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靖姑电视剧:医药零售行业中影响税收问题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6:26:38
医药零售行业中影响税收问题的成因与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10-3-1 15:49:08    阅读次数:1
中国医药零售行业从2000年国家相关政策解冻开始,步入了高速成长和发展壮大的时期,市场规模从2000年的280亿元以每年超过20%的增长速度递增,到2008年达到了1350亿元。在整个医药零售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应的税收管理却明显滞后,行业整体税负偏低,税收增长缓慢,存在不少的税收“漏洞”。因此,如何加强医药零售行业管理,已成为国税部门必须着力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医药对人类生活的巨大影响,使得其行业的高增长和高收益性非常突出。据调查,医药销售行业经营中实际进销差价率在20%左右,粗略推算整体增值税税负应不低于3.4%。笔者挑选了规模大小不同的三家医药零售企业的近三年的税收数据进行了比较:
A企业:平均税负:2.16%
2006年销售收入:89658087.77元,已缴增值税:1828965.83元,税负:2.04%.
2007年销售收入:94053822.26元,已缴增值税:1277906.99元,税负:1.36%.
2008年销售收入:115554057.83元,已缴增值税:2871760.49元,税负:2.49%.
B企业:平均税负:2.72%
2006年销售收入:11835592.80元,已缴增值税:312174.05元,税负:2.64%.
2007年销售收入:13815207.15元,已缴增值税:375357.29元,税负:2.72%.
2008年销售收入:14033042.56元,已缴增值税:392221.02元,税负:2.79%.
C企业:平均税负:1.60%.
2006年销售收入:5937346.09元,已缴增值税:88227.86元,税负:1.49%.
2007年销售收入:6018653.16元,已缴增值税:87812.67元,税负:1.46%.
2008年销售收入:6418779.07元,已缴增值税:119703.26元,税负:1.86%.
从上表可以看出,三家企业税负水平均明显偏低,与其行业市场潜力大,利润可观等特点相矛盾,存在明显疑点。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一)帐外经营、有意隐瞒销售收入。
一是由于药品零售企业主要销售对象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部分销售收入游离于“金税工程”系统监控之外,这部分收入的实现以现金交易为主,交易过程中购买方主动索取发票的不多,加之部分企业还存在使用自印发票或以“提货单”、“销货小票”等自制内部结算单代替发票使用等现象,这就为经营者通过收取现金不入账,不记收入,开具“大头小尾”普通发票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提供了空间。二是普遍存在“账外账”问题。有些医药公司分两套账进行财务核算。按照是否向销售对象开具发票划分,开票销售收入纳入A组账核算,据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开具发票销售收入纳入B组账核算,作为自行掌握的隐匿销售收入。三是一些医保刷卡药店采取“大头与医保中心结算,小头向税务机关纳税”的手段进行偷税,出具给医保中心的发票联如实填写,而存根联少写金额,作为纳税依据,从而偷逃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二)分支机构较多,挂靠经营方式导致企业管理混乱,税收管理存在隐患。
在我们调查的三家企业中,A企业有107家分支机构,B企业有13家分支机构,C企业有14家分支机构。这一数据充分说明了零售药店的经营模式已经从单店经营向连锁经营转变。连锁方式促进了医药零售行业的蓬勃发展,但由于分支机构点多、面广而造成总公司各项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同时也为一些企业以连锁之名行挂靠之实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导致存在以下税收隐患:
1、账簿设置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情况。总公司未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各分支机构的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要求。总公司不建总账,每月只负责汇总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会计报表,并以此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各分支机构的账簿设置也不作统一的要求和检查,因而分支机构设账情况较为混乱,上报的数据不能保证真实、可靠。
2、账目作假,偷逃税款现象严重。一是利用往来科目进行账外经营。分支机构购销业务频频反映在往来科目间,而有些分支机构没有建立相应的现金及银行等明细账簿,不能如实反映出资金的运转和走向以及是否存在差价等情况。二是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主要是库存商品账与仓库保管账余额不符、库存商品账有借方余额而相应的却没有仓库及仓库保管账,存在发出商品不报、少报或迟报收入问题。
3、发票管理失控,存在虚开隐患。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基本是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但开具时仅凭各部门业务员提供的诸如供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等,对其提供的开票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并不掌握;二是普通发票管理松懈,对在异地经营的所属部门采取整本领用空白发票异地开具的做法。第三,批准的自印发票使用混乱、丢失严重。对此,公司既没有记录也没有察觉,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同时在已经使用的发票中跨年度、不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开具现象比较严重。
(三)“返利”收入不入帐。
