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霖宋智孝最新动态:计生如何凌架于法律之上---看着法律好感动,用时方知心灰意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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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如何凌架于法律之上---看着法律好感动,用时方知心灰意冷 [转贴 2008-05-12 10:46:07]    计生如何凌架于法律之上---看着法律好感动,用时方知心灰意冷

作者  韋雲智     (2008-5-6)

说明:文中我说的“计划生育”,均指“中国强制性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 夫妇不能自主决定生多少个孩子。 国际上所说的“计划生育”,一般是指“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是指夫妇按自己的意愿来计划和决定家庭人口的数量和生育的间隔,政府只起着引导的作用。也就是说,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前者和后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近日有位网友在网上和我诉苦,内容大致如下:他今年21岁,他的女朋友26岁。他俩一起同居生活已有一段时间了,不巧女孩怀孕了,胎儿已有6个多月大了。自从女朋友怀孕后,俩人就开始忐忑不安地过着日子,又愁又喜,愁的是,如果被公安部门和计生部门发现了,不仅会被抓去关押、堕胎,还会被重重罚一笔钱。按中国现行的法律,男方21岁,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属于非法同居。更为严重的是,俩人还没有依法取得《结婚证》前,女方还怀孕了,罪加一等。这位网友病急乱投医,也问了一些人但无结果,在网上看见我写一些关于“反思中国人口政策和反对中国的强制计划生育”的文章,如遇见“大救星”一样,把自己的苦恼告诉了我,向我咨询,如何避开、逃过法律和计生部门的制裁。类似这位网友的情况,还是有不少人,如夫妻结婚后没有来得及办理《准生证》就怀孕的,妇女上“节育环”后,还怀孕了的,等等情况。

在中国大陆,生小孩是被强制限制的,也就是强制一胎化,当然也有小部分人例外,可以自由生几个孩子。中国大陆的男女双方结婚后,没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夫妻想要生一个小孩,首先必须到当地的政府部门-----计生办(局)办理生育许可证《准生证》。如果没有获得这个证件,妇女不小心怀孕了,不管胎儿有多大,甚至在临产状态,都属于政府所说的“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一律要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堕胎),丢到臭水沟或埋掉,反正就是不能生下这个孩子。除非当事人有权、有钱才可以保住孩子的生命和孕妇的安全。在过去的30年里,直至现在,是血淋淋的事实。有人就调侃中国的这种社会现象: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着公民的生殖器。这个国家,在几十年前的历史,早已是个屡创人间奇迹的民族,曾出现过包办婚姻,女孩还被上级组织、领导批准后才可婚嫁,并指定嫁给谁之类的事。从20世纪七十年末直至的今天,《准生证》制度也只不过是延续这个历史而诞生的又一个怪物。为了证明这个“怪物”的合理、合法性,这个国家还产生一批又一批的“犬儒”(指计生官、人口学者)来吹棒、美化它。中国所谓的这些“精英”分子,把中国的经济落后归咎于人口太多而实行“计划生育”,其原因不外两种:一是把它用作政策失误和吏治腐败的挡箭牌和遮羞布;二是在特定年代下“病急乱投医”的产物。在这块“挡箭牌和遮羞布”的掩护下,执行了30年的强制计划生育运动是一部罪恶的、暴力血腥的历史,其成果----被计划掉的胎儿,远远超过了一场世界大战。

难道加在中国妇女头上的“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真的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吗?没有!相反,不管是计划外怀孕,还是计划外生育,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世界各国的法律也类似规定,本来应当判处死刑的妇女怀孕的不适用死刑,必须等到胎儿生下来一段时间后,才可以对其执行死刑。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不正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和承认胎儿的生命权吗?我国法律对罪该至死的女犯人及其胎儿都加以人身保护,那些无辜的孕妇及其胎儿就更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现在美国法律规定:对于怀孕三个月以上的胎儿,禁止堕胎;还有,德国刑法中的杀婴罪;英国通过的《妇女流产法》规定的“胎动后堕胎为死罪”。这些都可以证明,是用另一种法律形式肯定了胎儿的生命权和法律地位。我们还可从以下官方法律文件和中国官方的发言人当中,也印证了这些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

宪法第三十三条内容之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中国政府网的一篇文章《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都登摘如下内容:“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2002年9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如“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2004年12月21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具体谈到堕胎问题,有关政策均明令禁止强行堕胎,在有关政策实施方面,我们也坚持严格执法。如果大家发现有强行堕胎,可以向中国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违法案件将得到妥善处理。”

2005年08月25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4日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顾秀莲当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处罚行为,也不允许强制做人工流产、节育手术和堕胎等。

2004年7月15日,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合众国际社记者提问:“国际上有很多的批评,都是针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都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有侵犯人权的意向。我想知道,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是出于自愿的还是被强迫的,还是义务性的性质?”赵白鸽回答说是自愿的。

