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推广员:[原创]我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一点看法 【猫眼看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7:19:07
[原创]我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一点看法13536 次点击132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sjlrx 于 2011-8-13 17:37:31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话剧《雷雨》上,鲁妈为老爷生了一个儿子,生完儿子后就被扫地出门。因为她地位低下,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她的权益。

假使在今天,鲁妈像《流星花园》中的杉菜一样嫁进富贵之家,再被周老爷离婚抛弃的话,依然还会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即便为周家生过儿子,即便还是像丫鬟一样在家服侍周老爷几年几十年,离婚的时候依然会像破抹布一样扔出门去,倘若周老爷没有外遇,就是铁了心要离婚的话。

婚姻法是干什么的呢?是用来保护婚姻双方的权利的,也应该约束双方尽该尽的义务。还有一点,我认为婚姻法更应该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在人类的社会大分工中,母系社会因为女人生产的食物稳定,男人狩猎得到的食物不稳定,所以那时候女人说了算。后来生产发展了,农作成为重体力劳动,男人的地位上升,女人的地位下降,女人逐步依附于男人,甚至沦落到成为男人的个人财产。现代社会,虽然男女的政治地位在法律上平等了,但是社会大分工是依然存在的。男人适合从事家庭外的社会劳动,女人适合从事家庭内的社会劳动,男人辛辛苦苦在外面挣钱养家,女人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子女父母,这不但符合客观的生理上的规律,也是分工协作最和谐最合理的创造社会财富的方式之一。所以通观现代社会,男人仍然在婚姻中属于强势的一方,女人在婚姻中依然属于势弱的一方,尤其是在经济能力方面。一个合理的婚姻法,不但要特别保护婚姻中的女方,即经济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而且在婚姻无法存续之后,更是要加倍补偿女方(假使是无过错一方)受到的损失。家庭是社会构成的最基本元素,稳定的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有必要对解除婚姻设置必要的比较高的门槛,这是对女性利益的保护,也是基于社会和谐的考量。

还有一种情况,我们的社会进步了,经济得到很大发展,产生了一个庞大的富裕阶层。随着时间的推移, 富裕人家的第二代进入结婚年龄。由于上辈人创业时的艰辛,他们不想让自己的子女也过那种拼死拼活提心吊胆的日子。所以很多富裕的第二代都没有什么正经的工作,只是躺在父辈创造的财富上做一个“食利者”。这部分“富二代”“官二代”生活优渥,不事生产,不懂经营,也不会在婚姻之后继续创造财富。比较典型的是香港就有这么一个阶层,比如李嘉欣嫁的那个老公。他们都是正经的公子哥,大陆上的富二代目前还只是富而不贵,还是处于暴发户那个阶段。

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强调了结婚双方婚姻之前的财产,离婚后归各自所有。我们假设一种情况,虽然极端,但是也说明问题。婚姻的男方家庭富裕,女方条件较差。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完全依靠男方父母生活(这种情况在男方富裕农村并不少见)。结婚十几年后,儿女也生了,女人也老了,也没有重新工作的能力了,这时候男方提出离婚。因为家庭的财产都是男方婚前就有的,婚姻期间财产的自然孽息也归原财产人所有,那么是不是女人离婚就一个大子儿都得不到?女人这十几年的辛苦付出就没有任何补偿?我看新的司法解释就是这么个意思。这就是倒退呀!我们搞了好几千年的社会进步,我们搞了好几十年的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一个司法解释,又回到了几千年前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益的老路上去。这不是倒退是什么?过去说“门当户对”,那是宗法社会强调的,我们曾经极力反对的。新的司法解释是不是要告诉民众,穷人你不能嫁给富人,你即使嫁给富人到头来你也什么也得不到。该扫地出门的还是扫地出门,该流落街头的还是流落街头。是不是还要告诉我们,法律只保护有产阶级,穷人的孩子就穷一辈子,连婚姻改变命运也是有风险的,也是不被保护的?是不是以后结婚前女方必须都得让男方签个协议,你不离婚补偿我多少多少钱,我就不能嫁给你?

看看西方发达社会是怎么规定涉及婚姻的财产的分配到吧。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些西方的富翁有几个敢随随便便离婚的?社会进步的标志是保护弱势一方,而不是只保护有产者的利益。

当然,我是个有女儿的人。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这个血淋淋的事实。我的女儿,你必须更加努力,更加独立,绝不依附于任何人活着。没有人,没有法律去保护一个没有生存能力的女人。也没有人,没有法律去保护一个只把自己的汗水洒给家庭洒给儿女的女人。女人要工作,要保护自己。女人不要婚姻,不要别人保护自己。女人更要自强,因为这个社会从根本上说蔑视没有生存能力的人。不去婚姻,不去生儿育女,自立自强,这就是我对女儿的希望。


分享到:      | 转发到微评 |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sjlrx    影响力指数:1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3 17:42:17    跟帖回复: 沙发 凯迪深圳城市子版开通 有女儿的男人们,咱们自认倒霉吧。好孩子都嫁给美国人,还是美国人好呀!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pbpljmop22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3 19:01:14    跟帖回复: 第 3

 

婚姻的幸福并不是两个人能决定的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sjlrx    影响力指数:1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3 23:02:35    跟帖回复: 第 4 楼 那是因为这个政策不符合社会进步的规律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那一头黑发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3 23:33:36    跟帖回复: 第 5 楼 新婚姻法的精神是打消了某些女性们嫁了一个有钱的老公就可以荣华富贵一生的想法,完毕。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靓姐1    影响力指数:6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3 23:43:16    跟帖回复: 第 6 楼 网评,此帖写得不错,比你那帖说服力强多了.
你不过是照着电视播音员的口形重复了一次党中央的文件.还那样的牵强.

