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路桥公司:《廉政准则》解读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6:24:43
  

《廉政准则》解读
         

为帮助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和廉政建设的新精神,完善廉政建设的配套制度,指导广大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现将一些专家学者解读《廉政准则》与廉政建设的新观点、新精神罗列于此,以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参考。

 

 

《廉政准则》解读

《廉政准则》共三章十四条,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阐述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性和起草依据。第二部分为行为规范。第三部分为实施与监督措施。第四部分为附则。《廉政准则》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行为,涉及以下六个方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上述六个方面共置了30种禁止性规范,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这些行为。同时,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我国国情出发,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了特殊要求,明确规定: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  中央纪委委员李洪峰接受《瞭望》专访:就着力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谈了自己的看法

《廉政准则》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问题,具有深远意义。中央印发的《廉政准则》,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中央纪委委员李洪峰3月4日上午接受《?t望》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我们要抓住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契机,着力增强领导干部制度意识,着力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他解析道,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要着力解决六个方面问题。

(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瞭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众意见集中的问题之一,对此,《廉政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

李洪峰: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瞭望》:怎样理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私利问题提出的规定?

李洪峰: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

(三)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瞭望》: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如何作出规定?

李洪峰: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国家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但搞经济建设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领导干部不能直接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

《廉政准则》第七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四)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瞭望》: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李洪峰: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公职,权力是公权。一定要公私分明,坚持用权为公、用权为民,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公权私用。

《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五)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瞭望》: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

李洪峰: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选择;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瞭望》: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上,《廉政准则》提出了怎样的具体要求?

李洪峰: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我们要把贯彻落实这些要求,与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的要求结合起来,通过党组织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实践锻炼、从严要求自己等方式,促使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有明显转变,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廉政准则》解读(二) 

▲  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结合认真学习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廉政准则》的起草工作,从以下六个方面谈谈学习《廉政准则》的体会。

第一个问题,《廉政准则》的形成过程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也不断健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强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中央还下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5〕57号)等一系列加强党风建设的文件。总的来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前,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虽然还不够系统,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规定,但中央的有关要求是非常明确的。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明确提出要依靠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保证这些廉洁自律要求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还制定了6个配套规定。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随后,中央纪委又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都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规定和具体办法。1998年至十六大召开之前,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还就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限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时期,每年中央和中央纪委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提出新的要求,并狠抓检查落实,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也更加系统、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时期,在贯彻实施试行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48项廉洁从政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7项廉洁从业要求。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2007年初,中央纪委即着手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一要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二要吸收借鉴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三要做到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的衔接,以发挥制度建设的综合效应。四要充实完善实施与监督制度,增强《廉政准则》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经过近两年的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新的修订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于2010年1月18日印发《廉政准则》。

修订过程中,中央领导同志非常重视,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时,胡锦涛总书记和其他领导同志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贺国强、何勇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并做出重要指示。各地方各部门党委(党组)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廉政准则》是在中央直接领导下,群策群力的结果。

第二个问题,《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贺国强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贺国强同志的讲话已经充分说明了《廉政准则》的重要作用。《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效力等级高。按照法规的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七种。目前,我们党只有《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廉政准则》两部准则。二是适用对象重要。《廉政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些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瞩目的焦点。他们是否能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三是作为廉洁从政行为的基本规范,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廉政准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的各个方面,既有正面的原则性要求,又有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既有行为规范,又有明确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廉政准则》的内容和贯彻实施涉及许多重要的党内法规。为此,《廉政准则》注意与《党纪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保持协调。比如:在处理与《党纪处分条例》的关系上,《廉政准则》定位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而《党纪处分条例》提供了违反廉洁从政要求行为的定性量纪标准。另外,《廉政准则》的具体规定涉及到许多廉政法规制度的内容,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有9处对所禁止的行为是以“违反规定”作为前提的。这里所说的“违反规定”都有明确指向的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必须结合这些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明确政策界限。

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廉政准则》不仅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在反腐倡廉整体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廉政准则》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领导干部抵御廉政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制定较为全面的行为规范,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使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及到具体廉洁从政问题时有所遵循。这样,在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上也能够避免“不教而诛”,增强责任追究的说服力和制度执行的权威性。《廉政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的要求。这些“不准”,在重申和强调以往廉政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政策界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提出严格的廉政要求,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是一种爱护。通过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进行对照检查,可以使党员领导干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照《廉政准则》会得到一个什么样的评价;如果违反了规定,有可能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样,等于对领导干部提前打了招呼,有利于防患于未然,切实减少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二)《廉政准则》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

实践证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不能单靠思想教育、靠个人的修养和觉悟自律,必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惩治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廉政准则》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提供了监督的标尺和依据,使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评价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时能够“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廉政准则》贯彻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实了实施与监督措施,从而使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思路和方向更加明确;使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增强责任意识,形成领导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与相关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的关系更加协调,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廉政准则》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

