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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处理

 

  出口退(免)税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增值税出口货物零税率,可理解为两层含义:(1)对本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2)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       销项------出口:免税       进项------出口前:退税

  ★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1.从企业角度进行规定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2.从货物角度进行规定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有些出口货物,虽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在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所以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特定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6)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2010年新政策:边境贸易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对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进行试点。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78号)。主要包括:8个边境省份(自治区)与14个接壤毗邻国家。

  (一)陆地口岸:内蒙古自治区的室韦等10个口岸;辽宁省的丹东、太平湾口岸;吉林省的集安等12个口岸;黑龙江省的东宁等15个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龙邦等12个口岸;云南省的猴桥等16个口岸;西藏自治区的普兰等4个口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老爷庙等15个口岸。

  (二)接壤毗邻国家: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试点企业在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后,先进行外汇核销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凭此再向指定陆地口岸的海关部门申请此笔货物的报关出境。同时,新政策又规定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不再享受退(免)税政策,只能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即:通过计算得出的退税额不再按原政策规定用比例折算后的金额退付。例如,原政策中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应退税额是按实际计算的退税额乘以70%后来进行退付的,而新政策是按实际计算的退税额来实现全额退付的。可以看出,在计算出口退(免)税方面,由于边境贸易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扩大到了一般贸易,随之而来的就会涉及到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而不只是小额贸易企业计算退税的一种方式了。

  (7)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8)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注:除以上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外,其他非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是对一般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的限制。

  2010年新政策一:

  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退(免)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5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免)税试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方式有两种:

经营租赁:不转移、支付租金、归还
融资租赁:三年、五年、租金高
  (一)先期留购方式。此方式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在每季度终了的15日内按季单独申报退税。首批申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口船舶退税时,除报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以外,还应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从第二批申报开始,只报送《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退税款=应退税款总额÷该租赁船舶的租金总额×本次收取租金的金额

  应退税款总额=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该租赁船舶的适用增值税退税率+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或出口数量)×适用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

  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实行分批退税的,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应持开具的租赁船舶的《销售专用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及以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当地税务机关结清应退税款,办理核销手续。

  (二)后期留购方式。此方式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在船舶过户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90日内凭相关资料单独申报退税。如果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计算公式为:

 先期留购:分期退
  后期留购:留购所有权;转移退
 1.增值税退税款:

  应退税款=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该租赁船舶的适用增值税退税率

  2.消费税应退税:

  应退消费税税额=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2010年新政策二:

  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2010年国家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又做了的新一轮调整。根据《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规定,国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其设备范围主要包括:用于实验环境、样品制备和装置、实验室专用的设备。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可在购买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应退税额的计算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确定,如果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对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给予退税。如果对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将已退税的设备发生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应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1.从企业角度进行规定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2.从货物角度进行规定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饲料、农膜等。

  注: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进项税:1、抵扣
            2、不能抵扣计入成本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1.从企业角度进行规定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不免税也不退税

  2.从货物角度进行规定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口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中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符合下列条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产品;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适应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开具 加工费(含代垫的辅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现行出口货物的9档增值税退税率:有17%、15%、14%、13%、11%、9%、8%、6%、5%等。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了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7次上调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后的效果十分明显。但在2010年6月,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规定,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等6类行业406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这是近两年来出口退税率首次调整为零。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抑制产能过剩政策的实施,并且在取消406种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当中,有部分商品是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在2008~2009年刚刚上调过的。例如,有的商品在2008年12月1日刚上调至9%,而本次调整取消了出口退税率。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生产企业 :免抵退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 

  五、“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此种方法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含义:“免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应纳税额=销项(国内销售)-进项(可抵扣)
<0 未抵完--------退
  “免、抵、退”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计算方法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解释:此项的产生原因是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同。

    销项-(进项-不得抵扣进项)-上期留抵税额
  注: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的,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

  (2)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比较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与免抵退税额的大小,确定应退税额:

