成功进行多届的村委会选举,更是为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培植了一块丰厚的土壤。但民主不是顷刻就能建成的,它的具体实现形式,需要参与者、改革者不断地去探索。村委会选举也是如此,我们在肯定它巨大进步意义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比如,贿选的问题。而只要我们严肃科学地去分析这些问题,就能找到好的治理办法,从而推动村民自治朝更加民主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村组法以有效应对贿选


  近年来,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在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伴随新的竞选手段不断出现,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但由于立法上一直缺乏对贿选的权威定性,使得一些竞选行为一度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同时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甚至有人借此否认村级选举的民主价值,认为中国农村不适宜、也不应该再搞村级民主选举。

  的确,在全国范围来讲,目前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有关部门根据从信访、上访以及地方掌握的情况统计,村委会选举的贿选比例大概在1%—3%之间。但由此可以看出,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也并不是普遍现象。实践中,村委会选举中大体上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贫困农村地区由于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少且落实得不好,村民对参选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并不高,村委会成员老化,后继乏人;而另一种则是,在发达农村地区和城市近郊地区,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竞争比较激烈,有的甚至不惜重金进行贿选,有的还有黑恶势力参与。

  其实,从政治史角度看,贿选是民主选举制度的必然产物,它是选举政治的副产品,与选举活动相伴相随,并普遍存在于政治民主化的早期阶段。贿选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时期。早在古希腊的乡村选举中,已经有候选人宴请选民的习惯,在阿里斯托芬的《骑士》中就曾有候选人如何向选民行贿的记载。但成为一个持续且较普遍的政治现象,贿选则是随着资本主义民主化的进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方面,18、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二战以后的日本,近年来的菲律宾、泰国等都先后出现了贿选现象频繁发生的情况。

  于是,治理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从来都是民主政治发展一直面临的一个难题。正如政治学的权威辞典《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所指出,虽然“选举的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但“在选举过程中如何防止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已经是而且将仍然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举例来讲,在我国的村委会选举中,实践中处理贿选的困难主要体现为:首先是贿选的认定困难,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的法律未能明确地界定什么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行贿人自己不会承认,而受贿人基于诸如邻里关系、怕打击报复等因素,往往亦不会承认或不愿作证;最后是处罚困难,目前除认定当选无效外,贿选者并不会付出更多代价。

  那么,反观本次《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应该说,关于贿选的治理依然未见实质性的突破与进步。全文仅在第17条指出以贿赂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无效,明确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后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此,在《村组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会议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纷纷提出,这个条文太原则,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贿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细化查处贿选的程序和方式、加大行贿者责任追究力度,增加关于司法部门主动介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显然,相关人士的上述建议对于贿选的遏制和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启示。但还应该看到,治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贿选行为的效果认定、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等,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生长的村庄环境和制度基础也亟待关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世界范围内,贿选主要还是发生在选举制度诞生初期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在选举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事实上贿选已经逐渐日趋式微。因此,在民主传统和法制氛围并不浓厚的中国乡村,为减少、避免贿选在村委会选举中滋生、蔓延,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就显得非常重要。

  首先,从贿选的实施目的来看,村组法修订草案应当弱化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村委会公共服务职能。公共权力过大必然加剧人们对权力的角逐。村委会成员随意支配、使用以及处置村集体财产,是贿选行为产生的经济诱因。有研究发现,正是由于村委会的权力过大,村民自己能够掌握的权利太少,才导致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出现。村委会的职能越单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事件就越少。因此,在《村组法修订草案》中,建议在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上,进一步明确村委会的职责,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职能区分开,促使村委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分离,村委会执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益性。而一旦村委会成员可得的利益相对于以往大幅度下降,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会降低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兴趣,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村委会贿选的难题。

  其次,从贿选的实施主体来看,村组法修订草案应当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作出相应的规定。有研究指出,在村委会选举时,低下的选民素质构成了贿选的行动基础。与此相应,在本次《村组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代表提出,选举什么样的人进入村委会应当有资格限定。正基于这种考虑,为消除低下的选民素质对村委会选举的不当影响,《村组法修订草案》有必要从正反两方面增加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的详细规定,即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不任职。一方面,从肯定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或符合的条件,比如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必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等;另一方面,从否定方面规定村民如有某种情形则不得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比如被判刑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拖欠集体债务的等,不得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最后,从贿选的实施对象来看,村组法修订草案应当删除委托投票的有关规定。但从本次草案的规定来看,书面委托投票得到了认可,而这极易给贿选提供可乘之机。因为,在正式投票选举时,由于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规定,贿选往往遇到了技术上的障碍,一般选民完全可以拿了某人的钱或物但又不投此人的票。而如果用数百元、上千元收买选票,让卖票者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买票者的亲戚、朋友或与其一派的人代为投票,则能够操纵选举。据华中师范大学唐鸣教授研究推算,按照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 3人的规定计算,在极端的情况下,到选举现场的选民每人都接受了3人委托,加上自己的1张票,即每人可以投4张票。那么,只要12.6%的选民到达选举现场投票,便可在形式上满足“双过半”中“前一个过半”的要求。这也就是说,贿选者只要以钱物贿赂 6.3%到达现场的选民就可以顺利当选,从而为贿选者实施贿选提供了便利。因此,为有效遏制贿选行为,村组法修订草案废除委托投票制十分必要。

  我国的村级民主发展才 20余年,与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相比只是短暂的一瞬间。村级民主选举作为草根民主,它的根深深延伸到广大农民群众之中,但在目前毕竟还处于成长过程,其“成长的烦恼”则不可避免地与之相伴。因此,面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出现贿选,就怀疑选举,限制选举,否认选举,甚至重新回到任命制;同时也要重视,对待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治理刻不容缓,绝不能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陈荣卓)
有问题并不意味着方向错误

  在网页上输入“村委会选举贿选”,很容易看到各种报道以及许多意见相左的争论。在现实中,有关“村委会选举贿选”的上访或报道也屡见不鲜。在全国各地普遍进行了7―8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之际,贿选一时成为很受关注的热门话题。

  贿选的凸显其深刻的背景是中国乡土社会正在实现由人情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

  在村民自治以前,中国乡村是一个以密集人情互动为基础的熟人社会。村干部不是竞争性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指派或指派性选举产生。在这种熟人社会之中,人情互动是村组治理的主要手段。一方面,村干部通过人情互动不断进入各种熟人圈子,增加信任,赢得更多村民的认同,构筑村组治理的合法权威。另一方面,村干部通过人情互动持续扩大熟人圈子,实现“自己人”治理,增加搜集信息的渠道,降低村组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益。在这种熟人社会中,人情互动也容易成为大家共同的行为方式。因为,由人情互动形成的圈子尽管是无形的,却内在地具有排他性,是一种私人性、互利性的活动关系,许多好处只有圈子内的人才能享受。人们通过长期或特定的交往形成各种各样的熟人圈子,通过圈子可以获得圈子以外无法获得的东西,满足自己的特殊需求。因此,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基本规则是要“认人”,要讲人情、给面子,这成为公认的每个个体“应然”的行为方式,不“认人”的人会被认为另类而排挤出去。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以前的乡土社会即使存在“贿选”也被装饰着一种温情、一种人伦、一种情感。

  其实,在以竞争性选举为特征的村委会选举之前,指派或指派性选举更容易滋生行贿与受贿的土壤。对行贿人来说,相对于竞争性选举下要行贿大量有选举资格的村民,指派或指派性选举下只需要“搞定”人数少得多的握有指派权的上级领导,不仅行贿成本降低,而且更加隐蔽,风险减少。退一步说,即使村民最终知情,也可能因为行贿人与直接主管的上级领导成为利益共同体而增加村民举报的成本,使村民知难而退。对受贿人来说,不仅指派或指派性选举出的村干部对其依赖性大,受贿风险降低,而且这种“大权在握”以及安排“自己人”治理的感觉,无论与竞争性选举怎么比似乎都更加“美妙”。因此,竞争性选举产生之前的乡土社会,很大程度上不是贿选较少,而是披上了人情的外衣,或者说更容易让人们产生心理认同而视而不见。

  村民自治以来,竞争性选举引入村委会,民主大行其道,最终促使中国乡村由人情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型。民主的推行一方面使人们开始感受到自己作为主人的真实存在,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强烈要求通过完善各种契约关系规范和保障权利的运行。由此,公平、公正、公开成为最基本的观念和治理原则,人情互动前所未有地受到质疑,熟人社会松动并趋向瓦解。可以想见,在竞争性选举普遍引入村委会20余年的今天,当一些人仍然试图通过人情互动的旧时惯例达到胜选的目的时,很容易受到贿选的质疑甚至遭到举报。因此,在中国乡村,民主推行的结果不是使贿选的诱因增加,而是使贿选受到更多的监督并因此凸显出来。

  村委会选举贿选之所以牵动人们的神经,还在于村委会选举作为一种直接民主探索形式承载着中国民主发展的实践理想。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史无前例地当家成为主人。在党的带领下,新中国探索建立了适合我们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尽管如此,党对怎样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探索从未停止。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就是这一探索之一。正是本着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精神,从试行的《村委会组织法》到正式颁布的《村委会组织法》,以及今年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中,都将村委会的选举作为重中之重,颇费心血地用了大量篇幅,力求使这一村民直接参加选举,而非代表参加的直接民主规范详尽。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村委会选举无疑成为中国推行民主发展的“试验田”。

  当贿选凸显而使村委会选举蒙羞时,一些人开始认为中国本就不适宜、也不应该发展民主,并试图将国人从民主的“迷思”中拯救出来。在他们看来,中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出现了方向性的失误。不仅如此,一些人试图走得更远,企图从根本上找到中国“不适宜”发展民主的答案。有些人解释说,中国农民政治素质太低,民主在中国农村没有生存的空间。这些误导看似“温情脉脉”,实则危害极大。时代在不断向前发展,农民在不断进步,现在我们接触到的农民中,口袋里装着法律、对农村政策了如指掌的比比皆是。可笑的是,一些人面对口袋里装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上访的村民,一方面埋怨现在的农民“知道的太多”、“不好对付”,另一方面一回头在处理问题时就批评说,“农民素质真低!”

  因此,村委会选举贿选的产生,更凸显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急迫性。它说明,我们的民主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民主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尽管,对村委会选举贿选,从认定到查处的确有诸多困难,但困难并不意味着方向错误,恰恰表明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因此,重要的是,我们要迎难而上,而不是推脱逃避,甚至调头诋毁。(梁东兴)   
关键在于用好现有的制度资源


  全国范围内村民委员会的直接民主选举,可以用波澜壮阔、高潮迭起来形容,也可以用五彩纷呈、光怪陆离来描述。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历史,就是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问题研究的历史,我们发现有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有些问题随着时代变化而新生,还有不少问题却是常谈常新,顽固存在,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问题的研究成果可说是汗牛充栋,不下万言,不少实证研究成果往往囿于村庄和地域政治、经济、历史和社会条件等限制,往往缺乏对宏观层面的全景式把握,常常导致以局部研究的结论甚至是个案经验推断全局。如果要对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问题做一个相对比较全面、准确的描述,这就需要长时段、大范围的调研数据作支撑。近些年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民政部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展开了全国性的调查,形成了比较权威、翔实的数据库,为系统梳理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可能。

  从 1998年开始每个统计时段都有省份反映贿选问题,到 2004―2006统计时段,贿选问题仅次于家族、派性对选举的影响,成为干扰选举的第三个主要因素,在干扰选举的各种因素中其排列位次呈上升态势,“贿选”已然成为近几年来媒体报道村委会选举使用频率最高的负面关键词了,这个问题近年来在资源比较丰厚的村庄趋势更加明显。中共中央办公厅联合国务院办公厅或民政部单独每隔三年就会下发一个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每次都会提及贿选问题,但是最近的一次通知,即200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将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首次单列一个部分特别强调,足见贿选问题的严峻性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贿选问题的重视。

  但首先,我们要充分肯定,这些年来村级民主得到了迅速发展,村民委员会贯彻了普遍、平等原则,特别是贯彻了直接投票、秘密写票、公开唱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颁发当选证书等原则,在中国这才是真正的选举,在中国真正享有真实选举权的也是最受歧视、文化程度最低的农民,所以很多人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中国选举政治的起点。村民委员会选举从无到有,从局部到全国,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不规范到比较规范,目前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进入了稳定期,步入“常态化”轨道。

  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副产品,贿选虽然给刚刚蹒跚学步的中国选举政治抹了黑,但不能因为贿选与竞争性选举的共生矛盾而否定现行农村民主制度安排的重要意义,中国不必要也不可能逆时代潮流而动以国情为由而将选举政治拒之千里之外。从世界各地选举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选举发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公民教育和公民社会形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习民主知识、增强民主意识、提高民主能力、实践民主权利,随着选举制度的完善和选民素质的提高,贿选现象是可以治理的。

  如何治理贿选,专家学者讨论已十年有余,各种“药方”甚至是“偏方”层出不穷,总结起来无外乎两个方面,即用好现有的制度资源、开发新的制度资源。在中国这样一个制度设计成本较高的国家,笔者认为,逆向思维即用好现有的制度资源,比惯常的正向思维,即通过新的立法条款对贿选进行立法规制效果更好。

  贯彻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秘密投票原则。卢梭指出,“当人民腐化而可以进行贿选的时候,那就适宜于采用秘密的投票方式,为的是可以用不信任来制止贿选者”。因为秘密写票可以增大贿选者信任风险和贿选成本,即使有人愿意给选民行贿,秘密投票可保证选民不按贿选者的要求投票,这种情况下,直选的范围越大,贿选的成本就越高,而且也难以控制结果,所以贿选就很难显效。因此,应该把现有的秘密投票制度落到实处,在设立秘密写票处时,要求进出口分离,同时分别设立进出口监督员,投票者凭身份证、选民证或符合要求的书面委托书在进口领取选票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然后在出口处票箱公开投票。

  严格规范委托投票。要严格执行无委托书不能投票和委托数不得超过3个的规定,同时强化非公证书面委托的电话联系确认工作,以此防范书面造假,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委托书强制公证制度,确保委托书真实合法有效。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强化村财监管制度,降低贿选者的收益预期,从源头上治理贿选。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的规范性文件已经非常充分了,关键是要落到实处,避免重选举、轻管理的现象。“四个民主”要齐头并进,不能一选了之,选举之后的决策、管理、监督无人过问,就会出现“民选的村官不民主”、“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半截子”民主还是会落入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的窠臼,村民自治蜕变为“村委会自治”甚至“村主任自治”,于是行贿者就会选前投钱行贿买选票,上任后挖集体经济的墙角成倍地回收成本谋取更大利益。把村财监管的各种制度特别是任期审计制度落到实处,村民代表会议切实起到作用,村官的权力切实受到制约,贿选者的收益预期也就降低。行贿的动力机制被消灭了,贿选自然也就销声匿迹了。

  强化农民的公民意识教育,提高自觉抵御贿选的能力。公民意识的教育并非故作高深、空洞的说教,而是通过标语、宣传画、广播、网络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义、原则、程序,特别是要用鲜活实例说明贿选的危害,在选举的发动阶段就广泛形成预防贿选的舆论氛围。

  以上四点是已有的制度资源,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如果有好的运作绩效,应该说贿选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遗憾的是这些制度很多只停留在纸上,或者在执行中打了折扣,不是精细化操作而是耍小聪明式的“应对”,人们不得不再次设计新的制度来解决这些制度执行不力带来的问题,于是就出现了所谓制度过密化与运作低效化恶性循环的困局。

