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代太极老架一路拳谱:被忽视的“死缓翻案风”诱因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6:06:08
被害人及近亲面临的四大司法困境
困境一:法律救济不畅,法律规定的权利都不清楚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然而被害人聘请律师则须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这也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是得不到任何司法救济的,只能依靠自己的法律常识来行使权利。可是常识和专业知识毕竟是有相当差距的,这导致被害人权利行使的缺失。
许多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经济状况很不好,但是他们没有被赋予法律援助的请求权。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有经济困难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此被害人并没有被赋予法律援助的请求权。
再比如,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亲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权利,但是也有人因为没有被告知他有这样的权利,以至于久久没能提起相关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的告知责任也仅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详细1]…[详细2]
综上,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近亲没有很好的司法救济途径,甚至很多时候白白丧失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并且,很多被害人家境困难,他们没有钱去请律师,同时也没有得到法律援助。
困境二:没有陈述权,很多时候只能做旁听者
法律格言云:“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让人们以看得见方式实现”,不参与其中,就很难看得见正义。尽管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却对他们如何进入到审判程序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个当事人地位有些“形同虚设”。而那些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就更没有相关的权利了。
做旁听者也就意味着没有陈述权,不能在法庭上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提出任何关于量刑的建议。…[详细]
困境三:没有上诉权,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被采纳的机会很少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在审判阶段,被害人只有请求抗诉权,也就是说被害人只能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请,刑事案件被害人和他们的近亲属没有办法像被告人那样向法院提起上诉。不过,检察机关往往不接受抗诉申请。因为对于是否接受申请的范围和标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到底有没有上诉权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既然被告人能够上诉,也要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才公平。也有人认为这样做会让“上诉不加刑”得不到保障,损害被告人的利益。
无论如何,现有的法律规定都不够完善,应该明确检察机关接受抗诉申请的范围、条件等等。…[详细]
困境四:没有精神赔偿,许多签订好的赔偿也只是一张“白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刑法第36条的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几乎要不到精神赔偿。同时,就算已经判决生效的赔偿,执行难也是个大问题,在中国刑事案件中,91%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能得到部分赔偿的只有9%。 在邱兴华案中,生活极度困难的被害人家属因邱兴华的一句“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而陷入无底深渊。马加爵案中,对被害人家属8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也因无法兑现而变成一张“白条”。而在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和赛锐案中,被害人家属所得到的赔偿都很少。国外盛行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赔偿制度在中国还没有建立起来。…[详细]
总之,无论是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还是索偿权,有的本来就没有法律规定,有的虽有法律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太模糊,执行起来很随意,有的则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也因为这样,自然而然就滋生了满腔的怒火和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