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号精灵王的号:赵玉忠:闹剧“移转门事件”赏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6 20:26:24
  自从1972年“水门”事件曝光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以来,“X门”就逐
渐成为各类社会丑闻的代名词。近年来,国外有“特工门”、“电话门”、“假
账门”等事件丑闻,国内有“铜须门”、“解说门”、“海艺门”等事件丑闻。
近日在《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即2006年9月14日创建的
“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并非2007年5月16日创建的
“http://xfudingzuyi.blog.sohu.com”)日志新添一项“移转门事件”。依照
命名者的思维逻辑:法院将肖方一案《移转函》交由被告律师复印并被公之于众,
是办案法官与被告律师勾结的直接证据,由此推论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是枉法裁
判,故这是一起司法丑闻。笔者则认为:所谓“移转门”事件,纯属一起藐视国
家法律尊严、诋毁承办法官人格的闹剧。

  一、《移转函》事件缘由

  2006年8月28日原告肖传国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TOM网和
方是民侵犯其名誉权;立案后被告方是民于9月26日向西城区法院提交管辖异议
书。西城区法院经程序审理以“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于10月
16日签发“移转函”并附诉讼文书一并送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
一中院受理此案后,通知各方当事人于2007年2月27日到庭交换证据,于2007年4
月20日开庭审理。

  2007年2月13日“搬运工”最先在《散仙谷》网页发布“肖传国诉方舟子抄
袭和名誉案2月27号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消息:“此案原在西城法院立案,
后因牵涉知识产权(抄袭剽窃),移送中院。北京仅海淀、朝阳区法院和中院有
权审理知识产权案。”

  4月18日宋文利律师在《搜狐博客》网站个人日志发布“北京法院4月20日开
庭肖传国教授名誉权案件”消息:“据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
所披露消息:2007年4月20日上午9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肖传国
教授诉方是民[方舟子]和TOM名誉侵权案件。本次诉讼是肖传国教授于去年11月
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名誉权案件,由于本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北
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又无知识产权审理的权限,故此,将此案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北京
第一中级法院审理。”

  4月19日“Yush”在《新语丝》网站上发表述评,方舟子附按语:“北京西
城区法院给中级法院的移交函说得清清楚楚,因为本案涉及华侨以及在本辖区有
重大影响,根据诉讼法第39条规定移交中级法院处理,和什么知识产权纠纷毫无
关系。”

  4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以牵涉“抄袭剽窃”证
据内容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北大教授刘华杰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本案因“牵涉
知识产权(抄袭剽窃)”或“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
理的谎言不攻自破。

  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月28日被告在《新语丝》网站上登载了该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
决书》和西城区法院签发的《移转函》,以正视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肖传国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
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并称其长期在美国居住,且该案
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
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院,请查收。起诉书副本已送达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
  附:民事起诉书原件1份、诉讼费收据复印件1页、委托书原件2份、被告方
是民送达地址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管辖异议书、声明书、请人民法院调
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之一至之四)原件各2份、送达回证原件2份、地址确认书原
件2份及相关证据材料86页。(诉讼费另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二、《移转门》闹剧上演

  2007年5月29日演员“阿至”首次亮相,在《中国新闻人网》相继发表《法
院内部〈移转函〉被当事人公布是重大枉法事件》和《再说法院内部函流入信誉
死》两篇文章(在《西译新闻网》标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方舟子在信誉死论坛里,公布判决文书的时候,顺便在判决文书下面公布了
一个这样的文件:《移转函》(见上文)。……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这个
文件,是不会随着法院判决而出现的,更不会成为法院的一个判决附件,给一方
当事人的。这个文件,是法院内部的文件。绝对不允许给当事人的。……但是,
方舟子毕竟是方舟子,他的法律意识实在太薄弱,他以为这个文件是可以公开的,
所以就公开了。……法院的这个内部移送函件,怎么到的方舟子手上?而且在4
月20日开庭之后,方舟子也曾经公布过这个内容,当时没有今天这样明显。今天
他公布了这个内容,告诉了大家一个秘密:方舟子在北京法院有人!……至于这
个内部文件是否应当给当事人,相信天底下懂法律,知道法院文件规矩的人不是
一个,两个是NNN个,也相信肖传国教授会通过这个内部函件的渠道知道自己为
什么会失去第一审的诉讼的。……有人既然泄露了法院机密,有人就应当替“朋
友”保密,不应当把泄露出来的秘密公开,既然公开了,就是证据,相信自然有
人,有机关来处理这样的重大泄露审判机密的事情。”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勇敢的把自己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法院内部函件
公布到公开的网络上的事件,终于发生在信誉死。……法院的内部函是下级法院
写给上级法院的,标题和落款都非常明确,没有体现要告知当事人的文字,更没
有体现只告诉方是民一方,不告诉肖传国一方的文字表述。……如今,这个“一
案两判”的内幕被方是民踢爆之后,法院界真正的丑闻就这样在网络曝光了。标
榜自己是打假的人,自己不但跑到法院寻找内部关系,制造了一个比假更可恶的
假,一个有了问题的判决书。……现在回过头来我们再看被方是民公布的法院内
部文件,不由不佩服方是民的胆大。”