  我国目前对打击村委员会选举贿选的制度设计其特点是弹性大、刚性弱,定性多、定量少,概括式表述多、列举式表述少,原则性条文多、操作性条文少,结果就导致对贿选界定难、取证难、查处难、问责难,贿选之风越刮越烈,遏制之策日渐疲乏。既然事前预防为主的制度执行不力,那么打击贿选还得靠更高成本的事后问责的办法来兜底,这就需要开发新的制度资源,即通过新的立法来打击贿选。(马俊军)
新形势下村委会直接选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平度市长乐镇面积67平方公里、人口3.1万人,下辖46个村庄,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在全市居于上中游的位置,从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来看,我们的村委会换届直接选举在全市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总的来说刚刚结束的第九届村委会直接选举比前几次有了很大的进步。村四职干部人均年龄降低2.1岁,学历提高1.5年,“村两委”交插兼职率89%,党支部、村主任“一人兼”比率达到92%.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下面我结合个案,分三部分阐述如下。         一、村委会换届中存在的问题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大创新。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努力提高选举质量,对于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保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少数村庄暴露出的问题却与此大相径庭。         (一)到期拖延换届。《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然而有些村庄借情况特殊,村委会届满后往往拖延而不能及时进行换届选举,老班子继续运转。有些村庄进行直选后,由于种种原因,新的村委会主任未选出,思想上有顾虑,就一直拖延。 如我镇的陈家村就是拖延两个月才完成换届选举的。         (二)登记公布工作马虎。有的地方未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的二十天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有的工作不细致,造成部分有选举权的村民漏登,没有选举权的错登,导致选举时部分选民在选举现场向选举工作人员询问,甚至发生冲突,造成选举无法进行。如我镇的杨家疃村就是在选举登记日的前一天有一个村民去世,没有及时除名,被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抓住把柄,造成了严重的工作被动。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员由纰漏。一是在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上提名不规范。《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有的由村支部、原村委会代替,不经村民提名推选;有的自定名单后,用个别征求意见代替村民会议;有的把乡镇派来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人员列入村选委会成员。二是在候选人提名上不规范。有的地方工作简单化,不是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而是搞一户一提名;有的地方确定正式候选人不是依据村民提名的得票数,而是依据宗族势力意图;有的地方为了把"自己信得过的人"列为正式候选人,采用"说服"、"劝阻"、"许愿"等形式,动员实力相当的候选人退出;有的地方怕选举时两败俱伤,在村主任候选人安排上做手脚,双方实力强弱悬殊,搞"拉郎配"。         (四)竞选乱承诺。少数竞选者为达到竞选目的,发表了一些好高骛远的演说,如公开许诺修多少桥、办多少事,脱离了村里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这些承诺能蒙蔽不少群众,加之一些村庄把竞选演说作为选举大会的一项议程,造成能说会道者在选票中占优势。 如我镇的后沙岭村有一个老光棍就到处散步这样的“空头支票”,不少群众被蒙蔽,镇党委政府及时掌握了情况,进行了严肃处理。         (五)计票“暗箱操作”。有的地方计票人员在远离选举现场的地方计票,大家围成一堆,村民被撇在一边,计完票不将选票存档而是将其销毁,结果令人怀疑;有的地方不当场公布结果,村民如同雾里看花;有的地方甚至搞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篡改选举结果。如我镇的西韩村就发生过类似情况,在包村干部的及时指导下,我们重新清点选票,给了群众一个明白,还了村委会一个清白。         二、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实行直接选举,推进村民自治是保障民主权利,团结和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必须进一步提高村委会换届选举质量,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为此,笔者建议:         (一)   健全法规,从制度上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         民主需要法制来保证。搞好村委会选举工作,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必须自始至终地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就村委会选举方面而言,当前要着重健全和完善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有操作层面的规定。实践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具体,操作起来对号入座,就不易产生歧义,不容易被曲解,执行起来也比较顺利。《组织法》及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要对村委会选举中的一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如:村民的内涵,村选委会的人数构成,选民的公布形式,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差额的层次、幅度,候选人公布的时间、一次未选出进行另行选举的时间及得票的规定,选举经费的列支等等,都要明确和具体化。二是要有程序层面的规定。程序体现民主,又规范做法。没有程序规定,实体规则不能自动实现。程序规则可以补充实体规则的不足,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组织法》及实施细则在选举方面需要充实的程序应包括:提名程序、候选人确定的程序、介绍候选人的程序、投票程序、确定选举结果程序,破坏选举工作的处理程序等。 三是要有处置层面的规定。所谓处置性的规定就是对违反《组织法》的行为而依法作出的纠正、惩诫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组织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一方面处置权行使的主体不明朗。从《组织法》的规定看,选举方面出现的问题,村民可以向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反映,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出了问题究竟应由谁来调查和处理?不得而知。单从选举来看,问题出得最多的是村干部违法,搞弄虚作假。如果自身违法,自身能处理吗?从村务公开方面讲,《组织法》规定,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有关政府机关指的又是谁?另一方面处置权的规定不具体。例如,对出现威胁、贿赂村民选举,伪造、篡改选票,暴力干扰选举等事件的责任人,法律规定为"依法处理",但是实际生活中,缺乏适合操作的具体条文,导致处理不当,村民对此意见较大,上级部门也感到为难。建议在这方面要作出一些规定和说明。         (二)   理顺关系,从根本上杜绝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是影响村委会选举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报载,南方福建省2006年村委会换届选举,群众上访4331人次中,涉及乡镇领导不依法办事的就占80%。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高的比例?笔者分析,一方面是由于少数领导政策水平不高,民主法制意识较差,日常生活中不按法律和有关法规办事。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目前乡镇一级政权的关系未理顺。实行村民自治,推行民主,乡级政府必然要放权,而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乡村政权不愿意还权于民,这是产生行政干预的根本原因。推行村民自治,是扩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举措。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乡镇一级往往成为矛盾的交织点,其自身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之间的矛盾变得突出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即或因"指导"所限不便由政府出面干预,而以党的领导为由,党委出面指划,则无人强言。如果不理顺乡镇与乡村的关系,行政干预则不可避免。这种情形值得研究解决。         乡镇与乡村的关系,从法律上讲已经完全解决,党是领导关系,政府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关于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作用,这里不展开论述,但有一点,即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违反《组织法》。关于乡镇政府指导好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问题,做好了不容易。一方面要提高认识,转变工作方式;另一方面要解决乡镇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这样才能标本兼治。         一是要理顺条块关系。还权于乡镇,进一步完善乡镇职能。凡是与乡镇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单位都应下放给乡镇管理,不能效益好的单位归上面管,效益不好的推给乡镇。改革要考虑乡镇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同时乡镇政府要职能转变,逐步向规范、服务、监督和社会、文化管理等方面转变。二是要加大自身改革力度。精简人员,化解利益矛盾。机构臃肿,人员超编,是乡镇自身负担向农民转嫁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快乡镇体制改革,把好机构设置关,把好职位关,把好人员配备关,大力精简乡镇机构。同时要大力发展经济,培植税源,规范收费行为,不断增强自身的调控能力。三是要上下联动。从保证农村稳定出发,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目前乡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矛盾在下面,根子在上面。如乡镇机构设置问题,市直有什么部门,乡镇就设什么分支机构,上面不精简,下面难作为。因此,精简机构就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逐级进行清理。推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也要上下同步,协调推进。推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是一项规模宏大,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涉及到各种利益的调整和平衡,如果上面不改革,负担转嫁,各种矛盾就会交织于乡镇,其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将必然导致向农民伸手,干涉村民自治,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三)   强化指导,从体制上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镇人大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应当切实加强指导,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应当说,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象《组织法》这样,作为一条单独列出是比较少的,说明地方人大在贯彻《组织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发挥独特的作用。就选举方面而言,应发挥四个方面作用。         一是决定作用。要依法行使好决定权,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决定、决议。 二是监督作用。总结推广民主选举中的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民主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三是带头作用。动员人大代表积极参加选举活动,充分发挥带头作用,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开。 四是宣传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民主观念、法制意识深入人心。         市(县)、镇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民主选举方面也承担着义不容辞的重任,要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         一是要健全组织。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导村民自治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建议在市(县)级民政部门设立"村民委员会管理科",明确专人负责对村委会选举和自治工作开展指导。 二是要把好关键关口。着重把好选举的程序关、候选人素质关,通过正确引导,让选民把真正为民办事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 三是要强化教育。要教育选民树立全局观念、集体观念和法制观念,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要教育落选者正确对待自己,对待对手,对待群众,正确对待参选和落选。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相信群众,尊重民主选举的结果,杜绝求全责备。对因家族、宗族因素干扰选举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让群众明辨是非,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村委会换届选举问题解答

1、村委会选举的意义是什么?

答:村委会选举,是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三年一届,保持了村委会的生机和活力,加强了村委会领导班子建设,为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平等、直接、差额、竞争和秘密投票六项原则。

3、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一个临时机构,对整个选举工作的成败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是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县、乡选举工作领导组的指导下进行;二是其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有较强组织能力等条件;三是要注意其成员的广泛性。要有村组党组织的代表,也要有老干部、老党员的代表。为便于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可以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但要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四是要充分发扬民主。具体人选一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在此基础上,依照相关规定,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切忌由乡镇党政组织、个人和村党支部指定。

4、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方式:由村两委联名提出初步候选人,再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方式是否可行?

答:不可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候选人,由村民代表(村民、户代表)提出。

5、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与副主任的产生办法?

答:一般是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推选主任、副主任,也有的地方是先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再从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

6、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时,如何保障党支部成员的参与问题?

答:一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二是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时,可以预先讲明成员的构成比例,以便村民代表(村民、户代表)推选时参考;三是党组织负责人要经过法定程序推选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7、村民代表的推选是否可以放在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再举行?

答:换届推选村民代表的时间一般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前进行。这样村民代表参与组织选举,更能增强选举的民主性。特殊情况下,推选工作也可以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后进行。

8、村民代表推选时,不符合资格的出口问题?

答:村民代表应具备选民条件、能力条件、人品条件、文化条件等。具体条件,各村应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确定。当然,对村民代表也不能要求过高,过于苛求,对村民代表条件的把握不能过于机械死板,要尊重群众的推选的结果。村民委员会和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随意更换村民代表。若村民代表在任期期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所代表的村民对其工作不满意的,本村民小组的村民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启动更换和补选程序。

9、村两委成员是否可以直接成为村民代表?

答:不可以。如果在推选时间上,先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再选举村两委成员的。为保证村两委成员在村民代表会议上的民主权利,不是村民代表的村两委成员回到村两委成员所在选区(村民小组)由选民重新推选村两委成员为村民代表,获得该选区半数以上选民赞同,即拥有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村民代表的职数自然递增。否则,只能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这一规定须村民认可,并写进村民代表推选办法。

10、推选村民代表时尚未确定选举日,选民资格以哪个时间为准?

答:以推选村民代表选举日为准,但要事先公布。

11、下派干部,大学生可否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村选民。下派村干部、大学生村干部,如担任村支部书记的可否当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办法具体规定。

12、组织预选的问题,达到差额的是否可以不组织预选?

答:可以,但必须事先写入选举办法。

13、预选时,选民的资格是以选举日还是推选日为准?

答:应以本村选举日为准。

14、候选人的资格审查问题,是否可以直接由选举委员会确定,不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照村选举办法的规定,对所有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凡是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要求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正式候选人资格,并向当事人作出情况说明。如本人不服的可以在确定正式候选人2日前向选委会提出,村选委会应当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前1日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将村民会议决定告知本人。

15、初步候选人可否退出竞选要求?

答:可以。但必须在预选投票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

16、在其它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和证明下,以电话形式委托是否可行?

答:由于委托投票容易使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变相地成为间接选举,所以能不用委托投票的尽量不用,非用不可的也应控制委托投票的总量,避免委托投票过多、过滥,防止有人利用委托投票操纵选举。以电话形式进行办理委托手续,这种做法尽量不采用。

17、村委会主任、委员采用两种选举办法,即两张票和两套程序否可行?

答:不行。一村只能采用一种选举办法。

18、在选举中,如何处置对选票有标志的事情?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决定一张选票是否有效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村选举办法和关于划写选票说明及注意事项办事,同时也要从本村选民文化程度等实际情况出发。如果这个村只有一人叫这个名字,并且指向都是一致的,应当考虑到村民文化程度的实际情况,认定有效。如果有明显标志或记号的,按划写选票说明作选票无效处理

19、村委会成员数选不足时如何处置?

答:按本村选举办法规定办理。

20、选民资格的审查确定,由乡镇还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答:选民资格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如果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按选民资格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21、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选举的指导思想。要明确选举的依据、目的和意义,以及应遵循的原则;(2)选举的时间安排;(3)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及候选人的具体条件;(4)选举的方法步骤。包括选民登记、提名确定候选人、竞选演说、选票设计、投票方式、选举日期、地点、新老班子交接、验收总结归档等。(5)保证选举方案实施的措施。

22、选民登记有哪些程序?
答:选民登记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2)明确登记对象;(3)公布登记办法;(4)培训登记员;(5)造册登记;(6)审核和确认选民资格;(7)公布选民名单;(8)处理村民提出的选民登记问题;(9)发放选民证。

23、选民登记时对在外地的选民与村失去联系的怎么办?
答:目前农村外出打工、经商的村民比较多,有的长期在外与村失去联系,对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24、如何确认“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
答:是不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简称选民),一般应以户籍为准。但目前农村流动人口多,仅以户籍来确认“本村选民”是不全面的。因此,在实践中确认是不是本村选民,除了看户籍之外,通常还要依据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看是否在本村长期居住(一年以上);二是是否与其他村民一样履行村民义务(如筹资筹劳兴办公益事业等)。如这两条同时具备,户口虽不在本村,也应给予选民登记;如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无论户口在不在本村,一般不宜给予选民登记。选民登记中遇到特殊情况的村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是否给予登记。若村民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异议,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5、农村需要的人才,虽不是本村村民,但愿意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是否给予选民登记?
答:《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在执行中需把握以下几条:一是必须是农村需要的人才,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二是愿意到村里工作、生活(要到该村居住);三是要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愿意为村民服务;四是必须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并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然是农村需要的人才,无论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本地人或外地人经同意可予以登记。
26、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有权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作出解释,属于错登、漏登的要及时纠正。对确实难以确认的问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裁决。

27、因婚姻、家庭关系定居本村但户口未迁入的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答:因婚姻在配偶所在地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的,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由户籍所在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并证明未在户籍所在村登记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28、精神病患者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答:精神病患者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间歇性的,一种是经常处于无行为能力的。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选举期间行为能力正常的,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于经常性精神病患者,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29、痴、呆、傻人员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答:一般痴、呆、傻人员只是反映迟钝,还能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对于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的重度痴、呆、傻人员,征得家属同意,群众公认,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30、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答: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但对一些犯罪分子有关司法部门已经决定限制其行为,而暂时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不进行选民登记。

31、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村民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答: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32、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答: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不享有选举权利而不进行选民登记;没有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享有选举权而应进行选民登记。

33、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是否进行选民登记?

答: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有选举权利的规定,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享有选举权利而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34、什么无记名投票和公开选举?

答:无记名投票,是指选民在投票选举中不留自己姓名的秘密状态下填写选票和投票的方式。公开选举是指选民在公开状态下以举手表决或鼓掌表决等形式推选被选举人的一种选举方式。从便于选民自由表达意愿、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角度看,无记名投票是更好的选举方式。所以,《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

35、委托投票和委托写票有何区别?