问题的严重性就在于此。看着这些保护妇女权益的中国法律好感动,想着、利用时却心灰意冷。当我把这些法律知识和中央计划生育七不准、国务院计划生育工作的“八不纪律”告诉这位网友和其他人时,让他们懂得如何去利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他们总嘲笑我:你太天真、太善良了。他们说:中国当官的或执行者,哪会跟你讲法律、讲道理、讲人权?当官的,只要一声令下,计生办、公安派出所、法院等部门会把“计划外怀孕者”强行带走后,对孕妇进行强制堕胎,并重重地罚款。类似的事件,我何尝不亲身所见所闻呢?我从小在农村成长,稍懂人事后,就亲眼目赌了农村一场又一场的强制计划生育运动,计生办、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执法队伍”,经常不分白天黑夜到各村附近守候怀疑中的计划外孕妇,如发现了,一涌而上,通通抓去强制堕胎或抓到医院强制结扎、上节育环。如孕妇逃走了,就砸当事人的房屋、拉走猪鸡牛羊,掠夺家中的财物包括解决温饱问题的粮食,有时还把孕妇的家属甚至家中老人抓起来做人质,等待他人用钱来赎走。但也遭到农村人的普遍反感并反抗,如在暴力计生运动过程中,2007年的广西省,还发生了年过八旬的老妇为保护自己的孙媳孕妇,无力保护孕妇而用牙齿做武器,咬伤计生员、公安的事件。农村如此,若是城里的公职人员犯了这等事,也是堕胎、重罚后并开除公职。这些打砸抢拘的恶性事件,竟由政府组成的人员来执行,和土匪强盗有何分别?自然界中的鸟雀尚知护蛋,官老爷们难道还不如鸟雀吗?由此可见,中国大陆还是一个远离法治社会的国家,部分官员和执行者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常识,更多的是靠人治、靠命令、靠行政手段,将官本位思想和行政万能表现得淋漓尽致。当然,在这个功利主义盛行的国家里,因为减少人口可以创更高的GDP数字在国际上炫耀,所以也就不顾将来中国人口结构的极度恶化了。这又让我想起了,春秋时代鲁国的大夫、著名的军事理论家曹刿有句话:“肉食者鄙,未能远谋。”

一个真正的治制国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制的制定者、执行者的严重性就在于,他们亵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水准,也是社会秩序,最后的防线。当政府失去公信、法律失去公平,谈何社会秩序?何谈和谐社会!法治是最人类世界最理想的秩序,政府官方时时都在号召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但他们却践踏法律而失信于民,正如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台上喊反贪腐,台下大搞贪腐;再如,这些“肉食者”们有时还一方面慷慨陈词地抨击、抹黑资本主义社会,另一方面却想方设法、削尖脑袋也要把自己的儿女、家属挤进这些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去读书或生活。看这些如此言行不一的官崽们,中国的法律一直被践踏也不很奇怪。

法律是国家的尊严,是人民心中的天秤,而执法的官员,他们公正、公平么?他们的良心在哪?国家和人民赋与他们的权利,就如此亵渎法律?践踏法律,把法律当儿戏,如捏泥巴般,演绎着司法不公,失信于民,损害的是法律的神圣威严,践踏的是百姓对执政党的信任。这种不法行为如得不到及时惩治,人民将会对法制失去信心,对执政党失去信任,直接破坏执政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致命祸患。法律不是装饰品,只用来摆设。法治是政府诚信的最本质要求和最根本保障。政府必须忠实于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个践踏法律的执法者就如同,践踏他母亲的禽兽,甚至禽兽不如!也许你现在还不是强制计划生育政策的受害者,将来有可能是,或许你的亲人会成为这一政策的受害者。难道需要政府批准才有能被生下来的公民,就没有资格通常也没有能力监督政府吗?做为公民,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一些高官在上任时,总是信誓旦旦表态: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行政等云云。遗憾的是,中国现在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法律越来越普及,现实是,治安、刑事犯罪越来越多,社会风气越来越差,正如我们的反腐败喊了几十年,结果越反越腐,前腐后继如飞蛾扑火。难道我们不该反省其中的原因吗?原因之一就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官员漠视法律,轻视百姓,踩民之身,与民争利,成为中国社会道德沦丧、人性泯灭的一面旗帜,官吏反而成为人民之害。他们执行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他们站在计生对象的立场考虑过吗?其实当事人也正是他们的妻子、亲人的影子,如果有一天,别人也这样来对待他们的妻子、亲人,你们又有何感想?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些官员当中何尝不想多生一个子女呢?现行体制约束而己。有些基层官员只好做假资料,如修改民族成份、养情妇生私生子女、离婚、造假子女为残疾等行为来钻计生政策一胎化的空子,他们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或金钱掩盖自己的胡作非为。暴力的计划生育运动,不仅伤民、扰民,践踏法律、人权,更是失民之心。当然这种运动对于中国的富人阶层,影响不是很大,他们可以轻易取得外国籍后,所享受的待遇和外国人居住在中国一样,在国内不受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这也加剧社会各个阶层的矛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民族一律平等,难道是空谈?世界上没有劣等的国民,只有劣等的制度,坏的制度使好人变成坏人,好的制度使坏人变成好人。官崽们,如果你们不能改变法律,那么请你们要遵守它。任何一个社会,只有一个方法可以防止邪恶,那就是建立良好的法治、民主、公平、公正之制度。

