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舞蹈原视频:[原创]婚姻法新解释本身并无问题,出问题的是我们的社会 【猫眼看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55:15
[原创]婚姻法新解释本身并无问题,出问题的是我们的社会3119 次点击12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tzxyf 于 2011/8/14 2:27:49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引发了很大争议,这是解释者没有想到的,也是我没有想到的。

    一般来说,中国的法律,相当一部分公法是有中国特色的,从宪法规定的执政党地位到土地法规定的土地国有再到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审批制度,再到刑法的……,这里例子不能举太多,这还要问问什么的话,那人估计是火星来的。但是私法,即合同法、继承法、侵权法等等就没有什么特色了,估计除了语言和表述有所不同外,全世界差不多都是一样的,婚姻法即是典型的私法。私法讲究的就是公平与公正,这里与政治几乎无关。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比较多,但是引发争议的集中在婚前财产的离婚分割一块,很多网友发帖称新解释漠视女性、对女性不平等、没有保护弱势群体,我不知道他们有没有认真看解释原文,原文的表述大多是夫妻一方如何如何,并没有规定丈夫一方如何、妻子一方如何,本身就是把男女一同看待。这有什么问题吗?法律不是规定男女平等吗?至于现实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并不一定是女方啊!

    婚前财产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或双方自己创造或者积累,一种是一方或双方受赠或继承所得,前一种情形要保护创造和积累,后一种情形要照顾第三方即公公婆婆或者岳父母的利益和处分权。实际上是反对不劳而获,特别是那种通过闪婚恶意分得对方财产(骗婚)。

     至于说女人结婚后生孩子、做家务、离婚后孩子要不到或者抱孩子睡大街,很可怜,因此,新解释实际上是漠视女性。我不赞成这个观点,新解释争议部分只是婚前财产问题,至于婚后共同财产婚姻法本身有详细的规定,并且有解释二也作了大量的规定。女人生孩子做家务,男人在外面工作赚的钱女人是有一半的,并没有不公平的问题,离婚时婚后财产是一人一半的,法律不能规定生孩子做家务更辛苦,应该分更多吧。离婚后女人要到或要不得孩子是法官对女人抚养孩子能力和水平的权衡问题。至于女人睡大街的问题,那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社会保障问题,一个物价水平特别是房价水平的问题。跟女人离婚要不到婚前财产问题不太相干,前者是政府责任,后者是女人自己的责任。法律和解释已经规定在那里,女人就不应该在结婚时想分对方已有的房子,特别是对方的房子还是公公婆婆出钱的情况下。这话说的太直接,委婉一点说就是女人择偶不应该看重对方现在有没有房子这一点,因为即使有,离婚时也不会是你的,如果你不幸需要离婚的话。

    中国的社会问题是房价太贵,民生太艰,贫富悬殊,信仰缺失,物欲横流,导致离婚率太高,离婚时房子分割问题成立举世瞩目的焦点,这算不算中国特色?

     有网友说,西方有钱男人离婚时要支付妻子大笔财产,所以更公平一些,更保护弱势群体一些。要我说,那不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而是我们的司法,我们的执法者,我们的诉讼制度有一点问题,我们的法律也有离婚时过错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规定。问题是,我们的法官可能不敢大胆的执行这一规定,还有被有钱的丈夫摆平的可能性。这是司法或执法的问题。西方采用了与我们不同的诉讼制度,用陪审团这样的方式来分解法官的压力,我不相信出轨的丈夫能够打动陪审团,结果可想而知。

再说保护弱势群体主要还不是私法的责任,主要还是社会保障的责任,是政府的责任。

    法律的作用既有解决争议,又有预防争议的作用,既有惩戒又有引导的作用。婚姻法新解释引导女孩和他们的父母,择偶时不要看他现在有没有房子,有没有钱,而是要看他以后能不能赚钱,能不能保护和照顾妻儿子女。这对于那些暂时没有房子、没有钱但是有能力、有潜力的男孩不是很公平吗?婚姻法新解释预防或者断绝了那些想通过婚姻致富且没有耐心的女孩的非分之想难道不公平吗?女孩,如何你不愿意工作,不愿意学习,不愿意竞争,至少要有耐心,你可以找一个会赚钱的男孩,给他时间,让他赚很多钱,到时候离婚了,你也跟着富有了,这就还需要一点点眼光。如果你恰好长得很漂亮,你一个可以选择找一个“富二代”,你老公虽然不赚钱,只花钱,但是还有一个有钱的“富一代”在后面,“富一代”总有玩完的时候,死的早的话,到时候你通过继承后再离婚,不也跟着富有了?这就还需要一点点运气。


