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刀锋跑鞋:哈尔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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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http://www.wrsa.net 发表日期:2009-10-12 16:59:43 来源:欧美同学会   《哈尔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摘要)

  第五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办法

  1、 入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管委会认定之日起,除享受国家免所得税两年后税率不超过15%的优惠政策以外,第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返;第四、五、六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返50%。其中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3、 对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在考核期内,享受区内生产型企业扶持政策,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前后所享受政策年限合并计算。

  "三资"企业优惠政策

  《哈尔滨经济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摘要)

  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的扶持办法

  1、 在开发区举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除享受所得税"免二减王"之后税率不超过15%的国家政策之外,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可给予企业4%增值额的奖励资金扶持;获利五年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期限五年;经批准属于技术先进企业,给予企业当年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25%的资金扶持,期限三年。

  2、 在开发区内举办的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二、三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75%的资金扶持;第四、五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

  3、 世界 500强企业在开发区举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给予企业投产后三年4%增值额和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收入等额的资金扶持,第四年到第六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50%的资金扶持;举办的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三、四、五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开发区财政75%的奖励资金扶持。

  4、 对区内外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在区内)八年内给予等额财政补贴奖励。

  5、 对因厂房、设备搬迁影响连续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采用"两头在内,中间在外"的方式,按协议约定享受开发区扶持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留学归国人员优惠政策

  《哈尔滨市鼓励留学人员入创业园创业的优惠政策》(摘要)

  1、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园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财政部门作为技术创新发展资金投入创业园,重点扶持企业的项目发展和技术创新活动。

  3、 留学人员独资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可放宽到5000美元(或5万元人民币)。

  4、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技术改造项目,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与优先支持。

  5、 企业因科研急需,需从境外进口少量实际、原料、配件的,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放行。对留学回国人员自用的一定数量安家物品,海关凭市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准予免税进口,对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允许购买一辆个人自用的免税国产小轿车。

  6、 在创业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省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国家有关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7、 企业租用创业园提供的办公用房,自创办之日起第一年免收房租金、生活用水电费和采暖费,第二年减半征收。

  8、 留学人员以技术转让作价入股,可按有关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9、 哈高新区管理部门出资设立留学人员创业资金,扶持留学人员开发、生产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以哈高新区管委会为主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优先扶持创业园企业。

  10、 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本人要求取得哈市常住户口的,凭创业园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港澳同胞、华侨暂住证",可直接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留学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可以随迁。

  11、 随留学人员从国(境)外来哈市的未成年子女,小学、初中可就近入学,市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国(境)外生活5年以上的,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升学,归侨侨眷或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加分政策。

  12、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取得的合法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核开具专用凭证后,可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国(境)外。

  13、 在国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享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编辑:明可彬 [我要说说] [打印]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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