当今社会,本是贫富问题,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问题比较突出.
以为世界上真如同琼瑶阿姨的爱情小说呀?男男女女爱个天昏地暗,现实其实就是油盐柴米!

此帖不错,大家一阅.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xdnhllww    影响力指数:3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3 23:49:38    第 7 楼 当然,我是个有女儿的人。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这个血淋淋的事实。我的女儿,你必须更加努力,更加独立,绝不依附于任何人活着。没有人,没有法律去保护一个没有生存能力的女人。也没有人,没有法律去保护一个只把自己的汗水洒给家庭洒给儿女的女人。女人要工作,要保护自己。女人不要婚姻,不要别人保护自己。女人更要自强,因为这个社会从根本上说蔑视没有生存能力的人。不去婚姻,不去生儿育女,自立自强,这就是我对女儿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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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婚女嫁,是人类的天性,你的希望是灭绝人性的。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louwangdeyu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3 23:52:20    第 8 楼 楼主的想法太偏激了,因为你只站在一方的角度来看问题,就难免出现你现在说的情况。

看问题不要只看一面,喜欢先入为主的把女性都想成是弱势群体,然后出于一种同情的心态连判断一件不需要感情色彩的事情。

如果,一个男人娶了个富家女,结果又会如何?

不可否认这个社会是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但是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也有不少富裕家庭的孩子是女性,那么她们结婚之后,出现离婚的时候,法律该怎么来判?

是不是也要把财产平均分配给那些负心汉?然后,让这些女性悲痛的发现自己既丢了家庭,又损失了财产?

法律的判决需要的不是同情,它更需要的是公正、公平,对绝大多数人的公正、公平。

所以,仅仅出于同情和激愤,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你试想一下,如果,你女儿嫁给了一个不是很富裕的男人,然后在以后的日子里出现这样的问题后,会怎么样?我想没准你又该拍手称快,开始称赞这条司法解释了。

还有一点不赞同你的是,你可以告诉女儿自强自立,但你不能以你的思想去要求你的女儿,连结婚都不要。

婚姻是神圣的,是法律赋予给每个人基本权利,这个不能因为你的个人想法而改变。

如果,你真的这么做的话,那你不配为人父母,过于残忍了。





[此贴已经被作者于 2011/8/13 23:58:29 编辑过]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xinggod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3 23:52:43    跟帖回复: 第 9 楼 女人更要自强,因为这个社会从根本上说蔑视没有生存能力的人。不去婚姻,不去生儿育女,自立自强,这就是我对女儿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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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社会的化身,你也赋予不了社会这一抽象形式以意愿,是人蔑视人人,是人可能会蔑视人(比如你),有的人则不会蔑视他人;没有生存能的人是一直都存在的,没谁能蔑视的过来;人的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常态,你蔑视不蔑视都无法影响;人要自强得由人自己愿意自己做起,无法因他人的强迫而长久维系;女人是否婚姻是否生儿育女与该女人是否独立 坚强根本没联系;人到讲理得层面不是很容易的~~~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3321113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3 23:53:36    第 10 楼 呵呵,冒号全部是女儿,,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大雁1951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0:04:01    跟帖回复: 第 11 楼 在结婚之前,你需要一个谈判专家,让他来帮你与对方谈判,然后签订一旦离婚,你将获得多少利益的协议。

如果对方不签订这个协议,我看,这个婚姻,还是免了吧。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雨后虹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0:14:04    跟帖回复: 第 12 楼 非常赞同楼主女儿要独立、自强的观点。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simajinyi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0:43:13    跟帖回复: 第 13 楼 一、婚姻法解释三明确婚前一方按揭买房,产权归登记一方,剩余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符合合同法、物权法精神;规定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房贷,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符合公平理念。该条规定打击了通过婚姻一劳永逸解决后半生饭票问题,期望不劳而获的惰性思想,有利于扭转当前普遍存在的拜金、世俗、浮躁的社会风气,有利于形成共同劳动、自立自尊、互帮互助、平等相待的正确婚恋社会心理,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
二、解释三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解释对出资的父母是公平的,也打击了攀附“富二代”、“豪门”等堕落思想,有利于培育自尊自强、昂扬向上的时代风气。
综上两条,个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合法、合理、进步的,值得支持。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tzxyf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0:43:49    跟帖回复: 第 14 楼 楼主说的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你举的例子完全没有说服力。
婚前财产特别是一方父母的财产实际上涉及第三方利益,不是一个保护妇女的问题,而是一个公平问题。如果富二代没有生存能力,没有创造和拼搏的精神,甚至不想工作,只是啃老,女人嫁过去后跟着丈夫啃老。离婚时女人分不到财产说明什么问题呢?第一,你的选择是错的,你选了一个社会累赘做自己伴侣。第二,你自己也不工作,没有创造价值。小两口一起啃老,离婚时还要分老人的财产,你觉得对老人公平吗?
婚姻法和解释本身没有什么问题,楼主说的被扫地出门的情况那是一个一方过错离婚的问题,被扫地出门应该有补偿的。陈世美会受到处罚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那规定体现了保护弱智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回复 | 引用 回帖人:qw3098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不看此人 | 2011-8-14 0:45:02    跟帖回复: 第 15 楼 楼主的的立场是建立在“视女性为弱势群体”的基础上的,所以自然而然会得到最后的结论

我的理解是:

此条例是针对近年来女性靠骗婚来获取房产等固定资产而设立的,有其合理之处 回复 | 引用 本版块主题总数:1406303 / 帖子总数:45066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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