分享到:      | 转发到微评 |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LoveInPrague    影响力指数:-1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2:30:30    跟帖回复: 沙发 凯迪深圳城市子版开通 支持新婚姻法解释,期待意想不到的效果,哈哈哈哈哈哈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tzxyf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2:32:18    第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fromsmthbbs6    影响力指数:1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2:42:13    跟帖回复: 第 4 楼 分析的很清晰,赞同。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tzxyf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2:52:27    跟帖回复: 第 5 楼    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立法或者解释不至于太离谱,如果有很大社会争议的话,一般来说不会是法律的问题。而是公众的理解或者社会本身出了问题。中国的法治现状如此令人不满意,主要还是执法的问题,一个诉讼制度的问题。法官的能力和水平,公正的意愿和道德的自律令人不敢恭维。一个拒绝民众真正参与和监督的诉讼制度。一个缺乏独立和公信力的法院,几个方面的综合造就了不堪的现状。
   要知道,中国的法律,不管是民事的、还是经济的、都是照抄外国的。
   郎教授说,中国的证券法简直就是美国证券法的中译本,但是你会发现执行现状差别如此之大,难道这不说明问题麽?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陨落的星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6:51:28    跟帖回复: 第 6

 

楼主婆婆真倒楣,摊上这么一个儿媳妇。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枫叶之国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10:49:06    跟帖回复: 第 7 楼   其实房子问题没必要搞得这么严重,在中国大多人数人都有自己的房子住!应该把心思和重点侧重到涨工资和控物价上去!
   不能看到几个蚁族在网上不停地叫,就人认为房子是大事情了,而蚁族也应该在网上多叫喊一下自己工作就业收入的问题。工作收入都不稳定就幻想一定要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产权房,更不能胁迫政府送一套房子给自己,否则,大锅饭,不劳而获,经济就会倒退,停滞,这怎么能行呢?........那些年年说房价有泡沫的伪专家,要为老百姓买不了房负责任!因为很多原来买得起房的人,听了这些伪专家的泡沫论,一等再等,本来买得起的现在变得买不起了。这不,十年前在北京能买一套房子的钱,现在连一个厕所也买不起了。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枫叶之国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10:52:30    跟帖回复: 第 8 楼   其实房子问题没必要搞得这么严重,在中国大多人数人都有自己的房子住!应该把心思和重点侧重到涨工资和控物价上去!
   不能看到几个蚁族在网上不停地叫,就人认为房子是大事情了,而蚁族也应该在网上多叫喊一下自己工作就业收入的问题。工作收入都不稳定就幻想一定要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产权房,更不能胁迫政府送一套房子给自己,否则,大锅饭,不劳而获,经济就会倒退,停滞,这怎么能行呢?........那些年年说房价有泡沫的伪专家,要为老百姓买不了房负责任!因为很多原来买得起房的人,听了这些伪专家的泡沫论,一等再等,本来买得起的现在变得买不起了。这不,十年前在北京能买一套房子的钱,现在连一个厕所也买不起了。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jnjk007    影响力指数:6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10:54:27    跟帖回复: 第 9

同意!
出在高高在上的房价.
出在ZF控制房价的无能和FB和贫富差距和毒菜砖制制度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jakyshitou2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10:58:04    跟帖回复: 第 10 楼 【假平等、伪自由、无博爱】开裂了底裤。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超级食客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10:58:34    回复 7 楼: 第 11 楼 不知道兄台住在哪里、是做什么的?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好姬姬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11:08:14    引用回复: 第 12转至第8楼第 8 楼 枫叶之国 2011/8/14 10:52:30  的原帖:  其实房子问题没必要搞得这么严重,在中国大多人数人都有自己的房子住!应该把心思和重点侧重到涨工资和控物价上去!
   不能看到几个蚁族在网上不停地叫,就人认为房子是大事情了,而蚁族也应该在网上多叫喊一下自己工作就业收入的问题。工作收入都不稳定就幻想一定要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产权房,更不能胁迫政府送一套房子给自己,否则,大锅饭,不劳而获,经济就会倒退,停滞,这怎么能行呢?........那些年年说房价有泡沫的伪专家,要为老百姓买不了房负责任!因为很多原来买得起房的人,听了这些伪专家的泡沫论,一等再等,本来买得起的现在变得买不起了。这不,十年前在北京能买一套房子的钱,现在连一个厕所也买不起了。


等公务员晒帐、高比例遗产税开始实行,你再来讨论房价到底有没有泡沫吧。

 

别以为别人都是文盲,没学过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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