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柱黄若兮:“税务门”事件--关乎国计民生的一场闹剧(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26:27
“新华社在8月13日刊发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一文称,“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8月14日“新华社发布了《国税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一文,刊发了国税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声明称,近日,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作解读,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有关详细情节参考:《转“47号公告” 网站上午致歉》 http://vnetcj.jrj.com.cn/2011/08/16155810754916-1.shtml
至此,事件大致有了一个首发、传播、“辟谣”的大致走向。尽管如此,仍有几个问题真相不明,既不可思议、又难以解释,质疑如下 :
1、涉及税法修改、解释与实施这样的重大问题,怎么会由一个行业网站和地方媒体率先发布?这正常吗?无权发布而发布是否侵权?应该如何处罚?
2、新华社、中央电视台(cctv)根据什么发布的?不可能是根据行业网站和地方媒体的“爆料”,而且新华社在8月13日刊发《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答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问题》时称,“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这不应是凭空杜撰吧?8月14日,央视财经频道播出了《年终奖计税调整避免“多劳少得”》,并在新闻频道进行同题报道,每个报道都用具体举例的方式计算这一举措将如何避免“多劳少得”,并有采访镜头以及相应表格、数据,可谓准备充分,配合紧密,并且很有发挥。而国家税务总局却声明是“伪造”的,这是为什么?
3、事件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到底是“造谣”、“传谣”还是事出有因?最早“《媒体调查“个税调整公告”传谣经过》提到了“传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只字未提“谣言”,只是“有人盗用”“名义”,该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西安晚报:国税总局对“47号公告”不能辟谣了事》中使用了“辟谣”,《追查国税总局“47号公告”伪造路径 疑似源头自称无奈》首发者“税屋”的负责人则猜测这份“47号公告”是个内部泄露的讨论稿,“只是总局不会承认的”,自己“肯定不是伪造者”,这次“误传事件,‘税屋’同样也是受害者”。事件扑朔迷离,真相到底如何?应该向国民有所交待!
4、新华社、中央电视台(cctv)为什么一直回避发布信息的过程?无论是“谣言”还是“伪造”,新华社、中央电视台(cctv)做出报道都是难以置信的,不能为国民接受的;如果不是“谣言”也不是“伪造”,对于这样的重要新闻来说,新华社、中央电视台(cctv)晚于行业媒体和地方媒体也是不可思议的。新华社、中央电视台(cctv)到底是根据什么发布消息的?
怎么可能?这是真的吗?出现这样的事情简直不可思议!
据悉:首次发布“第47号公告”的,是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国会计视野网。纸媒中首家报道“第47号公告”的是《广州日报》。这些都是行业或地方媒体。那么,中央电视台的消息来源是什么?难道是无中生有?是根据别家的假新闻演绎的?如果真是这样,真是国家电视台的杯具了!
问题真是很严重!网上如果出现为好(应为危害)国家安全、引起公众恐慌的“谣言”中央电视台也会不加证实就发布新闻吗?这不仅是一个“谣言”如何追究、如何处理的问题,而是国家新闻宣传机构的重大政治事件!
不仅要追查“谣言”如何出笼,而且要追查如何扩散传播!特别是追究国际级新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否则谁还相信中央电视台?
期待结果!” 2011年08月16日 09:05:54 再次发帖: “据悉:首次发布“第47号公告”的,是一家专业会计网站中国会计视野网。纸媒中首家报道“第47号公告”的是《广州日报》。这些都是行业或地方媒体。那么,中央电视台(还有新华社)的消息来源是什么?难道是无中生有?是根据别家的假新闻演绎的?如果真是这样,真是国家电视台(还有新华社)的杯具了!
问题真是很严重!网上如果出现为好(应为危害)国家安全、引起公众恐慌的“谣言”中央电视台(还有新华社)也会不加证实就发布新闻吗?这不仅是一个“谣言”如何追究、如何处理的问题,而是国家新闻宣传机构的重大政治事件!
“不信谣、不传谣”!
不仅要追查“谣言”如何出笼,而且要追查如何扩散传播!特别是追究国际级新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否则谁还相信中央电视台(还有新华社)?
期待结果!” 不同之处只是在每处“中央电视台”后面加上了“(新华社)”,增加了“不信谣、不传谣”和“期待结果”字样。非常遗憾,审核仍未获通过,发帖均不成功,只是自动转发到微博,才保留了我发帖的次数与时间。随后于2011年08月16日 09:28:58、2011年08月16日 09:29:41、 2011年08月16日 12:50:19 多次发帖均不成功。 2011年08月18日 11:03:21 再次发帖:
“本年度最搞笑的事情是最(作)为国家权威新闻发布与监督机构新华社和世界性新闻媒体中央电视台(cctv)参与了“传伪”,事发后却至今缄默不语。”
我之所以屡次发帖,就是为了:
1、表达我的担忧。如此恶劣的政治事件如果不了了之,不从中吸取教训,不认真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后果将更为严重。其实,我回顾反思通不过审查的主要原因可能是“追究国际级新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这句话太伤人了!现在我的想法是,追不追究责任 倒为其次,“讲真话,不撒谎,不掩盖”,说明真相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声明“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的承诺如何兑现只能拭目以待吧! 2、审核结果的刺激。一次次地通不过审核,无法及时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促使我一次次地发帖质疑,刺激我每日关注事件的动态发展。我没有想明白,网上利用发帖骂大街的比比皆是,为何我这点点正义直言?我的以上意见没有歪曲事实、也没有散步谣言,只是对不可思议的“税务门”事件有所质疑,屡屡无法获得通过何错之有?《刘洪波:伪造国家部委公文,世所罕见》 认为“新华社记者分口跑线,应该不至于误认采访对象,也不至于没有确认文件就发表稿件。国家税务总局又称被人盗用名义。税务总局、新华社都有必要对误传调整个税计征法一事作出服人的解释。”我认可这个说法。凡参与“传伪”的中央媒体都应尽快说明“传伪”经过,尽快组成由权威机构组成的调查组尽快查明真相,公诸于众,给国民一个清楚的交代。 3、今后对于此类事件必须“零容忍”!必须坚决杜绝不再发生! 相关思考: “造谣”、“传谣”、“伪造”、“事出有因”、源头、真相。 如确曾有一个“讨论稿”经正式讨论而未获通过,不应称为“谣言”或“造谣,因为事实上确有其事。但未通过的“讨论稿”在一定期限或一定范围内应属重大机密,未经批准或授权(包括有关负责人擅自接受采访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应属“泄密”行为。 “讨论稿” 在通过并发布前应该没有文号和发布日期,如果将未获通过的 “讨论稿”添加了 文号和发布日期(不论内容是否修改)即为“伪造公文”。 伪“47号公告”之内容是民众所关注且“发布”后获得好评的,但 经被冒用名义的国家税务总局声明为“伪造”的,正可谓“真民意、伪公告”。 履职尽职失职渎职?“伪公告”8月12日出炉,经过两天多广泛传播热议,国家税务总局迟迟于8月15日发布声明证实其伪。何以致此?据说是因为恰逢周末来不及处理,公休日期间有媒体也求证无门。汶川地震发生、京沪高铁颠覆出轨,主管部门争分夺秒、全力以赴,哪有什么公休日、黑白天?作为税务主管部门,被冒用名义发布“伪公告”还能正常休息,此为履职?尽职?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