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议付信用证:婚姻法不是“与丈母娘关系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32:47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王佩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被人戏称为“与丈母娘关系法”,因为其实质内容可以概括为两条:“婚前买房谁首付产权归谁”,“婚后父母给儿子买房归儿子所有”,在一些人看来,这两条司法解释都是针对“无房不嫁女”的丈母娘做出的,对抑制房地产的“刚需”和“丈母娘需”意义重大,从而使房子不再成为男女走向结婚礼堂路途中的最大障碍,使感情的归感情,金钱的归金钱。

但是新的婚姻法释法也给人们带来很多困扰。研究法律的专业人士发现,从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到(三)第7条,最大的变化就是一方父母婚后为儿女购房,从比较模糊的赠与夫妻双方,到今天的以产权登记为准。这对于出资方是一种保护,但同时也过分强调了财力付出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

在西方国家的婚姻和家庭法中,都把房产当成家庭资产的一部分,当夫妻双方面临离婚时,法院将对其家庭资产进行分割。以英国为例,在1973年通过的 《婚姻法案》中,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无论财产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法官都可以决定这些财产的归属。但是法律优先考虑的是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权,孩子的福利大于天,毕竟,家庭破碎不是孩子的过失,但孩子承受最多的苦果。另外法官在决定财产分割时,会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能力、以及对家庭的贡献。在英国,家庭主妇尽管不能为家庭带来直接收入,但是她日常料理家务、照顾子女,也被看成是一种非物质财富的创造行为。通常,如果一个家庭除了房产没有其他的正资产时,会把房产判给监护孩子的一方,通常是母亲。

婚姻法新释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过分强调财务付出而忽略了女性对家庭的非财务贡献 (例如:操持家务、相夫教子、赡养父母等),这对于收入颇丰的职业女性可能影响不大,但对于一心一意照顾家庭的主妇却显失公平,她们万一未得良人可就惨了,只能面对被扫地出门的苦境。

新释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划分房产归属权时没有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到首位。在生活中,离婚孩子跟随母亲的情况居多(在德国95%的情况是孩子归母亲,中国虽然没有相关统计数据,但从身边的情况看,这种比例应该不低)。德国法律已经不把通奸、酗酒、反常行为等婚内过失,作为划分责任、分割财产的依据,相反会主要把未成年儿童的抚养放在首位考虑。夫妻双方如果离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至少三年抚养金,并且还要向孩子支付抚养金,直到他完成职业训练、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房产划分上,也更多地照顾取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

对于婚姻中的人来说,房子不仅仅是一个水泥盒子,也不仅仅是一处不动产,它是遮风挡雨的窝巢,是社会基本细胞的保护层。婚姻法所聚焦的重点不应是女婿与丈母娘、儿媳与公婆的关系,而应该是夫妻双方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应该把房子既当成物质形态的资产,又当成非物质形态的精神财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兼顾公平,才能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者。

婚姻法释法(三)的影响正在悄然展开。东航的一位空姐在推特上写道:“新婚姻法教导我们,女人还是自己挣钱,自己买房,到医院弄个人工受精,自己生小孩。不要神马陪嫁,不要相夫教子,不必又要出外上班又要忙家务活,不要侍奉公婆,不用担心丈夫出轨,不用担心人老珠黄的时候净身出门,实在寂寞的时候找个男人,好聚好散。 ”造成女人畏婚,夫妻不信任,我猜这应该不是释法者的初衷。但是现实影响如此,社会能无反思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