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养成类单机游戏:解读廉政准则:禁止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6:28:33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之五

离休之前 丁聪

全家“服” 杨春

原来如此 魏立忠

打官司 沈占德
《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则中提出的八项“禁止”和五十二个“不准”,并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理解《廉政准则》的精髓,本刊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中的相关内容,对准则中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本期解读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本条从八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亲情和友情,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切实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谋取利益,发现他们有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切实做到不为情所误、不为情所累。
1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解读】
本项是关于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进行大胆改革,选拔任用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的原则。然而,由于相关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伸手要官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比较严重。
为了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向前发展,克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消极腐败行为,树立优良的党风政风,促进“两个文明”的共同发展,本项特就党员领导干部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本项所称“要求”,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选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不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本人是否符合选拔任用的条件,这种要求都是错误的,是不允许的。本项所称“指使”,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主意叫下属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指使也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指使的对象可能是老同事、老部下、老战友等具有工作关系的个人,也可能是自己的亲属,但不管指使谁,这种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解读】
本项是关于用公款支付应由亲友个人承担的费用,或者利用职权索取相关资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的问题。本项所称“用公款支付”,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规定本来应由亲友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的费用。本项所要限制的是滥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权谋私的行为。“用公款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职权用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支付的,有的是由其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公款支付的。有的是事先支取相关费用,有的是事后报销相关费用。但不管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直接还是间接,“用公款支付”该由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关于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问题。本项所称“个人或者组织”,“个人”是指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具有各种关系的任何个人;“组织”是指包括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等在内的各种组织。本项所称“索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主动向个人或者组织提出资助要求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这种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还应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解读】
本项是关于妨碍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在各种违法违纪案件中,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影响很大,查处相当困难。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各种方式妨碍对这类案件的查处,是这类案件查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类违法违纪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本身有直接关系,他们与涉案人员形成了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些亲属和工作人员被查处,势必拔出萝卜带起泥,最后弄得自身难保,因此,他们竭力干扰,阻碍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查处;二是这类案件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并没有直接关系,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自己所为,但这些领导干部出于私情,出于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千方百计妨碍案件查处。
本项所称“妨碍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于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本项所称“案件”,既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经过有关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后着手调查处理的任何案件。
党员领导干部妨碍对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解读】
本项是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了规避党纪国法的制裁,往往不是由其本人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是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等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授意请托人与特定关系人以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方式进行交易,有关财物也由特定关系人收取。虽然表面上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收取财物,但实质上对方的指向是很明确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5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解读】
本项是关于默许、纵容、授意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干部的名义谋取私利,是近年来实践中时有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这其中既有领导干部本人确实不知情的,也有领导干部本人默许、纵容、授意的。
本项所称“默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但不予约束和制止的行为。本项所称“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本项所称“授意”,是指通过或明或暗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或者以其名义,为自己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兼职取酬、升学就业、职务提拔、职称晋升、获取学历、出国以及谋取其他利益拉关系、走后门。
第二种情形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利用该领导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等。
第三种情形包括,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党员领导干部的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办私事、索要钱物、报销发票、巧立名目拉赞助等。其中,既包括触犯党纪国法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包括尽管不触犯党纪国法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从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角度来说,按照了解有关情况的先后,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事先知晓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将要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时,不加以制止的;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在知晓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正在从事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活动时,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的;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掌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已经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了利益后,不向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者补救的。出现上述情形的,都属于违反了该项规定。
6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解读】
本项是关于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一直以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现象一直存在。
本项所称“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疏通关系,施加影响,或者将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条件提供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与上下左右方方面面建立起工作关系,这是领导干部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良好的工作关系对于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减少摩擦和阻滞是有益的。但少数领导干部把这种工作关系变成了为个人谋私的关系,在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时,写条子、打招呼,施加影响,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特殊的优势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实行宏观调控过程当中,为了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往往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地区、沿江沿边开放地区、综合改革试验区以及一些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创办的工商企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但是,少数领导干部,公私不分,利欲熏心,将这些优惠政策提供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致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近年来所谓房地产热、股票热、开发区热中出现的暴富者中,有的就是少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至于其他物质和非物质的优惠表现形式就更多了,诸如优惠贷款、紧俏物资、信息、技术、设备等等。所有这些“便利和优惠条件”,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体制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必须严加禁止。
7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解读】
本项是关于允许、纵容亲属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业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允许”,是指领导干部本人许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相关活动,即领导干部本人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事先是知情的。本项所称“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相关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活动,或者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是他们的正当权利。但是,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这些活动,则很难摆脱利用了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的嫌疑。因此,很有必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以及在外企等活动进行限制。
准确理解和执行本项规定需要注意把握好两点:
一是准确理解“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本项中的“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行为,主要指的是与“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矛盾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二是准确理解“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首先,任职的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其次,担任的是这些企业的高级职务;三是所担任的高级职务是由外方委派、聘任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属于本项所禁止的。
8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解读】
本项是关于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变相违反本条第七项有关要求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所称“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是指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地方注册登记,目的是规避本条第(七)项的规定。本项所称“允许”、“纵容”、“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都与第(七)项的含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