答、委托投票是指选民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选举时,用书面形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需要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填写《委托投票证》;委托写票是指选民参加选举时因不会写字或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时,委托其近亲属选民代写,无须经过批准,但有人数限制,一般受委托代写不超过3人。浅谈村委会选举的问题正如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农村先行一步一样,民主化进程也是在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先行了一步。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农民自己的创造,它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将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与关键,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一道最亮丽的风景线。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运行的过程中总会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和理想状态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根据笔者的调查分析,发现当前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因素主要是:行政干预、家族、经济利益等,本文拟就这几个方面及对策作一粗浅的分析。
  一、行政干预因素
  根据《法制日报》2002年2月18日报道,2001年12月7日江苏宿豫县皂河镇阎集村举行第6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镇党委副书记带队监督选举工作。候选人中陈翔以高票853票当选村委会主任,另一个候选人孙庭院仅得408票而落眩12月12日,镇党委撤销陈翔村委会主任职务,任命孙庭院为村委主任。此事造成很坏的影响。值得欣慰的是此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过问与调查下,已得到圆满的解决。
  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此类乡镇干部干预村委会选举的事例很多,这只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据统计,在村民选举中,特别使群众不满的是一些乡镇党委、政府受“人治”意识的影响,随意对村委会选举工作及村民民主权力进行干涉;操纵村委会选举过程,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村民,使村民的选举权流于形式;或违反法定程序,撤换任期未满的村委会成员,侵犯选民的罢免权;更有甚者,有些乡镇不经民主选举,强行任命村委会成员。以上这几种情况的产生有复杂的深层次的原因,最基本还是传统思想、制度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
  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一般说来,自秦汉以来直到清末,县是最基层一级地方组织,由于其行政职能简单,没有必要在乡级设立行政机构,而只在村级设一替县政府“勾摄公事”的职役人员。直到民国时期,始在乡级建立行政机构,时称乡公所或镇公所,但是其行政职能也十分简单,主要替上级政府催征赋税和征兵以及维护地方治安[1]。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对村一直实行行政控制的制度,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对村一级的控制更加严密,在公社和大队之间是一种非常强的行政关系。从以上行政管理的历史演变过程可知,村民自治以前中国的政府管理基本上是处于“人治”的环境之中。“人治”文化源远流长,“权大于法”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传统文化思维影响着社会的每一阶层,包括掌权者和普通百姓。由于“思想支配行为”,以致造成村委会选举过程中行政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权责影响。国家对乡村的管理要通过乡村来实现,由此赋予村民委员会天然的行政功能,正因为如此,实际上村委会扮演着办理政府事务和村民事务的双重角色。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交叉压力,使村委会政务和村务相互冲突,行政权和自治权相互博弈。在博弈中“村民委员会双重角色存在内在的紧张……行政干预往往占上风……因为与行政权力所拥有的强大组织和强制资源相比,分散的农民力量实在太微不足道了。这也正是强大的行政干预会造成自治效能弱化,许多村民委员会只是基层政府附属物的重要原因”。现实中,我们形式上建立了一套法规完整、结构具备、人员落实的村委会自治组织,但在治理上仍是过去传统的行政命令管理模式。据华中师范大学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徐勇、张厚安两教授统计分析,目前这类行政化村占全国村庄总数的60%以上。由此可见,行政权与自治权划分不清也是导致行政干预的一个重要因素。
  经济利益影响。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支配行为。由于乡镇干部与村干部在经济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自然乡镇干部就会力保某些村干部当选,如果此村干部落选,就只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撤换当选村委会主任。说穿了,乡镇干部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完全是为个人利益着想。那种认为农民素质低下、缺乏参政的热情、不适合搞民主选举的说法,也许只是他们干涉村民选举的借口,其醉翁之意在于金钱,在于物质利益、个人利益。这也许是当前干预村民选举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他们才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真正的绊脚石和拦路虎。只是这样的事例比较隐蔽,不易揭发暴露而已。此外,乡村干部素质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二、家族因素
  据《农民日报》2001年11月6日报道,抚州市东馆镇下龚村以龚平贵为首的家族势力把持村级基层政权,致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农业税等无法开展和收缴,还经常搞打砸抢活动,扣车扣人事件时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张军在对山西省长治市1996年第4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进行调查时,发现传统宗族观念、血缘关系的抬头和复苏,也逐渐渗透进选举,影响到选举的公正、公平。根据他对49名选民的调查,有18人在选举投票前与其他成员进行商量,占被调查者的36.74%。其中,有11人是在与家族成员进行商讨后投的票,占49人的22.45%,占18人的61.11%。有5人是在与朋友进行商讨后投的票,另有2人是在其他压力下投的票。
  从以上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当前在有些地方,家族势力有所抬头并且公开左右选举,由家族中的权威人士出面推出代言人,通过串联、游说和操纵,利用族大票多的优势取得村委会选举的胜利。由于掺杂家族的因素,一些村民不能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出自己满意的村委会主任,而是在家族势力的影响下,盲目随从,投违心票,使公正、廉洁并且有能力的候选人不能当眩为什么家族势力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中越演越烈?我们可以从传统的家族观念的演变以及国家在农村管理体制变化中寻找答案。
  传统家族观念影响。所谓家族,指同一血统的几代人所形成的社会群体。英国社会人类学家WH·里弗斯认为,Family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Family包括所有的亲属,也就是我国所说的家族。中国的家族系统相当广大,其中有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尊系亲和卑系亲之分。由于家族聚集而居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共同性,使得农民对自己所属的家庭这一血缘共同体具有高度的心理认同,并因此形成鲜明的家族意识。这种思想在我国古已有之,已有三千余年根深蒂固的历史。儒家伦理以家族为中心,深入民间,牢不可拔。儒家学说的核心“仁”、“礼”及其强调的“三纲五常”等都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突出强调家族意识。
  家族具有为每一个成员提
供便利的功能、为获得生存资料而相互帮助合作的功能、对家族利益进行保护的功能,其家族利益包括财产、名誉等方面。孙中山先生也看到了家族文化掣肘力量的强大。他在《三民主义》中写道:“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P4)
  从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由于受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在村委会选择中,利用家族观念、宗派势力上门游说、拉选票,甚至利用家族势力操纵选举是不难想象的。据对某地20个乡镇16个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的调查,认为家族势力的干扰是构成某些村民委员会选举质量不高的主要因素。
  基层政权管理体制因素。毛泽东同志把“家族系统”与“国家系统”、“鬼怪系统”相提并论,可见“家族系统”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由于毛泽东准确地把握了这一点并且看到其明显的消极作用,对其进行彻底的改造(P3),所以自现代以来,不断的社会变革和政治变革对村落家族意识及势力造成了持续的强大的冲击,使其逐步走向衰解。
  但由于我国基层政权管理体制在由政社合一向政村分离的转轨过程中,乡村管理机构功能有所削弱,乡村家族凭借其自身的特点趁机填补政府机制弱化的空白,从而造成家族势力的抬头。“首先,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之后,一家一户独立的政治经济功能得到加强,而基层组织在组织、协调农民行为,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综合作用降低,使农民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失落感。他们便把原先对基层组织的依靠和寄托转移到同族强人身上,并从中体验到血缘关系所带来的好处和便利,借助家族的势力保护他们的利益。其次,近年来社会治安状况不好,也使一些农民感到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没有几双‘拳头’,很难在社会上立足。于是一些农民尤其是那些势力单薄的开始萌发家族观念,寻求家族的庇护。”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目前乡镇管理功能的弱化,家族成员之间利益的一致性,致使在一些农村的村委会选举中,越来越多的掺杂着浓厚的家族色彩。
  三、经济利益因素
  国内外的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利益驱动是民主政治发展最本源的动力。经济发展程度高低,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村民选举的高质量运转有重要的意义。强大的集体经济对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以及对候选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下面从村民及候选人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对村民参与选举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村集体收入较多,村委会控制的资源也较多,因此村民参与选举的程度也较高。“经济发达的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每个村委会的年集体收入都在300万元以上,经济发展中等水平的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的村委会的年集体收入一般都有数十万元,而经济落后的寿宁县的村委会一般只有数万元的年集体收入,有的甚至只有数千元。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三种类型的农村看,经济发达的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共有11个村委会,选民25328人,参加投票选民数为24112人,投票率为95.2%,高于全省的平均投票率90.1%;经济发展程度处于中等水平的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共有16个村委会,选民22271人,参加投票选民数20580人,投票率为92.4%,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经济落后的寿宁县下辖14个乡镇,共有198个村委会,选民132455人,参加投票选民105004人,投票率为79.3%,大大低于全省平均水平。”(P56)
  从以上的投票率可以清楚地看出经济发展对村民参与选举的影响。在经济发达地方,村民积极参与选举,除了出于对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保护的考虑之外,还出于从公共事务中获得更多的利益的考虑,也就是说,通过积极参与在公共利益中分配到更多的份额。这样一定的公共利益(强大的集体经济)存在就成为吸引村民积极参与选举的重要驱动力。反之,在经济落后的地方,如果没有任何公共利益存在,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就会失去兴趣。大量的事实表明,一些集体经济“空壳”村,即集体经济一无所有的村,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很低。这一点从下面村民竞选村干部中也可以看出来。
  对候选人的影响。当前,许多人竞选村干部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当选上村干部后,不仅可以得到规定的工资和补贴,甚至还有一些“隐形”收入。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尤甚:“厦门市集美区由于搞开发区建设,不少‘征地村’拥有不少集体资产,有的数百万,有的达上千万。这是许多村委、小组长竞争激烈的原因。与些同时,一些在外面做生意发了财的‘大款’也积极回村参眩”(P104)目前,一些农村村级财务管理非常混乱,收入不入账、财务不公开、白条充账现象普遍,这也许是村干部“隐形”收入的主要来源。
  当然,在经济落后地区,当村干部经济收入太低甚至经常领不到工资时,就会大大降低农村能人竞选的兴趣,以至许多能力较强者外出打工经商,从而造成农村干部队伍后继乏人。
  四、对策分析
  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是利国利民的千秋伟业,任重道远,正如彭真同志所说:“办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不能把它看得那么容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当前,我们要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搞好村委会民主选举工作,推动村民自治事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搞好制度建设。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对于村级民主选举制度要加强和完善。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真正把思想好、作风好、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应逐步规范候选人提名方法和提名程序,在选举中坚持差额、直接和秘密投票原则,建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执行选举工作,制止选举中出现的家族势力、徇私舞弊,及时公开公布选举结果。
  同时各地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合理明确界定村务和政务的范围界限,促进乡镇管理和村民自治的有机连接。只有通过制度化手段明确政务和村务的划分,村民自治才能有章可循,从而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干预村民选举事件的发生。
  其次,强化教育,提高村民整体素质。按照列宁的观点,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当前要大力加强村民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其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强化民主选举重要性的教育。教育村民直接选举是村民当家作主、实行自治的基础,选举工作做好了,不仅能够更好地发挥村委会作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同时有利于推进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是要强化法制教育。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墙报以及一些村民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村民学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村民明白民主选举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自觉地投入村民自治活动,严肃认真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三是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村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摒弃狭隘的自私自利心理和宗族姓派的封建伦理思想,树立大局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摆正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关系,坚持按照标准和要求,出于公心,庄重地用好选举权,推荐选举好的村委会班子。提高村民整体素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几代人不懈地努力。只有村民素质整体提高,才能更好地促进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和完善。
  再次,加快发展农村经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摆在广大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面前的一项主要任务。村委班子要利用科学知识,适应市场,开拓市场,“抓班子、促经济、学技术、奔小康”。当前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农业产、加、销都要围绕市场进行,适当提高农产品在农村的加工比例,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大力促进科技兴农。抓好优良品种的培育、引进和推广;抓好生产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抓好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农业技术水平。只有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得到实惠,才能极大地调动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造就出具有平等、竞争和民主意识的村民,才能确保村民选举的高质量运行,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良性发展。
  收稿日期:2002-09-23
  【参考文献】
  [1]曾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任远.农村村级社区发展研究[M].上海:百家出版社,2001.247.
  张军.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J].中国政治,2002,(5):68.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82.
  周晓红.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48.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4.
  吴绍田.解读村民自治/关于牛溪埠镇村民自治的观察与阐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128.
  胡荥.理性选择与制度实施/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个案研究[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如何看待和治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 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让中国农民真正体会到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的感觉。已经成功进行多届的村委会选举,更是为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培植了一块丰厚的土壤。但民主不是顷刻就能建成的,它的具体实现形式,需要参与者、改革者不断地去探索。村委会选举也是如此,我们在肯定它巨大进步意义的同时,也必须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比如,贿选的问题。而只要我们严肃科学地去分析这些问题,就能找到好的治理办法,从而推动村民自治朝更加民主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村组法以有效应对贿选


  近年来,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在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中,伴随新的竞选手段不断出现,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但由于立法上一直缺乏对贿选的权威定性,使得一些竞选行为一度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同时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甚至有人借此否认村级选举的民主价值,认为中国农村不适宜、也不应该再搞村级民主选举。

  的确,在全国范围来讲,目前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已经不是个别现象。有关部门根据从信访、上访以及地方掌握的情况统计,村委会选举的贿选比例大概在1%—3%之间。但由此可以看出,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也并不是普遍现象。实践中,村委会选举中大体上存在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贫困农村地区由于对村委会成员的补贴少且落实得不好,村民对参选村委会成员的积极性并不高,村委会成员老化,后继乏人;而另一种则是,在发达农村地区和城市近郊地区,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竞争比较激烈,有的甚至不惜重金进行贿选,有的还有黑恶势力参与。

  其实,从政治史角度看,贿选是民主选举制度的必然产物,它是选举政治的副产品,与选举活动相伴相随,并普遍存在于政治民主化的早期阶段。贿选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时期。早在古希腊的乡村选举中,已经有候选人宴请选民的习惯,在阿里斯托芬的《骑士》中就曾有候选人如何向选民行贿的记载。但成为一个持续且较普遍的政治现象,贿选则是随着资本主义民主化的进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方面,18、19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二战以后的日本,近年来的菲律宾、泰国等都先后出现了贿选现象频繁发生的情况。

  于是,治理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从来都是民主政治发展一直面临的一个难题。正如政治学的权威辞典《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所指出,虽然“选举的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但“在选举过程中如何防止贿赂和其他不正当的行为已经是而且将仍然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举例来讲,在我国的村委会选举中,实践中处理贿选的困难主要体现为:首先是贿选的认定困难,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有关的法律未能明确地界定什么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行贿人自己不会承认,而受贿人基于诸如邻里关系、怕打击报复等因素,往往亦不会承认或不愿作证;最后是处罚困难,目前除认定当选无效外,贿选者并不会付出更多代价。

  那么,反观本次《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应该说,关于贿选的治理依然未见实质性的突破与进步。全文仅在第17条指出以贿赂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无效,明确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后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此,在《村组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会议审议过程中,有关方面纷纷提出,这个条文太原则,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贿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细化查处贿选的程序和方式、加大行贿者责任追究力度,增加关于司法部门主动介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显然,相关人士的上述建议对于贿选的遏制和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启示。但还应该看到,治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贿选行为的效果认定、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等,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生长的村庄环境和制度基础也亟待关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今世界范围内,贿选主要还是发生在选举制度诞生初期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在选举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事实上贿选已经逐渐日趋式微。因此,在民主传统和法制氛围并不浓厚的中国乡村,为减少、避免贿选在村委会选举中滋生、蔓延,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就显得非常重要。

  首先,从贿选的实施目的来看,村组法修订草案应当弱化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村委会公共服务职能。公共权力过大必然加剧人们对权力的角逐。村委会成员随意支配、使用以及处置村集体财产,是贿选行为产生的经济诱因。有研究发现,正是由于村委会的权力过大,村民自己能够掌握的权利太少,才导致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出现。村委会的职能越单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事件就越少。因此,在《村组法修订草案》中,建议在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上,进一步明确村委会的职责,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职能区分开,促使村委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分离,村委会执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益性。而一旦村委会成员可得的利益相对于以往大幅度下降,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会降低参与村委会选举的兴趣,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村委会贿选的难题。

  其次,从贿选的实施主体来看,村组法修订草案应当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作出相应的规定。有研究指出,在村委会选举时,低下的选民素质构成了贿选的行动基础。与此相应,在本次《村组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代表提出,选举什么样的人进入村委会应当有资格限定。正基于这种考虑,为消除低下的选民素质对村委会选举的不当影响,《村组法修订草案》有必要从正反两方面增加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的详细规定,即明确规定哪些人不能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或不任职。一方面,从肯定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或符合的条件,比如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必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等;另一方面,从否定方面规定村民如有某种情形则不得成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比如被判刑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拖欠集体债务的等,不得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最后,从贿选的实施对象来看,村组法修订草案应当删除委托投票的有关规定。但从本次草案的规定来看,书面委托投票得到了认可,而这极易给贿选提供可乘之机。因为,在正式投票选举时,由于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规定,贿选往往遇到了技术上的障碍,一般选民完全可以拿了某人的钱或物但又不投此人的票。而如果用数百元、上千元收买选票,让卖票者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买票者的亲戚、朋友或与其一派的人代为投票,则能够操纵选举。据华中师范大学唐鸣教授研究推算,按照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 3人的规定计算,在极端的情况下,到选举现场的选民每人都接受了3人委托,加上自己的1张票,即每人可以投4张票。那么,只要12.6%的选民到达选举现场投票,便可在形式上满足“双过半”中“前一个过半”的要求。这也就是说,贿选者只要以钱物贿赂 6.3%到达现场的选民就可以顺利当选,从而为贿选者实施贿选提供了便利。因此,为有效遏制贿选行为,村组法修订草案废除委托投票制十分必要。

  我国的村级民主发展才 20余年,与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相比只是短暂的一瞬间。村级民主选举作为草根民主,它的根深深延伸到广大农民群众之中,但在目前毕竟还处于成长过程,其“成长的烦恼”则不可避免地与之相伴。因此,面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我们既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出现贿选,就怀疑选举,限制选举,否认选举,甚至重新回到任命制;同时也要重视,对待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治理刻不容缓,绝不能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陈荣卓)
张博:浅谈村委会选举制度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村委会选举制度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以池店镇村委会选举为例

      Discussed shallowly in the village committee electoral system and the implementation exists qu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Take Chidian Town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as the example

                                  04行管本科生  张博

摘要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普及也是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形式。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但是,村委会选举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并不顺利,本文以池店镇村委会选举为例分析村委会选举出现的主要问题有:宗族、宗派意识强烈;拉票、贿选现象严重;选民的民主权利意识低;选票填写不真实;妇女参与度不高等等。村委会选举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表明,我过现行的村委会选举制度还不能有效地进行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究其原因主要有:村委会选举制度不够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传统的封建思想束缚;先富者借机谋取合法的政治地位;候选人和选民素质不高等。只有分析了问题及其出现的原因,才能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对村委会选举制度做出适当的调整,以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Abstract: The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is the current Chinese countryside’s most popular also the most widesprea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the villager self-administration activity, the democratic election is a most essential link. But, the village committee electoral system is not actually smooth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his article elects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by the Chidian town village committee elects for the example analysis village committee appears to include: The patriarchal clan, the sect realizes intensely; Garners votes, buys votes the phenomenon to be serious; Voter’s democratic rights realize lowly; Ballot filling in is not real; Woman percentage participatings not high and so on. The village committee electoral system all sorts of questions which appears in the implementation indicated that at present village committee electoral system has not been able to carry on the village level leading cadre’s selecting effectively, investigates its reason mainly to have: Village committee electoral system insufficient consummation; The related polic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perfect; Traditional feudalistic thinking fetter; The wealth taking the opportunity seeks the legitimate political status first; Candidate and voter quality not higher. Only then has analyzed the reason which the question appears, could fin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Thus makes the suitable adjustment to the village committee electoral system, by faces the new question which appears unceasingly, new situation. Promotes our country countryside democracy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politics construction well.

关键词村委会  选举  问题  对策

Key word: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Question    Countermeasure

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普及也是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形式。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只有在选举过程中做到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意,这样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尽职尽责管理好村务。才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村民自治实施二十几年来,村委会选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选举制度不断创新。为我国的民主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直选的深入,在村委会选举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也随之出现,如关于选民资格问题,候选人资格问题,竞选问题等等,都有待于我们去调查和解决,并适时对村委会选举制度做出调整,以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从而更好的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稳步健康地发展。

1.村委会选举制度

1.1村委会选举的发展历程

村委会选举以1982年宪法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作为标志,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了。这二十几年的乡村选举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1萌芽阶段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改革一样,最初始的原型也是从乡村社会中自发演变而来的。1980年底,在广西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山两县,由于公社体制解体和农村经济改革带来的深刻社会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出现了新问题,当地的村民们自发地开始组建一种不同于生产大队的村级权利组织,被称为村民委员会。同时,在四川,河北等地也出现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虽然名称上有出入,但基本组织原则和功能范围大体相似。最开始,村委会的职能还只限于协助政府维护基层的社会治安,但随着职能要求的不断增长,该机构的职能范围逐步扩大为基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多方面事务,成为管理乡村基层社会事务的主要村级组织,其民主自治性的特征也变得日趋明显

20世纪80年代,随着这种农村群众自治管理活动的增加,需要国家综合各地经验,在法律上对乡村基层治理组织提出统一标准,并确认其应有的法律地位。1982年的宪法第111条首次作出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规定。并于1987年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完成了村民自治的初步立法。该法在次年进入试行阶段。

1.1.2启动阶段

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这标志着包括村级直选在内的我国村民自治开始启动。全国各省根据这项法律制定了本省范围内的实施办法,1988年以后的村委会选举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选举时间的不一致性。由于是初次选举,各地都没有足够的经验,所以大部分地区是先试点再推广,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各地选举时间的不一致。第二,没有具体明确的选举制度和选举办法。因为村委会组织法在选举这一环节上规定的比较宽泛,加之各地初次实行选举,因此在选举的执行过程中几乎是无法可依,也就难免会出现走过场这种情况。第三,选举办法多样化。由于村委会组织法中没有具体规定选举办法,因此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就充分发挥其创造性,使选举办法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吉林梨树的海选就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

1.1.3全面展开阶段

虽然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各省也在纷纷响应,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但大多数省份的多数地区在刚开始的时候对直选基本上还是持观望态度,并没有积极地付诸实践。可以说直选在全国范围内来说还只是星星之火。到了90年代中期,随着国家与农村社会的矛盾越来越大,广大农民普遍要求对村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等。这样,就要求由农民通过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治理本村村务的村委会成员。在这一点上,吉林省梨树县的通过“海选”的方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本村村委会成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于是,这种方式很快传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由此,村委会直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了。

1.1.4 加速发展阶段

虽然村委会直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但仍然还处于试行期间。直到1998114,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通过,从而结束了长达10年之久的试行期,才标志着我国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各省分别制定了适合本省的村委会选举办法,真正开始由村民直接选举本村的村委会成员。这样,在全国范围内,村委会选举的星星之火终于有了燎原之势。至此,我国各地村委会选举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1.2村委会选举的发展现状

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确立以后,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制定了一套新的适合本省范围的村委会选举办法。截止到2001年,全国除河南,广西,重庆,四川,西藏,其余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出台了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使各地的村委会选举工作落到实处,基本实现了村委会选举有法可依,选举程序更加规范,选举过程公开透明,选举结果实事求是。新村委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使村委会直接选举工作得到了充分的落实。广大村民的民主选举权利得到了法律强有力的保障,这样更有利于村民选举权的行使。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让村民们自己选出本村的村务管理者,这也让村民的自治权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通过几届村委会选举,使一些地区村委会选举的各个程序已经实现制度化。有些地区还在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探索出了一套更适合本地区的选举办法。如吉林省梨树县的“海选”等等。村委会选举制度在我国已经生根发芽,并且枝繁叶茂。基层民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这将大大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2.村委会选举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我国村委会组织法正式确立的二十几年来,村委会选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呈现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前景似乎很乐观。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不能不看到,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村委会选举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且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也是多样化的。下面以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为例说明。