  (4)确定免抵税额

     应纳税额
     免抵税额
     两者比较,应纳税额<免抵税额  退  应纳税额
     两者比较,应纳税额>免抵税额  退  免抵税额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6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通过认证。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解答】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7%-13%)=8(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100×17%-(68-8)-5=17-60-5=-48(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6-26=0(万元)

      免抵退-退=免抵
 (6)6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22(48-26)万元。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9年3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35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为59.5万元,上月末留抵税额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收款234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600万元。试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解答: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24(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00×17%-(59.5-24)-5=-6.5(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3%=78(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6.5(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如果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免、抵、退”办法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比较当期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以此确定应退税额:应纳税额与免抵退税额两者中较小者。

  (4)确定免抵税额

  【例3】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解答: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7%-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4=8-4=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的退税税率=100×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13(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

 

  六、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1)出口货物免税,反映在账务处理上是出口销售时,无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出口货物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账务处理上表现为企业购进原材料,无论用于生产出口货物还是用于生产内销货物,其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但由于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因而存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情况,此项因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以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费、保险、佣金费用支出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得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红字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3)出口货物退税的账务处理:按计算的免抵退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计算的免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按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两者之差,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即: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是在取得税务机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按批准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按退税申报数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审批表>的免抵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例4】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11%,2009年5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 600 000元,增值税为272 000元,款项已支付,材料已入库。

  借:原材料              1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 000

    贷:银行存款             1 872 000

  (2)本月内销不含税销售额为273 411.76元,款项已收到。

  借:银行存款            319 891.7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3 411.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6480

  (3)本月出口产品销售额为1 426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               1 42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426 000

  1 426 000*(17%-11%)=8556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 56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560

  (4)月末,申报出口退税

  计算退税额

  ①当期应纳税额=46 480-(272 000-85560)=-139 960(元)

  ②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1 426 000*11%=156 860(元)

  ③确定退税额及免抵额

  退税额139 960元,免抵额=156 860-139 960=16 900(元)

  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39 9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6 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56 860

  (5)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39 96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139 960

 

  七、免抵退税的申报

  1.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的资料

  (1)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纳税、免抵税额
      2、退税
  (2)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进料加工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如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及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明细表填写说明

  表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海关代码:             税款所属期:

  申报日期:             金额单位:

项目

栏次

当期(A)

本年累计(B)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C)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1

 

 

 

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2=3+4

 

 

 

其中:单证不齐销售额

3

 

 

 

单证齐全销售额

4

 

 

 

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5

 

 

 

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

6=4+5

 

 

 

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

7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8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9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抵减额

1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1(如8>9+10,为8-9-10,否则为0)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2(如9+10>8,为9+10-8,否则为0)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

13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4

 

 

 

免抵退税抵减额

15

 

 

 

免抵退税额

16(如13>14+15,为13-14-15,否则为0)

 

 

 

结转下期免抵退税抵减额

17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

18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

19

 

 

 

当期应退税额

20

 

 

 

当期免抵税额

2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差额

22

 

 

 

 

  八、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处理

  1.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的购进价为60000元,出口离岸价为80 000元,退税率13%。则该出口货物应退税额=60000×13%=7800(元)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九、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

  申报所需资料:

  1.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3.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免税不退税)。

 

  十、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2.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外购旧设备

  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

  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4.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

 

  十一、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一)卷烟出口企业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十二、申报退(免)税外汇核销时限不再受限定

  2010年3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同时,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内,如果因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的;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因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在出现逾期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那么,在新规定中所述的逾期收汇核销是否按延期申报的方式进行管理,国税函[2010]89号文件也没有明确。因此,出口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还是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明细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试点范围

  201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在原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至北京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将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目前,试点地区已接近占到全国省份的三分之二。试点企业的审批,应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在经审定以后,试点企业可以采用人民币进行进出口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的结算。对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不需要提供收汇核销单,不再审核相关信息,即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十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将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分为了两种情况:

  一是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时。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二是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时。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消费税出口退税处理

 

  一、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1.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3.不免不退: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一般商贸企业

 

  二、退税率

  消费税的退税率,就是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税率。

  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须分别核算、申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退税额;否则,只能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三、退税额计算

  只有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才有退采购环节消费税

  应退消费税=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退税率

 

  四、出口退免税后管理

  1.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后发生退关或退货:

  必须及时补交已退消费税;

  2.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退货:

  暂不补交消费税,待转做内销后再补交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以海淀国税申报为例)

 

  1.下载出口退税网程序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打开http://www.taxinfo.com.cn网站,输入用户名、密码登录。

  登录后,点击左侧的“下载专区”,首先在搜索框中输入所需的出口退税网安装程序的版次进行搜索,出现“出口退税网安装程序某某版”,右键选“使用网际快车下载”,下载此程序后进行安装。

  然后下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某某版”,进行安装(请尽量按默认路径安装)。

  2.进行退税申报系统的系统设置

  打开桌面上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某某版”,输入用户名,密码为空,确定。准备录几月份的出口数据,所属期就输入几月份,例如当前月份201012。

  新安装的申报系统,首先要进行企业信息设置。点菜单“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点“修改”按钮,必须修改的内容有:

  (1)企业代码:根据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上编号确定,录入企业的海关企业代码。如果企业海关代码发生变更,请及时与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联系,做好相应的变更手续。

  (2)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国税局签发的《税务登记证》的编号确定,录入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

  (3)技术监督局码:技术监督证书号码,即纳税人识别号后9位。

  (4)用户名称:根据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录入。如果企业全称超过15个中文时,企业只须录入企业名称中前15位数。

  (5)地址:根据企业详细厂址填写。

  (6)邮编、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填写即可。

  (7)退税登记证号:录入《出口退税认定表》上的11位退税登记证号。

  (8)退税登记日期:《出口退税认定表》上签发的日期录入。

  (9)纳税人类别:一般纳税人就录入“1”

  (10)计税计算方法: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享受退税待遇,并且进项税额只能是作留抵,该栏应录入为“4”。(自第一笔出口一年以上,以报关单中报关离境日期为准,满12个月,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自第13个月起,采用“免抵退”计税方法,须到退税机关申请修改配置)

  (11)进料计算方法:所有企业该栏录入“2”(购进法)。

  (12)分类管理代码:所有企业该栏录入“B”。

  (13)税务机关代码:所有企业该栏录入“110108”。

  (14)税务机关名称:所有企业该栏录入“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检查无误后,点“保存”按钮。修改完毕,点“退出”按钮,系统重新进入。

  3.录入退税申报数据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备案当月,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点“向导”第一步 “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点“增加”按钮,录完点“保存”按钮。

  料件进口当月,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点“向导”第一步 “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 “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点“增加”按钮,录完点“保存”按钮。

  “向导”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录入申报期当期发生的且做帐务处理的所有出口明细。(无进料加工的企业从此步做起。)点“增加”按钮,录完点“保存”按钮。

  “向导”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将前期单证不齐本期做收齐的处理。点“修改”按钮,录完点“保存”按钮。

  4.生成预申报数据

  首先要建立四个文件夹:

  YSH---生成预申报数据 FK---下载反馈文件

  MX---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HZ---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向导”第三步“免抵退税预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根据提示修改录入数据,直至没有错误。

  “向导”第三步“免抵退税预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确定后,浏览选择YSH文件夹,确定生成预申报数据。

