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瑾吧:尚德“捐赠门”事件追踪 巨额捐赠缘何无故消失?(热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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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德“捐赠门”事件追踪

巨额捐赠缘何无故消失?(热点解读)

本报记者 张彦春 胡安琪

《 人民日报 》( 2011年08月18日   09 版)

  核心提示

  17日,知情人士向本报反映,中华慈善总会开免税发票前需额外的现金捐赠,而2010年尚德公司捐赠的1700多万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已被折价变卖,钱款去向不明。“捐赠门”是如何发生的,捐赠物资又被谁变卖?

 

  需进行额外现金捐赠才能开具免税发票

  8月17日,中国版权协会教育委员会原秘书长罗凡华向本报记者反映称,中华慈善总会开免税发票前,需进行额外的现金捐赠。

  罗凡华告诉记者,他亲身经历了中华慈善总会开免税发票同时要求现金捐赠的事情。4月28日,罗凡华将5万元现金转账支票交给中华慈善总会财务部会计张女士,对方开具了1500万元的免税发票。

  “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有交易的票据为证”,罗凡华说。

  记者从罗凡华提供的5万元发票上看到,发票由中华慈善总会开出,捐赠单位是北京创新中意教育有限公司(今年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捐赠指定的捐赠具体执行机构),捐赠项目为“捐款——工作经费”。

  此前,2010年,罗凡华也开出了1700万元的免税发票,并先后分两次给中华慈善总会捐赠了8万元现金,一次5万,一次3万。罗凡华说,这几次现金捐赠都是他亲自办理的。

  除了现金捐赠问题,罗凡华还告诉记者,2010年尚德公司捐赠的价值1700多万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都已被折价变卖,钱款去向不明。为了掩人耳目,每个学校只捐赠了1片太阳能电池板,总共捐了200片。也就是说,捐赠的物资99%都被变卖了。

  据了解,从2008年开始,尚德公司获得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冠名权,并开始向参赛学校捐赠。2008年,尚德公司捐赠了80万元现金、价值40万元的太阳能器材,但没有通过中华慈善总会进行捐赠。2009年,尚德公司捐赠价值3200余万元的太阳能组件;2010年,捐赠了价值1700余万元的太阳能组件;今年,捐赠了价值1500余万元的太阳能组件。从2009年开始的三次捐赠,都是通过中华慈善总会来完成的。

  592万元巨款去向不明

  到底是谁变卖了这些捐赠物资,变卖所得的钱款流向了哪里?

  据罗凡华说,尚德公司在捐赠书中指定北京中育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作为捐赠的执行方,负责向参赛学校发放捐赠品。而该中心总裁王伟,同时也是中育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的总裁。所以,虽然按要求是由中心执行捐赠,但这些捐赠品却是通过中育未来公司变卖的。

  罗凡华向记者展示了捐赠物资被变卖的销售发票和财务清单。“这些票据和清单都有财务盖章,”罗凡华说。记者看到,在一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单位名称为“北京中育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suntech太阳能电池组件”。如何确定这些电池组件就是尚德公司捐赠的物资呢?

  “中育未来公司不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而且当时我是这家公司教研室主任,参与了寻找买家的事,因此可以确定这批电池组件就是尚德公司所捐赠的物资”,罗凡华说。

  记者查看了罗凡华所提供的中育未来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王伟”,经营范围为“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按经营范围,中育未来公司不能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

  罗凡华说,3731片电池组件价值700万元,但实际卖了332万元;价值1000万元的50多万片电池片卖了260万,而参赛学校只收到了1片电池片,没有收到过任何捐款,变卖所得的592万元巨款去向不明。

  记者拨打了王伟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大屯路西奥中心A座26层的北京中育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要求当面采访王伟。公司行政方面的负责人称,王伟已经出国,他本人对于捐赠物品被变卖的事情一无所知。当记者要求采访其他负责人时,该公司提供了一位姓郝的部门负责人电话。这位郝姓的部门负责人称,据他所知,物资都已经捐赠了,至于学校是否收到,捐赠了多少,他一概不知。

  记者电话联系尚德公司副总裁求证此事,但一直未能打通。

  记者随后又根据罗凡华提供的捐赠学校名单,进行了电话采访。济南市历城区第二中学一位姓高的教师称,去年收到过尚德公司捐赠的1块电池片,前年收到过大约七八片,此外再没有现金等捐赠。

  江苏某学校一位教师称,该学校去年只收到了1片电池片,据她了解,江苏其他学校也都只收到了1片电池片。记者又电话联系了几家学校,都称去年收到了1片电池片,前年多一些,大约是七八片到14片。

  相关捐赠法规不够明确细致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关信平认为,中华慈善总会不应该凭承办方代表出示的捐赠书、收货收据和证明清单,即开具发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也认为,仅凭承办方的捐赠书、收货收据等开具发票,在程序上不严格,是不合适的。捐赠不应以意图而应以捐赠到位为完成,此时才能开具发票。

  贾西津介绍说,我国部分慈善组织具有免税资格。这意味着,一方面,其受赠财物免税;另一方面,给其捐赠的个人或企业凭借慈善组织开具的发票享受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谈到监管责任,关信平说,捐款过程主要由《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但这个规定不够细致。我国也没有一部慈善法明确慈善组织的责任,但基本原则是捐赠应符合社会公益慈善目的,不得从中牟利,不得用作牟利。

  贾西津说,中华慈善总会开具了发票,就应对此负责。目前,我国并无针对其详细行为的规范,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含有相关原则,包括其非营利的宗旨、信息透明的要求,均不得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