池店镇位于晋江市北部、泉州市南郊,地处晋江下游南岸,属晋东平原,南为潘湖洋,北为水田洋,辖区内错落着若干低丘,有狮山、螺山、雁山、溜石山等。总面积29.13平方公里,人口54761人,有外来员工3万多人,旅居海外华侨、台港澳同胞5万多人,是闽南著名的侨乡之一。该镇辖区有24个行政村,46个自然村。2003年是池店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镇党委、政府依法组织24个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等组织的换届选举。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在10月中旬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如期完成。24个行政村、207个村民小组,选举产生894名村民代表;登记选民37246人,外出选民2242人。参加提名的选民1151人,提名村主任候选人97人、村副主任131人、村委会成员269人。经协商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160人,其中,村主任38人,副主任43人,委员79人。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92人,其中,主任23人,副主任22人,委员47人;妇女干部11人,党员58人。村委会成员中,平均年龄42.7岁,新任成员31人。

2.1村委会选举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从池店镇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相关数据及本人实地考察中可以看出村委会选举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1宗族、宗派意识强烈

由于受我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影响,宗法社会意识在很多村民的思想中依然存在,甚至已经根深蒂固。在那些村民看来,看问题,办事情,首先要考虑自己家族的利益。在村委会选举中就更是如此。同姓人当选为村委会委员,同族人都会觉得脸上有光。在2003年池店镇所辖行政村茂厝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主任正式候选人三人,此三人中一人姓黄,一人姓朱,一人姓卓。该村中的两大姓氏是黄、朱,卓姓的人口只占了一小部分。其中朱姓的候选人是上届的村主任,其在任期间,该村中朱姓的村民脸上都很有光,认为是宗族的坟墓风水好。理所当然,有本族的人当村长,他们办起事来也就方便得多。在该村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卓姓的候选人从未当选过,主要原因是宗族势力与其他两大姓氏相差悬殊,不能在选举中占到多数。而在2003年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几乎还是本族人投本族人的票,而这些卓姓的村民就成了中间选民,是选举中黄,朱两姓竞选方极力争取的对象。这样,就使得选举由于受到强烈宗族意识的影响而缺乏了公证性。

2.1.2拉票、贿选现象严重

在村委会选举中,拉票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但是有些候选人之间经常展开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通过亲朋好友“游说”,有如通过经济手段,在选举开始之前在本村范围内“四处活动”,等等。这就导致了一种严重阻碍选举公正的现象的存在:贿选。在2003年池店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就有多个村出现了贿选现象。由于池店镇隶属中国鞋都——晋江,以制鞋著称。因此当地的经济发展较快,农民的生活水平较高。在村委会选举中,要拉选票,就需要较多的贿资。而不能像一些贫困地区那样,一包烟,一件低档衬衣就能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候选人一般不直接拉票,而是主要由其亲朋好友出面,主要方式有:(1)直接送钱、送物拉票。在茂厝村的村委会选举期间,黄姓的候选人在半个月之内就出了近二十万元来拉选票。为了当选村长,其家人每天都是早出晚归,有的送礼,有的送钱,可谓是忙的“不亦乐乎”。其送礼范围也是惠及老少,不论有没有选举权,这就让他更“得民心”了,从而也就无形之中为自己找了很多说客。(2)家族氏派性拉票。在该村中黄、朱两大姓氏的竞选中,通常是本族人头本族人的票,从不考虑能力、水平、人品等。而是从本族利益出发,寻找本族利益“代言人”。从而,本族内部便达成了共识,人人都为了选举尽心尽力。(3)候选人的“承诺”。该村黄姓的候选人口头承诺若他当选就建造村民们期盼已久的“安息堂”。还要在村中另修一条公路。更甚之,他还做出了非法允诺,当选后村民可以多分宅基地等。

2.1.3村民的民主权利意识不够

从对茂厝村的30位村民的调查中发现,有40%即12个村民关心村委会选举,但这12个村民中,又有10个即83.3%的村民是由于关心本宗族的利益问题而关心选举。也就是说,真正关心村委会选举,认为要从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选出真正能为村民们办实事的好村干部的村民只占总数的6.7%。有20%的村民表示对村委会选举漠不关心,他们认为选村干部与他们无关。40%的村民只贪图眼前利益,认为谁给的好处多就选谁。通过这项调查足以证明,村民的民主权利意识相当落后,小农意识还很强。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极不相适。对村委会选举缺乏热情,认识不到自己应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政治事务漠不关心,只关心自己的眼前利益,这种封建的小农意识给在选举中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如果再不加以改变,这将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最严重的绊脚石。

2.1.4选票填写的真实性问题

由于劳动力转移,有些家庭部分外出,人虽然走了,但户口还在。而统计选民通常都是以户口为准。出现了选票发下来无人填写的情况。外出的村民的选票通常都是由其家属或朋友代填。这样选票实际上代表的并不是选民自己,而是代表了其代填人的利益。因此也就缺乏了其真实性。在池店镇2003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数据说明中可以看出,该镇是著名的侨乡,旅居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5万多人,而这些人中又有很多的亲戚还在家中,会不时的到海外走访亲戚,这就难免会造成选民的减少。另外,数据中还统计出,该镇登记选民37246人,外出选民2242人,占登记人数的6%。如该镇营边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有一户家庭,全家有选举权的共7人,其中兄弟三人及其妻子都外出打工,家中只剩下年过70的老母,当选票发下来时,这七张选票都由其老母填写,更有甚者外出选民的选票竟是由候选人及其家属代填的,这就使得选票严重缺乏了其应有的真实性。

2.1.5妇女参与度不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实施的二十几年来,村委会选举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它激起了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在村委会选举中参与最为广泛的依然是男性。妇女的参与率仍然不高,从上述统计数据中可以看书,池店镇2003年村委会选举中,选举产生委员92人,妇女干部为11人,仅占委员总数的11.96%。该镇有24个行政村,也就是说,平均每个行政村只有不到0.5个妇女干部。此外,经调查发现,即使这当选的11名妇女干部,也呈现出了“两多两少”现象。即副职多,虚职多;正职少,实职少。妇女干部们一般都是担任妇女主任。农村妇女占了农村人口的一半,而在村委会选举中所占比例却如此的小,可见她们在选举中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在农村权利结构中仍属于边缘阶层。她们在选举中的缺失不仅有碍于其社会地位的提高,而且将更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

2.2村委会选举制度在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2.1村委会选举制度不够完善及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

当前,池店镇实施的村委会选举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这对村民选举早声了一些负面影响,选举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选举过程的公开性不够,存在一定程度的暗箱操作,导致选举结果的失真;第二,乡镇对选举过程指导不利,有些乡镇干部的民主政治意识薄弱,对村委会选举的指导方法简单,随意简化程序,更有甚者即上级领导已划定了村委会委员的人选,这就使选举成为一场形式化的表演。

此外,199811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的二十几年以来,已经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去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村组法》已不能适应现实和时代发展的需要,不能应对现今社会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民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参加选举的村民日渐增多,这就需要对选民的资格,候选人的当选条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提高选举质量,而现行的《村组法》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就为回旋留下了法律上的漏洞。

2.2.2村民受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

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她在给我们留下宝贵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留给我们几千年形成的封建思想。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依然被这种封建思想束缚。这就对村委会选举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官本位思想。在我国,村委会委员是在行政编制之外的,只能算是“编外干部”,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待遇,但在农村,由于村民们严重受到官本位思想的驱使,他们认为村官也是官,当官就比老百姓好。因此,很多村民都是这种思想的驱使才想在村委会里谋求一官半职。部分候选人为了得到足够的票数竟做出了有悖法理的举动。第二,宗族、宗派意识。由于农村身受宗族、宗派思想影响,甚至已经根深蒂固,光宗耀祖的意识很强烈,导致选民在投票选举时只选本族候选人,而无视候选人的素质、水平、能力等。第三,女人不问政思想。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早已提倡人人平等。然而在农村,却依然存在女人不问政事的思想。她们讲求传统的礼教,认为女子要有三从四德,而不应有自己的想法。这种思想就严重阻碍了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

2.2.3致富后想谋求政治地位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提出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将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受人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当人们的某一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时,就会自然地追求更高一层的需要。所以,当经济条件满足了基本的生活需要以后,村民就会有谋求合法政治地位的需要。池店镇地处东南沿海,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侨乡的优越性,加之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使这一地区很快甩掉了贫困的帽子,实现了小康,并逐步走向富裕。经过改革开放后二十几年的努力,全镇已经走向了以制鞋为主,陶瓷,石板材,玩具加工等为辅的工业化道路。走在池店镇的街道上便可知晓这里的村民生活富裕。在居民区随处可见三、四层高的小别墅。2003年,该地人均纯收入达到7848元。如此富裕的生活,村民想在仕途上求得一席之地的想法也就随之诞生了。这些村民中既有想为本村经济发展和村中建设尽力的,也有想凭借政治合法地位来谋求个人利益,获取宗族地位的。后者会倚仗其丰厚的经济资源,通过贿选等途径走上从政的道路。

2.2.4候选人和选民素质不高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资,加大教育力度。这使得国民素质总体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农村的村干部的文化程度还不够高,具统计,池店镇村委会主任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仅为5.4%,高中43.6%,初中及以下51%。这样的文化程度就导致村干部在进行乡村管理的过程中缺少文化知识和管理常识。因而不能促进本村更好更快地发展。此外,这些村干部还因缺少法律意识,就容易导致他们在选举过程中不按程序选举,不按照法律办事等。选民们也是由于素质不高,而经常盲目追求眼前利益,这样就使别有用心的候选人钻了空子。

在池店镇茂厝村200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黄姓的候选人凭着宗族优势和贿选的不懈努力,他如愿以偿的当选了茂厝村的村长。黄村长本人,初中没毕业,十七岁外出打工,虽说竞选村长时他已在社会上闯荡多年,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但那对他管理村务没有任何用处。在竞选之前,他曾对朋友说过,当村长就是为了乘职务之变多赚钱。此外,他好赌成性,村长在任期间更是疯狂至极,带头玩六合彩。他在任的三年里,玩六合彩在其村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今他的三年任期已满,再看看他当年的允诺,安息堂何在?公路何在?多分的宅基地何在?更甚之,在任期间,政绩全无不说,还使村中的发展走上了下坡路。

这样通过贿选的方式上任的如此低素质的村长,给村民们带来的究竟是福还是祸?

3.村委会选举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的选举过程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确实遵守这些规定,任上述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继续存在甚至愈演愈烈,那么村委会选举就会流于形式或走形变样。如此一来,基层民主选举遭到破坏,就更不必谈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了。因此,必须规范村委会选举制度,让其步入正轨,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针对上述的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如下:

3.1继续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村委会选举制度还存在漏洞,只有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制度,才能让村委会选举有章可寻,避免问题的出现。

3.1.1规范选举程序

要在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和选举标准。要做到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竞争选举等各个程序的规范化。避免宗族意识,贿选等现象的再发生。使村委会选举符合民主、平等、公开、竞争、合法的标准。这样,通过规范化的选举可以使村干部产生责任感和危机感,也可以充分调动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3.1.2完善监督制度

不论任何级别,任何形式的选举,在整个选举过程中,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间长,环节多,参与人员多。要使选举顺利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村民监督。要让村民选举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调动选民积极参与到选举监督中来,对村委会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选举过程若有不良现象或违法现象要及时上报,以促进村委会选举的合法化,规范化。对于一些政治参与热情不高的村民,可采用一些激励机制,如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可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等。实行村民监督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在选举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实现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第二,上级机关监督。要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对于村民投诉选举中存在的任何问题,要及时调查取证,做到有投诉必调查。除此之外,还要对选票的填写,投票,唱票等各个程序进行监督。这样,使选举过程及选举结果的监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合法化。村委会选举才会更加透明、公正、合法。第三,舆论监督。媒体在选举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的。新闻媒体对选举的全过程要如实报道。此外,要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做到政务公开化,透明化。这样就能更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2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要让村委会选举制度顺利进行,就要有一套相关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匹配。除了要认真贯彻执行《村组法》,对阻碍选举的宗族势力,贿选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迁就外,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农村的法制建设。一是上级要加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和指导。由于农村法制建设环节薄弱,在上级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指导,规定其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促进其法制建设的逐步实施。并要制定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评估措施,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以提高农村法制建设的质量。二是要加强对村干部村民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对于村干部,要让他们树立依法办事,尽职尽责,接受监督的观念。对于村民,要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去除封建的小农意识。尤其是农村妇女,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让她们树立法律观念,让其充分了解作为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法定权利,不仅要学会充分行使选举权,选举出真正能为村民办实事的好村干部。更要让她们积极参与到选举中来,知道自己也有被选举的权利。

3.3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素质

村民的民主选举意识不够,小农意识强,对选举热情不高等等,这些归根到底都是因为文化素质过低。可见,选举的质量直接取决于选民的素质,而选民的素质是离不开教育的。因此,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文化素质教育。第一,要让他们了解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以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候选人和选民素养差的问题。第二,要让他们树立主人翁意识,了解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意义,了解政治参与的重要性等。以此为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培养合格的主体。其次,要做好选举前宣传动员工作。第一,要通过各种媒介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普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知识,让村民们了解和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等一系列与村委会选举有关的法律,让其对选举工作有详细的了解。从根本上提高选民的水平。第二,要引导村民认识换届选举的意义和作用,教育他们珍惜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提高村民参选的积极性。

3.4进行选举动员,让选民积极参与选举

提高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除了让其从政治高度明确选举的重要性,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解决选民的困难。萨托利说过: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着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从经济人假设的角度来看,人都是理性的,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如果参与选举有损于其经济利益,那么我认为就不会有人愿意参与选举。这就说明,要让选民积极参与选举,首先要保障其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如对于外出打工的选民,要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村委会可考虑给予选民车费和误工补贴,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这样,解决了选民的后顾之忧就能够让他们积极参与选举。

3.5提高党员的参选率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村委会选举中就更要体现党员的优势。但是在目前的村委会选举中,党员的优势却并不明显。因此,基层党组织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有意识地引导有能力成为候选人的优秀党员参与村委会选举,积极参加村委会管理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到农村建设中去,公正地为村民办好事,办事实。贡献出自己的光和热,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政治信任度,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4.结语

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农村规模最大也是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形式.胡锦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际的民主权利。人民一发直接形式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物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制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就现阶段来讲,村委会选举制度在我国各项选举制度中的民主含量是最高的。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际选举过程中,都体现出了全民参与,是最广泛的民主。但是,这套选举制度并不是完美无暇的,仍处于发展之中。尤其是各个地区的选举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其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之间还存在一些差距。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和解决。只有在选举过程中做到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意,这样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尽职尽责管理好村务。只有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以完善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从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秀玲.村民自制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5-118

[2]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95-99

[3] 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32-38

[4] 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56-259

[5]杨翠萍.村委会选举:农村妇女参与缺失的原因分析[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6]张丽辉.村委会选举中的若干问题解读——以普洱市思茅区选举观察为例[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7]杨晓蔚.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与对策[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8]刘洋,李晨光.浅议村委会选举贿选现象的成因及对策——以吉林省为例[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9]谢美丽.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10]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htm,2007-10-24

(指导老师  李屏南)

, -para-margin-right: -2.57gd" align=left>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的选举过程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确实遵守这些规定,任上述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继续存在甚至愈演愈烈,那么村委会选举就会流于形式或走形变样。如此一来,基层民主选举遭到破坏,就更不必谈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了。因此,必须规范村委会选举制度,让其步入正轨,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针对上述的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如下:

 

3.1继续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村委会选举制度还存在漏洞,只有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制度,才能让村委会选举有章可寻,避免问题的出现。

3.1.1规范选举程序

要在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和选举标准。要做到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竞争选举等各个程序的规范化。避免宗族意识,贿选等现象的再发生。使村委会选举符合民主、平等、公开、竞争、合法的标准。这样,通过规范化的选举可以使村干部产生责任感和危机感,也可以充分调动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3.1.2完善监督制度

不论任何级别,任何形式的选举,在整个选举过程中,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间长,环节多,参与人员多。要使选举顺利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村民监督。要让村民选举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调动选民积极参与到选举监督中来,对村委会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选举过程若有不良现象或违法现象要及时上报,以促进村委会选举的合法化,规范化。对于一些政治参与热情不高的村民,可采用一些激励机制,如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可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等。实行村民监督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在选举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实现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第二,上级机关监督。要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对于村民投诉选举中存在的任何问题,要及时调查取证,做到有投诉必调查。除此之外,还要对选票的填写,投票,唱票等各个程序进行监督。这样,使选举过程及选举结果的监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合法化。村委会选举才会更加透明、公正、合法。第三,舆论监督。媒体在选举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的。新闻媒体对选举的全过程要如实报道。此外,要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做到政务公开化,透明化。这样就能更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2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要让村委会选举制度顺利进行,就要有一套相关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匹配。除了要认真贯彻执行《村组法》,对阻碍选举的宗族势力,贿选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迁就外,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农村的法制建设。一是上级要加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和指导。由于农村法制建设环节薄弱,在上级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指导,规定其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促进其法制建设的逐步实施。并要制定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评估措施,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以提高农村法制建设的质量。二是要加强对村干部村民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对于村干部,要让他们树立依法办事,尽职尽责,接受监督的观念。对于村民,要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去除封建的小农意识。尤其是农村妇女,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让她们树立法律观念,让其充分了解作为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法定权利,不仅要学会充分行使选举权,选举出真正能为村民办实事的好村干部。更要让她们积极参与到选举中来,知道自己也有被选举的权利。

3.3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素质

村民的民主选举意识不够,小农意识强,对选举热情不高等等,这些归根到底都是因为文化素质过低。可见,选举的质量直接取决于选民的素质,而选民的素质是离不开教育的。因此,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文化素质教育。第一,要让他们了解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以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候选人和选民素养差的问题。第二,要让他们树立主人翁意识,了解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意义,了解政治参与的重要性等。以此为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培养合格的主体。其次,要做好选举前宣传动员工作。第一,要通过各种媒介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普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知识,让村民们了解和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等一系列与村委会选举有关的法律,让其对选举工作有详细的了解。从根本上提高选民的水平。第二,要引导村民认识换届选举的意义和作用,教育他们珍惜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提高村民参选的积极性。

