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仲华字画价格:被忽视的“死缓翻案风”诱因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5:14:34
改变对被害人及近亲制度性漠视有着“标杆”意义
日本“李昌奎案”如何推动被害人权利的建设
日本曾经也发生过一起和李昌奎案有些相像的案件。1999年4月18日,23岁的家庭主妇本村弥生和她的女儿夕夏在家中遇害,作案人是年纪刚满18岁零1个月的高中毕业生福田孝行。他扼死了弥生,并对尸体进行了奸淫,在他实施这一暴行的时候,仅有11个月大的夕夏在哭泣不止。因为担心婴儿的哭声引来周围邻居的注意,福田几次将婴儿向地上抛掷,摔其头部,又将其勒死。
因为福田刚刚年满十八岁,并且日本法律界一直有着要求废除死刑的学派,22名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为福田辩护,其中很多是在法律界享有声望的知名律师。这个案子也让许多普通民众愤怒,都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民意和司法之间就自然有了一条鸿沟。一审、二审,被告人都被判了无期徒刑。在各方的激励下,案件被上诉到最高法院。同时,受害人的丈夫本村洋开始在电视上出面,控诉司法的不公。他说:“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者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者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有许多法规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被害者及其家属摒除在外。”时任日本首相小渊惠三在看过本村洋的电视发言后表示:“法律对于受害者的支援和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其情境与诉求不能坐视。”在他去世前两天,《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和《改正检察审查会法》等3个法案在国会得到全数通过,为被害者及其家属在法庭上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如今日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不用只坐在旁听席上,他们终于能够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有权在量刑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在三审中,福田被判死刑,而现在他还仍然在上诉。这个案子的意义当然不在于“死刑的废存”,而是从它开始,日本确立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利的保护,毕竟他们是受到最大伤害的人。无论我们如何高谈原谅的意义,宽容的可贵,局外人都不是遭受着切肤之痛的他们。已经得到了一次伤害的他们不应该再得到二次伤害,而只有重视和保护他们的权利,不再把他们遗忘在角落,才能真正地起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否则,感到被司法漠视的他们要么沉默着独自疗伤,要么做出报复的行为,要么就只能走向舆论,呼唤公平。…[详细]
所以,倘若李昌奎案或者赛锐案能够唤起人们对被害人权利的重视,甚至能够像日本这样,以此案为契机,建立起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制度,那才是真正的“标杆”。
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都大势所趋
实际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曾经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几乎都只规定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1982年,里根总统当政期间,成立了总统特别工作组,专门研究了当时美国刑事司法体制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情况,该组织所发表的报告后来经常被作为被害人权利运动的标准文献而被广泛引用,这些报告也直接促成国会在司法部内创立了被害人权利的专门保护机构。在1982年12月发表的最后一份报告中,该工作组这样描述了他们所观察到的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体制中的处遇:“曾几何时,刑事司法体制开始为律师、法官和被告人服务,而对被害人的态度却充满了制度性的漠视。”为了改变这样的状况,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法案,比如在美国,检察官提交给联邦法院的调查结果报告中,必须包括一份“被害人被害状态的陈述”,从被害人的角度来陈述犯罪经过及其结果。
遗忘被害人的制度的形成也是有原因的,随着国家公诉制度的建立,由国家公诉来追究和惩罚犯罪分子,检察官通过刑事诉讼如果能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自然也就实现了被害人的个体正义。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代替和抹杀了个体的利益,被害人的权利自然而然被忽略掉了。
当然,强调被害人的权利并不代表着要损害被告人的权利,而是要在两者之间做好平衡。…[详细]
结语:
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如果漠视被害人及其近亲的权利,他们当然会感到愤怒,认为司法不公,走向舆论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