  5.网上预申报和查看预审反馈

  登录“出口退税网”,点“数据申报”,选择“申报所属期”,点“下一步”,浏览选择YSH的上一级文件夹,点“上传”按钮,稍后系统提示数据申报成功。

  一般当天上午申报后,下午就能查看反馈文件。点“数据管理”,如果此批数据状态为“已反馈”,则点开后,点“查看内容”,可以看到本批数据的疑点。

  根据疑点描述,返回申报系统修改数据后重新预申报,直至没有疑点。

  点开“已反馈”,点“反馈文件下载”,浏览选择事前建好的FK文件夹,保存反馈文件。

  6.读入预审反馈,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向导”第四步“预审反馈疑点调整”—“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浏览选择FK文件夹,读入反馈信息。

  “向导”第四步“预审反馈疑点调整”—“撤销已申报数据”,确定。

  “向导”第四步“预审反馈疑点调整”—“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点“是”。

  “向导”第五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数据一致性检查”,有问题需要再修改。

  “向导”第五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点“确定”,浏览选择MX文件夹,生成明细申报。

  7.录入单证备案数据

  在申报系统中,点“基础数据采集” —“企业经营情况”—“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目录录入”,点“增加”按钮,根据相关单证的编号,录入此批出口的单证备案数据。

  8.录入汇总申报数据

  “向导”第六步“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无进料加工的企业无此步骤)

  “向导”第七步“纳税申报”

  “向导”第八步“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录入”(零申报从此步骤开始)。按“增加”按钮,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保存。

  “向导”第九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按“增加”按钮,所有栏次即可自动生成,无须手工录入,保存。

  “向导”第十步 “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数据一致性检查”,根据提示修改,直至没有错误。

  9.打印正式申报报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向导”第十步“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打印申报报表”,

  单证齐全打印的报表为:

  (1)“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附表” 一式三份,

  (3)“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 一式三份,

  (4)“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 一式份;

  若有前期收齐的明细还要打印

  (1)“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前期单证收齐)” 一式三份,

  (2)“出口货物前期单证收齐并且信息收齐明细表” 一式三份。

  单证不齐打印的报表为:

  (1)“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附表”一式三份,

  (3)“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一式三份。

  零申报打印的报表为:

  (1)“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2)“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附表”一式三份。

  进料加工还要打印: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份,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

  “向导”第十步“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生成汇总申报数据”,点“确定”,浏览选择HZ文件夹,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10.网上正式申报或零申报

  登录“出口退税网”,点“数据申报”,选择“申报所属期”,“正式申报”或“零申报”,点“下一步”,浏览选择MX和HZ的上一级文件夹,点“上传”按钮,稍后系统提示数据申报成功。

  11.准备退税申报资料,到退税机关正式申报退税

  一、单证齐全时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申报软盘,

  (二)打印出的报表,

  (三)所属期已申报的增值税申报表原件(加盖征税所公章),

  (四)原始凭证,装订顺序为:

  1)封面(A4牛皮压花纸)

  2)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4)银行结汇水单(仅限于按日结汇企业)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或单据的复印件8) 外销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7)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应装订

  加盖退税部门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料件申报明细表

  加盖退税部门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8)有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装订

  代理出口货物协议书或合同(复印件)

  加盖退税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10)封底(A4牛皮压花纸)

  二、单证不齐及零申报时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申报软盘,

  (二)打印出的报表,

  (三)所属期已申报的增值税申报表原件主表及附表1-4(加盖征税所公章)。封底(专用纸)

  12.税款的退还

  税务局得到退税的批复之后,会将数据上传到税网,同时系统自动发送电子邮件。

  企业看到后,可以到“数据管理”—“退税批复”栏目中查看。

  点击某条批复的数据,显示注意事项。点击“下一步”,会显示“出口货物税收退还申请书”的内容,企业应仔细核对开户行与帐号是否准确,打印3份。

  根据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在打印出的表单中盖章,交到退税科,由退税机关办理退库。

  13.查看退税科最新通知和最新政策

  登录出口退税网,点“通知公告”,可以查看退税科发布的最新通知。

  点“最新政策”,可以查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如有问题,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功能,给退税科发送邮件。另外,可以通过“在线交流”论坛,讨论相关退税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