3.4进行选举动员,让选民积极参与选举

提高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除了让其从政治高度明确选举的重要性,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解决选民的困难。萨托利说过: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着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从经济人假设的角度来看,人都是理性的,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如果参与选举有损于其经济利益,那么我认为就不会有人愿意参与选举。这就说明,要让选民积极参与选举,首先要保障其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如对于外出打工的选民,要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村委会可考虑给予选民车费和误工补贴,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这样,解决了选民的后顾之忧就能够让他们积极参与选举。

3.5提高党员的参选率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村委会选举中就更要体现党员的优势。但是在目前的村委会选举中,党员的优势却并不明显。因此,基层党组织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有意识地引导有能力成为候选人的优秀党员参与村委会选举,积极参加村委会管理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到农村建设中去,公正地为村民办好事,办事实。贡献出自己的光和热,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政治信任度,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4.结语

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农村规模最大也是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形式.胡锦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际的民主权利。人民一发直接形式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物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制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就现阶段来讲,村委会选举制度在我国各项选举制度中的民主含量是最高的。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际选举过程中,都体现出了全民参与,是最广泛的民主。但是,这套选举制度并不是完美无暇的,仍处于发展之中。尤其是各个地区的选举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其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之间还存在一些差距。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和解决。只有在选举过程中做到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意,这样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尽职尽责管理好村务。只有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以完善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从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秀玲.村民自制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5-118

[2]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95-99

[3] 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32-38

[4] 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56-259

[5]杨翠萍.村委会选举:农村妇女参与缺失的原因分析[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6]张丽辉.村委会选举中的若干问题解读——以普洱市思茅区选举观察为例[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7]杨晓蔚.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与对策[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8]刘洋,李晨光.浅议村委会选举贿选现象的成因及对策——以吉林省为例[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9]谢美丽.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10]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htm,2007-10-24

(指导老师  李屏南)

, : -2.57gd" align=left>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的选举过程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确实遵守这些规定,任上述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继续存在甚至愈演愈烈,那么村委会选举就会流于形式或走形变样。如此一来,基层民主选举遭到破坏,就更不必谈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了。因此,必须规范村委会选举制度,让其步入正轨,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针对上述的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如下:

 

3.1继续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村委会选举制度还存在漏洞,只有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制度,才能让村委会选举有章可寻,避免问题的出现。

3.1.1规范选举程序

要在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和选举标准。要做到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竞争选举等各个程序的规范化。避免宗族意识,贿选等现象的再发生。使村委会选举符合民主、平等、公开、竞争、合法的标准。这样,通过规范化的选举可以使村干部产生责任感和危机感,也可以充分调动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3.1.2完善监督制度

不论任何级别,任何形式的选举,在整个选举过程中,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间长,环节多,参与人员多。要使选举顺利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村民监督。要让村民选举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调动选民积极参与到选举监督中来,对村委会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选举过程若有不良现象或违法现象要及时上报,以促进村委会选举的合法化,规范化。对于一些政治参与热情不高的村民,可采用一些激励机制,如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可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等。实行村民监督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在选举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实现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第二,上级机关监督。要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对于村民投诉选举中存在的任何问题,要及时调查取证,做到有投诉必调查。除此之外,还要对选票的填写,投票,唱票等各个程序进行监督。这样,使选举过程及选举结果的监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合法化。村委会选举才会更加透明、公正、合法。第三,舆论监督。媒体在选举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的。新闻媒体对选举的全过程要如实报道。此外,要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做到政务公开化,透明化。这样就能更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2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要让村委会选举制度顺利进行,就要有一套相关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匹配。除了要认真贯彻执行《村组法》,对阻碍选举的宗族势力,贿选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迁就外,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农村的法制建设。一是上级要加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和指导。由于农村法制建设环节薄弱,在上级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指导,规定其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促进其法制建设的逐步实施。并要制定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评估措施,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以提高农村法制建设的质量。二是要加强对村干部村民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对于村干部,要让他们树立依法办事,尽职尽责,接受监督的观念。对于村民,要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去除封建的小农意识。尤其是农村妇女,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让她们树立法律观念,让其充分了解作为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法定权利,不仅要学会充分行使选举权,选举出真正能为村民办实事的好村干部。更要让她们积极参与到选举中来,知道自己也有被选举的权利。

3.3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素质

村民的民主选举意识不够,小农意识强,对选举热情不高等等,这些归根到底都是因为文化素质过低。可见,选举的质量直接取决于选民的素质,而选民的素质是离不开教育的。因此,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文化素质教育。第一,要让他们了解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以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候选人和选民素养差的问题。第二,要让他们树立主人翁意识,了解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意义,了解政治参与的重要性等。以此为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培养合格的主体。其次,要做好选举前宣传动员工作。第一,要通过各种媒介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普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知识,让村民们了解和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等一系列与村委会选举有关的法律,让其对选举工作有详细的了解。从根本上提高选民的水平。第二,要引导村民认识换届选举的意义和作用,教育他们珍惜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提高村民参选的积极性。

3.4进行选举动员,让选民积极参与选举

提高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除了让其从政治高度明确选举的重要性,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解决选民的困难。萨托利说过: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着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从经济人假设的角度来看,人都是理性的,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如果参与选举有损于其经济利益,那么我认为就不会有人愿意参与选举。这就说明,要让选民积极参与选举,首先要保障其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如对于外出打工的选民,要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村委会可考虑给予选民车费和误工补贴,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这样,解决了选民的后顾之忧就能够让他们积极参与选举。

3.5提高党员的参选率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村委会选举中就更要体现党员的优势。但是在目前的村委会选举中,党员的优势却并不明显。因此,基层党组织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有意识地引导有能力成为候选人的优秀党员参与村委会选举,积极参加村委会管理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到农村建设中去,公正地为村民办好事,办事实。贡献出自己的光和热,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政治信任度,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4.结语

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农村规模最大也是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形式.胡锦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际的民主权利。人民一发直接形式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物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制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就现阶段来讲,村委会选举制度在我国各项选举制度中的民主含量是最高的。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际选举过程中,都体现出了全民参与,是最广泛的民主。但是,这套选举制度并不是完美无暇的,仍处于发展之中。尤其是各个地区的选举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其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之间还存在一些差距。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和解决。只有在选举过程中做到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意,这样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尽职尽责管理好村务。只有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以完善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从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秀玲.村民自制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5-118

[2]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95-99

[3] 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32-38

[4] 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56-259

[5]杨翠萍.村委会选举:农村妇女参与缺失的原因分析[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6]张丽辉.村委会选举中的若干问题解读——以普洱市思茅区选举观察为例[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7]杨晓蔚.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与对策[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8]刘洋,李晨光.浅议村委会选举贿选现象的成因及对策——以吉林省为例[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9]谢美丽.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10]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htm,2007-10-24

(指导老师  李屏南)

, -para-margin-right: -2.57gd" align=left>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的选举过程有十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确实遵守这些规定,任上述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继续存在甚至愈演愈烈,那么村委会选举就会流于形式或走形变样。如此一来,基层民主选举遭到破坏,就更不必谈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了。因此,必须规范村委会选举制度,让其步入正轨,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针对上述的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如下:

 

3.1继续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委会选举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村委会选举制度还存在漏洞,只有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制度,才能让村委会选举有章可寻,避免问题的出现。

3.1.1规范选举程序

要在村委会组织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和选举标准。要做到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竞争选举等各个程序的规范化。避免宗族意识,贿选等现象的再发生。使村委会选举符合民主、平等、公开、竞争、合法的标准。这样,通过规范化的选举可以使村干部产生责任感和危机感,也可以充分调动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3.1.2完善监督制度

不论任何级别,任何形式的选举,在整个选举过程中,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间长,环节多,参与人员多。要使选举顺利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村民监督。要让村民选举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调动选民积极参与到选举监督中来,对村委会选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选举过程若有不良现象或违法现象要及时上报,以促进村委会选举的合法化,规范化。对于一些政治参与热情不高的村民,可采用一些激励机制,如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可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等。实行村民监督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在选举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实现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第二,上级机关监督。要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对于村民投诉选举中存在的任何问题,要及时调查取证,做到有投诉必调查。除此之外,还要对选票的填写,投票,唱票等各个程序进行监督。这样,使选举过程及选举结果的监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合法化。村委会选举才会更加透明、公正、合法。第三,舆论监督。媒体在选举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举足轻重的。新闻媒体对选举的全过程要如实报道。此外,要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做到政务公开化,透明化。这样就能更好地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2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推进依法行政。”要让村委会选举制度顺利进行,就要有一套相关的法律规范与之相匹配。除了要认真贯彻执行《村组法》,对阻碍选举的宗族势力,贿选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迁就外,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农村的法制建设。一是上级要加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规划和指导。由于农村法制建设环节薄弱,在上级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法制建设的指导,规定其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促进其法制建设的逐步实施。并要制定一套与之相匹配的评估措施,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以提高农村法制建设的质量。二是要加强对村干部村民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对于村干部,要让他们树立依法办事,尽职尽责,接受监督的观念。对于村民,要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去除封建的小农意识。尤其是农村妇女,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让她们树立法律观念,让其充分了解作为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法定权利,不仅要学会充分行使选举权,选举出真正能为村民办实事的好村干部。更要让她们积极参与到选举中来,知道自己也有被选举的权利。

3.3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素质

村民的民主选举意识不够,小农意识强,对选举热情不高等等,这些归根到底都是因为文化素质过低。可见,选举的质量直接取决于选民的素质,而选民的素质是离不开教育的。因此,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文化素质教育。第一,要让他们了解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以解决农民文化水平低,候选人和选民素养差的问题。第二,要让他们树立主人翁意识,了解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意义,了解政治参与的重要性等。以此为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培养合格的主体。其次,要做好选举前宣传动员工作。第一,要通过各种媒介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普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知识,让村民们了解和学习村委会组织法等一系列与村委会选举有关的法律,让其对选举工作有详细的了解。从根本上提高选民的水平。第二,要引导村民认识换届选举的意义和作用,教育他们珍惜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提高村民参选的积极性。

3.4进行选举动员,让选民积极参与选举

提高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除了让其从政治高度明确选举的重要性,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解决选民的困难。萨托利说过: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它首先意味着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从经济人假设的角度来看,人都是理性的,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如果参与选举有损于其经济利益,那么我认为就不会有人愿意参与选举。这就说明,要让选民积极参与选举,首先要保障其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如对于外出打工的选民,要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村委会可考虑给予选民车费和误工补贴,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这样,解决了选民的后顾之忧就能够让他们积极参与选举。

3.5提高党员的参选率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在村委会选举中就更要体现党员的优势。但是在目前的村委会选举中,党员的优势却并不明显。因此,基层党组织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有意识地引导有能力成为候选人的优秀党员参与村委会选举,积极参加村委会管理工作,全身心地投入到农村建设中去,公正地为村民办好事,办事实。贡献出自己的光和热,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政治信任度,以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4.结语

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农村规模最大也是最为广泛的政治参与形式.胡锦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际的民主权利。人民一发直接形式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物和公共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制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就现阶段来讲,村委会选举制度在我国各项选举制度中的民主含量是最高的。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际选举过程中,都体现出了全民参与,是最广泛的民主。但是,这套选举制度并不是完美无暇的,仍处于发展之中。尤其是各个地区的选举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其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之间还存在一些差距。在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和解决。只有在选举过程中做到规范,合法,最大限度的体现民意,这样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利益,尽职尽责管理好村务。只有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以完善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从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秀玲.村民自制通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5-118

[2]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95-99

[3] 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32-38

[4] 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56-259

[5]杨翠萍.村委会选举:农村妇女参与缺失的原因分析[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6]张丽辉.村委会选举中的若干问题解读——以普洱市思茅区选举观察为例[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7]杨晓蔚.村委会选举中的问题与对策[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8]刘洋,李晨光.浅议村委会选举贿选现象的成因及对策——以吉林省为例[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9]谢美丽.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DBOL]

http://vip.hnadl.cn:8080/asp/Detail.asp2008-03-24.

[10]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0/24/content_6938568.htm,2007-10-24

(指导老师  李屏南)当前农村村委换届选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当前农村换届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现象,导致部分农村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影响今后农村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文从实际出发,指出农村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关键词:农村、换届选举 问题 危害 措施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基层民主,保障民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力,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特别是农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采取海选的办法,由农民群众直接提名候选人,再实行无记名投票,选出自己的当家人,更是农民充分享有政治权利的标志。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提名、推选村委会候选人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思议的怪现象,令人可笑、不解和担忧,这些现象并有逐步蔓延扩大之势。长此以往,可严重影响今后农村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很有必要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采取强有力地措施,遏制类似现象的发生。 一、竞选出现的问题 (一)大搞阴谋诡计 当换届选举的消息披露后,许多“官迷”打起了如意算盘,摇摇欲试争夺村委会成员的宝座。当夜幕将临时,有许多人利用漆黑的夜晚做掩盖,鬼鬼祟祟,像贼似得偷偷摸摸地涌进自己支持的村委会候选人成员家中,商讨有关竞争的事宜。一是成立竞选班子。像西方国家一样,成立专门的班子,组成人员一般是本家族里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同时还吸收与自己非常要好的其他力量参加,具体负责竞选工作地指挥工作。二是开展调查摸底。安排自己的贴心人通过不同渠道、不同形式开展深入地调查,将竞争对手的政治资本、经济实力、竞选优势等一一查实,再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三是与村里的几大帮派的头目沟通,谈好条件,互相利用,联合起来对付对方有势力的竞争对手。四是宴请能说了算、有活动能力的选民,疏通感情,让吃了喝了的人为自己服务,展开攻势,尽量拉拢更多的选民。五是组织自己的干将,在交通要道设立岗哨,在选举投票期间,对自己以给钱的选民,堵截到投票会场,力争使自己多得票源。 (二)、贿赂选民 有钱能使鬼推磨。有些竞选候选人把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互相利用的金钱关系,信奉只要给钱就能摆布他人,听从自己的指挥,就保证选自己的观点,开展了不正当的竞争,不遗余力地贿赂选民。一是充分利用自己选举班子的人员,把全村选民人数准确进行统计,逐个进行分析,将立场不坚定、左右摇摆中间势力作为工作、行贿的重点,一一列举清楚,确保一个也不能少。二是挑选自己精明人员做探子,全面搜集竞选对手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对方行贿的品种、数量、方式,及时掌握准确无误的上报,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如发现有位竞争选手向村民每人发放xxxx元,自己则要在此基础上每人再增加xxxx元,以挤垮对手、从中取胜。三是安排自己的可靠人员,按分析确定的选民名单,每人包几个户,分别逐户上门说明来意,将钱如数交给选民。四是在初选如果发现对自己不利,则采取果断措施,分头在选举场外直接送给选民现金xxxx元,再为自己当选上“保险阀”。六是要求发放现金的人员,对收到钱的选民讲清楚,必须在自己投的选票上,按统一要求的作上标记,如写自己名字时第一个字第一笔划要特别长,分清拿到自己钱后的选民是否真正投了自己,以检验选民的可信度。 (三)、大送空头支票 不少竞选候选人,为赢得选民的支持,绞尽脑汁许诺还愿,强占选民市场。有的竞选人在各种场合向选民透漏,说自己上任后,每年每人增加福利费xxxx元;有的许诺若他当选,将安排选他的人在本村干xxxx职务;有的说每年叫村民出去旅游;有的承诺改善村民环境、生产条件,要打井、修路、按路灯等;更有甚者毫无掩饰的说,如果他当选,凡投他票的人每人再给xxxx元。除不能研发“嫦娥一号”卫星外,什么事也敢承诺,真是五花八门、离奇古怪。这些或明或暗的表态,根本不顾本村集体经济实力,乱放空炮,其目的就是蛊惑人心,混水摸鱼,以达到他当选的目的。 二、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一)严重影响民主政治。选举候选人用以钱换权、以权谋私, 既膨胀了行贿人“当官”的梦想,又扭曲了受贿人的意志, 尤其严重的是侵害了选民的政治权利, 违背了选举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重毒化了农村的政治环境、社会风气等。 (二)影响安定团结 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村里的政治空气相当浓厚,仿佛又回到了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年代。你保这位候选人,我保那位候选人,泾渭分明,势不两立,互相攻击、谩骂,拆对方的台。原本和和睦睦的村民人为分为几派,视如仇敌,原本非常要好的邻居互不理睬,更有甚者,同族、本家、亲戚、朋友因推选候选人的立场不同,父子不是父子,亲戚不是亲戚,撕开情面、互步来往,甚至大打出手,欧斗伤人事件屡屡发生。已当选的原竞选班子人员,因竞选出劲、行贿资金不一,在村委班子职务的分工上产生严重分歧,导致班子之间互不服气,工作不配合,双方甚至出现严重冲突,影响了村里工作的正常进行。也有未当选的候选人,存有嫉妒、报复心理,与已当选人事事作对、处处为敌。或暗地纠合意见一致的人处处设卡、故意刁难当选人,千方百计设法推翻当选人制定的规章制度,让其难堪、无法收拾;或与村集体有经济来往的人串通,不上交应承担的有关费用,使村里经济敷不付出、举步为难,无法开展正常工作;或勾结社会上的黑势力,走上犯罪道路,将当选人打伤、致残等,扰乱了农村公共秩序,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有不少竞选候选人,参加竞选的动机不纯,除出风头外,还存有当官就要以权谋私、不劳而获,不断蚕食集体财产的念头。尤其是自己在竞选中已经花费了大量的钱物后,当上官就得千方百计的想办法捞回来,要获取贿选中“投资”的高回报, 还要兑现用“公权力”为亲朋好友谋私利的承诺。于是,村集体经济这块唐僧肉,被处心积虑地宰割。具体表现在:收取集体收入的钱不入帐,塞进自己的腰包;不惜采取造假、冒领等手段,人为加大开支,骗取集体资金;在村集体项目进行承包时,暗箱操作,与承包人勾结,故意降低承包费,收取回扣钱;乘为农民办事之机,大笔捞取好处费中饱私囊等;有的甚至私分和挥霍村级集体资金, 导致资产流失、集体经济弱化。 (四)当选者明哲保身 农村村委换届一般3年一届,这样使已当选的人不得不从长计议,为自己下台后的生计着想。一是坚持少树敌,不坚持原则,惹人的事不惹为佳;二是在位不为民做主,群众要求做的事能推就推,能上缴的就上缴,能拖延的就拖延,实在推不过去就和稀泥,囫囵换囫囵,当和事老;三是对村里有争执的事务能迁就的则迁就,甚至牺牲集体利益缓解矛盾、换取和平;四是无长远打算,得过且过,把上任前的承诺抛到九天云外,村经济发展缓慢,乃至停止不前。 三、对策 (一)加强政治思想、法规教育 目前,在农村中,抓经济的多了,做政治思想教育的少了;“一切向钱看”的多了,关心集体、互帮互助的少了;低级、庸俗的多了,奋进、向上的少了。如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不问人品、不管素质、不管能力,只要有钱就是“老大”,就能顺利当选,这种现象已四处蔓延,且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目前出现这种反常现象,是我们应该醒悟、痛下决心扭转的时候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1、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一是通过灌输党的“十七大”精神、社会公德、思想品质等知识,教育农村干部、群众以诚信为出发点,以社会公德为准绳,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正直无私、提高政治素质;二是大力普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向农民介绍什么是贿选及法律对贿选的处罚规定的理解,强化选民的法制意识,帮助农村干部、群众加深对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规的认识,全面、准确掌握其精神实质,自觉知法守法,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自己的行为,不为金钱所动,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竞选候选人。对那些存心不良的准政客,要坚持正义,处于公心坚决不投他的票,使出钱买票的人阴谋划为泡影,真正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2、加强竞选的组织工作 作为主管村级换届的乡镇、街道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正确进行引导,采取必要的措施。一是要防患与未然,事前要考虑周全,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特别是对违法行为要提出明确的处罚办法。二是在换届前,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到村里与有关人员座谈,详细了解该村的各个家族人员数量、分布,对有影响力人物要搞准思想动态,找准“穴位”,有针对性的对症下药。三要召集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正确进行引导,倡导能人当选的理念,特别是突出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有文化、有本领、真心愿意为群众办事的人的宣传,让群众了解其人的优点,为其顺利当选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四要成立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整治小组,对利用不法手段进行欺诈、行贿、威胁的,尤其是对在选举场外明目张胆进行行贿的,要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进行制裁和惩罚,并提醒选民提高警惕、予以抵制。五是严格选举程序。要按程序进行候选人的预选及正式选举工作,切实做好投票、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整个工作要透明公开,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给选民一个明白,消除群众的戒心。五是及时掌握农民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引导,消除隔阂;对有矛盾的群众,找出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做思想工作,化解积冤,维护安定团结,真正选出一个群众信赖、能够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村委会领导班子。 (二)切实落实监督机制 一是对新上任的村级班子,搞好跟踪检查工作。要根据竞选人讲演稿提出的规划,逐条逐句的落实兑现情况,并将结果张榜公布,让放空炮者难堪、站不着脚;二是建立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收入台帐,随时掌握各项收入的项目、收取时间、兑现情况等,使收取的各项收入都能及时入集体帐,不给私吞公款者提供机会;三是对各项开支实行“一枝笔”签字,同时进行民主理财,由民主选出的理财小组严格把关,实现开支双重把关;四是乡镇、街道财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使违法乱纪行为无可乘之机。五是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级财务由乡镇、街道农村财务管理部门代管,收支事项均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杜绝违法乱纪问题地发生,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三)教育干部努力工作 通过对农村干部进行党性、人生信仰、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教育,使广大农村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在其位谋其政的观念,振作精神,以良好的心态、高昂的斗志积极地干工作,积极奋进、锐意进取,扎扎实实做好每一件事,坚决消除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思想,抖擞精神投入工作。 总上所述,遏制村委换届中的不正之风已成为农村村民自治的当务之急,治理时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 ,建立健全村务民主决策、村级集体经济民主管理以及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等 , 从根本上铲除贿选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繁荣,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 孙长法,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寨子村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摘要:村民自治是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大问题,村民委员会选举又是其重中之重。本文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调研,认为关键在领导,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民主教育和法制教育。