  5月30日法盲“直言了”跟着起哄,在《和讯博客网》发表《肖传国一案:
北京一中法涉嫌执法枉法》文章:

  “赫赫,问题:法院内部信件,如何跑到了被告人手里?如果必须给当事人,
那么,法院公平公正,就应该把同样信件交给原告和被告双方,而为何只给被告
人方舟子?这种法院为当事人某一方利益服务而搞背后通气的做法,不是严重的
执法枉法行为吗?”

  6月1日演员“老虫”首次亮相,在《中国新闻人网》发表《“移转门”事件
将升级》文章(在《西译新闻网》标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随着社会各界和海内外知识分子的关注,方舟子在《信誉死》公布的法院
内部“移转函”,已成为社会焦点。……这个焦点问题在海内外华人论坛和网站
频繁出现,其中对这个事件反映的相关人员已经开始初步的工作,具体工作内容,
有待之后的调查结论出现再公布。
  ……“移转门”事件,是西安翻译学院的《luuxun的博客》首先提出和总结
的,此后,海内外网络对此倍加关注。……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在国内司法和
审判界都已经明确看出:方是民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有了内幕默契,而
没有做‘交易’的肖传国,自然败诉!……有海外论坛称此《移转门》事件,是
铁证如山的枉法事件。”

  6月2日演员“虎子哥哥”首次亮相,在《中国新闻人网》发表《〈移转门〉
把北京一中院钉在耻辱柱上》文章(在《西译新闻网》标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标题《“移转门”事件已经被实名举报》):

  “‘转移门’事件曝光后,肖方案的幕后黑手终于耐不住寂寞,跳将出来邀
功请赏。我也已经将此事实名进行了举报,今天早上,接到国家高检的话核实,
问了一下事情,我说:‘要让北京一中院所有与此案有关的法官和司法人员把牢
底做穿。’并说:‘我希望我不会因此在工作和生活上受到任何影响!’高检的
工作人员说:我们一定会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举报的相关规定办理,至于打击报复,
就算是举报的是个部长都不要怕他,何况是个小小的北京中院,如果真的存在被
告和法院勾结的事情,我们一定会从严从重查处,司法腐败是我们这个国家决不
能容忍的!维护司法公正,打击司法腐败,人人有责!”

  6月3日被告律师彭剑在《新语丝》网站上发表《有关〈移转函〉来源等事项
的说明》文章,对来自《中国新闻人网》“西译方舟”专栏以及相关网站的上述
谣传作出回应:

  “2007年4月,因另案应诉需要,为确认方是民先生在上述案件中提交证据
的情况特别是管辖异议证据的情况,本律师特与有关书记员联系,要求法院出具
相关文书。……《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查阅档案,应
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
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由此,本律师依法特向北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院申请摘抄和复制已归档的肖传国诉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的己方提交文书、证据及法院的部分结论性材
料。……因为《移转函》是结论性材料,所以,在履行有关批准手续后,本律师
复制了包括《移转函》在内的部分案卷资料。……之后,北京市公证处出具
(2007)京证字第25118号《公证处》,证明:‘前面文件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
相符,原本上所盖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之印鉴属实。’……该公证行
为也印证了本律师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有人宣称移送是因‘知识产权’
因素,且互联网上也流传该无稽之谈,故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公开北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院2006年10月12日《移转函》以正视听。”