作为促销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销售返利在医药行业的市场营销中应用很普遍。为了鼓励经销商多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医药企业都会给代理商或经销商承诺一定的现金返利、广告返利或实物返利等,企业收取返利记入“帐外帐”,未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库存商品账实严重不符,经营情况失真。
(四)非医药类的保健、美容、洗涤用品,作为赠品无偿赠送他人或销售后取得收入不记账。
一是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医药公司为了拓宽销售渠道,增加销售收入,一般都会采用各种各样的方法进行促销,促销赠品多为非医药类的保健、美容、洗涤用品,而赠品部分通常都不会按照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笔者在对A企业2007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就发现该企业当年度有1796242.24元的日化类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最终补税305361.18元。二是货物销售取得收入不入账。这类货物由于所占库存比例不高,不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所以即使不作为赠品,正常销售后取得的收入通常也不入账,搞体外循环,偷逃税款。
(五)税款抵扣不严。
医药管理改革后,进货渠道较多,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作为集中核算的总公司,对其下属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由公司统一抵扣,但对每笔进项业务的日期、品种、数量、用途等缺少应有的了解和监督,进项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认证,出现随意抵扣和蓄意增大进项税等现象。有的串通厂家改变货物品种抵扣,有的将一些非应税项目变更后作进项抵扣。
二、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医药经营者对依法纳税缺乏足够认识。
医药关乎国计民生,长期以来受国家药品政策统管较严,而在税收管理上一直没有纳入规范化轨道,医药经营者对依法纳税缺乏足够认识。从外在讲,是由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为数众多的医药经营者对税法知识了解很少,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从内在讲,是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钻税收管理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偷逃税款,给国家带来损失。 
(二)挂靠经营与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相错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由于“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近几年内基本停办;而办理一般纳税人需要在注册资金、经营面积、专业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上述两资格审批的严格使得新办药品经营单位不得已纷纷挂靠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单位经营。这些企业为了增加资金来源、拓宽市场以增强竞争力,通过企业改制或增设内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方式允许内部及社会上有药品经营要求而无上述经营条件的人员挂靠经营,双方间只是名义上的“总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而没有实际的投资、约束关系。总公司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他们提供发票、税务登记号码等,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而对实际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却不进行审核、监督,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会计核算数据失控,为部分违法经营者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之门,以致直接影响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厂商联手逃避税收管理。
随着医药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药品研制的投入也越来越大,新药、特药等等名目繁多的药品不断面世。各个生产厂家为了抢占市场纷额,采取各种手法,甚至不择手段,千方百计推销自己的药品,导致医药市场混乱不堪,药品营销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日趋严重。为了逃避医药监管和国家税收,厂商联手,隐瞒收入,既掩盖了非法收益,又偷逃了国家税收。 
(四)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滞后。
医药行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经营渠道的复杂化,医药管理改革的不完善,使税务管理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信息不对称,这是目前税收管理上的一个突出问题。医药零售企业存在诸多税收漏洞,税收管理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信息采集、占有、使用上存在信息失真、信息占有量匮乏等问题,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与企业自身所掌握的信息存在较大的差异。二是医药管理体制未理顺。医药与卫生职能重叠,政策打架,医药市场竞争无序,引发管理混乱,给税收管理带来困难。三是税制不合理。医药经营征收增值税,医疗卫生征收营业税,对大量既经营医药又有卫生诊治的业户如何征税,标准不好掌握,国税地税都管都不管,不仅造成管理权矛盾,也极易发生漏征漏管现象。 
三、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相结合,提高纳税意识。