     河南省民政厅和省社会科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999年下半年先后到10个县市、25个乡镇、42个村组,对村委会换届选举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从调查情况看,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整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问题。

    一、换届中、选举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村委会选举诱发了农村政治力量的新组合,这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在:

    1.千方百计控制选举,阻止个人权利分散。实行村委会选举后,乡镇政府由原来对村委会的领导关系变为指导关系,这就使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的部分权力分散到自治组织。对此,一些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认识不足,担心会削弱党的领导,更担心直选出来的村干部不听党委的话,因此用消极的态度对待民主选举活动,支持、保护少数亲近自己的村干部,使村组权力仍把持在少数干部手中。从而引发群众集体越级上访、械斗甚至死人等突发事件。

    2.“两委”职责不明,工作中各行其道。党支部

    的领导核心地位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重大决策上,但规定较为笼统,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各自的权限范围不够具体明确,极易产生两种矛盾。一是在一些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较强,在村里较有权威,党组织在领导和管理本村事务中并不只是提出建议,而是对村里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和村务工作直接作出决策和决定,村委会形同虚设。二是由于缺少及时的引导和教育,极个别民主选举出的村委会不愿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认为村支书仅是由几十个党员选出来的,把村委会凌驾于村支部之上,因此出现了村两委争权夺利、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

    3.民主管理形式化、民主决策简单化。从调查来看,虽已有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但仅40%的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定期开会,普遍存在着村务事项不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是由村委会决定后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的问题。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仅占20%。另有40%的村民代表会议有名无实,长期不召开会议、不商讨村内事务,村务仍有支部书记个人说了算,存在着重民主选举、轻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问题。

    4.民主监督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民主评议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搞好村民自治的保障。然而,一些农村此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原因是村委会很少召集村民会议对其工作进行评议,村民缺少对其评议的机会和监督条件,特别是基层干部指派和违犯选举程序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更不想让村民评议和监督,很少向村民会议定期汇报工作,村干部的行为得不到村民的有效监督。

    5.宗族、宗教势力抬头,给选举增加了难度。血缘、亲情关系是农村社会一种重要关系,如果基层政权建设得不到加强,那幺宗族、宗派势力就会重新抬头,甚至左右基层政权。尤其表现在换届选举中,家族势力被一些人操纵,试图通过本族人被选为村干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家族势力合法化。在选举中,宗族、宗派矛盾进一步公开化,干扰了选举,造成选举不成功,或者把不具备候选人条件者选上。

    6.群众自发组织的出现值得关注。由于一些地方村委会换届选举不公和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各种矛盾大量聚积,一些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围绕当前农村的热点问题成立了诸如“减负理事会”、“反对腐败小组”、“盲人协会”等自发组织。一些骨干分子打着“反腐减负”的旗号,散布偏激言论,挑动群众情绪,公然干扰选举和抗粮、抗税、抗提留,和基层干部对着干,甚至撕选票、砸票箱、围攻殴打村干部。

    二、影响村民自治的主要原因

    (一)县乡两级少数干部不能够正确对待村民自治。不少地方基层干部不能正确看待农民文化心理素质和现代法律意识,总认为农民素质低、愚味、不可能选好村委会,少数干部把群众推选的村干部比作“地痞流氓”、“村霸”和“劳改释放分子”。而农民认为不让群众选干部是乡村一些干部有私心,公开选举了,他们想干些违法的事都干不成了。如某城关镇对某村选出的村干部不放心,压制群众选举,出现了不按法定程序选举,不尊重农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在选举中,乡村两级干部为维护自身利益,对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只作表面宣传,如贴贴标语、喊喊口号等,而对选举程序和选举细则的宣传力度不够,使不少选举政策被棚架,特别在候选人提名方式上大做手脚,使党支部少数个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

    中全部指派候选人合法化,其结果造成领导个人想让谁当村干部,有无能力均能当选;领导不想让谁当,再有能力也当不上。

    (二)农村党组织不能转变其领导方式,造成“两委”关系不协调。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各项事务中,一般都起着决定作用。这种传统惯性作用不会因《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而马上消失,一旦村党支部或书记个人工作中出现偏差,村委会往往也会一边倒。甚至有个别党的基层干部发生违法违纪、欺压百姓问题时,村委会也不能及时地起到维护法纪、充分代表受害者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谁都不愿他人来与自己分享权力。由此导致村委不能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力,而村支部在实施核心领导作用时,又没有什幺规则可以制约其大包大揽地行使权力,使村“两委”都找不准位置。村委会换届直选以来,村党支部“人事权”被选民拿去了,不少村支书产生了失落感和恋旧感,对民主直选产生了抵触情绪,在换届选举中内定候选人,包办选举村干部,甚至和新当选的村委干部从一开始就关系紧张。而内定选举的某些干部有劣迹,老百姓也都统统算在村支部或乡镇党委身上。因此,县乡村三级党组织只有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党选村干部的弊端,才会尽快摆脱恋旧情结,在行动上、心理上处于主动态势。

    (三)村民自治的成败,关键在于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在村民自治中凡是县级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民政局)部门真抓实干,从决策到执行过程中工作力度大,该地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就较成功,村民自治活动正常有序,深得人心,基层政权建设坚强有力,干群关系密切,群众拥护,农村社会稳定。如郾城县、林州市、许昌市、南阳市、汝南县、舞阳市等不少县市就是如此。这是我们抓住农村稳定与四个民主建设的关键。

    (四)缺少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目前我省的村民自治还处在初级阶段,四个民主制度不够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出现两种新情况:一是不用民主监督制度去监督村委会的村务财务,仍实行人治的方法去管理现代农村,仍由党支书个人说了算,村委会形同虚设;二是村干部在民主选举中大力提倡民主,自己当选后极力限制民主,使民主监督制度和民主生活制度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究其原因,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干部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村干部要寻找乡干部作靠山,县乡干部需要在乡村培养依靠力量,导致了乡村两级干部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网和经济利益的一致性,使得当前的农村仍由党支书直接管理村务财务,村民无法对其实施监督,只有靠上访反映问题,乡镇干部明知监督机制不能发挥作用,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发展,使得村民自治后监督主体不明确,被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手段无效力等。三、有关对策和建议

    (一)实行目标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教育力度,把它和《河南省村委会选举暂行办法》列为农民群众普法教育内容,强化对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民主与法制教育。各级党校要把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关内容作为县乡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在选拔基层“两委”干部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体现党员、群众的意愿。县乡两级组织和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和民主选举程序由党员、群众推选和确定基层党支部成员及支部书记。对党支部成员的选举采取“党员提名、村民认可、乡镇党委把关、党员大会选举”的程序,严格村党组织成员的选用。对村委会成员、主任的选举,要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和《河南省村委会选举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开选举,对非法操纵民主选举的人员,要严厉打击,并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和法律制裁。在民主选举中,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严把初步候选人产生关,采取以户为代表小组推荐、十人联名推荐和自荐的形式产生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产生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严格按法律程序由村民代表大会分两轮或三轮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和成员,选出后的“两委”干部要与乡镇党委和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公开张贴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落实。县级党委、政府要对新当选的村支书、村主任实行每年两次的思想、科技、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培训,明确“两委”职责,减少磨擦,协调好两委关系,并要形成制度以提高村干部的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依法责权定位,明确“两委”职责。《村委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村委会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和其它财产”等村务。基层党组织不仅要学这个法,而且要带头维护好、执行好。对新任村委委员的遵法、依法办事的主动意识,  不仅不能阻碍,而应给予支持。村委会依法掌管财产权和村办公司企业法人权等行政管理职能,实行财务“一支笔”,否则,村民自治便是一句空话。因此,应该保障村委会行使这些权力。而村支部则就依法重新界定自己的职能。党的领导主要应是在方向、政策、全局、重大问题上实现更高层次的领导,把事务性、职能性、技术性的经济、社会、民间的事务管理,交给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如财产权,虽然由村委会主任执掌,但村支部可以就财务、资金的问题制定一个规范程序。对于集体企业法人代表问题,党支书可以兼任监事会监事,不仅使“两委”实现企业共管,而且企业管理制度更趋向科学。农村“两委”班子的责权定位更有利于党支部集中精力考虑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更好地抓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把党支部建成新农村的坚强堡垒。

    (三)建立乡政村治衔接机制,妥善处理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主要把握五点:第一,由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公民义务、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和乡镇政府决定的本乡镇内的公务,由乡镇实行行政管理;对内的事务,交由各村村委会按其章程自我管理,乡镇政府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工作指导等手段加强影响。第二,乡镇党委要通过对农村党组织的直接领导,密切联系村民群众,从而把握农村工作的方向和大局,实施领导。同时,要坚持和完善乡镇人代会的直选制度,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和议事监督制度,强化乡级人大在本乡的议事监督职能,疏导民意,反映民情。第三,乡镇政府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裁减人员,精简机构;强化为民意识,转变工作方法,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严格依法、照章办事。第四,抓紧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抓好年度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坚持对村干部进行年度审计,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第五,重点考察农民群众对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干部的满意程度,农民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农民负担相对减轻程度,各项基础工作的改善程度,乡镇干部工作的投入量。以此端正乡镇干部的政绩观,引导乡镇干部树立勤政为民、务实重干的作风。

    (四)建立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使之充分发挥作用。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村民中选举群众代表和会长,下设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委日常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定期向支部和村委会汇报群众意见;理财小组负责审计本村财务帐目,定期向群众公布。为此县乡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对村委会进行抽查监督,对于弄虚作假、破坏民主决策的“两委”干部,除实行组织处理外,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民主决策制度有力,监督体系完善。

    (五)强力推行村务公开,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强制推行乡村组三级政务公开,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建立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定期检查监督机制。对村务公开不实、不详、假公开、走形式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不明白等问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六)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民主制度建设。《村委会组织法》在实践中会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在民主选举中,对候选人的确定应有附加条件,诸如初步候选人如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被判刑释放的劳教人员等应有明确的限制。对破坏、干扰选举、砸票箱的人员,应有强制措施;对非法操纵民主选举,简化选举程序的人员,应具有打击和惩罚措施;因此,应尽快完善这部法律,使政治体系制度化,以有效地容纳和综合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获得合法性和公众的支持,保持农村政治稳定。

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暴露的问题及对策建议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描绘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为更好地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井研县纪委对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情况进行了梳理,对选举中暴露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
  一、历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暴露的问题
  1、选民民主意识淡薄。有的选民不是以大局出发、从本村的发展着想,而是从个人好恶、恩怨和眼前利益出发,谁与自己关系好、谁对自己有好处就选谁;有的对选举持冷漠态度,认为谁当干部与己无关,不愿意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选举,增大了选举的组织难度。特别是当第一次选举大会的选举不成功,进行补选、另选或重新选举时,几乎就不可能再组织选民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如,竹园镇德银村在第六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中,第一次选举因参会选民少,选民代票数超过法定数,且收回的选票在唱、计票后没有签字封存,被认定为无效。第二次无法组织选民参加选举大会,便以设立中心会场、各村民小组设立分会场的形式进行重选,结果只产生了三名村委委员,两名村主任候选人得票数均没有过半。举行第三次选举时,很多选民厌选情绪较重,在小组设立分会场也很难组织选民到场,只好以设立中心会场、各村民小组设立流动票箱的形式进行选举。
  2、干部对选举政策不熟悉。有的指导基层选举的干部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政策和程序不熟悉,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把握不准,指导不力,从而引发上访。如,研经镇农新村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参加选举的选民数超过全村选民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结果是村委会班子全部当选,其中得票最多的一名村主任候选人的得票数比参加投票选民数的二分之一多48张,只比全村选民总数的二分之一少4张,应宣布该候选人已依法当选为村主任。但是,由于该镇派驻该村指导选举的干部对“双过半原则”的政策理解模糊,认为其得票数未过选民总数的一半不能当选,便在投票、计票后又动员了4名因故未参会的选民到场投票,并把在会场发现的4张已写票但未投入票箱的选票一起计票,将两次计票的结果叠加,在该候选人得票数超过了选民总数的二分之一后才宣布其当选。结果导致一些选民对此有异议,向乡镇和县民政部门进行上访。
  3、选举组织工作不周密。个别乡镇和干部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重视不够,准备不充分,组织工作不周密,让没有选举权的人参加了投票,导致选举无效。如,研城镇化里村在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出现了未成年人参加投票且填写选票10余张的事情,只好宣布选举无效,重新组织选举。
  4、无理上访有所抬头。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所引发的上访事件中,无事实根据、无中生有的上访事件占有一定比例。如,镇阳乡白果村一村委委员候选人落选后,不断到有关部门上访,反映该村在选举投票过程中作弊。经县民政局、县人大内司委联合调查核实,其反映的问题纯属子虚乌有。高凤乡雨凤村一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落选后也不断上访,反映该村在选举投票过程中作弊,并指认某选民填写选票达数十张。高凤乡政府会同上访者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反映失实;但其继续到县上有关部门上访,经县民政局再次组织调查,其反映的问题并非事实。
  二、进一步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与村委会的日常工作相结合,贴近实际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水平,增强法律意识。要加强与选民的思想交流,引导他们珍惜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增强竞争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有效防止家族势力和别有用心者对选举工作的干扰和操纵。
  2、充分发扬民主。乡镇党委、政府在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中,要做到“领导不包办,统揽不专断,引导不武断”,把民主权利都交给群众,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尊重民意,让选民真正自己做主。要通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形式,让村民广泛参与和管理村中事务,不断培育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
  3、严格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在选举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程序办事,才能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体现人民的民主,真正做到村民自治。否则,村民就会不赞成,引发矛盾,形成上访。
  4、创新工作方法。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素质的提高,意识形态的多元化,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仅靠老经验、老办法已经无法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拓展工作思路,有针对性地创新工作方法,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为村委会换届选举扫清障碍。

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若干问题探讨

杨思友      

〔摘要〕中国农村基层选举——村委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主要途径,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基层原动力。经过几十年的实行和发展,村委会选举取得了巨大成就,对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时间比较短,又没有相关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使得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由历史的和现实的诸多原因导致。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村委会选举程序和结果,健全我国基层民主制度,我们必须从各方面去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发展。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贿选;民主意识;富人治村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254(2010)14—035—03

  一、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概况

  人们日常使用的“村民委员会”这一概念,指“村民自治组织”,也是“基层行政或准行政单位”。村民委员会相当于“行政村”,农民和基层干部习惯称之为“村”;“村民委员会”常常仅仅是指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机构,即由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的“村民委员会”,人们习惯简称为“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般有如下几个步骤:

