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乔恩在台湾有多红:萧山区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28:32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萧山区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8号)和《中共萧山区委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萧委〔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1.在我区注册登记、纳税并独立核算的现代物流企业(包括园区、基地);

  2.民间资金和区外资金在本区投资的物流业建设项目。

  二、扶持政策

  1.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品牌创建、标准制定、规模贡献等。

  2.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新列入区级以上(含区级)的现代物流业重点项目,在用地指标、基础配套、资金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扶持。重点物流建设项目经规划确定为工业(仓储)用地的,可参照工业用地实施招拍挂出让;对经规划确定为商业、办公用地的,按照经营性用地实施招拍挂出让。

  3.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助。对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征地款,下同)进行补助(不含“一事一议”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按4%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合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标准给予奖励。

  4.实施上级扶持配套补助。对获得杭州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现代物流业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照不高于1∶ 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助,如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若该项目已经获得区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视作配套并相应抵扣配套数额,抵扣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

  5.加大对新入驻企业的扶持。对新引进注册的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并且承诺在萧山区域内落户5年以上的物流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80%扶持,第二年给予70%扶持,第三年给予60%扶持。

  6.加大对海运企业的扶持。对新设立在萧注册的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并且承诺在萧山区域内落户5年以上的海运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货船运力补助政策。

  ①购买散伙(杂货、多用途)船吨位1万吨(注:是指参考载货吨,必须为CCS检验发证,下同)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集装箱船箱位在500TEU以上的,每TEU补助800元;液货危险品船吨位3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

  ②新增货船运力在船舶实际营运1年后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吨补助45元(每TEU补助720元),另每吨5元(每TEU80元)作为安全风险押金,5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到期后兑现。

  ③获得货船运力补助的海运企业,其营业收入必须全额在萧山开票、纳税,必须在萧山注册营运5年以上,否则补助金全额追缴。

  (2)货船企业运营收入补助政策。

  ①运输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企业,运输营业收入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补助。

  ②运输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7500万元以下(含7500万元)的企业,运输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60%的补助。

  ③运输营业收入在7500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企业,运输营业收入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给予70%的补助。

  ④运输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运输营业收入形成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的补助。

  7.鼓励企业上等级创品牌。首次被认定为中国物流4A(含)以上企业、中国物流示范基地、中国国际货代百强企业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档次的评定,不重复奖励。

  8.鼓励和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对物流企业未参与运输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扣除支付给承运者与运输标的有关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9.支持大中型货代企业在区外建立营业性分支机构。区内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下同)的国内货代企业在国内其他货物集散地设立非独立核算营业性分支机构,国际货代企业在国内其他货物集散地设立非独立核算营业性分支机构且经营期超过两年的,经批准每个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开办补助;国际货代企业在国外设立办事处或独立公司的,在国外经营满两年以上,凭商务部门有效批件和所在国相应注册手续或纳税文件,设立一处一次性补助5万元。

  10.鼓励区内国际货代企业实行保险。对大中型国际货代企业购买服务贸易项下短期信用保险、代理行为责任信用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30%的补贴。但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1.鼓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支持企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物流管理理念和方法,开发应用企业内部的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信息资源的传输、交互与共享,支持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的物流设施设备,全面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对经批准列入区级信息化示范项目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信息化示范项目的政策扶持。

  12、对全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施扶持。

  三、附则

  1.区级以上现代物流业重点项目,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区级现代物流业重点项目以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2.本政策由企业自主申报、镇街(平台)初审后报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办公室),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区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3.本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萧山区加快商贸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萧政发〔2007〕150号)对物流业的相关条款停止执行。本政策由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服务业 物流业 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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