一是根据医药零售行业的特点,建立定期的、科学的宣传制度,有针对性地对医药经营者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涉税政策的宣传教育,强化对税收政策的了解,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在日常管理、检查和纳税评估的过程中,通过开展面对面的纳税辅导,督促其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账簿,促进依法纳税,防止税款流失。三是开展大规模发票宣传活动,以增强消费者的发票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索要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以票控税”效能的进一步提高。
(二)探索建立集中管户机制,努力取得税源管理新成效。
建议各税务分局打破传统的税收管理员按地域分片管户模式,探索建立集中管户机制,将辖区内所有医药零售企业归并为一个税源管理组,由一个税管员集中管户,真正实现管户到人,管事到户。笔者认为通过对医药零售行业实行集中管户制度,重点可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利于税管员集中采集行业纳税信息,为同行业间的信息比对及审核、分析、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奠定基础。二是即保证了税收管理员对医药零售行业经营规律的深入了解,又保证了对所管各户经营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的重点掌握,有利于提高管户的工作质效。三是专业的管理经验使税收管理员可以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和纳税辅导等服务,保证了税收政策的宣传到位。
(三)完善措施、提升医药零售行业管理水平。
首先,加强会计核算的监控力度,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一是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限期整改。经多次检查,屡纠不改的企业,应严惩重罚。二是要求各总公司必须统一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统一账簿设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对库存商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会计核算体制,提高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三是要求企业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银行帐号的报备制度。同时对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帐簿或纳税资料信息进行备案监督,分支机构没有设置帐簿或纳税资料信息不全的,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总公司核定其应纳税款。
其次,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督促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同时,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防止以连锁经营为幌子偷税。一要联合工商、卫生、金融等机构严格对医药销售企业的税务登记、认定的审核管理;二要进行户籍清理巡查,以摸清每户连锁总公司下的分支机构的户数,建立税源信息库和档案库。三要逐户认真调查,核实纳税人经营状态,对虚假报账分支机构和挂靠户进行剥离,对于名为经营而实际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收取管理费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完善信息交换机制。一是加强各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实行信息共享。对监控中发现疑点较多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加强与其主要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采取“严密监控,信息共享,源泉控制”的方法,强化对其的税收控管,即通过与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定期交换相关涉税信息,确定其实际购货数量、金额以及取得的返利额等,与库存明细、销售收入及进项税金转出等数据进行比对,以发现其偷逃税款的线索,从源头上进行控制,防止税款的流失。二是建立税务与医保信息交换制度。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对信息交换的范围、时间、内容、方式、联系人进行明确规定,及时通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促使信息交换制度落到实处,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在建立长效的信息交换和协税、护税机制的基础上,可以探讨委托医保机构代征税款的工作模式,从源头上遏制纳税人销售不开票、代开票、开具阴阳票等偷税行为的发生。
第四,广泛推行税控收款机。由于医药零售行业大多都是以现金方式进行销售,既使有少数医保刷卡药店,但同时也还存在比例不低的不刷卡销售部分,同时医保刷卡药店在个体药店中所占比例也很低。因此,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医药零售行业中广泛推行税控收款机,将所有收入纳入税控收款机监控之下,并制定配套办法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以充分发挥税控收款机强化税源监控的作用。
第五,注重纳税评估,搞好管查配合。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日常掌握的征管信息,要对长期税负偏低的医药公司综合评估其当期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行低税负告诫制度;根据发票开票、费用支出等数据对比分析,评估个体经营户税负情况,及时纠正错误的纳税行为。税源管理部门要与稽查部门密切配合,稽查部门要搞好医药行业的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管理部门纳税评估发现偷税疑点,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实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目标,打消经营者的侥幸心理,维护税法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