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佛兰跑车报价及图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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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背道而驰
(2011-08-15 17:12:24)转载 标签: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夫妻共同财产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背道而驰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较大反响,本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个别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和精神相违背。
首先是解释的第七条,该条的规定是:第七条
本人认为,此条的规定直接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相违背,根据婚姻法上述两条的规定,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直接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正好相反。现实中,确实有些人利用婚姻关系来实现个人的一些不当目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现实中更多的是正常的婚姻关系,利用婚姻来实现个人不当目的,毕竟是少数。更为现实的是,婚姻中的很多女方在结婚后承担起了照顾孩子和家庭的义务,如果将男方婚后赠与获得的房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其个人财产,这对女方是极为不公平的。这也与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相违背。
解释的第十三条,该条的规定是:第十三条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三,直接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和精神,与世界婚姻立法的趋势也相违背。在相当多的国家,婚姻法的原则就是保护妇女和儿童,因为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弱势一方。法律应当考虑的是大多数情况,不应当因为个例而改变。
在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女方是不愿意离婚的,她们为了婚姻可以牺牲很多,一旦离婚,牺牲最大的往往是她们,她们日后的生活,也比男方艰难许多。当然,现实中也有相反的情况,但毕竟是少数。在本人代理过的离婚案件中,女方大多是弱势一方,他们离婚后的生活都比较艰难。
在我国社会目前的环境下,男方离婚后再婚以及生活,都比女方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婚姻法在立法上就必须保护女方,而不是相反,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做法无疑令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