  (1)建立村委会选举领导机构,即“村选举委员会”,由3—5名成员组成。新的组织法要求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实际做法各地不同。有的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有的则是由村党员干部会议上选定的,或者由村支部和原村委会确定的;有的是由上级乡镇党委或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有的则直接由村支部领导。

  (2)初步候选人提名。初步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一般有几种方式:一是选民联合提名。大多数省市自治区规定10人以上的选民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二是村民小组提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名便于组织讨论,推选的候选人也能更好地代表各个不同的村民小组的利益和意见。三是选民自荐。虽然允许选民自荐,但迄今为止,选民自荐的极少,自荐者通常也是为了竞选村委会主任一职。

  (3)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委会差额选举的要求,“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各地地方性法规通常要求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2—3名。但在实践中,初步候选人人数常常远远超过正式候选人的名额。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由村选举领导小组张榜公布,择日进行选举。

  (4)投票选举。各地村委会选举投票大都要召开全村选民大会,称之为“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程序一般为:清点参加会议人数,宣布选举大会开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人讲话,推选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选举形式,检查密封票箱,核对选票数,分发、讲解选票,选民写票,选民投票,销毁剩余选票,开箱验票,整理选票,唱票、计票,宣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二、农村村委会选举意义和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基层民主,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或基层组织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民主权利的直接体现。人民群众通过选举村委会成员依法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

  首先,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人民通过选举村委会成员来实行自我管理,充分体现其国家主人翁地位。

  其次,它有利于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人民通过选举村委会成员组成村委会来管理自己,一方面,有利于调动村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能更加积极的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去,提高生产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农民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当干部,这些干部能更多的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制定本村发展政策时能比较实际的从农民和农村出发,制定适行的发展策略,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再次,有利于干群关系的缓解,有利于国家和上级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推行和落实。农民通过选举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来代表他们的利益,使得农民和这些干部关系相对和谐。由于实际生活当中,上级的大政方针政策主要是通过上级与村委会的沟通来得以落实到农村,村干部通过宣传在农村中实行,因此由这些村民自己选出的干部来宣传可以减少上级政策在实行过程中的困难,从而有利于国家和上级的方针政策在农村的顺利推行和落实。

  最后,它完善了社会主义民主,使得中国在国际政治民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中国农村基层选举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选举方式和选举特点,吸引了国外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农村基层选举的完善与发展将一定程度上改变国外持有的我国政治民主较差的观点,能进一步提高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三、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和影响因素

  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与关键,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一道最亮丽的风景线。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运行的过程中总会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和理想状态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实际生活中村委会选举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由诸多因素导致的。

  (一)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1乡镇对村委会选举行政干预太多

  行政干预主要是指乡镇政府和相关组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不必要的甚至是违法的行政干预手段。有些乡镇干部和组织为了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听从”自己的指示,对村委会选举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甚至有的乡镇干部直接包办选举,把选举委员会推到一边,亲自主持、亲自确定无效票、亲自填写报告单,引起村民的极大反感。这就容易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不利于团结群众开展各项工作,实现农村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

  2选举中存在拉票、贿选现象,不能体现公平、公正

  农村选举中的拉票贿选手段多种多样。有以钱拉票,近几年来,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农村用钱拉票现象严重,有的为拉“选票”竟然花了几十万,个别实力雄厚者“出钱”则更多。有以物换票,即有的参选人公然给农户送米、送面、送食油以及一些高档物品来争取选票。还有以人拉票,即有的候选人挨家挨户做“动员”来拉选票。

  3农村原有的宗族、宗派观念,影响了农村基层民主选举

  现行的选举办法,激活了农村原有的宗族、宗派观念,导致派性增多。差额选举、“海选”的办法,迫使选民在竞选者中必须自己做出选择。特别是所谓的中间派,往往成为竞选各方极力争取的对象。竞选双方为了得到这些起决定作用的票源,会动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对他们进行拉票,从而导致派系之间竞争激烈。

  4许多地区村民参与意识低下,对选举采取冷漠态度

  由于村民本身自主参政意识较低,加上许多村干部不为人民办事,行动远离农民,农民觉得谁当官都一样,自己没必要去参加选举,导致农民对选举态度冷漠,不能很好地促进选举的正常进行。在笔者的家乡笔者亲自经历过一次村委会选举,定于早晨8点开始的选举大会延迟到10点才开始,原因就是因为与会的村民太少,达不到选举规定的人数。在选举过程中,大多数村民也是心不在焉,根本就没有集中精力去参与选举,投票时东张西望看别人选的谁,生怕得罪了别人;选举结果出来,大多村民表现得漠不关心,对于自己投票的侯选人是否当选毫不在意。

  (二)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传统思想因素:一方面,乡镇党委、政府受“人治”意识的影响,随意对村委会选举工作进行干涉,操纵村委会选举过程,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村民,使村民的选举权流于形式;或违反法定程序,撤换任期未满的村委会成员,侵犯选民的罢免权;更有甚者,有些乡镇不经民主选举,强行任命村委会成员。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在村委会选举中,利用家族观念、宗派势力上门游说、拉选票,甚至利用家族势力操纵选举是经常存在的。据对某地20个乡镇16个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情况的调查,认为家族势力的干扰是构成某些村民委员会选举质量不高的主要因素。

  经济利益因素:国内外的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利益驱动是民主政治发展最本源的动力。经济发展程度高低,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对村民选举的高质量运转有重要的意义。强大的集体经济对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以及对候选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经济发达地方,村民积极参与选举,反之,在经济落后的地方,如果没有任何公共利益存在,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就会失去兴趣。同时,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收入低也是“贿选”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中国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比较低,大多数农民的收入仍然比较低,因此,当面对现实经济利益的诱惑时,一些农民就会屈从于现实的物质利益而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

  法律法规因素:《村委会组织法》作为试行法效力不足,很多地方,包括省级政府公开抵制该法的执行。即使在大面积推行该法的省份,由于地方领导人观念未能彻底转换,法律法规保障不力,相当一部分村级选举流于形式,未能构筑出符合《村委会组织法》要求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由于我国村民自治实行的比较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对村民选举的过程与结果缺乏相应的规定和保障。

  民主意识因素:我国广大农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比较淡薄,农民还较普遍的习惯于行政越权安排。大部分农民缺乏强烈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不能正确利用国家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不善于、不敢于用法律抗拒来自乡政府或宗族的种种不合理要求,默默地忍受种种不公。农民缺乏独立人格,进而缺乏充分的民主权利意识,使得奠基于政治参与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的发展失去了内源性动力。

  四、对策研究

  根据以上出现的问题和问题出现的影响因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村委会选举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搞好制度建设

  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对于村级民主选举制度要加强和完善。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真正把思想好、作风好、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应逐步规范候选人提名方法和提名程序,在选举中坚持差额、直接和秘密投票原则,建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执行选举工作,制止选举中出现的家族势力、徇私舞弊,及时公开公布选举结果。

  同时各地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尽快制定配套法规,合理明确界定村务和政务的范围界限,促进乡镇管理和村民自治的有机联接。只有通过制度化手段明确政务和村务的划分,村民自治才能有章可循,从而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干预村民选举事件的发生。

  (二)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村委会组织法》在实践中会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在民主选举中,对候选人的确定应有附加条件,诸如初步候选人如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被判刑释放的劳教人员等应有明确的限制。对破坏、干扰选举、砸票箱的人员,应有强制措施;对非法操纵民主选举,简化选举程序的人员,应具有打击和惩罚措施等等。因此,应尽快完善这部法律,以有效地容纳和综合各种社会群体的利益,获得合法性和公众的支持,保持农村政治稳定。

  (三)基层党委政府要依法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

  作为直接指导农村村民自治活动的乡镇党委政府,一定要坚持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村民自治。一方面不能过多地干预选举过程或直接控制选举过程;另一方面,也不能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要依法加强教育引导,制止各种不正当的竞选行为,确保农村基层民主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别对候选人资格、标准问题,一定要坚持原则,掌握标准。选举过程中要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及时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保证选举程序的公正。选举结束后,要依法加强对当选农村干部的规范管理和培训教育,着力提高其思想素质和领导水平。

  (四)解放思想,试行新的选举方式并待时机成熟时加以推广

  在《村组法(试行)》颁布前后,尽管大多数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仍然按老办法进行,或者移植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办法,但在一些村民自治示范县中,还是出现了一些新的选举办法,带来了制度性的“突破”。在各地的实践中,大致出现了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富人治村”。近年来,浙江、重庆、吉林等地出现了一种被称为“富人治村”的现象。据浙江省民政厅统计显示,在该省1332万名村委会成员中,“富人群体”约占30%。虽然在国内最早实施“富人治村”模式的浙江义乌,目前正在遭遇着信任危机,选举中存在贿选现象,但不否认的是,只要完善这种方法并作好监督工作,富人治村将取得不错的实际效果。在笔者的家乡最近几年富人治村现象普遍推行并取得不错成绩。二是“海选”。“海选”起源于吉林省梨树县。它的基本内容是由群众提出候选人并通过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三是“联选制”。“联选制”原称“竞选组阁制”,是安徽省社会科学院辛秋水研究员在安徽省岳西县设计并推动实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此外,还有起源于山西省河曲县的“两票制”等。

  (五)加强文化素质教育,提高村民整体素质

  当前要大力加强村民的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其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强化民主选举重要性的教育。教育村民直接选举是村民当家作主、实行自治的基础,选举工作做好了,不仅能够更好地发挥村委会作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同时有利于推进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是要强化法制教育。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让村民明白民主选举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自觉地投入村民自治活动,严肃认真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三是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村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树立大局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坚持按照标准和要求,出于公心,庄重地用好选举权,推荐选举好的村委会班子。

  参考文献:

  1张厚安、徐勇:《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武汉出版社,1995年。

  2张军:《关于村民自治的思考》,《中国政治》2002年第5期。

  3曾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

  4胡荥:《理性选择与制度实施: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个案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

  5焦洪昌、刘永峰:《村民自治中的“贿选”问题》,《支农网》2006年9月17日。

  6王江波:《“富人治村”要进一步趋利避害》,《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3年7月31日。

  7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中国村民自治前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8徐勇:《中国民主之路:从形式到实体——对村民自治价值的再发掘》,《中国政治》2001年第2期。

  (本文作者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0046)

村委会选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分析点评     一、预选改为选举委员会      2002年3月26日,莱西市李家小李村预选,推选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莱西市委副书记杨焕武到该村现场指导选举工作,莱西市民政局的同志随杨焕武副书记前往。      杨焕武副书记一行人来到李家小李村,只见村民们三三两两从四面八方向选举会场集中,选举大会很快就要开始了,人群中仍有骚动,后来一了解,村民对选举有意见。村民反映,村选举委员会产生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不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而是由村两委提名,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杨焕武当场进行调查核实,证明了村民反映的意见是真实的。会议继续下去,听任违反程序的做法蔓延,会造成更坏的效果。但会议停止,集中起来的全体村民解散,重新确定选举时间、重新召开大会,不仅延误时间,而且增加了一次村民大会的成本,全村几百人的误工补贴也是个不小的数字,且对村民的情绪也有一定的影响。      杨焕武同随行的同志、乡镇进村指导组成员紧急磋商,提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大会如期进行,只是把选举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改为选举产生村选举委员会。这一决定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广大村民拍手赞同。会议按民主程序,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顺利地选出了群众拥护的村选举委员会。      分析点评:      1、指导换届选举工作要实事求是,依法按程序办事,发现问题要判断准确,核实无误,处理问题要果断坚决。      2、要善于在实践中指导,有较强的处理实际问题能力。村情是多种多样的,实际工作是千变万化的,选举现场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这就要求指导者既有对选举法律、法规深刻地理解,又能结合实际把法律、法规与实际相结合,恰当地处理问题,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要注意降低选举成本。选举是村民大事无可厚非,设置的若干程序是实施民主采取的保障当然是必要的。但重新选举、反复多次的村民大会,确实给村民人力、物力、精力都带来负担。要精心准备,减少失误,要充分利用每一次大会,减少重复浪费。      二、乡镇干部栽在代写选票上      胶南市泊里镇XXX村,一选民在正式选举投票过程中,自称不识字不会写,迫切要求在该村指导选举工作的镇工作人员代为划票。镇工作人员同意了该选民的请求,即代为写票。写完后,这位选民提出乡镇干部未按他本人意愿代写,并闹起来,导致了该村选举失败。      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后,对这位乡镇干部进行了处理:一、指出该干部代选民写选票是错误的;二、认真写出书面检查;三、扣发奖励工资及奖金;四、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分析点评:      1、乡镇干部指导选举工作中干扰选举,知法违法。山东省选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选民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或者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乡镇干部不是“候选人以外的选民”,没有资格代写选票。作为指导选举的工作人员明明知法而违法。      2、选民知法而工心设计考乡镇工作人员。这位选民前者迫切要求代写,后者又指责违反意愿,其明明知道乡镇干部不是本村选民,不能代写。借故不识字求其代写,既然不识字却又能知道代写人未按其意愿代写,说明他并非不识字,不管该选民出发点如何,都客观地使乡镇工作人员栽了。      3、乡镇工作人员违纪受罚咎由自取。认为群众是文盲,就可以愚弄,聪明反被聪明误,被貌似文盲的村民所愚弄,暴露了这位乡镇干部的素质不高和对群众的态度。      四、选举改罢免的风波      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东盐滩村委会,1999年村民户口集体农转非,2001年8月经当地政府批准改制为淮河东路社区居委会。2002年1月,该社区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实施第七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经过法定程序,3月11日举行了居委会成员预选,在两次计票过程中出现了票数不一致的情况,造成混乱,中止选举程序。后来,部分居民提出必须先罢免原村委会才同意进行本届选举。      个别人以此为由组织几十人集体上访,街道办事处、区领导对话做工作也没有解决,发展成租大轿车连夜到省城济南。当地领导压力很大,以正式报告形式,让我们做出答复。星期日,我们赶赴黄岛区,调查了解情况,与黄岛区同志研究分析情况。从实际调查的情况看,该村村情复杂,两委班子内部矛盾突出,群众对村干部意见很大,怀疑其有经济问题。通过分析研究,大家取得共识:该村集体上访的表面现象是选举改罢免问题,实质问题并不是选举问题,而是错综复杂的矛盾的综合反映。满足部分人由选举改罢免的要求,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会导致更大的混乱。因此我们做了书面答复。      1、该村改社区居委会班子三年届满,这是按照省、市、区的统一部署,按时进行社区居委会的选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2、居民如果在选举前提出罢免要求可予以支持,但在新一届选举程序进行中退而改为罢免程序,必将影响选举的正常进行,且不同意见无法解释,会造成更大矛盾。      3、即使启动罢免程序,而后仍要进行选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成本。      4、应积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选民科学、理智地行使民主权利。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本着哪个环节出问题就从哪个环节纠正的原则,及时组织选举工作。我们坚决肯定的态度使一些人没有打开缺口。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村矛盾的发展,村负责人被有关部门“双规”,使该村问题充分暴露,牵出了在土地转让等问题上的经济问题。一些带头闹事违反治安条例者也得到了处理。村里的问题解决了,群众情绪理顺了,当地政府组织重新选举,顺利产生了社区居委会班子。      分析点评:      1、选举程序不能带有随意性,谁想选就选,谁想罢就罢。      2、要通过现象看本质,全面地掌握情况,深刻地把握问题的实质,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不能就事论事,就现象解决问题。      3、处理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不动摇。不能当群众的尾巴,迁就不合理的要求;不能随风而动,那股风硬、势头大,就望那边倾斜。      四、不能用一件事否定整个选举      在工作检查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件事,某村依法选出村委会班子,选举结果公布,该村主要负责人提出,选举违法应推倒重来。理由是发现有非选民代选民投票问题。这一问题提出,在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中引起很大反响。      经调查发现,该村在选举中确有非选民代替选民投票问题。事情是这样的,该村一在外工作的丈夫,选举当日在村休假,其爱人和母亲有事不能到会场,就委托他到会场投上两张票。      当地民政局的同志做了详尽调查后作了全面地分析,提出了处理问题的意见:第一,非选民丈夫替选民爱人、母亲投选票是错误的:第二,非选民代选民投票属个人行为属个别问题,个别问题应作个别纠正:第三,当选的村委会成员得票都超过了参加会议的选民半数以上超过两票,把这两票做无效票处理,不影响选举结果。最后的结论是:选举有效,维持原结果。      分析点评:      选举中有若干具体环节,出了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枝节问题还是影响大局的问题,违法选举、影响选举结果的应毫不含糊得推倒重来。如果属个别问题,不影响选举结果的也不必小题大做,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五、被“怠工”逼出来的办法      平度市古叹镇三里庄党支部书记XXX被推选为村选举委员会主持人。作为村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人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主持人,很快投入到紧张的选举工作中,但在预选后出现了意外。      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要求,预选后的第二天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正式选举。开会的时间到了,选民们集中到了会场,这时候却找不到会议的主持人。检查发现村民选举委员会9人中有8人找不到踪影。时间一秒一秒地过去,选民和乡镇指导选举的干部焦急万分。      原来,这位党支部书记、村选举委员会主持人主持完预选后,产生的候选人出乎一部分人的意外,有些人就向他施加压力,让他退出。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他采取了躲藏的办法,致使选举现场无人主持会议。问题立即反映到平度市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相关领导紧急商议决定,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人,无故不参加又不主持选举大会是十分错误的,应给与严厉批评;躲藏起来不到选举现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视为失职和放弃职权;从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时得票高者划到5人组成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决定和村民大会见面后,得到了选民群众的赞同,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即产生。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随之确定第二天进行正式选举。      翌日,正式选举如期进行,新的主持人经培训后按要求顺利主持了选举大会,计票结束后,新一届村委会正式产生。几个月来新一届村委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那位选举中“怠工”的党支部书记,自知丢掉了组织和群众的信任,主动要求“下岗”。      分析点评:      1、更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是无奈之举,但这种办法有效地解决了一些消极怠工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创新是被逼出来的。      2、对那些“怠工”和临阵脱逃者,必须从严处理,严格执行纪律,根据情节给与党纪等处分直至撤职。      王国华,大专文化程度,1949年3月出生,1997年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至今。从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以来,社区建设走在全国前列,获得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市;进行了两次村委会民主直选,他深入基层,发现并及时总结了莱西市“民主日”活动的经验,引起了各级的重视,莱西被授予“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市”荣誉称号。      几年来他所领导的处连续四年被评为局“先进处室”,1999年度被市直工委、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为“标兵处室”,社区建设工作荣获市直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作成果二等奖。连续四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1999年度被市政府评为创文明城市先进个人;2000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社区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并记三等功一次;2001年被评为