当法律不能保护我们时,我们为什么还要遵守法律?美国人民可以用手抢捍卫正义,你听说过有美国人下跪给美国的政府部门和官员恩赐法外开恩吗?我想,没有!但中国人只能下跪,乞讨权力机关恩赐正义、恩赐他们法外开恩。在血腥暴力的计划生育运动过程中,为了能保住自己肚子里的小生命,有些孕妇和她的家属,甚至老人还给这些官老爷、执行者下跪,痛哭流涕,求他们大发慈悲,留住胎儿的生命。中国宪法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只是仆人,哪有主人给仆人下跪的道理?他们还值得你们下跪吗?血的事实,在上纪60年代曾发生过,一部宪法,上保不了国家/主/席,下保不了黎民百姓的荒唐、罪恶史。如果人民的血与泪已无法唤醒当权者的良知,法律得不到公正、人民得不到保护时,老百姓也许会只有自己用特殊方式讨回公道!世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是谁在播种这些仇恨者?就是这些官吏!典型官逼民反的例子,就发生在2007年5月发生在广西博白的计生事件,执法粗暴,当地人把11个乡镇政府放火烧了。北大法学院院长苏力先生在分析古代复仇故事时说:“为什么越是古代,越会发生复仇的悲剧?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没有公权力,没有国家政权来主持公道,公权力的不在场。”在遭受非正义侵害的情况下,一个人的选择无非两种:一是忍让,一是反抗,而反抗是忍无可忍的结果,特别是要以自己的生命作代价的时候,灾难就难以避免了。难道中国法律只不过是为权势欺压百姓而设的专用工具吗?至此,我想起了现代著名的学者胡适曾说:争你自己的自由就是争国家的自由! 争你自己的权利就是争国家的权利!因为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强制计划生育运动,是和谐社会的负面典型。和谐社会首先是法制社会,构建法制社会,首先要构建法制政府,各级政府,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做遵纪守法的表率,模范执法的先锋。政府无诚信,即为专制政府、无赖政府,就会失去民心,何谈构筑和谐社会?又何谈法治国家?法律需要被信仰,而首先信仰法律的必定是执法者。但是,作为执法者却不能自律、自省、自重,又何以让人民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官员在执行计划生育动过程中,往往是无法无天,无恶不做,缘于是个人、部门利益驱使的结果。其一,计生工作是各级官员升迁最主要的考核项目,如果有一项计生指标不达标,就被“计生一票否决”否掉所有的政绩,而不管你的其它政绩有多好多得民心。所以为了计生政绩的达标,各级官员也就欺上瞒下,做假数据来应付上级的层层考核,又滋生了多少腐败和罪恶,导致官风不正,败坏了社会风气, 政治灾难不可估量。其二,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在中国大陆,计划生育已经成为一个巨大产业,有数百万人的工作与计划生育息息相关,而靠妇女计划外生小孩来进行罚款,养活了中国的各级基层政府和计生员,所以“计生工作”被中国百姓戏称为“寄生工作”,“计生员”被称为“寄生虫”,但这也成为中国政府解决中国人口多而就业难的良方之一,世界各国的领导人居然想不到还有这样解决就业难的好良方。这样的好良方却是建立在多少中国无辜妇女及其家属的血泪中。

不管是官员还是任何一位公民,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官员自身不遵守法律,视法律为无物,如果将来中国大陆真正实现法治、民主制度后,他也就没有资格寻求法律的庇护。中国人如果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行不通,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会出现更多的暴力和血腥,《北京青年报》曾报道:江西等六省(市)计划外生育死亡的孕产妇约占当地孕产妇死亡总数的50%;此外,还发生一些孕妇在被计生工作人员追逃过程中意外死亡的案例。甚至还会出现更多的以暴制暴来抗击政府工作人员。

在倡导依法治国今天,许多当事人遭遇不公平,无处伸冤,却不能通过正常的法律来保护自己或解决问题,而只能通过上网等各种方式申诉、鸣冤、叫屈,是人治的表现!可以说,做为中国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从始至今,几乎把中国的法律蹂躏个精光。相关文章可以参阅民间人士王鑫海博士写的《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衍生的法治困境——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十宗罪》,和易富贤博士写的《置疑现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性——且看现行寄生政策的违宪之处》。在此呼吁,不停止暴力血腥的强制计划生育运动,不废除“计生一票否决”权,不仅是当事人和她家属以及中国人的不幸,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