  6月3日演员“阿至”二次登场,在《中国新闻人网》相继发表《越描越黑的
“移转门”事件》和《方舟子们,你们过关了吗?》两篇文章(在《西译新闻网》
标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移转门事件,已经夺走了方舟子一审胜诉的所有意
义和光环。使得许多人对方舟子的移转门,要求把自己当福建云霄县假华侨的真
正目的,看得很清楚了。……‘移转’门事件目前已经成为这个案件的核心,大
家都知道这个事情背后隐蔽的是什么,大家也都明白这个法院内部函件意味着什
么?也正是大家都明白,所以这个事情才显得这样的醒目。……无论如何,法院
是不可能把这类文件交给或者允许对方去复制的,这个是天下律师都知道和办不
到的,但是彭律师办到了,彭律师办到并不是依照法律或者什么规定办到的,而
是大家都已经明白的原因办到的。……天下的律师能办到什么?可以去看文件,
查阅记录,笔录。但是,法庭的笔录复制都是艰难的,这个民事诉讼法有规定,
大家可以看到的。至于人家法院下级给上级的函,也就是目前大家关注的移转函,
想复制?呵呵。”
  “诸位知道的是,方舟子辛辛苦苦把官司挣到《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无非
是他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人,有了人就有人给他开了一个门----《移
转门》。这个门是不是和北京高级法院门对门,我看未必。什么事情都要知道有
个变数。……方舟子通过不正当的关系,得到了北京法院之间的《移转函》,事情
被他这个大嘴喊叫出来之后,没有想到的结果出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的判决被他抹黑了。……本案,在中国司法统一的问题上,必然要有一个标准。
方舟子们根本就没有这个意识。官司到了北京高级法院,就没有《移转门》那么
好玩了。”

  6月3日演员“老虫”二次登场,在《中国新闻人网》“西译方舟”专栏发表
《方舟子,北京一审不是终审》文章(在《西译新闻网》标明文章来源:本站原
创)

  “如果要是方舟子没有得意忘形嚣张过分,不暴露出《移转门》,估计他的
笑声应当是非常爽朗的,但是《移转门》丑闻不但告诉了社会和各界法院和方是
民的内幕,也告诉了人们,方是民们也是会造假的。……法院有人,这个话题已
经让大家另外看待方是民了,难怪方舟子要喊叫让天下人都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去起诉他。答案是方是民可以得到内部的《移转函》,并且得到了还不捂住,
还要天下大白,看看,咱在北京法院也有人。……各位看客都可能在自己的住所
地有认识法院工作人员的可能性,大家去咨询咨询人家,看看这个《移转函》,
是不是派个律师就可以得到或者可以复制,甚至可以拿复印件可以公证的。……
由于有了《移转门》的帮助,方舟子在北京法院意外的获得了第一场胜利,而且
这个第一场胜利让方舟子喊叫的比终审的声音都大,看来方舟子是被欺压的时间
太长久了,好不容易在自己家门口取得了一次《移转门》的胜利,喊的非常亢奋。
亢奋归亢奋,提醒方舟子一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一审。”

  6月5日演员“虎子哥哥”二次登场,在《中国新闻人网》发表《给方是民的
狗头军师上堂〈移转门〉法制课》文章(在《西译新闻网》标明文章来源:本站
原创):

  “《转移门》事件被举报揭露后,方舟子及其喽罗是越描描越黑,其中北京
一中院与方舟子间不可告人的丑闻也日益揭开了他的最后一块屁股帘子。今天
XYS上看到那个很贱的律师彭剑写了一份声明,让人不仅哑然,虽然兄弟不是律
师,但一些法律常识还是有的,这里就给彭剑这个鸟人上堂法制课。1.声明的
主体错误。《转移门》事件说的是北京法院系统违法国家法律规定,将法院内涵
透漏给被告一方当事人,揭露的是北京一中院的腐败行为。跟你彭剑有什么关系?
是否违法违纪,国家自然有司法和纪检部门给个说法,这样急忙出来,牛X烘烘
的搞一封律师声明,莫非心中真的有鬼!2.声明的落款错误。不管是打官司还
是对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都是以律师事物所作为法人主体进行。莫非你彭剑常
背着所供职的律师事物所接私活,干着鸡鸣狗盗、偷税漏税的勾当?希望彭剑驴
虱再搞一份律师函解释一下这个问题!3.声明的载体错误。律师声明应该在当
地的主流报刊杂志或者党报刊登,这份声明应该刊登在首都或者武汉的主流报刊
上,可是彭剑驴虱却选择了在美国注册的信誉死,不知道是何居心?”

