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爱的痕迹:财政部解读《意见》有关问题2中国教育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3:45:03
财政部解读《意见》有关问题
(上接第一版)今明两年,要使本地区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都有明显提高。省级财政要加强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落实省以下各级财政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同时,要加大对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
(三)明显增加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教育作为重要的公益事业,一直是基建投资特别是中央基建投资的重点之一。近几年,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政府基建投资规模的扩大,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规模也不断加大,对于改善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几年,要继续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问: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为如期实现4%目标,在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投入的同时,还要积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为此,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按“三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2010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要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已开征但征收标准未达到“三税”税额2%的省份,要尽快将征收标准统一到2%。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将开征方案或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进一步拓宽了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有利于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为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明确了教育资金的计提口径、计提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等。教育资金分季度计提,年终进行清算。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支出。各地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教育资金,以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上述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措施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统筹安排,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问:如何确保教育经费安全有效使用?
答: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与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要合理安排使用教育经费,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着力完善体制机制。教育经费的安排使用,不能就项目论项目,就投入论投入,而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在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等方面下大力气。近年来的一系列实践表明,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政策先行、体制创新的原则,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大力推动改革创新。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要把加大教育投入与推动教育改革创新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支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三)努力优化支出结构。根据《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科学论证、合理设计、调整优化各教育阶段的投入结构,在保证日常运转经费需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经费,着力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问题,集中力量办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教育发展添后劲的大事。同时,统筹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全面加强经费管理。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经费的全过程审计,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坚持勤俭办教育方针,坚决反对和纠正豪华办学和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学校财务风险。
问:如何确保《意见》落实到位?
答: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切实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各级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状况的分析评价。4%目标是一个全国性指标。在现行财政体制下,由于各地获得转移支付和返还性收入的水平不同,各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不具有可比性,难以客观反映各地财政教育投入的实际水平和努力程度,不宜直接作为分析评价的指标。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对各地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明显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果将适时上报国务院,并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