贺国强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廉政准则》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建立健全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方面制度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廉政准则》的具体实施,既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又直接影响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其他重要工作。比如:开展以《廉政准则》为主要内容的廉洁从政教育,可以进一步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围绕提高《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建章立制,可以进一步拓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视野和领域;对照《廉政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可以有力地促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抓好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增强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为契机,深挖细查一批案件,可以进一步加大惩治工作力度,等等。

(四)《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廉政准则》的规定,标准很高、要求很严,鲜明地表达了我们党廉政建设的主张,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彰显了我们党和国家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绝不容忍腐败的决心和态度。当前,一些境内外敌对势力将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作为攻击、抹黑我们党和政府的一个话题,通过各种渠道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其目的,就是妄图动摇广大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从而动摇广大群众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领导的信心。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从《廉政准则》中了解和认识到我们的党不仅不允许领导干部有特殊利益,而且对他们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认识到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增强对反腐败的信心;有利于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人们廉洁、守纪、公正的思想观念,促进各行各业形成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氛围和廉洁从业环境。同时,《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还有利于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树立我们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形象,促进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个问题,《廉政准则》起草过程中的几点把握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总则部分阐述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分别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第二章“实施与监督”,明确了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主体和责任;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三章“附则”,规定了适用范围、解释单位等问题。总结起来,《廉政准则》起草过程中有以下几点把握。

(一)进一步体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廉政准则》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充实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52个“不准”中有18个“不准”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起草过程中,遇到了三个问题:一是由于“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要求,是在《决定》的“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部分提出的,因此,有同志提出是否要在《廉政准则》中充实“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我们认为,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提出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十分必要,和中央精神也是一致的。二是有同志提出是否要将这18个“不准”集中在一条进行规定,以突出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我们认为,将18个“不准”集中放在一条,内容框架会显得不平衡,而且《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目前八个方面禁止性规定的分类比较科学,如果将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要求单列一条,则会破坏现有的体例结构,因此,没有单列一条。三是有同志提出是否? ?在《廉政准则》总则中出现“防止利益冲突”的概念。考虑到《廉政准则》总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所提的5个“必须”的正面要求很宏观,而“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比较具体,因此,《廉政准则》中没有出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表述,而是注重在内容上体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如:第二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限制等的规定,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第七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多数情况下,违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不一定必然导致损害公共利益的后果,但仍然属于违反了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理,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基于职务廉洁性必须承担的责任。

(二)坚持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规定的八条中,每一条都是先提出原则性的禁止规定,然后再分项列出若干具体“不准”。起草过程中,就有同志提出原则性规定与分项表述的各个“不准”是什么关系的问题。实际上,二者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原则性要求,是从党的性质和宗旨出发抽象、概括出来的;分项规定的若干“不准”,是根据实际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原则性要求的具体化。这是我们这些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其实质就是抓住主要矛盾和要害问题,把它具体化,分解成一个个具体问题来抓,规定具体的标准、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具体的考核检查办法,这样抓起来很具体、容易落实,人民群众又能看得见、摸得着,综合效果就会比较好。同时,这也为今后加强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留下了余地,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逐步深化,在原则性要求下还可以增加新的“不准”,拓展新的工作领域。

(三)坚持从严要求和切实可行相统一。

《廉政准则》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从严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正面要求高。在“总则”部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根本宗旨、发挥表率作用、遵守党纪国法、正确行使权力、保持优良作风等方面提出了原则要求。这些要求内涵丰富,标准很高,党员领导干部要达到这些要求,必须经过长期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到的。二是禁止性要求规定全面。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所列八条中每条的第一句话,对党员领导干部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概括。这些要求,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主要方面,规范了与行使职权相关的基本领域,可以说在原则性要求的层面基本上没有留下“空白”或者“漏洞”。三是具体要求严格明确。《廉政准则》对于许多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都作了明确规定,防止制度在执行中的“变通”或者“走样”。在坚持从严要求的同时,我们也注意了可行性的问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保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能够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四)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统一。

《廉政准则》在对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等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统一。这些年提出的规范和纪律不算少,为什么有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没有健全的长效机制,就会导致有些问题抓的时候有成效,但一松劲儿就反弹,长期来看治理效果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廉政准则》明确了实施与监督的主体、责任,又规定了对违反准则的行为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可以采取组织处理等手段,目的就是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建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从小事管起抓起,发现小问题也要早提醒、早打招呼,避免出现问题一揭出来就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就要给重处分,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个问题,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几个关注点

《廉政准则》发布后,一些同志对准则的一些规定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关注,在有些问题上还有不清晰的认识,在此,我就大家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问题。

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一条第(二)项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对第(一)项规定的补充,在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

(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与这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从性质上讲,该项规定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

(三)关于经商办企业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仅会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使自己难以做好本职工作;更为严重的是,经商办企业的逐利本性必然会引发以权谋私行为。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这项要求在试行准则基础上增加了“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规避法规规定,不以自己名义,而用亲朋好友名义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能够查实领导干部与他人事先有相关约定、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过程或者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实际上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损失,就可以认定为“借他人名义”。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另一种是? 悠笠怠⑹乱档ノ谎“巍⒌魅位蛘哒锌祭吹牡痴?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任职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掉,不能继续持有。《廉政准则》作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形式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证券,获取红利或者待公司上市时出售获利。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企业所有权、资本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趋势日益明显,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与传统意义上的经商办企业已经有了一定区别,不宜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2009年7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已经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等之外的企业投资入股,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至于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投资入股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政策研究。

