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观石: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访南京中院副院长潘科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1:19:39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访南京中院副院长潘科明 本报记者 赵兴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记者: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何现实意义?
潘科明: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高利贷的情形激剧增多,南京全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每年均在5000件以上,民间借贷大都涉“高利贷”行为。一些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的资金来源,往往通过非法集资获取,一旦一定数额的借款人无力还款,就可能导致担保公司或高利贷经营者资金链的断裂,无力偿付非法集资出资人的本息,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追债案件。因此,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引起了党委、政府的广泛关注。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我院党组认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必须从当前社会最突出的问题入手,从党委政府、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入手。为此,我院专门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记者:《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司法上有何创新?
潘科明:从积极的方面来说,民间借贷有利于扩大民间资本出路,增加投资渠道,满足边缘资金需求,增加金融市场的丰富性、多样性和完整性,填补非主流金融市场缺口。但近几年,民间借贷中借贷行为涉嫌“高利贷”的情形急速增多。如何既防止恶意出借人利用司法程序获取非法利益,又防止借款人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课题。我们出台的《意见》,强调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加强对借款事实的调查,正确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从而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引导和维护合法借贷关系,避免非法借贷给民间借贷市场带来冲击,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
记者:《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审判工作中有何指导意义?
潘科明:目前,不少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较多,一些法院的民庭和法庭都在办理此类案件。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多,情况复杂,个别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权威性,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对“高利贷”行为的制裁。我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通过加强审判业务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规范裁判规则,建立裁判统一机制,统一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记者:今后法院还将在有效化解借贷纠纷难题方面做哪些工作?
潘科明:法院在做好自身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引导、规范社会关系的职能作用。应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强化法制宣传、提高公众法律素养中的平台作用,适时向社会发布案件信息和风险提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示社会公众增强证据意识,及时保留和固定证据,提高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的能力;教育公众增强风险意识,不能轻信他人,避免为谋取高额回报,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要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管理中的传导效用,认真落实全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要求,自觉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民事审判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司法能动作用,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部门在管理金融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依法监督和支持相关部门的社会管理行为,帮助其加强和改进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