  村委会换届选举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目前,新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在我省农村陆续展开。这是党领导村民自治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一件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和农业发展的大事,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意。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认真总结以往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经验,保证今后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正确方向
  党的领导是搞好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保证。只有加强党的领导,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范围内有效行使职权,发挥农村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的正确方向。村民自治实施几年来的实践表明,由于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对这项工作领导不力,加上部分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曲解,一些地方出现否定党的领导的倾向,个别地方的村委会甚至被家族势力和宗教力量所把持。为此,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必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一是加强上级党组织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统一领导和具体指导。县委、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村委会选举工作,设立专门机构对基层选举进行具体的指导,确保民主选举的合法性、公平性。
  二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县委、乡镇党委应依法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条件提出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村党支部应按照标准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严把入口关。
  三是调整党支部换届时间,改变“两委”换届不同步的现象。党支部换届应在村委会选举之前进行,以加强新当选的党支部班子对村委会换届工作的领导,确保村委会换届的顺利进行。
  四是认真组织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荐工作,依法通过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支部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委会的选举,以保证整个选举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五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向村民宣传党的干部路线,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教育引导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真正把素质高、有威信、有能力,能够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二、抓住村委会选举的契机,进一步理顺“两委”关系
  正确处理农村“两委”关系,是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建设农村基层民主政治面临的突出问题。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对农村“两委”关系存在着明显的认识分歧,主要表现在:一是片面认为既然实行村民自治,党组织就不能过问村务;二是错误理解民主选举的含义,认为全体村民选举的村委会,其权力比占村民比例少数的党员选举的村党支部的权力大;三是借口加强党的领导,以村党支部代替村委会,包办一切村务。这些错误认识导致了一些地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村主任和村支部书记之间矛盾不断,关系紧张,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村民自治的开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村民自治的领导核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因人而异,随意性强,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的冲突和矛盾。农村各级党组织应抓住村委会换届这一有利契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两委”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从组织领导体制上理顺“两委”关系。在村委会选举中,应提倡党支部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或村民委员会成员,直接领导和参与村委会工作;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发挥党员在村民自治中的骨干作用;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应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充实进党支部班子。
  二是从思想认识上理顺“两委”关系。要切实抓好任职前的教育培训,对新当选的“两委”成员进行比较系统的培训,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使他们明确党支部和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增强党的意识和大局意识,理清工作思路,自觉处理好“两委”关系,形成“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共识,齐心协力,在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中共同发挥作用。
  三是从规章制度上理顺“两委”关系。新当选的“两委”班子应做好建章立制工作,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党支部与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监督办法等,搞好责权定位,使“两委”各司其责、分工合作、协调运行、互相监督。要建立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党支部保障村民自治制度,村委会要定期向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党组织要监督村委会按照村民的意愿行使权利。建立“两委”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讨论各项全局性重要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达成共识,取得一致,防止出现问题,发生矛盾。建立“两委”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经常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隔阂。
  三、按照村民自治的发展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在村民自治条件下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必须跳出传统的党建工作模式,根据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推进党内民主,实行党务公开,使党组织的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党的领导方式与村民自治相适应,真正以党内民主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一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以党内民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党内民主与村民民主是统一的整体,没有党内民主,很难实现村民自治。因此,必须把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作为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改变党内民主滞后于村民民主的状况。积极推行“两推一选
”制度,即分别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考察后,进行党内选举。对“两推一选”的做法、要求和程序应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和群众参与程度,保证党员和群众在党支部换届选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农村基层党务公开制度,增强党支部工作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以党务公开来推进村务公开。
  二是加强党的群众工作,进一步夯实党支部的群众基础。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农村基层党组织应把联系群众,扩大党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作为党的工作的主要任务。要加强党的群众工作,建立健全党群沟通机制,自觉地代表和维护村民的利益,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注重在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不断改善和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充实新鲜血液,使党组织更加具有活力和战斗力。
  三是根据村级权力运行机制的变化,改进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和活动方式。党支部作为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要切实保证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管理权,保证村委会依法行使权力。要善于把党组织的意图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转变为全体村民的共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表率作用,影响村民、引导村民,把党的主张转变为村民的自觉行动。要从传统的直接领导转变为加强村务监督,通过密切联系群众,拓宽村民监督渠道,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村委会班子和成员的工作进行民意测评,保证村民的民主监督权等措施,提高党组织的领导水平,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完善和落实以村组会计、出纳岗位责任制、财务开支审批制和财务审计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行“村帐乡管、帐目公开”,把村级财务置于村民监督之下,增强村干部处理村务的透明度和村民依法管理村务的意
浅析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

   自从村委会换届实行“直选”以来,多数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把一批思想好、作风正、有能力带领农民致富的人选进了领导班子。但不可否认,全国很多地、很多村也存在着严重的贿选问题。贿选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它的成因是什么?它有哪些危害?对于贿选怎样进行有效的治理?本文试图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探讨,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贿选及其表现形式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由于全国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情况不一样,贿选的表现形式也各种各样。主要表现形式有:

 1、上门游说。就是由别人带领或亲自登门做工作,宣传自己,笼络感情甚至搞空头许诺。

 2、请吃请喝。由本人或亲友出面,宴请选民,有的还找到镇,县及部门领导,通过领导打招呼,写条子曲线地吃请送,寻求支持,搞内定人选。

 3、施以小恩小惠。主要是给钱,物。钱从一元到上千元不等,物有洗衣粉、香烟、毛毯、面粉等等。

 4、指定代笔。贿选人利用有的选民不会写名字,填选票的机会,要求指定自己人代笔,这些代笔人收到好处后,违背选民意志,本选张三,却填李四,偷梁换柱,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5、跟踪干扰。贿选人在选举前安排自己的亲友遍布每个选区,用手机,传呼,电话等遥控指挥,名为监督,实为拉票,干扰选举。

 6、暗箱操作。贿选人借有的村民投票后即离开现场或请人代写的机会,中途擅自撕开票箱改写或更选选票,计票时随意计票。

 7、关系操纵。有的利用本宗族关系操纵选举,有的不但联络本村的亲朋好友,而且利用他村镇的同学,朋友,战友,亲属做工作,进行不正当活动,干扰选举。

    二、贿选的成因

    (一)农民民主意识淡薄,参政热情不高

    众多村民的民主意识普遍不高,这是换届选举中出现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当前我国生产力还不发达,人民生活也不富裕,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还比较低,文盲、半文盲占全国总人口的1/4(大部分在农村)。虽然,当前农民的民主意识与农村改革前相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目前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热情的现状与村民自治对村民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相当多的农民缺乏对民主的正确理解,对为什么要直选村民委员会,以及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内涵,都缺乏全面的理解。农村中众多的人缺乏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这势必影响他们实际参政和议政的能力。一些村民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所表现的冷漠、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充当了别有用心人的工具,就是突出例子。

    另外,由于实行“直选”的时间还不长,农民受过去思想的影响,认为村委会的选举,选来选去总是那些人,选上哪个都一样,都不能给村民带来多少好处,对自己并无多大意义。所以农民的参政热情都不高,这就出现了几元钱就把自己的民主权利卖掉的现象发生。

    (二)“村官”背后的经济利益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前人们都不愿意当的“村官”越来越成为了一个“肥差”。这和“村官”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是分不开的。在目前农村各项制度的不健全或者根本没有的情况下,“村官”们在管理宅基地的分配,户口迁入迁出,土地承租及出让,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经营项目的承包、工程招标等方面,就会获得很大的非法利益。

    所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其动机大多数都是对当选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的追求。这种贿选预期利益越大,动机就越强烈,贿选的投入也就越高。不可否认,贿选成功后当选人将会加倍地将自己的贿选投入快速收回来。如果没有回收的可能或没有值得回收的利益,也就不可能有什么贿选。可预期的利益越多,选举竞争就会越激烈,贿选投入的成本也会越大,即贿选每张选票的“价格”会越高。相反地,如果可预期的利益相对低下,那么贿选的成本就相对较低。

    (三)直选程序和操作过程的不规范

    贿选现象的大量存在,与村委会选举程序的不规范也有很大的关系。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一般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所依据的大多是各省市制定的《选举办法》,相对于众多千差万别的参选村庄,往往有这样或那样的需要由选举领导小组进行解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素质并不高的乡镇工作人员往往凭个人好恶进行解释,掺杂了个人感情和意图色彩,这样在选举中出现违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贿选现象的出现也是如此。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各地《选举办法》中都没有对贿选作具体解释,因此选举的基层领导机关对贿选现象一般是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做法,甚至有的选举领导成员直接就参与贿选。

    (四)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

    就贿选本身来说,本质上它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是民主政治的副产品,也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副性”标志。我国在各级间接选举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贿选现象,不时地暴露出被查处的贿选问题。社会大环境中客观存在的贿选现象,给村委会选举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和示范效应。

    在选举过程中,个别干部插手干预,由后台走到前台变指导为干预,甚至背后操纵,使农民对选举由怀疑到失望,由失望到冷漠,认为农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落不到实处,选谁还不是都一样。

    另外,个别村往往有几个大姓或一个大姓组成,在这些村里说话算数的往往就是大姓。他们之所以说话有份量,就是因其背后有强大的家族势力做后盾。并且这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个别农民经商,形成了强大的经济实力,在村里也有很大的影响。上级政府也乐于让这些人当选。因为农村中的许多事务,乡镇都需要村干部帮助去完成。由于农村工作的复杂性,由这些人出面办事,往往就好办一些。另一个原因就是目前乡镇财政在相对困难的情况下,乡镇的干部们或多或少地要通过村一级处理一些费用支出,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在这一方面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只要是选出来的村组织,能听自己的话,对乡镇政府来说,就达到了选举目的了。

    
三、贿选的危害

    (一)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重冲击


    村民自治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村民自治中的一些制度与规范,已经在社会上起了示范作用,如村务公开制度的成功尝试,引发和促进了镇务公开、警务公开、政务公开的施行。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政治文明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民主是人类社会政治制度中最先进的一种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在治理国家中一直追求的目标。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标志着我们在建设民主政治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由于目前农村选兴中大量贿选情况的出现,极大的打击了农民的民主热情,失去了原来的浓厚兴趣,甚至对村委会直选中的民主性产生了怀疑。这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冲击。

    (二)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贿选的实质是权钱交易,以金钱购买权力,这种“权力的购买”不仅搅乱了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削弱了本已十分薄弱的农村集体经济。贿选成功的这些人并不是为了把村的工作搞好,带领广大村民致富,而是为了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他们上台后即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肆无忌惮地吞占集体财产。还有部分新当选的村委干部素质低,政策观念差,他们不了解党的基本政策,不按政策办事,比如有的人就曾违反过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带头顶着不缴提留等。有的服务意识差,私心严重,对自己有利的事就办,对自己无关的事就不管不问,没有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有的能力差,对发展该村经济思路不清,方向不明,无所作为。还有的好人主义严重,对违法乱纪现象不敢斗争。这些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制约。

    (三)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贿选现象的大量出现,其直接结果之一是新当选的村干部要侵吞集体资产。集体资产被部分人侵吞,普通村民只能旁观,这又加剧了农村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公平性。事实上,近几年来农村社会中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已经出现。这种情况开始成为农村社会中新的不稳定因素,如有的村民铤而走险,使用爆炸、恐吓等各种极端手段发泄自己的不满,有的上访上告。农村中干群关系紧张,这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任其发展,农村社会阶层分化将会进一步加深,将会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四、贿选的治理

    (一)不断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加强对农民的教育


    我国农村中众多的人缺乏民主意识、民主知识和民主习惯,这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最大的障碍。要治本就应从这里着手。要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最根本的是要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经济上去了,农民富裕了,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能力。

    同时,还要教育村民正确行使权利。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选谁不选谁,村民说了算。很多事例表明,贿选者压根儿就没有把赢得选举建立在自己日常为村服务上,压根儿也不愿意把赢得的公共权力用于为村民服务。贿选者一旦当选,就会把自己在选举期间的投入变本加厉地捞回来。把贿选的害处说清楚,谁都会算帐,就没有人或很少会有人拿自己的根本利益去满足贿选者。

    (二)完善有关法律,严格选举程序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虽然有关于警惕贿选发生的要求,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怎样就算是贿选,如情感贿选和正常的感情沟通如何区分,财务贿选怎样认定,金钱贿选的数额的最低界限,这些都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贿选界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必须完善有关法律,为治理和打击贿选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在选举的程序上也要有严格的规定。要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确保村民的提名权。过去村干部的提名权不在村民手里,选谁不选谁,上级早已替村民安排好了,村民们不过是在印有上级安排好的候选人选票上画个圈。在这种选举氛围下,一元钱或一包烟换一张选票的近似儿戏的做法也就难以避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和直接选举产生。只有认真贯彻这一要求,才能有效地防止贿选。其次,是规范竞选规则,开大道堵小道,变无序为有序。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范的竞选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竞选的合法性,即竞选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竞选人不得发表违反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言论;竞选的公开性,即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为候选人免费提供竞选的机会和条件,使候选人由地下较劲改为公开竞争;竞选的公平性,即在竞选规则面前,所有候选人一律平等,不能有歧视。最后,要坚持秘密画票,当场公开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贿选有较明确的处罚措施,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取消贿选者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资格。各地方的《选举办法》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为打击贿选提供了法律武器和依据。但在实践中,依法对贿选进行打击的力度远远不够,这也是贿选在村委直选中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打击贿选的职责一般由乡镇的选举委员会来承担,而乡镇与村里关系密切,参选人与乡镇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这就使乡镇选举委员会难以依法对贿选行为进行有力打击.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对群众举报有贿选行为发生的,要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就进行严肃处理。以贿选手段当选的,当选资格无效。对受贿选行为人指使,帮助其行贿,收买选票的一般村民,要公开进行批评教育。对受人指使故意破坏选举会场秩序的,建议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对参与贿选活动的党员,建议党的纪检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建议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委会选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应对举措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1、部分驻村干部指导意识欠到位,缺乏实施的组织能力。《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因此,两者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驻村干部是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落实者。综观全区情况,绝大多数驻村干部指导思想明确,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处事。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驻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化,惯用以往的经验做法,通过“读举”确定选举办法,“反正自治,与我无关”思想严重,只求平安早日完成任务,不求实际效果;有些驻村干部犹豫彷徨,在大是大非面前患得患失,对一些非正常性竞争不理直气壮地进行抵制;有极少数驻村干部指导意向力图通过各种手段操纵选举,努力实现“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使自己陷入换届选举的漩涡难以自拔。    
  2、现行成文法律过于原则化,地方政策供给相对滞后。被誉称为“小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自从98年正式实施以来对村委会自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各地村情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则化的法律很难应对农村激烈的选举竞争,控选、重选现象在部分村严重出现。    
  3、民主开放性超前,选民民主意识相对薄弱。民主的开放程度与法律的完善程度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在当前农村全面推行直选制,从民主政治建设的角度来看,这对于推进农村民主政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代表着农村民主发展的方向。然而,从农村实际情况来看,民主的发展与法律的完善并不完全同步。在农村,农民的民主法制观念还十分脆弱,几千年的宗族、宗教、宗派沉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失,部分村还出现几股力量的派系,村情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片面强调民主的开放性而忽视农民对民主的认知程度,两者之间不对称明显,容易形成偏离民主的本质要求。    
  二、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是法律的具体操作性欠强,地方制度供给滞后。从主观上讲,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客观上讲,乡镇部分干部角色意识应当加强,跳出“只对上负责”的怪圈。    
1、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是总根源。村民直选自己的“当家人”,这是农民当家作主的最直接体现。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要使选举结果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就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法律、制度越具体规范,依法操作就有章可循,达到的选举效果就越明显。    
2、利益的冲突是直接原因。政治总是和经济联系在一起的。经济的发展使个中矛盾呈现,各利益集团冲突激化,导致集团采取政治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特别是正在搞土地开发的村,这种表现尤为突出。    
3.、权力的分配是间接原因。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调动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热情,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另一方面自治涉及到权力的转移问题。通常情况下,政府掌握着政治权力,村民自治导致政府权力的变动。于是,就发生了“放权”与“控制”的矛盾,影响着农村民主政治的推进。    
三、对策举措    
1、充分认识村委会直选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选举工作的指导。村委会直选,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村民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通过十多年的实践,村委会直选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选举文化。作为乡镇干部要充分认识村委会选举的重要性,把做好村委会选举当成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要依法做好选举工作的指导。    
 2、着力完善选举法,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他们不仅关心物质利益,也关心自己的民主权利。村委会换届选举成功与否,关系着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牵动着农民的心,关系着党的“三农”政策的落实。作为选举的法律法规,必须紧密地联系农村的实际,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把不正当竞争纳入“控制”的视野。一是对参选人有贿赂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撤消参选资格;二是对当选人涉及贿选和非正常性竞争的,一律取消当选资格,决不心慈手软;三是对干扰选举的为首者,依法严肃处理。    
3、正确理解村委会选举的竞争,积极做好引导工作。竞争要以法律为前提,凡不符合《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法》的竞争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都应当受到处理和惩罚。村委会选举通过公平合理的竞争,一方面,可以推进农村民主化的进程,是农村民主政治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可以使“政治精英”当村官,他们有一定的感召力,对于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也必需清醒地认识到恶性竞争带来不利的因素:有些村发生斗殴;有些村出现黑金势力操纵选举,地痞流氓上台“执政”,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4、努力提高村民的政治素质,鼓励他们投好手中的一票。选举前,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使村民了解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熟悉选举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步骤;选举期间,做好选民依法履行职责的思想工作,教育村民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投好手中的一票,讲清村民“谁为咱着想,谁为咱打算,就投谁一票”的道理;选举后,做好社会安定工作,特别是落选人的情绪稳定工作。   
 5、加强党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村委会选举的规律。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加强党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作用,保证选举顺利进行,是党的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
村委会直选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又是一个探索性的过程。由于各地村情民意不同,直选工作差异性大,要在《村委会组织法》的框架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新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