(四)关于买卖股票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既是个人投资理财的重要渠道,也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但是,在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时,仍然有严格限制,比如: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不准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等。

(五)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作为公民,有依法经商办企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其中,对于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具体限制,在中央纪委制定的《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制定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地方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通知》(中纪发〔2000〕9号)和《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1〕2号)中有明确规定。二是不准允? 怼⒆萑菖渑肌⒆优?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该项要求实质上与第(一)项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根据现有规定,对于违反这两项规定的,要按照“退出一头儿”的原则处理,或者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原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调换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

第五个问题,如何贯彻实施好《廉政准则》

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必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围绕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一是要在负责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二是要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三是要对照《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加以解决。四是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各项廉政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形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局面。

各级纪检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突出部门优势和特点,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另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好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意识和能力。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从教育抓起”。因此,必须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的思想认识基础和社会氛围。一是要抓好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工作,使他们真正理解和掌握《廉政准则》,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二是要抓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为他们抓好相关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处理违规行为等工作打下基础。三是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提高他们依据《廉政准则》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抓好在全党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社会风气创造条件。

(三)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廉政准则》的起草制定立足于全党,许多要求和规定还是总体性、原则性的,要把《廉政准则》贯彻实施好,还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中央纪委要起草制定《廉政准则》的实施办法。各省(区、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授权,制定具体规定,细化《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省级以下的地方、部门、单位也可以《廉政准则》为依据,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章立制。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符合《廉政准则》的规定,符合建章立制的权限和程序。二是要结合实际,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实效。三是要与时俱进,注重创新。四是要适时清理,有废有立。

(四)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把廉洁自律与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严格自律。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廉政准则》,努力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树立正人先正己的思想意识,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上率先垂范,切实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审慎对待亲情友情,妥善处理人际关系,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亲属,警惕别有用心的人的拉拢腐蚀。要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与加强作风建设、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和促进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

(五)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廉政准则》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中,必须把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关键环节抓紧抓好。一是要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适时对《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要充分发挥有关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三是要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四是要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典型案件。五是要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努力形成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六个问题,对委部机关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几点考虑

中央纪委监察部作为主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导机关,必须带头学好《廉政准则》,严格遵照执行,切实推动准则的贯彻实施。

(一)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活动。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地学习《廉政准则》,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熟知8个方面、52个“不准”的禁止性要求,深刻领会内涵实质,增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二)做遵守执行《廉政准则》的表率。

委部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参加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习惯在监督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委部机关要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廉政风险防控、纠风和查办案件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努力形成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下级纪检机关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三)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

委部机关要对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及时对以往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清理和修订,依据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关各厅室局要根据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大力推进制度建设,细化相关规定,使各项管理措施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

(四)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关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要根据《廉政准则》的要求,抓好对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机关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推动《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廉政准则》解读(三)

 

  ▲ 东北师大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柏维春指出2009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12年之后终于“转正”。它的“转正”,对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有何意义?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什么作用?,记者采访了东北师范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柏维春。
  记者:在试行12年后,《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审议通过。去掉“试行”两个字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柏维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颁行12年来,我国反腐倡廉的伟大实践证明了它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堪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12年的反腐倡廉建设中,这一基础性法规对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真正起到了“准则”作用。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
  记者:有媒体报道称,从2003年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每年最后一次会议的议题都是一样的――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009年和往年有所不同,还审议通过了《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对于2010年以及今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起到什么作用?
  柏维春:首先,这表明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关注。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几乎每年都在年底召开会议,总结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下个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此次审议通过《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既表明《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受住了十几年反腐倡廉实践的检验,可以作为正式的党内法规予以施行,也是选择在新的一年来临之际,用一种特殊的方式,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新的一年里,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做廉洁从政的模范。其次,依靠制度反腐败的方向更加明确。《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审议通过,再一次向党内外、国内外昭示:靠制度反腐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既定方针。最后,《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近年来,? 醒胗泄夭棵胖贫ㄊ凳┝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配套法规制度,从而围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记者:有网友认为,党中央通过《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无疑将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必定会受到党内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拥护和支持。你认为下一步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起到实效?
  柏维春:《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作为正式的党内法规,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也必定会受到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关键还是要使《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实践中得到遵守。为此,首先要加强对《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学习和宣传,使《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内化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观念,外化为其行为。其次是根据新情况继续完善《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相关配套法规,特别是制定有效的执行性制度和措施,使《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相对宏观的规定具体化。再次是保证体制内监督检查、预防惩处的应有力度,使《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一旦发生,既能被发现也能被处理。最后,应充分利用体制外制约监督力量,创新体制外制约监督机制,启动体制外“民主反腐”工程,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逐渐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网络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