  6月6日演员“虎子哥哥”第三次登场,在《中国新闻人网》发表《〈转移门〉
背后的腐败内幕调查》文章:

  “《转移门》事件败露后,北京一中院迅速在《检察日报》和《中国法院网》
对肖方案的荒唐判决狡辩,并企图通过央视的影响力为肖方案盖棺定论,这只是
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何以要如此兴师动众,欹欲何为!仅仅是想做一个新闻报
道,还是想掩盖背后那不可告人的肮脏交易吗?我举报北京一中院的腐败内幕,
方舟子的狗头军师却在XYS上发表一份莫名其妙的“律师声明”,想表达什么呢?
是北京一中院利用自己在京城的裙带关系获知消息后透漏给被告方舟子一方,还
是北京一中院和被告方舟子本来就是串通一气,蛇鼠一窝呢?这正是我反对老肖
上诉的根本原因,而将以北京一中院为首的北京司法战线的腐败势力一网打尽比
打官司本身更为有价值!方舟子不过是个网络流氓,还没有资格腐败,最重也就
是网站被关,赔礼道歉,判赔的钱也很难兑现。对于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可远没有
那么简单,搞不好就要上北京菜市口。”

  6月6日演员“温星”首次亮相,在《中国新闻人网》发表《方舟子可能和北
京的猪朋狗友正发生内乱》文章(在《西译新闻网》标明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个人观点:北京法院里的方狗的狗友儿们想帮方舟子,让肖传国败诉,但
是也不敢做得太明显,故意说一说方舟子,好让人感到北京法院的狗官是“客观”
的,没想到狗官的猪脑太傻,判他个‘用词刻薄,请肖传国大人不计方舟子小人
过’反而弄巧成拙,足以让方舟子脸面丢尽。而方狗的脑子连猪脑都不如,他们
帮了倒忙还感谢他们,他更是笨到连低等生物都不如,以致于发生“移转门”事
件。
  现在的情形可能是:方舟子:你这法院的狗官,我在别人的指引下终于明白
过来,你这判词是帮倒忙!你不够朋友,我费了多少力气搞来的非法基金都贿赂
在你身上了!还我钱,我都快被限制出境了!北京狗官:你读到博士的知识都拉
出来了!你的连低等生物都不如的脑子是不是跟屁股相通?竟把我给你的秘密文
件泄漏了,告诉你,老子死也要拉你赔葬!”

  三、《移转门》闹剧评析

  为了戳穿“西译”几位文化流氓恶意制造的“移转门事件”,笔者从民事诉
讼法理角度对这场闹剧进行简要评析。

  1.一起案件两个案由是否成立?

  “搬运工”最先披露消息:“肖传国诉方舟子抄袭和名誉案2月27号在北京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审理前,原告律师再次通过网络媒体散布此类消息:
“本次诉讼是肖传国教授于去年11月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名誉权案件,
由于本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又无知识产权审理的权限,
故此,将此案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审理。”难道一起案件有两个
案由──著作侵权纠纷和名誉侵权纠纷?

  稍有法律诉讼常识的人都清楚:一起案件只能有一个案由。我们可以通过一
起典型案例讲述法理。1994年画家吴冠中以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公司拍卖的一
幅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毛泽东肖像》画假冒署名侵犯其著作权和姓名权
为由,向上海中院提起诉讼。上海中院在立案审查时要求原告作出抉择:或以著
作权侵权纠纷为案由,或以姓名权(人格权)侵权纠纷为案由。因为两类案件的
适用法律不同(前者使用特别法《著作权法》,后者适用普通法《民法通则》),
并由设置职能不同的法庭分别审理(前者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后者由普通民事庭
审理)。

  再有,如果说本案被告方舟子涉嫌抄袭美国《科学》杂志的一篇文章,那么
本案原告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北京市第一中院拒绝北大教授刘华杰出庭证
明“抄袭剽窃”一事,原因就在于此。笔者对原告诉讼行为产生疑惑:究竟是法
盲,还是要搞恶意诉讼?

  2.被告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是否有法可依?

  几位文化流氓就被告律师复制和公布本案存档的《移转函》一事大肆炒作,
并由此推论承办法官与被告律师相互勾结(诸如被告在北京法院有关系,被告将
募集基金贿赂给法官等),进而大胆推论这是一起司法丑闻。这场闹剧的焦点在
于:被告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是否有法可依?事实胜于雄辩,下列司法文件足以说
明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合法性。

  A.法释(2002)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
材料的规定》节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
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
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
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
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
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
件。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
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
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B.法[办]发(1991)46号《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节录

  “第十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
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
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
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
和复制。”

  (备注:因将相关网页文章公证,本文延期发表。2007/6/30)

转自新语丝(XYS200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